“十三五”期间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思路与措施
2015-06-15江鸿,贺俊
江 鸿,贺 俊
(中国社会科学院 工业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836)
“十三五”期间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思路与措施
江 鸿,贺 俊
(中国社会科学院 工业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836)
中小企业政策设计除了要考虑信息不对称、市场势力弱等传统的市场失败因素外,还应当充分考虑一国经济、社会环境的特殊性。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导致的技术市场发育滞后、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带来的高额融资成本等制度性因素,已经成为制约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痼疾。为了在“十三五”期间切实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思路有必要朝着结构性支持和普惠性支持并重、政策扶持和公共服务并重、实现全生命周期跨阶段协同、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四个方向转变。在以上思路的指导下,应进一步在加快中小企业重新划型、完善公共服务机构运营机制、促进先进适用制造技术扩散、开展全生命周期扶持等方面完善并推出新的政策措施。
“十三五”;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政策调整
“十三五”期间,面对由新一轮产业革命不断拓展和全球投资贸易秩序加速重构共同构成的新技术经济范式,中国中小企业将面临空前的创新发展压力。长期以来,在信息不对称、市场势力弱等传统的市场失败因素之外,中国特殊的经济、社会环境也给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造成了一系列制度性和政策性桎梏。通过政策设计打破这些桎梏,将成为未来释放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力的关键所在。本文在识别阻碍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根本性制度障碍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需求和发达国家中小企业创新扶持政策的经验,提出“十三五”期间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战略思路、调整方向和关键措施。
一、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面临的制度性和政策性障碍
中小企业已成为中国技术创新的主力,但创新收益情况却并不乐观。据统计,中小企业拥有中国65%的发明专利[1],但其有效专利数和企业业绩之间的正向关系却非常微弱[2]。中小企业创新活动与创新收益的不对称,主要是由以下制度性和政策性障碍造成的。
1.商业生态环境不友好,创新成果维权难。随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侵权泛滥、保护不力的不良商业生态对中小企业创新的负面影响日益突出。近年来,侵害创新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主体已不限于自主创新能力低下的模仿型中小企业,而不乏实力雄厚的国内外大型企业。由于国内知识产权市场尚不成熟,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大企业在新产品研发和营销中容易忽视中小企业日益丰富的知识产权存量,不慎侵害后者的利益。更有甚者,在生物医药、通信、互联网等技术机会丰富且中小企业具有创新优势的领域,当中小企业创新成果取得初步的技术和市场成功时,大企业往往并不直接收购这些企业或成果,而是通过“模仿+大规模投资”的方式,在市场、品牌和技术上迅速赶超先发中小企业,彻底扼杀后者的成长空间。
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一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存在缺陷,资源有限的维权主体(中小企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科技成果的成本高、效果差,因此常常选择不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寄希望于非正式渠道。根据中国计量学院对宁波地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抽样调查[3],40.4%和36.2%的企业有意通过法院起诉或行政协调维护自有知识产权。但实际上,有40%的企业遭遇过侵权,而其中仅一半选择诉讼维权,远低于诉讼维权意向。维权费用太高(35.8%)、资金和人才缺乏(22.6%)是造成维权意向和行动之间巨大落差的主要原因。二是商业生态环境中缺乏尊重原创、合作共赢的意识,实力雄厚的侵权主体(特别是大型企业)并不倾向于合法收购创新型中小企业或与中小企业合作开发新技术。这些侵权企业一方面凭借资金、知识、人才方面的优势开展模仿创新和改进创新;另一方面利用品牌效应、市场势力乃至不正当竞争手段压制被侵权企业的产品和技术推广,同时运用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诉讼经验应对来自中小企业的挑战,从而快速实现技术追赶并攫取大部分创新收益。
