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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沉默权对刑事侦查程序提出的挑战

2015-06-11童芳蓓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刑事侦查沉默权刑事诉讼

童芳蓓

摘 要 沉默权在西方刑事程序法中的存在已经有很悠久的历史,但其至今未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实现。但不论从人权保障的角度还是司法进步的角度,沉默权的引入都成为了必然。本文笔者将借鉴西方国家沉默权的制度,对中国的刑事侦查程序进行探讨。

关键词 沉默权 程序 刑事诉讼 刑事侦查

一、人本无义务控告自己

1639年,自约翰.李尔本受鞭刑引发了英国群众高呼“权利”“沉默”开始,一项新的权利正在酝酿产生。之后,通过约翰.李尔本努力,主教圣克罗夫特的判例及议会的努力,沉默权在民众的呼声下逐渐的确立,1912年在英国得以明文规定。随后,诸多国家也确定了这一项权利,美国将其写入了修正案,1966年出世的“米兰达原则”进一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2)你所说的任何事物都可以,并将要在法庭上作为对你不利的依据;(3)你有权同律师进行谈话,并有权要求在你被讯问时,有律师同你一起在场;(4)如果你需要律师又无力聘请的话,将在进行任何讯问之前代你指定律师。随后,沉默权一直运用在西方司法侦查的过程之中,寻求着个人权利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平衡。但是,在中国,此项权利却久久没有被法律明文规定。因为一句简单的话会引起整个司法侦查界巨大的波澜。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呢?

当群众在约翰.李尔本受鞭刑的时候高呼抗议,引起的是什么?是法院的恐慌与执政者的反思,在西方世界,许多权利都是群众游行抗议取得的,游行示威是他们表达自己方式的一个重要渠道。一个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是基于妥协的,我们把明文规定的相互妥协制度成为契约,纵观所有的法律条款道德标准,都是牺牲了每个人的利益得以维护每个人的利益。当这种利益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时,就形成了契约。人们的行为是基于激励的产生,简而言之,就是利益的驱动,所以当一个社会每个人都为自己主张权利时,维护社会安定的条款就是人们相互妥协的产物,那么,在无法征求所有人意见的时候,要改变或者定制新的规则,怎样保证被群众接纳呢?边沁提出了功利主义的概念,利益最大化的概念。但是不是每一个抉择都可以保证利益最大化的,其定会引起利益的冲突,此时利益的冲突的解决之源便是多种利益代表力量的代表,弱势的一方将被迫接纳被对其不利的条款所管制。所以,当民众呼吁拥有沉默权时,产生的力量对抗是司法与民众的对抗。那么,这两者孰轻孰重?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最高权力来自于群众,政府的权利是群众赋予的,群众可以决定谁代表自己。在不久前的经济危机时刻,总统奥巴马为了拿出8亿救市久经波折,因为议院管卡很严。香港政府遂于是否举办亚运会的问题自己不能给出答案,必须征求民众的意见,因为那些资金是纳税人的钱,需要归民众决定。所以,在资本主义民主社会,政府也好,司法也罢,都不是处于强势的地位,总要对民众新的要求做出妥协。所以,在资本主义民主社会,群众的利益大于了政府、司法的权利。所以,政府、司法的职能一直在因民众新的要求而转变。这原本就是政府、司法部门产生的目的——高效的持续的代表民众利益。所以。沉默权在民众呼声中开始萌芽。

那么。中国呢?在约翰.李尔本受刑后几十年,在鲁迅的笔下我们看到了中国民众围观断头台看客的形象。麻木的脸庞与嘈杂的喧闹,没有呼声,可以说连维护自我权利的意识都没有。在很多时候,我们分析问题总会说到,这个时期,民智未开。中国人是聪明的,并不比外国人愚蠢,那么,民智何以未开?维权意识何以淡漠?是中国大的环境体制决定了。专政与暴力使得以大多农民出身的中国人有着厚重的孽根性。民众的力量与统治者的力量极其悬殊,统治者的政策决定了民众的生活质量及权利多寡。历史上百姓安居乐业的朝代都是统治者明智的时期。所以,民众权利的维护显得举步维艰。

正如刚才说到弱势的一方将被迫接纳被对其不利的条款所管制,司法侦查引入了沉默权及“米兰达原则”对其其实是不利的,这也是中国为何迟迟不能引入此项权利的原因之一。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是对司法侦查技术科技的考验,更加需要司法侦查的能力。这也是人权的对价。对于中国司法侦查而言,沉默权是对依赖口供破案的最大挑战。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模式在侦查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至今尚未有实质性的转变,口供作为“证据之王” 在侦查办案中备受重视,而追求“客观真实”的理念与实际存在的办案条件的限制相结合,构成“口供中心主义”的现实基础。沉默权一旦进入了中国司法界,司法界能保持破案的高效吗,能支付由此而多出的成本吗,这些都是我们面临的问题。

