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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与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关联性研究

2015-06-15赵允福

求实 2015年6期
关键词:反腐败党的建设

赵允福

[摘要]腐败分子和腐败现象极大地疏离了党群、干群关系,削弱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新一届领导集体重拳反腐,一批腐败分子相继落马,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反腐肃贪的决心,中国共产党进一步赢得了人民的信任和拥护,执政合法性基础得到进一步巩固。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中国共产党面临的反腐败形势还非常严峻,反腐败工作离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执政党必须加大反腐败力度,严惩腐败分子,遏制腐败势头,直至最终铲除腐败产生的土壤,才能赢得民心,不断巩固自身的执政合法性基础。

[关键词]反腐败;政治合法性;党的建设;执政规律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5)06-0023-07

合法性反映了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政治统治正当性的认可,体现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认识上的一致性。被统治者对统治者和国家政权权威的认同、接受与尊重,使政治权力的行使具有了正当性,也就是合法性。美国著名政治学者李普塞特将“合法性”定义为“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1](P55)。政权仅仅依靠暴力维护其运行及稳定,成本过于高昂,为任何执政者所难于承受,因此,执政合法性对于任何执政者都具有根本的重要性。

一、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确立

中国共产党由一个50人的政党发展成拥有86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其执政理念及执政地位得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从而拥有了牢固的合法性基础,而其发展过程就是其执政合法性基础逐步确立和不断巩固的过程。

回顾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史,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密切联系群众,贯彻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其执政合法性就能得到人民的认可,事业就能取得成功。反之,脱离群众,固步自封,就会遭遇执政合法性危机。因此,毛泽东同志把党的建设称为中国共产党壮大自身,战胜敌人的三大法宝之一。

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有过局部执政的重要实践。

土地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审时度势,总结经验教训,由城市转向农村,走出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工农武装割据的道路,打土豪、分田地,满足农民利益,翻身农民踊跃参军、踊跃支前,其执政合法性得到根据地人民的广泛认可。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通过整风运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党在根据地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得以不断巩固,在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和倾力支持下,经过八年抗战和三年解放战争最终夺取了全国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确立了自身在全国范围的执政党地位。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原因可以作多方面分析,但最为根本的是:中国共产党赢得了当时在中国社会占绝对多数的群体—农民的拥护,从而使自己的执政理想在中国社会得到了极高的合法性认同。

全国革命胜利后,由于革命时期延续下来的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以农民为主要成分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发自内心地接受了党的领导,认可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以饱满的热情和极大的积极性投入到轰轰烈烈的新中国建设中。正是人民的认可和追随,才能在建国初期迅速肃清了国民党残余势力,有效扭转了经济困难局面,并取得了以三大改造为标志的巨大成就,如果没有人民群众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认可,很可能就像某些敌对势力所期望的那样,共产党能“马上得天下,但不能治天下”。

毋庸讳言,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也遭受过信任危机,其执政合法性曾数次因为政策失误、领导错误而遭受怀疑。但关键时期,中国共产党能够痛下决心,纠正错误,将自身发展纳入正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数次整风运动都对纯洁党性、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强化党的执政合法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运动使党内政治生活极不正常,国内政治形势极度混乱,国民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合法性遭遇空前危机。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党的领导集体痛下决心拨乱反正,实现工作重心的转移,使中国走上改革开放的道路,恢复了人民对党的信心,重建了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

二、腐败严重削弱了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中华民族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综合国力迅速提升,国际地位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质的飞跃,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不断巩固和拓展。所有这些都得益于党能够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得益于党自身建设的不断加强。

但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背景下,不少地区在选人、用人上更倾向于选用“经济能人”,把经济增长当作选人、用人的主要标准,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干部的党性修养、法治素养和道德品行。因此,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党的建设面临着严峻挑战。特别是党内的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虽然比例较小,数量不大,但其影响和危害却相当巨大,严重侵蚀着党的肌体,影响了党的威信,疏离了党群、干群关系,削弱了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腐蚀着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

面对严峻局势,胡锦涛指出:“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2]习近平也一再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3](P159),指出“物必先腐,而后虫生” [3](P170)。