2.知识资本化能力弱,开放式创新困难。目前,中国中小企业多通过内部产业化的方式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而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作价、信托、质押等方式实现其资产价值的比例较低。究其原因,首先,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现状使中小企业对专利申请、交易中可能的技术泄露和侵权行为心存疑虑,从而抑制了中小企业的知识资本化活动。根据科技部数据,按合同成交额计算,2013年中国71.56%的技术产权交易是技术秘密转让交易,而发达国家中80%的技术知识产权交易是专利交易。第二,欠发达的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交易制度,使中小企业在技术许可、转让、作价入股中受限颇多。中国在知识产权公允估值体系上的制度性缺失直接降低了中小企业自有知识的可流动性,而《公司法》中“全体股东的货币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又给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参股、招股或合资设置了资金门槛。第三,基于产业化的知识产权金融政策阻碍了中小企业通过金融手段实现知识资本化。迄今为止,中国知识产权融资政策并未突破“创新—实施—盈利—融资”的融资模式,“质押专利需实施2年”等硬性门槛给亟待资金实施最新专利的中小企业造成了障碍。综上,当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更多地通过在技术市场出售专利的轻资产途径获取创新收益时,中国中小企业却不得不选择将稀缺的资源投入生产,通过在产品市场出售产品来获取创新收益。
对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特别是创新收益分配问题的担忧,还降低了中小企业通过开放式创新实现知识增值的可能性。借助外部资源的开放式创新对中小企业具有重要意义,而中国中小企业的开放式创新却远不如大型企业活跃。2007年,国家统计局首次工业企业创新调查显示,中国53.2%有创新活动的大型企业参与过外部研发,这一比例在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中仅为23%和20.7%。中国现有的合作创新法律法规位次既低,又缺乏操作性解释,无法有效保障合作各方的利益。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固有的劣势使其唯有投入关键技术才能吸引到理想的创新伙伴,但却难以在合作中占据主导地位,无法保证自有知识产权和开放式创新收益不受合作伙伴或其他企业侵害。面对高侵权风险和收益不确定性,部分中小企业宁可独自承担创新失败的风险,也不愿选择开放式创新。而参与开放式创新的中小企业则希望尽快将科技成果投入市场,重视短期目标胜于长期战略目标,导致合作困难且易中断。
3.政策和市场环境不完善,创新成果产业化能力薄弱。在政府主导投资、大企业占据优势资源的情况下,中国中小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欲振乏力,即使是最具引导性的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也未能从中汲取足够的创新产业化动力。从总额看,根据财政部数据,2012年中国13 978亿元的政府采购额有77.5%流向了中小企业。但从结构看,各省市政府采购网公开数据显示,中标中小企业主要提供技术含量不高的物业、餐饮、运输等服务。在技术含量较高的产业部门中,政府采购目录登记的多为国内外大品牌,中标中小企业唯有充当大企业的代理商和分销商,通过压价方式夺标。这既无助于培养或发挥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还使大企业得以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中获利,造成强者恒强的局面,进一步恶化了中小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市场环境。
现行的中小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相关政策多有不吻合甚至相互矛盾之处,直接构成了大量显性或隐性的市场壁垒,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创新动力与创新成果的产业化速度。这一问题在政府采购上也有集中体现。就显性壁垒而言,现行《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供应商准入条件中,“(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限制了信用记录缺失的初创中小企业,“(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则限制了创立不满三年的中小企业。地方政府也常在资产规模、研发强度、经营年限等方面设置歧视性条款,妨碍了资产规模小、显性创新投资低、经营时间短的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就隐性壁垒而言,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的资质审核、经验要求、异地投标、联合体投标等方面面临大量实际操作限制,如超出项目要求的注册资金、市场份额和项目经验门槛,或限制外来中小企业参与本地竞标、禁止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条款。这些壁垒使中国政府采购难以充分发挥为中小企业创新成果创造“初期市场”的作用,削弱了政府采购的政策性功能。
4.经营成本高企,关键创新要素获取困难。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要素价格的不断上涨,使中国中小企业的土地、用工、融资等各类成本全面高企。相比大规模利用园区工业用地的大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用地主要是基于写字楼的商业用地,而2013年后者均价在前者均价的四倍以上。中国劳动力价格已进入快速上升通道,高素质技术人员和高技能劳动力工资增幅更高于平均水平,科技型中小企业受冲击明显。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早已成为各界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中小企业获取支撑科技创新的先进人才成本高、难度大。中国技术市场和创新要素的集聚特点决定了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主要分布在公共科技资源丰富、人才集中、信息传播快的大城市。这些城市在户籍、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限制,加剧了中小企业难以吸引高层次人才、技术人员流失率高的问题。一方面,高层次科技人才非常重视企业软环境和专业发展,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科研条件和职业上升空间对其缺乏吸引力。另一方面,初创期中小企业拥有的人力资源十分有限,多数职员都具有“一专多能”的特点。除研发人员外,管理、营销、采购人员也都需对技术有所了解。这类资深中间层专业技术或管理技术人才可能不具备顶尖学历,却是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中坚力量,但可能出于非财务原因离职。例如,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定,投资5 000万以上的在津纳税企业可为35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的引进人才办理蓝印户口。许多工作能力、管理经验或技术能力为园区内中小企业所需的中层人才,因学历不合要求或企业资本不足而无法落户,不得不另谋他就。
