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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社会正义思想探析

2015-06-15杜德省

求实 2015年6期
关键词:平等共同富裕邓小平

杜德省

[摘要]邓小平是位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在他创立的理论中蕴藏着丰富的社会正义思想和智慧。他依循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着眼于中国的实际,从“现实的人”出发,将社会正义置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生活情境中,联系具体的经济关系对其加以考察和分析,并以应得、平等为基本的建构原则,以人民的共同富裕为具体的目标诉求,最终将社会正义归之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在当代语境中,深入探析邓小平的社会正义思想,不仅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

[关键词]邓小平;社会正义;应得;平等;共同富裕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5)06-0011-06

在当代中国,对邓小平的社会正义思想进行系统的探究,准确把握其正义思想的逻辑起点、建构原则以及目标诉求,对于我们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现实的人:邓小平社会正义思想的逻辑起点

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P519)他认为,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现实的,人本身也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处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实践中。因此,马克思在考察社会正义问题时,没有和近代西方思想家一样将其理论建构在抽象人的基础上,而是从批判抽象人出发,以“现实的人、感性的人”为对象,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整个人类的自由解放为目标,来建构自己的正义观念。在他看来,对正义问题的讨论,应该在人的具体的生产关系中来考察,“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2](P379)。这样,马克思就为我们找寻社会正义的基础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场景。

新中国成立以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观点,形成了自己的社会正义观念。在毛泽东看来,社会的正义就要求兼顾好国家、集体和个人这三方面的利益。他认为,个人是集体的一部分,只有当集体利益增加了,个人利益才会随之改善。他反对“个人本位论”,强调要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个人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个人的需求要严格限定。邓小平站在实践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在吸收和借鉴了毛泽东关于社会正义理念的基础上,着力于从个人、集体、国家的双向辩证关系方面考察,对现实中国社会中“现实的人”给予了新的阐释,并将其作为社会正义理论论证的逻辑起点。

在邓小平看来,要讨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首先必须要确立一个逻辑前提。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3](P337),一致的基础就是“人民的利益”。三者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均统摄在人民利益的范畴中,区别只在于它们各自代表的人民利益的层次、范围和程度不同。基于这样一个逻辑前提,邓小平就开始从“现实的人”出发,在根本利益一致的框架下,具体讨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这三者的关系,进而形成了自己的社会正义观念。

第一,反对抽象的以“个人”为本位,强调“个人的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3](P337)。他认为,对于任何个人而言,其自身的存在必定是表现为一定的群体社会关系,也就是说,个人总是生活在国家和集体中,没有了国家和集体,也就无所谓个人。个人利益的满足,决不能以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代价。在他看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就是“共同富裕”,要想体现社会主义这一本质,就必须坚决反对资产阶级的那种抽象的个人理念。因此,他明确强调,“每个人都应该有他一定的物质利益,但是这决不是提倡各人拋开国家、集体和别人,专门为自己的物质利益奋斗”[3](P337),要是每个人都只为自己的物质利益而奋斗,那和资本主义就没有什么区别。

第二,反对抽象的以“集体”或“社会”为本位,承认个人利益、个人需求的合理性。在邓小平那里,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是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但并不意味着个人在集体和社会中就是异质的或从属的个体。他认为,在提倡和实行集体主义原则的同时,也必须注意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暂时利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利益的追求还是人们行为的一个基本动力。“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3](P146)邓小平对那种一味提倡“大公无私”“无私奉献”的观点进行了批判,提出应从广大群众的生活实际出发,“更多地承认个人利益、满足个人需要”[3](P352)。

第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利益能够形成厚实的共同利益。邓小平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人们形成了共同理想,因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一方面,集体和国家的利益是个人对自己整体和长远利益的一种必要把握,当国家富强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也会不断提高。另一方面,维护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就是要具体地维护个人的现实利益,即那种在实践中永远是具体的、现实的、可以随时实现和检验的利益。在他看来,只有维护好了这种具体的利益,个人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

二、应得与平等:邓小平社会正义思想的建构原则

任何正义理论的核心问题都是确立正义原则。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4](P10)。也就是说,确定正义原则的方法,就是去思考那些不知道他们如何受到这些原则影响的人们会选择什么样的原则。基于每个人都是在原初状态、在无知之幕后面进行原则的选择,如果该原则得以实现,那它必然要求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从“现实的人”出发,邓小平也在理解“一视同仁”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正义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应得:邓小平社会正义思想的首要原则

早在古罗马时期,法学家乌尔庇安就确定了这样的信念:“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5](P84-85)他认为,正义是排他性的,是主要根据应得来理解的,即每个人都得到自己应得的东西才是正义的。而罗尔斯则将应得区分为严格意义上的道德应得、建立在社会制度和个人资格之上的合法期望以及由公共规则体制所规定的应得。他认为,应得应该被理解为“在公平条件下所挣得的资格”[6](P118)。在思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的正义要求时,邓小平也将应得置于核心的位置。

