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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2015-06-09杨志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5年6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

[摘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职的保护机制,有助于司法人员免受压力,依法公正、独立的行使司法权。因此,我们需要针对现实中的问题,深入研究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完善司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身心健康制度、身份职位制度、薪资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不仅因为司法权威是法治的表征和力量源泉,还由于司法权具有国家终级性、权威性的判断权性质。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将会不断完善,我国司法将会更加公正高效。

[关键词]权益保障;履职保护;司法权威

一、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员权利保障现状

(一)司法人员人身权益受侵害多发

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社会利益结构深度调整,加之依法治国方略逐步推进,民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从觉醒走向迫切伸张,特别是三大诉讼法的修改日益完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以诉讼的形式涌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成为解决矛盾的最前沿。广大基层司法人员发扬“五加二”、“白加黑”的精神,敢于担当社会矛盾纠纷的裁判者、公平正义的守护神的角色,为社会和谐稳定承担了较大的责任。然而基层司法人员的付出与回报不匹配,司法人员受到的误解和无端指责越来越多,司法人员被谩骂、侮辱、恐吓精神受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受殴打、伤害、刺杀,甚至流血牺牲的事件在媒体上也时有披露。[1]

(二)司法人员工作压力过大,待遇保障难以落实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司法人员的工作越来越多,任务也越来越繁重,超负荷运转使他们的身体健康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司法人员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承担着,他们不仅承受着来自内外部的压力,还承受着由于过多面对纠纷犯罪等社会阴暗面而引起的心理的冲突,这些社会阴暗面引起的心理冲突导致心理压力过大、烦躁、焦虑、工作热情降低等情况不同程度的出现在司法工作群体中。虽然《检察官法》的出台对检察官的选任、发展有积极作用,但是在《检察官法》中,关于检察官的等级编制、工资标准、检察津贴等的条款还处在有关部门“制定”中,这些检察官职业保障相关的配套规定也未出台,使检察官法中有关激励机制的一些规定未能落实,这极大地影响了司法队伍的工作积极性。除此之外,经费困难也是大多数检察院面临的共同窘境。地方经济困难,财政供给不足,检察机关形成了办案难、兑现难、运转难的“三难”局面,检察干警在办案的同时,不得不考虑经济问题,工作压力增大。[2]检察官所享受的待遇与检察官的自身学历、综合能力不对等,工资、福利待遇、住房等职业保障远不如其他行业干部。

(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难以保障,职业尊严缺乏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中规定了检察长(检察官)神圣不可侵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这种保护的对象还有其家庭成员及财产。而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身份保障制度,《法官法》、《检察官法》原则性地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任免等内容,而对于如何具体执行却没有具体的规定,使得检察官、法官的身份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例如,河南洛阳市“种子案”所涉及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某某,仅因为在判决书中评判《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就被认为是“严重违法”的行为,从而被撤销审判长的职务并免去其助理审判员。法官仅因“严重违法”这一个宽泛的事由和简单的程序就被辞退,身份难以保障。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司法人员的身份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司法人员履行职责。

二、完善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制度构建

(一)完善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

近年来,报复打击司法人员的事件频繁上演,完善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刻不容缓。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用刑事和非刑事两种手段来惩治侵害行为。刑事手段主要从立法入手,在立法上充分体现法庭的严肃、法官的权威,严惩藐视法庭,侮辱法官以及法庭外威胁报复法官的行为,并将威胁法官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范畴。对法官权益的非刑事保护手段,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司法人员的自我保护,司法人员应加强自律,严格约束自己,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和良好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司法人员应耐心、细致的向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积极正确的引导当事人。并且畅通法律宣传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法律宣传体系。另一方面加强法院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强化司法警察在维护法庭秩序与安全方面的职责。

(二)完善司法人员的薪酬制度,提高职业尊严

物质利益是行为的重要导向。抛开国家公职的外纱,法官、检察官也是人。对于法官、检察官我们不能一味的以理想化的定位,当他们的工资过低,其自身的物质利益和角色定位冲突时,他们作为人的本性将被激发,可能受到诱惑的吸引。司法独立,首先应做到财政独立。现在我国司法机关经费的多寡取决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财政影响着司法机关。根据司法机关的工作特点,实行等级和职务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我国应确立司法预算独立原则,取消现行行政等级化的工资制度,建立独立的薪资制度。实行省范围内平衡法官收入,避免经济发达与欠发达地区之间法官收益的差距,有利于司法队伍的稳定,应建立略高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法官、检察官薪金制度,因收入过低所造成的影响不仅仅在于造成法官队伍的不稳定,更是會引起司法的腐败。[3]不同地区、不同等级的法官以及同级不同法官之间工资待遇差距不宜过大,并且司法人员的工资和待遇应与级别和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相适应。

(三)完善司法人员身份职业制度,维护职业稳定

美国思想家汉密尔顿认为:除司法官员的职位固定外,并无任何其他规定更能使法官得以保持其独立性。因此我国应严格规范司法人员的选任程序,并且对东西部地区司法人员的选任实行科学化的区别对待,平衡东西部地区的差距。建立科学规范的司法人员辞退和任免制度,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司法人员的辞退事由和辞退程序,充分保障司法人员免职处分的申诉权。适当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限,一名优秀的法官、检察官不仅需要良好的法学素养、还需要足够的人生阅历。法官、检察官的培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既耗时又耗力。国外许多地方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晚于普通的公职人员。而我国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稍早,使得许多经验丰富、精力充沛的司法人员过早离开工作岗位,造成了人才浪费。结合我国普通公民的身体状况及司法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推行专门的退休管理制度,使得司法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干。

(四)健全司法人员身心健康保障体制

司法人员工作压力大,职业危险大,长期受负面情感的影响等原因造成其心理压力过大、焦虑烦躁等问题。这要求司法机关一方面要力所能及地为司法人员创造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另一方面,要时刻关注司法人员的思想状况,做好法官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对内部人事改革、人员变动、职务晋升任免、岗位竞聘等作出非常部署时,更要十分注意工作人员思想变化,找相关人员谈心,及时听取意见并做好思想工作。营造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开展演讲比赛、知识竞赛、书画大赛、棋牌比赛、读书读报等形式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引导工作人员在工作之余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陶冶情操,提高品位,从而改变不良的心理、转移不良的情绪。[4]建立法官休假休养制度,因此各级司法机关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年休假的计划和规定,有系统有组织的安排休假,同时也应将公费休养作为对司法人员的一项激励措施,利用年休假时间分期分批安排司法人员公费休养。

三、结语

司法权属于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不仅因为司法权威是法治的表征和力量源泉,还由于司法权具有国家终级性、权威性的判断权性质。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将会不断完善,我国司法将会更加公正高效。

参考文献

[1]陈文兴.法官职业与司法改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刘平.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现状分析[J].法制博览2013年12期.

[3]苏泽林.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4]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本.

[作者简介]杨志,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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