5.科技金融体系不完善,科技金融产品落后。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鲜明的结构性特征。处于创业创新初期、技术有待工程化的中小企业,因间接融资难度大、创业投资基金覆盖面不足、知识产权抵押等金融工具不发达,面临严重的运营性融资难问题。而大多数已形成生产能力的中小企业拥有可抵押的实物资产,并不缺乏运营融资潜力,却因门槛过高而无法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简言之,在发展不平衡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中,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成本持续攀升的总趋势并未因既有的贷款利好政策有所改观,而要利用直接融资渠道获得长期创新发展所需的高额资金支持亦非易事。根据韩飚等人[4]在全国18个地市的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中国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银行贷款名义综合成本为7.94%和9.58%,分别高出大型企业1.4和3.04个百分点;中国虽然已开辟了多种面向中小企业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渠道,但过高的准入条件和不发达的信用机制却使得资金需求迫切的中小企业难以通过直接融资支持创新发展。
在各类股权融资手段中,中小企业板虽然将流通股本规模要求降到主板要求以下,但维持以既往经营业绩为主的发审标准不变,许多成长性中小企业因此难以入场。创业板在2014年取消了对营收增长和营收总额的财务要求,但并未放松对资本规模、股本总额、持续经营期限的标准,总体门槛仍高于美国纳斯达克小型企业板、伦敦另类交易市场板、新加坡凯利板、韩国创业板等国外同类市场板块。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企业仅设定了“存续两年”的低准入门槛,但对投资者实行适当性管理制度,采取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交易机制,影响了交易效率和交易活跃度,致使成交均价与单次发行融资额逐年下降(见文后表)。
在各类债权融资手段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对企业净资产、盈利状况和发债规模虽无明确限制,但超过美国高收益债券的高信用等级要求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约了市场规模扩大与流动性提升,非公开发行方式则要求发债企业支付多种手续费,对信用评级的依赖又迫使企业提高利率以图销售。《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2014》显示[5],截至2014年第一季度,中国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集中在8%~10%,综合成本超15%;如果发行总额有限,发行费用出现放大效应,综合成本可高达20%。中小企业集合债自2007年试点以来,普遍要求发债企业净资产达6 000万元且近3年连续盈利。达标企业有条件选择其他融资方式,并不依赖集合债。而真正需要通过捆绑方式增信融资的初创期中小企业却无法参与发行。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各发债企业多不愿承担连带偿债责任,需要地方政府协调连带责任担保,因而难以保证对时效性很强的中小企业早期研发、产品试制形成的融资需求做出及时响应。
二、“十三五”期间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基本思路
针对当前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需求和相关政策存在的问题,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实践,建议“十三五”期间中国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战略思路做以下调整。
1.由结构性支持为主转向结构性支持和普惠性支持并重。在维持向重点领域、重点类型的优质中小企业结构性倾斜的传统扶优政策的同时,加快出台促进中小企业群体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普惠性政策。受结构性政策实施筛选程序和筛选标准的影响,中国各级政府已出台的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扶优政策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一方面,“优中选优”的原则决定了扶优政策的实施有赖于“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的筛选程序。而政策执行部门搜寻范围有限,往往倾向于选择熟悉的评审团队。这限制了评审团队的构成,既难以保证其权威性,又无法避免寻租行为。据此筛选出的扶持对象可能并非最具创新潜力和支持价值的市场主体,对这些企业的政策倾斜甚至会造成“扶起一个、倒下一片”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为提高程序公平性,评审标准中主观指标和预测指标的比例不断下调,这在一定程度上反而降低了相关政策支持未来成长预期较高的中小企业创新的结构性含义。第一,现行标准多以技术新颖程度为基础,但企业技术创新的市场潜力及其对产业发展的意义并不完全取决于科技含量。第二,专项资金多以指标相对清晰的创新成果为投放基础,对创新过程关注很少,使本应对中小企业创新活动形成事前和事中激励的政策成为事后奖励。笔者在实地调查中发现,事后奖励性质的结构性补贴有时非但不能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反而使部分中小企业因补贴预期而推迟产业化进程。
