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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课程教学改革初探

2015-06-09周婷婷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5年6期
关键词:考核方式教学手段师资队伍

[摘要]司法文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具有应用性、技能性等特点,重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但一些司法文书教学中存在教学模式僵化、讲授内容繁杂、课程开设时间不合理、教学过于拘泥教材顺序、师资队伍和考核方式单一等问题,确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

[关键词]教学模式;教学手段;师资队伍;考核方式

一、司法文书课程教学问题分析

(一)传统教学模式过于僵化

司法文书课程采用“概念-格式-写作”模式进行教学,不利于激发教师的教学激情和学生的学习兴趣,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如果不能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那这门课程的教学是失败的。有人认为,司法文书课程只需要教授学生相关文书格式,然后学生套用各种格式,其实这样的教学模式是不可行的。若只注重格式,而忽视了对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对文书逻辑机构、语言表达能力、语句通顺流畅、文字错误等方面教学,学生只能是死板的照搬格式,不能应变不同案件的文书写作,则达不到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的。

(二)讲授内容繁杂

一般高校对司法文书课程开设18周,每周2学时,共36学时,但司法文书涉及的文书种类繁多,涉及公检法、公证、仲裁机关以及律师等主体制作的文书,用36学时学习50多种文书的制作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使教师能够讲授完所有文书种类,那必然导致只能是照本宣科,简单地跟着课本的安排走,不能真正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开设时间不合理

司法文书的写作与法学理论、实体法和程序法密不可分,只有在学生学完了法学大多课程后才具备进行司法文书写作的条件。大学本科前三年会对法学理论、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进行系统学习,而现在大多高校都将司法文书课程安排在三年级第一学期,在学生还在进行一些实体法和程序法学习的阶段开设该课,不利于学生厘清法律关系,达不到学习目的。

(四)讲授课程顺序过于拘泥教材

司法文书的教材通常都是按照文书制作主体的结构进行编排的,这样的编排有利于学生厘清不同主体制作文书的种类,但也存在一定不足,比如对于刑事案件的文书而言,在没有讲授辩护词、上诉状的情况下先讲授一审、二审判决书,这样的讲授顺序分割了案件本身的连贯性,不利于学生对文书的掌握和学习。

(五)师资队伍单一

司法文书是一门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没有教学经验的教师是绝不能胜任该门课程的教学。有的教师虽一直从事该门课程的教学,但总有学生不满意教学效果,原因肯定是多种的,但其中不乏教师缺乏办案经验的因素,这样一来,教师的教学更多的是死板、僵化的格式教学,激发不了学生兴趣。抑或教师没有机会参与到司法实践,或者学校限制教师参与实践,这些都将导致教师不能很好的胜任教学工作。

(六)考核方式单一

学校大多对司法文书课程还是采取期末考试的考核方式,导致学生不重视平时的学习,不利于激发学生在课堂、课前或者课后的学习激情。

二、司法文书课程教学改革路径

(一)教学模式设计

第一,选择实践中法律关系简单、清晰的案例,将整个案件的所有材料不进行删减原汁原味地呈现给学生,这样一来,既有利于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同时也能促使学生真正厘清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

第二,教师对案件进行简单介绍后,让学生们进行讨论,整理出案件的法律问题。以民事离婚案件为例,男方要求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男方将基本情况进行了陈述,如前案例材料所示。接下来,教师以提问方式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在本案中,男方如要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请问应当弄清楚哪些法律问题。通常情况,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下:1.案件性质即法律关系;2.确定案件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3.法院管辖;4.证据材料;5.法律依据等。采用提问式教学能够启发学生进行独立思考,能够让学生把所学的法学理论、实体法、程序法等知识结合起来运用,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

第三,引出司法文书主题。教师先通过启发方式引导学生提出涉及案件的司法文书种类,接着由教师进行补充。接下来,教师再逐一介绍文书的格式和写作要求,对于文书的写作要求,基本都是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首部和尾部比较简单,重点是介绍正文部分,不仅介绍格式,更要注重对文书逻辑机构、语句表达、用语规范等问题的讲授。

第四,学习司法文书的目的在于学生能够写出用语规范、结构合理、格式正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书,因此,必须要求学生亲手动笔进行练习。只有勤加练习才能掌握文书写作要领。对学生写作的文书,可以通过教师批改或者同学互评等方式,查找文书写作错误,在不断地写作与纠错过程中,提高学生写作能力。