我们注意到,在邓小平那里,尽管事实上依然存在着一种道德上的应得,即对在其行为中表现出善良品质的人,应该给予赞赏和道德上的荣誉甚至是物质上的奖励,但他对应得的一般考虑,更多地乃是基于人们的劳动贡献而不是人们的劳动动机。依据劳动贡献的应得,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按劳分配所得,也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每个人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3](P101)使之得其应得。

在将“应得”归为社会正义的原则时,邓小平还从制度的“破”与“立”的辩证关系出发,来理解应得与制度的关系。他认为,一方面,应得原则具有自为性。如果一种制度并不能体现应得,那我们必须破除这种制度。另一方面,应得原则又依赖于制度。只有当制度正义时应得的标准才能得到确立,而当人们得到根据这些标准该得到的东西时,也就实现了社会正义。正是基于此,邓小平在批判传统的平均分配制度、极力倡导按劳分配的原则的同时,也努力确立一系列能够保证按劳分配原则实施的制度。

(二)平等:邓小平社会正义思想的基本原则

如何考量平等的地位,是邓小平在确立正义原则时颇为踌躇的问题。一方面,正如马克思所说,我们的最终目标是要使所有的人成为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整个社会是“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7](P130)。因此,只有为人的各种权利的平等创造条件,并努力实现这种平等,才是合乎正义的、令人向往的。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正义首先就应当体现在我们给予每一个人其应得的东西,而如果相关的分配标准是某种形式的应得时,我们或许就在进行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在邓小平看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依据应得原则而实行的按劳分配政策,其结果必然会导致一定程度上事实的不平等。所以,在他那里,作为正义原则的平等就不应是绝对量的平等,而要被理解为一种起点意义上的机会平等。

邓小平认为,结果平等不能被理解为正义的原则,这是由我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力水平和物质充裕程度决定的。如果我们的物质生产尚未达到满足每个人的每一种欲望的程度,那我们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就很难使得生而有别的人们达到结果上的完全平等。也就是说,在生产力不是非常发达的特定情况下,我们应当承认一定程度上结果不平等的合理性。基于此,他提出,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8](P23)。也就是说,在物质资源尚未十分充裕的情况下,我们要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需求,就必须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坚持机会平等的原则。对于每一个成员来说,机会是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前提。

邓小平还对机会平等的内在要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一是政治法律上的平等。他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3](P332)法律和制度规定了人们的平等权利和义务,每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循,谁也不能例外。二是受教育权的平等。他认为,“所有劳动者也都需要文化”[9](P280),不能确保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就不可能有所谓的机会平等。他强调,必须要普及中小学教育,使中国的儿童在教育起点上平等起跑。针对因“文化大革命”中废除全国高考制度而导致的高校入学机会不平等,他在1977年召开的科学和教育座谈会中明确地指出:“今年就要下决心恢复从高中毕业生中直接招考学生,不要再搞群众推荐。”[3](P55)

三、共同富裕:邓小平社会正义思想的目标诉求

社会正义是人类的永恒价值追求。人类社会要想真正体现这一社会正义要求,其必然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来设定自身的目标诉求。在邓小平看来,既然社会主义的正义理论是建立在“现实的人”基础上,其本身又是以应得、平等为基本的建构原则,那么,体现这种社会正义价值的具体目标就是人民的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8](P364)。基于这种认识,邓小平从现实社会的正义需要出发,对共同富裕这一目标诉求进行了新的科学解读,并提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一)打破“大锅饭”:走向共同富裕的正义要求

平均主义也称“绝对平均主义”,是每个人都要求均等地享有社会物质财富的心理欲求、思想主张和理论原则,它是中国历史上颇具影响力的分配理念。从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老子的“损有余而补不足”,到太平天国的“无处不均匀”和康有为的《大同书》,中国的平均主义传统可谓源远流长。由于这种平均主义的产生,总是与农民阶级反抗封建剥削与压迫的朴素愿望紧密相连,“是革命本能的表现”[10](P112),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然而,在一定意义上肯定平均主义的进步性,并不等于平均主义是可以完全赞美的。

新中国成立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我们曾一度误解社会主义制度,简单地把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人民当家作主与分配结果上的均等联系起来。在所有制方面,过分强调“一大二公”“纯而又纯”;在分配制度方面,忽视社会成员之间劳动差异的客观存在,过分强调分配结果的均等,盲目主张“向共产主义过渡”,实行所谓“平均主义大锅饭”,从而给平均主义贴上了社会主义的标签,使原本没有了存在基础的平均主义又得以复苏,既扼杀了广大群众的劳动积极性,也影响了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最终成为发展生产力的羁绊,抑制了社会的整体发展,造成了整个社会的普遍贫穷。