鉴于扶优政策因其结构性特征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上问题,“十三五”期间有必要加快建设对中小企业的普惠性政策体系,全面发挥中小企业创新潜力。在结构性政策体系下,对少数中小企业的强力支持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不利于资金要素公平和市场准入公平,妨碍了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在普惠性政策体系下,广大中小企业可获得与群体地位相应的普遍扶持和权益保护,具有创新潜力和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也能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具体而言,改变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对生产资料投资和创新成果收益的直接税收优惠为重点的现状,加强投资抵免、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政策,加强对研发、人才、产业化等关键环节的税收优惠,加强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抵免、延迟支付等符合创新规律的优惠政策;改变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和其他中小企业财政预算向优质企业进行简单转移支付的角色,加强对共性技术开发、知识产权援助、信用担保体系等有助于全体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方向的投入。
2.由政策扶持为主转向政策扶持和公共服务并重。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扶持政策之外,注重社会化、专业化、多层次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资金支持为主的政策扶持曾在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扮演过主导角色,但无助于企业搜寻、吸收、利用创新所需的各类知识,难以帮助创新发展导向的中小企业响应快速变化的技术可能性。从发达国家经验和中国现实需要出发,建设全社会广泛参与、涵盖专职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高水平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是改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帮助中小企业全方位提升创新和产业化能力的有效途径。
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但各方并未就其发展模式和基本职能达成广泛共识。当前,政府主导型的公共服务体系造成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首先,中国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资金来源虽已多元化,但仍以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投入很少。2013年,全国中小企业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资中基本没有金融贷款,政府资金在各省(广东除外)平台筹资总额中均占比80%以上。其次,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多采取行政方式管理,职能地位模糊,缺乏市场化考核标准,服务意识和服务效率偏低。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跨区协同机制的缺位进一步影响了整个体系的运作效率。第三,由于缺少专业的社会力量,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一直以扩大规模为导向,服务层次较低。例如,中小企业科技服务平台仅提供产品检验检测、基础科技设施共享等低层次服务,忽视了外部性最高而中小企业无力独立投入的竞争前共性技术开发职能。不同领域的服务机构“小、弱、散”,既未实现跨区互联,又未实现政府与非政府机构的互通,使中小企业难以获取及时、必要、系统的支持。
鉴于上述问题,“十三五”期间中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有明确模式、全面完善的必要,在明确财政投入机制的前提下,引入市场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加强各领域服务之间的互联与整合。引入政府和社会多方出资、服务平台运营获利再投资的筹资模式,建立出资方与运营方分离、以市场方式聘用专业管理人员的运营模式,是全面提升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必要前提。在此基础上,建设提供共性技术开发、技术引进与转移、技术成果商业化等高层次服务的中小企业科技服务平台,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群体的创新发展能力;建设全国互联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和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从根本上降低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融资的风险;建设整合志愿人员和社会机构的中小企业创业、管理、财务、金融辅导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诊断与指导,向其合作伙伴与往来机构提供相关建议。