第五,教学中可采用佳文欣赏和病文分析方式提高学生学习兴趣。长时间的写作练习过程会使教学显得相对枯燥、烦闷,也会使学生产生厌学心理,因此,可选择一些佳文让学生进行欣赏,引导学生将好的写作方式运用到自己平常写作的文书之中,同时选择一些病文让学生进行纠错分析,既能加强学生对文书写作要求的掌握,又能提醒学生不要犯类似的错误。

第六,将模拟法庭运用到司法文書教学活动中。在讲授代理词、辩护词、上诉状以及法院一审和二审判决书等文书种类时,写作者必须要实际参与到庭审过程中,才能真正领会文书要义,否则教师只能照本宣科,学生也只能被动地学习。因行政案件诉讼程序与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差异不大,课堂教学时间有限等因素,教学中选择民事和刑事两种类型的案例进行模拟法庭教学,先让全体学生在课下对案情进行分析,确定审判人员、原告、被告、公诉人、犯罪嫌疑人、律师和证人等角色的扮演学生,在课堂上进行现场的模拟法庭教学,对于切身参与到庭审过程中的学生,有利于文书写作。但对于没有参与进来的学生,作为旁听人员,实际上他们也耳濡目染了整个庭审过程,对文书的写作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帮助。采用模拟法庭方式进行教学,不仅能够增强学生对相关文书的写作,更让学生对文书写作有更直观的感受,同时还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们可以在课堂下自发组织和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的。

(二)精减讲授内容

一学期36学时进行50多种司法文书的讲授是不太现实的。对于公安机关制作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报告、破案报告等填空式文书,以及公证机关制作的文书,课堂中就没有必要进行讲授了。另外由于仲裁相关文书与民事相关文书的格式和写作技巧基本相同,也不用在课堂教学进行介绍。法学学生毕业后通常会进入公检法机关工作,或者从事律师职业,课堂教学应以学生的职业教育目标出发,重点介绍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文书种类,例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抗诉书、判决书、调解书、起诉状、上诉状、代理词、辩护词等。

(三)合理安排课程开设时间

在大四第一学期较适宜开设司法文书课程,理由为:1.司法文书课程需要学生具备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大一到大三阶段学生主要学习法学基本课程,这三年都不适宜开设该门课程;2.司法文书课程需要学生花一部分课余时间进行写作练习,但大三阶段多数学生都在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国家司法考试的准备,没有时间进行司法文书的课后学习,待9月份的司法考试结束后,学生有充足的课余时间可以进行司法文书的学习,为该门课程的学习提供了良好的条件;3.有利于学生进行大四第二学期的实习任务,由于在学校学习的时间间隔短,学生也不容易遗忘知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四)调整教材顺序

根据教学需求,适时调整讲授顺序,更有利于学生对文书的掌握。笔者建议按照办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需要的文书种类进行教学,刑事案件按照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辩护词-一审判决书-抗诉书-上诉状-二审判决书;民事案件按照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一审判决书(调解书)-上诉状-二审判决书的顺序进行讲授。

(五)培养师资队伍

教师应加强自身的专业素质,通过司法考试后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从事律师执业,积累办案经验运用到教学中,学校也应加强对教师的培养,协调教师到公检法机关进行挂职锻炼,鼓励教师从事律师执业,让真正有实践经验的教师胜任司法文书课程的讲授工作。

(六)完善考核方式

对司法文书课程按照平时和期末7比3的比重进行考核。平时成绩结合课堂回答问题、文书制作、模拟法庭积极参与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激发学生平时的学习兴趣。期末成绩采取根据所给案例制作司法文书的质量等方面进行考量。

参考文献

[1]郑小玲,喻靖文.<司法文书>课程教学模式探讨[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年6月第9卷第2期.

[2]王喆.司法文書课程教学改革略论[J].经济视角,2012年第4期.

[3]易继松,毕慧.应用型人才培养与司法文书课教学改革[J].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11年第8期.

[作者简介]周婷婷(1984-),贵州桐梓人,讲师,从事司法文书、律师实务、民事诉讼法等教学工作,工作单位: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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