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制度研究
2015-06-08李汉文
李汉文
摘要:论文首先明确了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特别是结合我国实际创造性地增加了“上级帮扶原则”和“跨区域向上转移原则”。在对贵州省P县进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发现相对于其财力而言,P县的支出责任过大,这个结论实际上扩大到西部绝大部分县都是成立的;并且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在整体上缺乏明确性和制度保障,进而导致不确定因素太多。最后,提出了优化我国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的政策建议,认为在充分考虑“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下,下一步我国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必须做到明确化和制度化。
关键词:财政体制;政府;支出责任
文章编号:2095-5960(2015)04-0062-11;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及文献述评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该方案明确提出要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保持中央和地方收入格局大体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促进权力和责任、办事和花钱相统一,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也就是说,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制度上升到了党和国家战略的高度。
然而,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较为薄弱,国外学者主要是从财政分权角度在理论上来研究这个问题的。如马斯格雷夫(Musgrave,1959)在其研究中构建了分权模型,该模型认为,由于公共品的受益范围会随着居民偏好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而应有不同的政府来提供差异化的公共品。[1]各级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财力保障实际上就可以理解为是其“支出责任”。蒂布特(Tiebout,1956)在其经典论文中提出了“用脚投票”模型,该模型说明了通过居民自由流动在选择居住辖区的同时,也促进了地方政府竞争,进而实现了全社会的最优。[2]一般而言,地方政府竞争力的高低与其具有的财力水平密切相关,而地方政府必须承担的竞争成本就可以理解为其“支出责任”。
国内学者更多是从实践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比较有代表意义的如:薛菁(2014)认为,财权、财力、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匹配关系是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关键。它们之间的匹配必须遵循一个规律——“一级政府干多少事,必须有多少钱,负相应的责任”。[3]姚金武和周震虹(2014)认为,我国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合理,造成了地方财政特别是地方市县财政困难。从地方层面看,改革思路与措施是:把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启动改革的突破口,从完善县级财政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等现实问题着力,从清理地方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等具体问题抓起,发挥“营改增”成果的带动效应作用等。[4]财政部干教中心课题组(2014)研究认为,按照“外部性、复杂性、激励相容性”三原则,划清政府间支出责任,进而匹配相应财力,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普遍做法。[5]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学界对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制度的研究还缺乏一定的系统性,也就是说没有在全面考虑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础上讨论这一问题。毫无疑问,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制度必须和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制度相结合,同时也必须和政府间财力的初次分配制度和再分配制度——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相适应。爰此,本文将以贵州省P县为典型案例,系统分析我国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制度需要遵循的原则和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我国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的政策建议,希望能够对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二、问题的提出
(一)财政体制的概念及内容
所谓“体制”①①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混用“制度”、“体制”、“管理体制”几个概念。笔者认为所有的规则都可以叫做制度,因此“制度”有微观、中观、宏观之分,而“体制”则是一个中观以上的概念,在本文中其和“制度”的区别如文中所述。同时,基本上所有的体制都与政府的活动密切相关,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了行政管理问题,所以“体制”往往又称为“管理体制”。由于“制度”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很大,其和“体制”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语境下应该有不同的解读。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大的体制下面往往又可分为一些小的体制,比如市场经济体制就可以分为财政体制、金融体制等。所以,习惯上这几个概念的运用往往容易混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即使换一种提法来代替本文中的“制度”、“体制”概念,都不会影响本文的研究。指的是某一领域内相关的诸多制度构成的一有机整体,这些制度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规制着这一领域内的活动秩序。要想体制运转顺畅、行之有效,那么构成该体制的制度之间必须相互融合而不能相互掣肘。然而,随着诱致性因素的不断积累和强制性压力的不断出现,制度总是沿着其惯有的路径不停变迁。由于体制内各项制度变迁在时间上或多或少存在差异②②体制内各项制度同步变迁几乎没有可能出现,即使有,那也只能是特例中的特例。 ,先变迁的制度和后变迁的制度之间将打破其以前的均衡,制度之间或许变得更加融合,或许变得更加掣肘,前者将推动体制运行更加有效,后者则相反。
财政体制也是如此。首先,构成财政体制的是一系列相关的制度,财政体制按照其制度规制领域的不同,还可以细分为三个大的类别。第一个类别的财政体制为规制政府和市场财政关系的制度体系③③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包含的内容非常复杂,这里只考虑它们之间的财政关系,也就是考虑政府作为财政投资主体时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考虑财政投资的范围问题。;第二个类别的财政体制为规制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财政关系的制度体系;第三个类别的财政体制为规制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制度体系,这也是整个财政体制的核心内容。其次,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财政体制中各项制度变迁的诱致性因素和强制性压力层出不穷,实际上1994年我国所建立起来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上一直都处于动态调整的状态之中。到如今,财政体制中的一些制度之间已经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掣肘现象,尤其是在规制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制度之间。为了优化我国现行财政体制,必须调整一系列相关制度。