当下的中国,腐败主要表现为用人腐败、金融腐败、教育腐败、医疗腐败和司法腐败等,其形式为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等,不管如何分类,腐败的背后都离不开权力这一魅影。换言之,腐败的根子就在于权力的腐败,就是权力在制度的笼子外面为所欲为。腐败的高发多发表明,一个国家或政体中的公职人员利用所掌握的权力占有公众利益或他人利益,由此带来的恶劣影响是更多的人会投入更多的资源、付出更多的努力去追逐权力和公职职位,宁愿“死在体制里”,而不愿从事直接创造财富的活动,导致社会活力的停滞和政府信誉的丧失,并最终导致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丧失。

用人腐败是各种腐败之根源,其本质就是吏治腐败,其表现形式就是任人唯亲,大搞裙带关系,奉行小集团主义、山头主义,不是任人唯贤,而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对自己圈子之外的人不加重用,甚至打击报复。更有甚者,行贿受贿,买官卖官。层出不穷的“官二代”现象凸显了某些权力拥有者的寡廉鲜耻。“政治神童”表现出的往往是“后台可畏”而非“后生可畏”。各种招聘中出现的“萝卜”招聘,本身或背后都有权力的魅影在作怪。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垄断行业招聘中的潜规则、甚至明规则(本系统职工子女优先、甚至本系统职工子女不经招聘直接进入系统工作)严重损坏了公平正义,打击了民众的信心。更令人痛心的是当事者的习以为常、理直气壮,对公众质疑和愤怒的不加理睬,权力拥有者把特权当习惯的傲慢嘴脸暴露无遗。这样,不同阶层之间的流通通道,特别是较低阶层向较高阶层流动的通道不再畅通,必然导致阶层固化,而阶层固化最直接的受害者无疑是最底层的人民群众。当“拼爹”成为常态,民众的不满自然会指向执政者,长此以往,日积月累,这种不满最终必定爆发,到那时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就会受到极大损害,甚至会丧失。

最近十年来,金融领域的腐败案件频频发生,涉案人数、级别屡创新高。被撤换的各级银行行长达数百人,涉案金额数百亿元。违规贷款、放高利贷、洗钱、携款潜逃……银行业已成腐败的高发区。证券业、基金会窝案频发,欺诈发行、利益输送、违规披露、内幕交易时有发生。保险业传销式经营、违规销售、欺骗式销售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

金融机构因为具有专业性强、环节复杂、隐蔽性强、技术难度大等因素,所以普通民众难以了解内幕。由于金融行业领导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纪检、监察部门独立性差,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甚至为了自遮家丑包庇腐败行为。金融领域的腐败极易加剧金融风险,扰乱金融秩序,导致资本外逃,由此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往往极大地打击公众信心,造成社会混乱,引起民众对执政党执政能力的怀疑,削弱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

联合国国际教育规划研究所(IIEP) 把教育腐败具体界定为“系统地使用公共职权为个人谋取利益, 对教育升学机会、教育质量和教育平等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4]。教育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除了一般腐败所具有的贪污腐化、行贿受贿、权钱、权色交易外,还具有其独有的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教育政策制定中的“合法”腐败,是教育腐败中最大的腐败。中考、高考中的加分政策、推荐生、保送生政策成了权力和财力的比拼;北大、清华、复旦等部属高校招生时名额分配中的极端不公平现象,作为部属重点高校,这些学校却几乎变成了校区属地的地方性高校;权学交易,体现出权力通吃一切:当下领导干部担任领导职务之后获取的高学位、高学历不少是权学交易的结果;各种申请、验收、评估中的腐败,各级规范化学校的验收评估、普九验收评估、本科验收评估、职业学院的验收评估,造假现象严重;学位点、学术基地、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科研项目申请过程中,对评委的拉拢腐蚀是公开的秘密;教师招聘选任、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发放等方面的腐败;教育领域中的学术腐败、乱收费现象、基建腐败、采购腐败等都有愈演愈烈之势。