3.由单一环节扶持转向全生命周期跨阶段协同。在完善各领域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政策的同时,注重政策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阶段性需求的匹配,注重不同阶段政策的衔接,建设全生命周期跨阶段协同的中小企业政策体系。考察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中小企业可获取的政策支持,中国现行政策存在两个方面问题:第一,当前中小企业政策未有效满足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差异化需求。对急需研发资金和创新资源的种子期或初创期中小企业而言,现行政策虽试图通过财政手段缓解企业资金紧张问题,但并未建立起市场化的本土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规范;虽然设立了政府主导的孵化机构,但缺乏社会化的孵化机制和提供创新土壤的共性技术平台。对因研发强度提高、生产规模扩大而面临流动性危机和管理瓶颈的成长期中小企业而言,不健全的征信与担保制度和过高的政策准入门槛提高了商业融资的难度,而与其他阶段相比,这一阶段财政资助力度最低,占企业发展所需资金的比例最小[6]。同时,咨询诊断、市场信息、人才培训等高层次公共服务的缺失也妨碍了中小企业的成长。第二,当前中小企业政策因缺乏前后期协同而无法发挥最大作用,甚至导致前期成效完全丧失。例如,各类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多为一次性投入,缺乏及时的验收与后续资助机制,不利于受资助企业形成连续资助预期并据此规划创新投入,妨碍已取得较好前期成果的中小企业顺利实现工程化和产业化。
为解决政策阶段性特征不明显、各阶段政策衔接不畅的问题,“十三五”期间有必要建立注重中小企业各发展环节需求重点、具备跨环节延续性的全生命周期政策体系。在准确定位中小企业发展阶段的基础上,健全面向种子期和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政策和面向成长期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政策,使不同阶段的企业可选择符合自身特点的资金融通手段;整合权责分散、职能重叠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通过目标统一、上下协同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提供连贯的全方位、跨阶段服务;对中小企业财政资金建立可持续投入的项目管理机制,防止创新萌芽因资金不足夭折,保证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创新能在关键节点及时获得支持。
4.由注重资金扶持力度转向重点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在保持中小企业资金扶持力度的同时,注重完善政策执行与考核机制,向决策团队和执行团队中引入市场化、社会化力量以提高政策实施效率。近年来,中国在财政、金融、服务平台方面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性资金投入持续加大,但欠完善的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影响了实施效率,部分抵消了增强政策扶持力度的实践价值。这一问题在中小企业专项基金执行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运营等方面有明显表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等8类中央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整体规模已经由最初的10亿元增至2012年的141.7亿元;但迄今为止,其申报、审批、投放、使用仍需经各级政府层层审批,过程公开性不高,过程公平度存疑,投放方向和投放效率缺乏监督。政府出资、运作的各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与孵化机构因缺少社会资本和专业运营团队的介入,难以提升运营效率和财政资金投入产出效率。
为提升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效率,“十三五”期间有必要拓展政策执行资源,引入社会力量,建立健全政策实施过程与实施效果的社会监督机制。对金融、税收等必须依靠行政手段实施的政策,建立健全以政策执行效率效果为基础的考核奖惩体系,提高项目选择、评估、结项的透明度,提高行政单位执行能力和运作效率。对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专项资助等可通过社会化手段实施的政策,建议改变现行的政府投资、政府执行模式,引入以专业性为标准的人员选拔和机构运营模式,从根本上改善整个执行体系的理念和效率。
三、“十三五”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按照以上四项基本思路,建议“十三五”期间从以下几方面调整、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1.聚焦中小企业政策促进方向。针对目前中国中型企业划型范围过广的问题,修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集中优势资源和扶持资金重点促进科技型“小中”和“小微”企业发展。根据201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业企业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1 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及以上、4亿元以下的企业为中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 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根据这一划型标准制定并执行的中小企业政策,会使大量科技资源集中于政策利用能力强、自有资源相对丰富的“中大”企业,而不是急需扶持的初创期或成长期的“小中”“小微”企业。建议缩小中型企业划型范围,使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政策更加聚焦。
2.提升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层次。针对目前中国中小企业科技服务层次过低的问题,设立高质量的共性技术服务机构,并在各机构间逐步建立互联互通机制。为保证有别于既往政府主导体制的社会化服务机制的有效推进,建议依托海外高层次人才,新建中国工业技术研究院;鼓励各省根据本地产业优势和科技资源基础,采用多种形式建设本地工业技术研究院。引入公私合作模式,在运营经费中,国家财政仅占一小部分,其余部分应来自竞争性的政府采购和市场行为;在治理机制上,应由技术专家、政府官员、企业代表共同组成的专业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公开招聘体制外的科研、管理团队,保证高效运作和专业管理;在监督机制上,应定期发布运营报告,公开财务收支和业务活动;在薪酬结构上,人员收入宜以具有竞争力的固定报酬为主,以项目收入为补充,避免项目过度商业化、短期化;在考核标准上,应主要以社会贡献而非学术成果考核研究人员,保证自身的应用服务功能。
