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
2015-06-10裴艾灵
裴艾灵
摘 要: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以其突出的优点得到消费者的青睐,成为网络时代人们的主要消费模式之一。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是建立于网络平台的虚拟行为,使得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层出不穷。本文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网络隐私权保护、安全权保护和求偿权保护四个方面,探讨了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1 电子商务特点
1.1 开放性
Internet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Internet的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的开放性。电子商务使传统销售模式的时间和空间的概念发生了变化,商家可以24小时在线,可以把市场扩展到网络能延伸到的任何地方,这是过去依赖人员推销或广告推销很难做到的。对于消费者来说,有更多的选择余地,更加透明的价格,可以足不出户却能从全国市场、甚至全球市场选择自己所需的商品。正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这种开放性使得对于商家不法行为的规制与管理的带来了困难,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1.2 虚拟性
电子商务交易的整个过程完全虚拟化,商品查看通过商家网页文字或图片介绍、交易磋商通过聊天工具或电子邮件、最后的支付也是通过网上银行、电子现金、电子钱包、信用卡等电子化支付完成。相对于传统的“一手钱一手货”的消费模式来说,消费者受到的影响和损害要多得多,如实际收到的货物与商家介绍不符、交货拖延或没收到货、退换货困难等。
2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隐私权和网络通信权容易受到侵害。结合日常网购经验,可以总结出现阶段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以下问题:
2.1 电子商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在传统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通过实地看货、了解情况、验货试用、讨价还价、进行交易、实地收货等方式获得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以此来保障自己的知情权。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则使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的过程虚拟化,消费者往往不能真实感触商品的实际情况,而只能通过经营者的描述来了解商品的信息。这种方式容易使消费者遭受经营者的欺骗而不知情,消费者的知情权便得不到保障。
2.2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障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往往为了节约时间和流程,为消费者提供格式合同,这些格式合同中多包含捆绑条款,而消费者在网上交易时只能选择接受或取消,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并且,这些格式合同中往往含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如规定商品运输过程中受损经营者概不负责等等。这样的格式合同和捆绑条款使网上交易无公平可言,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然得不到保障。
2.3 消费者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
电子商务虚拟性的特点和现行法律的缺失使得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经常发生。当消费者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由于不能得知经营者的具体信息和网上商店经营者容易变动等原因造成消费者不便寻求救济。而电子交易取证举证困难、法院管辖权的不确定也容易使消费者放弃主张损害赔偿权。
2.4 电子商务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关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的规定,这是因为在传统交易方式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并不常见。丽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在进行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往往要填写个人资料,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但是一些网站服务方并未遵守其承诺,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反而常常泄露消费者的信息,用来谋取利益。消费者的隐私权极易受到侵害。
3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
3.1 增加网络经营者、卖方的义务
网络服务经营者首先要履行的法律义务就是遵从国家的各项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法定义务本身就是经营者的义务之一。
网络服务经营者的特别义务。①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的义务。②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③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
3.2 建立健全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获得的利益相当。而在消费性的交易中就是指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交付的货币价值相当。所谓合理的价格,即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应该符合国家物价规定,与价值相符。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在线商场提供的商品价格必须合理,要做到货有所值、质价相符。网络消费者有权要求从网上购买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尤其是可能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商品,更应保证其的质量。在网络商场这种新兴购物模式的发展过程中,严格反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3.3 发展和完善现行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律体系交易模式的变革推动交易规则的演进,这几乎是交易发展史上的永恒规律。综观我国立法现状,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尚在制定当中,也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虽然我国《电子签名法》已于2005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其中并未涉及对消费者权益的实际保护问题。针对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对现有法律的修订和必要立法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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