教育腐败危害大,涉及面广,影响千家万户,特别是高考的“分数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则本来是中国目前相对公平的规则,但是教育腐败严重损害了这一规则,损害了教育公平,冲击着民众的心理底线。大部分无权无钱的普通民众是最大的受害者,长此以往,民众自然会将之归咎于执政党,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肯定会受到极大削弱。

医疗腐败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及相关活动(如医疗鉴定)中,滥用权力和卫生资源,为个人、小团体、单位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其主要表现: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中收受回扣;手术中的收受红包;小病大医;开大处方;凭借专业身份诱骗患者上当等。医疗腐败无疑是最恶劣的腐败,它败坏了医德医风,使患者家庭雪上加霜,使党和政府旨在惠及民生的医疗体制改革难见实效,群众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难以解决,医患矛盾愈演愈烈,民众对政府和执政党的不满和怨气会愈来愈大,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会不断削弱。

司法腐败是指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徇私枉法、谋取非法利益、违背司法公平、损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法腐败的表现就是:徇私枉法,收受贿赂,办人情案、权力案、关系案;越权办案,甚至推诿扯皮,有案不办;逼供、诱供,非法拘禁;依仗权势敲诈勒索,甚至警匪勾结、欺压百姓等等。

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5] 司法腐败的危害由此可见一斑。司法腐败使逃脱惩罚者丧失对法律的敬畏而有恃无恐,为所欲为;使遵纪守法者对司法机关失去信任,对法律失去信仰。司法是公民权利、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最终必然会导致执政党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流失。

当下的中国,腐败严重损害了执政党的政治形象,腐蚀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可以说,腐败已成为危及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政治毒瘤。因此,对腐败分子决不能姑息养奸、心慈手软,而应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做到对腐败分子零容忍,有腐必反、有贪必肃。

三、反腐败已成为中国共产党巩固执政合法性基础的必然选择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始终高举反腐败大旗,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惩治腐败。但腐败分子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掩饰手段越来越高明、腐败领域越来越广、涉腐官员层次越来越高、查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中国共产党反腐肃贪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遏制腐败,巩固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

第一,加强对公民民主公平思想的培养,使民主公平理念深入人心。培养民众(当然包括公职人员)的公民意识和民主公平理念,使普通民众真正明白自己才是权力的主人,使公职人员明晰权力的来源,明白权为民所赋,明白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不是上级的家臣,更不是官老爷,对民众要有发自内心的敬畏感。要强化民众选举权对权力的制约,增加民众在官员任命和罢免中的话语权,减少“被任命”官员的职数,增加真正由民众“选举”产生的官员。因为“任命”产生的官员缺乏对民众和民意的敬畏,缺乏对民众负责的意愿和动机,表现出的更多是在为上级服务,而非为人民服务。

同时,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既要思想灌输和正面引导,又要进行说理疏导和反面警示,从而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对反腐倡廉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其主动接受民众监督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其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这样,特权思想、封建家长制思想才会失去立足之地,民众才能主动制约各种滥用公共权力的腐败行为,各种把特权当习惯、把特权当霸权的思维和行动才能最终绝迹。

第二,强化公开,加强监督。强化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中高考加分、人员录用、职位晋升、工程招投标中的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权力运行、程序运作的透明度不够,存在暗箱操作的空间和可能。只要强化公开,让权力运行在太阳底下,腐败发生的几率就会大大减少。因此,各职能部门应清晰界定自身权力界限,将权力运行程序用普通民众能够理解的通俗易懂的语言加以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有人担心公开会暴露执政党更多问题,从而导致人民的批评,这本身就是讳疾忌医的奇谈怪论。害怕公开,就是因为他们缺乏底气,经不起公开,要知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见不得阳光的肯定是应该摒弃的东西。作为一个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党,有什么不敢向人民公开的呢?人无完人,政党亦是如此。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肯定有不完善和需要改进之处,而对这些不足甚至错误最有发言权的无疑是最基层的人民群众,当然最易受到损失和伤害的也是他们,因此不要期待民众总是和颜悦色地表达意见,特别是执政党政策给他们造成损失的时候。执政党必须要虚心听取民众建议,特别是要有虚心听取批评性意见的雅量。要给予民意充分表达的机会,对误解和过激的言辞要耐心解释而不是置之不理,更不能动辄扣帽子打棍子!执政党不仅要“察纳雅言”,更要善于听取诤言,善于听取批评性言论。应该认识到,民众之所以对执政党提出批评,是期待和相信执政党能解决问题,而这也正是民众对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认可。