3.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针对目前中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存在的多种问题,充分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完善这一体系:第一,结合“新工业革命”背景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现实需求,发展大数据、工程数据库和高性能运算领域的事业性、商业性、公私合作服务机构。其中,事业性机构主要满足中小企业的“基本”服务需求,商业性和公私合作服务机构主要满足中小企业的“高端”服务需求。第二,继续促进财政拨款单位向中小企业开放实验设施,建立科技服务平台跨区服务机制,使中小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公共科技资源;建设多层次的综合科技服务机构,整合科技信息和资源,帮助中小企业和科技服务供应方对接。第三,充分调动退休企业家、研发人员、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其以全职、兼职或志愿的方式参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队伍的素质。
4.加快先进适用制造技术扩散。针对目前中小企业科技成果工程化、商业化受落后生产工艺制约的问题,设立中国制造业扩展项目,加快先进适用制造技术创新,加快创新技术在中小企业群体中的扩散。在国家高度上扭转当前科技政策“重产品创新、轻工艺创新”和“重技术创新、轻技术扩散”的思路,在技术改造资金扶持项目中加入现场管理和技能提升等服务内容,提高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中小企业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鼓励拥有先进适用制造技术或有意发展该类技术的大企业以培育配套中小企业供应商和合作伙伴为目的,开展面向全产业的工艺技术、现场管理、产业工人技能培训;鼓励院校、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事业性、社会性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生产工艺提升服务,通过技术咨询师认证、吸收退休工程师作为工艺指导志愿者等形式,加强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生产工艺和现场管理指导。
5.推出全生命周期创新扶持政策。针对目前中国中小企业不同阶段扶持政策缺乏协同的问题,借鉴美国、日本等的SBIR和STTR政策,制定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全生命周期扶持政策。建议采用竞争性的项目制资金投放方式,实施重点突出、阶段清晰、延续性强的跨期政策:对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的中小企业,根据广泛培育、分散试点的原则,以“小额普发”方式弥补中小企业创业研发资金的不足,大范围支持多样化的技术可行性研究;对处于初创期后期或成长期前期的中小企业,根据重点培育、优势推进的原则,以“大额集中”方式充实前期成果优异的中小企业的短期周转资金和中长期扩张资金,加快推动取得初步成功的项目走向工程化;对处于成长期后期的中小企业,减少财政资金的相对投入比例,促使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尽快将技术成熟、商业前景良好的创新成果产业化。需要注意的是,全生命周期扶持对政策协同提出了很高要求。政府应在直接财政资助和事业性服务之外,完善知识产权、政府采购、金融市场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强化各领域政策的互动与呼应。
6.营造知识产权友好的商业环境。针对目前中国中小企业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而丧失创新动力与创新收益的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援助服务,降低知识产权诉讼成本,规制技术密集型产业中大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商业生态环境。建议各级政府一方面严格规范大企业的捆绑销售、忠诚折扣、限制接入等行为,预防大企业利用模仿创新和市场势力掠夺中小企业创新收益;另一方面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需求,提供知识产权援助等法律事务服务,切实降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同时,加强建设知识产权信托、质押等知识产权资本化新渠道,做大、做活技术市场,使产业化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能够通过直接的技术交易而非产品交易实现创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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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历年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运行情况
资料来源:摘编自《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2014)
[责任编辑:房宏琳,曾 博]
2015-07-1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急管理项目“技术创新发展对通货紧缩预期的影响研究”(7154100026)
江鸿(1983—),女,助理研究员,从事战略与创新研究;贺俊(1976—),男,副研究员,从事创新理论与政策研究。
F410
A
1002-462X(2015)09-01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