邓小平看到了这种危害,指出:“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8](P155)从这一思想认识出发,邓小平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进而提出,一方面,我们要肃清中国传统社会遗留下的各种封建毒素,彻底清除平均主义赖以生长的土壤;另一方面,他又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共同富裕”[8](P265),“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8](P155),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消灭任何人与人的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他通过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解读,进而明确了社会主义与平均主义的根本不同,划清了平均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界限。

(二)“先富”带“后富”:推进共同富裕的科学进程

共同富裕是指在社会生产力不断增长、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基础上,消除绝对贫困,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全体成员在物质、文化和生活上的极大丰裕以及劳动者个性的全面发展。在邓小平看来,这种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也不是同等富裕,而是一个在时间上有先后、在速度上有快慢、在程度上有高低的逐步实现的过程,是一个由局部性质改变到整体性质改变、由相对不平衡到相对平衡的横向扩展的过程。基于此,邓小平指出,既然无法实现同步、同速和同等的富裕,那么可以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这就是打破平均主义、实现共同富裕的第一步。

在1978年1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首先提出了允许“先富”的思想,即“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3](P152)。他认为,那些因辛勤努力而“生活先好起来”的人们,将会对左邻右舍产生巨大的榜样力量,进而带动其他单位、其他地区的人们,当比学赶超的氛围形成以后,全国人民也就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了。在确定了从部分到整体的富裕路线的基础上,邓小平又将这一策略落实到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上。在他看来,东部地区可以利用有利条件先发展起来、“先富”,然后拉动西部地区“后富”。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邓小平曾这样概括和总结:“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8](P373-374)

邓小平还有这样的判断: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于一个初级的、不成熟的发展阶段,其自身需要不断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这一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过程本身又是渐进的、长期的和艰巨的。与此同时,处于这一初级阶段的劳动者,如果要想适应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其本身的素质也是需要逐步提高的。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共同富裕不可能是一蹴而就,它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动态过程,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不断递进的纵向过程。为此,邓小平从现实国情出发,确立了实现共同富裕的“三步走”战略步骤和阶段性动态目标,即由“温饱”到“小康”到“中等富裕”,直至到高度的共同富裕。他强调:“我国经济发展分三步走,本世纪走两步,达到温饱和小康,下个世纪用三十年到五十年时间再走一步,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8](P251)

(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

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尺度,一个社会想要实现真正的进步与繁荣,就必然要提高自身的生产力水平。基于这种认识,“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邓小平结合我国社会面临的具体情况,指出:“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结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3](P128)他认为,加速发展生产力、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要求。在他看来,只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消除贫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显示社会主义自身的优越性,使我们的社会主义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进而为走向共同富裕提供可能。因此,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就必须把消灭贫穷、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首要目标。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邓小平将贫穷的现实与富裕的要求之间的冲突,上升到当时我国的主要矛盾的高度,并提出要作为中心任务来加以解决。这也就在实践操作的层面上强调了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要消灭贫穷,而消灭贫穷,就必须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邓小平的逻辑视域中,虽然为了实现共同富裕,消灭贫穷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首要目标,但首要的并不就是唯一的。他认为,要想真正地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还必须要在普遍消灭贫穷的基础上,继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积累丰裕的物质财富,使共同富裕的实现成为一种必然。对此,他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思考。

首先,邓小平从“社会主义是什么,马克思主义是什么”这个没有完全搞清楚的问题开始进行反思。他指出,我们“没有完全搞清楚”的,主要是我们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以及现时的工作中心。在他看来,“我们在一个长时期里忽视了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8](P137),主要就是因为没有“完全搞清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什么。他认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实践的任务有很多,但是“根本一条就是发展生产力”[8](P137)。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只有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才能体现出优于资本主义的特征,才能为将来进入共产主义提供物质条件。正是基于对这些问题的反思,邓小平才得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积累丰富的社会财富是走向共同富裕的基础这一结论。在他看来,只有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了,社会财富增多了,共同富裕的实现才能成为一种必然。

其次,邓小平又从共产主义的发展阶段做了进一步论证。在他看来,共产主义社会是典型的共同富裕的社会形态,那里已经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物质产品极大丰富,人们都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其本身是共同富裕最完美、最集中的表现形式;而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则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它最终是要走向共产主义的。因此,在社会主义阶段,我们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尽可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为将来进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基于这样的逻辑推理,邓小平认为,要走向共产主义、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在其初级阶段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积累丰厚的物质财富。他指出:“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要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就要求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所以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8](P63)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法律方法[M].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6][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北京: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9]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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