现行体制下,我们一直强化党内监督,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党内监督,其监督效果往往差强人意。事实证明,反腐败仅靠党内力量,仅靠执政党的自我纠错机制还远远不够,所谓“自查自纠”往往为腐败分子提供了自我掩盖、隐藏的机会。因此,应该强化监督特别是加强外部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才能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应该强化司法监督的独立性,强化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监督力度,支持、鼓励和保护民众对贪腐行为依法举报,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执政党的渠道,赋予新闻媒体更大的监督权利和独立性。在互联网时代,执政党要鼓励网络监督,相信网民的智慧和力量,避免公民“因言获刑”。在各种腐败中,普通群众都是最大的受害者,他们对腐败分子也最痛恨。因此,执政党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在反腐败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腐败分子置于人民群众反腐败的汪洋大海中。

第三,法治反腐,扎紧扎牢“制度篱笆”,铲除腐败产生的制度土壤,增强反腐败的长效性、持久性。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6](P154) 孟德斯鸠所说的“界限”就是法律。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以此为契机,要不断完善反腐败的法律体系,做到惩治腐败有法可依。将反腐败法治化,为权力制定法律红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铲除腐败产生的制度土壤,是预防腐败的最有效的办法。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时期,腐败现象之所以高发频发,主要是制度建设不完善、制度漏洞过多所致。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推进反腐肃贪的制度建设,迅速制定反腐败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选举制度、官员述职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制度、国际联合反腐制度等等,从根本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切实吸取运动式反腐和权力式反腐的教训,保证反腐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避免反腐败的选择性和随意性,从而最终根除腐败。

必须尽快实行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公示制度,之所以特别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财产公示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都有相关规定,是国际惯例,是从政的最基本要求,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财产申报被称为“终端反腐”,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实施这一制度,其有效性也已得到充分证明,但在中国却仍然阻力不小。截至2010年底,在世界银行数据库中的176个国家中,有146个国家建立了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占83%,其中至少137个国家正在实施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7]。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国一直在推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但至今没有取得大的进展,最根本原因就是某些权力执掌者特别是某些腐败分子以“个人隐私”等理由阻挠。俄罗斯在出台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时也曾遇到很大阻力,一些官员以“隐私权”“条件不成熟”等借口阻挠财产公示立法。从世界范围看,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公示制度已经相当成熟,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再“摸着石头过河”了,无休止的试点摧毁的是民众的耐心和对执政党反腐败的信心。执政党有没有反腐肃贪的决心和勇气,能否建立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公示制度无疑就是最好的证明。

第四,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戒力度,增加其腐败成本。习近平同志一再强调,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8]。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腐败分子的惩处明显偏轻,对盗窃价值 400 元以上财产的人就可以定罪量刑,但是,对贪污受贿 5000 元以上的官员和其他握有权力的人才可以定罪量刑,这种立法显然是有问题的,问题更大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贪污受贿 10000 元以下的官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 10 多万元的人就可能判决死刑,而对贪污受贿数千万甚至数亿的官吏却很少判决死刑[9]。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领导干部的处分只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无免职,因此严格说,免职只属于干部任用的组织措施范畴,并不是一种处分类别。但在实际操作中,以“免职”代替“撤职”者屡见不鲜,而许多干部免职后又悄然、神速复出,使得本就不严肃的处理变成了“带薪休假”,对干部的警示作用大大弱化。这既严重亵渎了纪律和处分的严肃性,又引起了民众对执政党的强烈不满。

更有甚者,有些地方和部门本着家丑不外扬的心态将贪腐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将违法犯罪者按照违纪进行处理,这无疑是对腐败现象的放纵。腐败行为屡禁不绝与违法违纪成本低有直接相关性。有些腐败分子之所以愿意“痛苦一阵子,幸福一辈子”“痛苦我一个,幸福全家人”,根本原因就在于此。很多腐败事件超出正常思维的轻描淡写的处理结果更显示出腐败势力的能量之大。腐败分子特别是腐败官员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特别多也特别容易,法律的惩罚往往被他们动用关系资源变相逃脱。有的腐败分子判刑后仍然享受原单位的各种待遇,甚至仍居原职,这种现象影响相当恶劣,必须坚决纠正!