二、沉默的背后是金

我们来看一下沉默权引入后的利弊。其好处有:第一,引入沉默权制度,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在法院终审判定他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反对沉默权制度,就相当于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述其罪,这实质上是有罪推定的体现。第二, 引入沉默权制度,赋予公民对抗侦查机关的权利,可以从本质上根除刑讯逼供的发生。第三, 强化人权理念,体现程序正义。第四, 发挥辩护律师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作用。第五, 使得无罪之人不受刑罚制裁的可能性大增。从侦查起诉的实施过程来看,其弊端有:第一, 会对侦查技术产生极大挑战。因为赋予公民沉默权,就要求刑事证据的重点要由口供转为物证。第二, 对实体真实会产生负面因素。使得无罪之人不受刑罚制裁的同时,同样可能导致有罪之人不受制裁。第三, 公民极有可能会滥用沉默权,从而造成司法混乱。

当一个事物带给我们的利大于弊时,我们就采纳,反之则拒绝。而何以评价利弊呢?这里就会牵扯出一套价值体系。中西方价值体系的不同导致了评判标准的重点不一。中国刑侦追求的目的是整个国家的治安整个政权的巩固,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追求的不那么宏观,他们把每一个案例当做一个个体,分别处理,其中除了惩治犯罪打击罪犯,还包括很多的因素,可以说每一个时期或者每一个著名的案例都代表着一个时代的价值取向,所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案例并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往往也会涉及到诸多当时敏感的问题。在大律师丹诺的《我的光荣与梦想》一书中讲述了使他自己成名的一些案例,讲述了他是如何看待那些案例又是如何通过案例体现了他所认同的价值观。对于他而言,法律是一门武器,是为理想信念奋斗的武器,而不是与政治挂钩的产物。丹诺回忆说他当时完全可以当议员从政,但是那样他就不能有一个公正的评判标准了,他觉得政治会束缚人的思绪。所以,他一直勤奋的工作,救赎一个个生命,而这些成功的案例中,成功所在不是丹诺维护了人权,保住了犯罪嫌疑人的性命,更多的是幾个价值观博弈后他的理念得以合法化。在中国,人们关心案件大多关心一个结果,死或生?是以一个看热闹的心态,法律变得很狭窄了。丹诺喜欢饭后在街上溜达一直到深夜想出法子为止,在他溜达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很多人在议论案件,有的案子甚至引起了游行,民众都是给予了自己的观点。庭审时,在很炎热的天气法庭门口都挤满了民众,还有庭院外面的广场上,都坐满了人,等着宣判的结果。当判决做出时,欢呼的不仅是法律人,还有一部分民众,他们的观点是正确的,得以合法化了!这是胜利的喜悦。所以西方的法律背后是很多价值观的体现,法庭有时候更是价值观的博弈,涉及到很多问题,宗教、教学、歧视、人权等等,所以,沉默权的引入不仅仅意味着对人权的一种保护,还意味着一种权利博弈平等的价值观。当时还流行一种说法,任何人除了对上帝外,无义务控告自己,所以对于一个事件,人们总是融入了很多观念,然后通过一种程序实现一种价值取向。所以沉默权的萌芽到发展是这种思维模式的产物,而不是硬生生移植就能够实现的。那么,强制的规定,硬生生移植的话,有何后果呢?

美国总是一个代表国家,我们可以以美国为例。在美国因为程序上出了一点差错或者漏洞而把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的案例很多。可以说美国很重视程序,当然也会很重视沉默权。但是中国也应该学习吗?当我们面临中国的问题时,就要无情的批判然后不加思考的移转国外的东西?有些事物,在外国行得通在中国不一定就行得通,中国的国情太多余特殊,必须考虑进去太多的因素。再者,中国的法律制度落后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必然的,是由于历史决定的,中国何必急于求成?很多人只顾批判,觉得中国就应该和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发达,历史已经决定了我们依然落后,在西方其发展的道路也不是一帆风顺的,有时候,不要太激进太冲动的变革,那未必是一件好事。美国重视程序权利的代价是社会上高达3%的犯罪率,和高达3.7‰的羁押率。以这个比例放在中国?中国可以承受吗?必然不行,而且社会混乱的局面是每一个国人最不想看到的。所以,不要盲目的提倡一个事物也不要过于批判一个事物。或者说,作为中国的子民,我们是否也应为今天法律的不发达负责呢?如果每个人都重视权利,有勇气为自己的利益维护,哪怕一点弱小的权利,或许中国的法制就会进展的更快,但是中国人太善于妥协。

中国的司法结构是法官审理既审事实审,又审法律审。而英美法系的司法结构是法官只审法律审。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可以更加的中立公正。因为法官考虑的方面不用过于复杂,其责任也不会混淆凌乱。在美国有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地方政府想要建立一个大坝,但是大坝的建立涉及到搬迁,需要搬迁的居民觉得这是侵犯了他们的权利,于是决定告知于法院,但是一直没有找到合理的理由,后来,他们为自己寻求了一个法律上的出口,他们的上诉理由是,要建立大坝的小河里有一种珍稀鱼类,需要特别保护,建立大坝会影响生态,必然会导致珍稀鱼类的减少甚至灭绝。法官接受这个案件后,觉得这个诉讼理由成立,于是判决不能建立大坝,而这个判决的背后是经济问题,首先是大坝已投资的800万美元,其次是建不成大坝带来的经济损失。但是法官单纯法律审并没有考虑那么多因素。而在中国法官会审核事实,及其带来的经济政治的利益,所以侦查审判也不允许当事人沉默。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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