因此,我们反腐要有法可依,但更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贪腐必须要有严厉的法律制裁,让全社会都明确“伸手必被捉”的后果,同时要深挖和严惩贪腐的后台和保护伞,才能彻底消除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让贪腐分子明白贪腐必然倾家荡产,身败名裂,惟如此,才能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从而形成权力“不敢腐”的社会氛围,为创设“不想腐”的社会文化氛围,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需要强调,中共中央一再提出要“打老虎,拍苍蝇”。痛打“老虎”,轰动效应和威慑效果毋庸置疑,应该坚持不懈,但千万不要忽视“苍蝇、蚊子”的危害。败坏执政党在基层老百姓心目中形象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就是那些“苍蝇、蚊子”。一系列的“小官巨腐”现象凸显了基层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对基层的腐败分子决不能忽视,对“苍蝇和蚊子”们要痛下杀手,绝不能心慈手软。

第五,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编织全球反腐网。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顽疾。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世界各国的共同愿望。当今世界,政府廉洁指数高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典、芬兰、新加坡、新西兰和我国香港等,都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某个国家或政府凭一己之力反腐肃贪越来越不可能,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已成共识,2003年第58届联大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无疑是这一共识的标志性产物。从APEC北京会议到G20澳洲峰会,中国政府积极与有关国家建立反腐败合作机制,中国国家元首在多个国际场合倡议并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还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承担),加紧海外反腐。截至2014年11月,中国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其中29项已生效,52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46项已生效。截至2014年12月4日,代号“猎狐2014”的海外追逃追赃行动成果丰硕,已从美国、加拿大、我国台湾地区等60个国家和地区抓获犯罪嫌疑人428名,有效地震慑了腐败分子。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截至2014年12月8日, 有503名中国人(475人来自大陆)被“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色通缉令通缉,这一系列行动,对腐败分子特别是有潜逃意向的腐败分子的威慑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海外追逃追赃任重而道远。来自2011年中国社科院的数据: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外逃贪官1.8万人,带走财富折合人民币8000亿元。海外追逃一般有四种方式: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劝返,其中,引渡是主要方式。与引渡这一追逃方式相比,其他三种替代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更多的障碍。目前我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但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仍未签订双边引渡协议,而这些国家却正是我国腐败犯罪分子外逃的主要目的地。他们之所以迟迟未与中国签署相关双边协议,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律障碍无疑是最重要的原因。因此,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基础上,我们应适应国际司法实践的发展,修改、完善我国的司法协助制度,使相关法律制度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要求。同时,加大对反腐败国际合作机构人员的培训力度,培养更多熟悉国际公约,善于和敢于参与国际反腐败合作的人才。另外,还要重视对我国政治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人权理念等的宣传,克服法律、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障碍,消除国际误解和敌视,推动国际反腐败合作。随着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深化,国际刑警组织的重要作用愈益凸显,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与该组织的合作,不断深化反腐败工作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编织全球反腐的天罗地网,使腐败分子放弃侥幸心理,明白国外绝不是 “避罪天堂”,即使逃到天涯海角,最终都会被绳之以法。

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新一届领导集体重拳反腐,一批腐败分子相继落马,表明反腐败没有禁区、没有死角、没有不受惩处的“铁帽子王”,充分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目标的坚强决心,反腐败工作获得广大民众的高度认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得到进一步巩固。但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对中国共产党来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确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执政党面临的反腐败形势还非常严峻,反腐败必须标本兼治,必须成为执政党没有终止的、自觉的行动。惟如此,中国共产党才能不断赢得民心,才能不断巩固自身的执政合法性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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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赵克高,邓健宁.反腐败策略:大小都抓,标本兼治[J].经济研究导刊,20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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