(二)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制度是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中亟待研究的对象
我国现行财政体制包括三个大方面的制度体系,前两个方面的制度体系基本运转顺畅,问题主要出现在第三个方面的制度体系——规制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制度体系,归纳起来,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我国现行规制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时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制度处于缺失状态。按照历史惯例和红头文件执行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做法背后实际上就是政府间的博弈,由于政府间还存在着事实上的行政管理关系,所以这些博弈主体之间的谈判势力差别很大,层级越高的政府谈判势力越强,层次越低的政府谈判势力越弱,此时政府间博弈的结果必然就是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层层下移。后文的分析将为这点提供充分的证据。对于没有纳入政府间博弈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各级政府往往就会相互推委、扯皮,造成政府的缺位。
二是,理想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应该是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与其财力相匹配。要做到这点最根本的就是需要各级政府在计算其一定时期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及财力时心中有数,否则就不可能有和谐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综观我国现行规制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制度体系,分税制作为初次分配的制度能够基本算清各级政府初次财力。转移支付制度虽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但这种随意性主要体现在各种项目资金上,一般性转移支付各级政府也能勉强做到心中有数。问题的关键出现在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上,首先,什么是事权?什么是支出责任?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各方存在很多分歧,显然这将影响财政体制的正常运行。其次,我国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虽然可以在一些法规中找到零星条款,但却没有一种专门的制度来划分,显然我们急需这种制度。最后,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多年来一直是财政实证研究的对象,但关于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成果还较为鲜见。综上所述,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属于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亟需建立的制度,因此,本文的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仅将研究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制度,政府间事权划分制度将另文专述。
三、对本文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支出责任和事权的区别
支出责任和事权都与政府的职能密切相关,在现有文献以及我国的实际政策中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其实不然。政府职能是一个具体的概念,反映了政府活动的内涵,但政府职能太过笼统,只有落实到具体的领域中才有意义,这些领域就是事权。实际上事权范畴与财政支出的功能性分类是一致的,这样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就可以理解为各种公共品应该由哪级政府或者哪几级政府来生产的问题,也就是这些事权应该由哪级政府或者哪几级政府来履行的问题。比如国防就属于中央政府的事权,这种公共品就应该由中央政府来生产;社会治安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各级地方政府就应该为其辖区内的居民“生产”出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事权的履行必然产生财政支出,而这些支出应该由哪级或者哪几级政府来“买单”就可以说成是该项事权的支出责任属于哪级或者哪几级政府。如果说事权可以理解为政府履行职能而形成各种各样公共品的“生产”问题,那么支出责任就可以理解为这些公共品的“提供”问题。简而言之,政府各项职能的具体化就是事权,而履行事权产生的财政支出应该由哪级或者哪几级政府负责就是所谓的支出责任,两者在财政预决算表上的口径是一致的,这也是容易导致人们将两者混为一谈的原因所在,但实质上却相差甚远。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实际上就是划分某种具体的政府职能应该由哪级政府或者哪几级政府来履行,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划分实际上就是划分履行某项事权时产生的财政支出应该由哪级政府或者哪几级政府来买单。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绝不是同一个问题。基层政府,尤其是实行了“省直管县”改革和“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后的县级政府基本承担了除去外交以外的所有事权,但履行这些事权的支出责任很多却属于上级政府,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那么基层政府将超负荷运转,上级政府却很容易做到轻松前进,所以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情况,必须明确界定这两个概念,尤其是它们之间的区别所在。
(二)为什么只考虑中央、省、县三级财政
本文认为,随着“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国的财政层级将由原来的五级减少为三级,也就是说在不久的将来,市级财政和乡级财政将被撤消,而且这种趋势已经非常明朗。为了适应这一趋势,本文对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的研究将只考虑中央、省和县三级财政,下文不再赘述。
(三)为什么只选择了一个县为分析对象
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虽然涉及到了中央、省、县三级政府,但是我国各级政府的预决算表所采取的科目是一致的,所以选取一个县的预决算表作为分析对象并不会遗漏任何一项支出责任。同时,笔者还调研了贵州省其他地方,发现情况和该县大同小异,因此最后决定只采用一个县为分析对象。总之,本文只选择了一个县作为分析对象不会有管中窥豹之嫌,本文的结论将具强的普适性,即使将之放大到全国也是可以的。
四、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
履行各种事权产生的支出责任应该在政府间如何分配,先贤们对这一问题有过较为深入的研究,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英国学者巴斯特布尔(C.F.Bastable)对此提出了最为著名的三原则:(1)受益原则。对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凡受益对象是全国公众,或事关国家范围内整体利益的,支出责任属于中央政府;凡受益对象属不同层级范围的民众,或与地方利益有直接关系的,支出责任属于地方政府。实际上这个原则和公共品的层级性密切相关,政府活动最终将形成各种各样的公共品,凡外溢性范围为全国地域的公共品的支出责任属于中央政府;凡外溢性范围为省级地域的公共品的支出责任属于省级政府;凡外溢性范围为县级地域的公共品的支出责任属于县级政府。(2)行动原则。政府的公共服务行为凡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的,其支出责任属于中央政府;政府公共活动如果需要因地制宜、分别进行决策的,其支出责任属于地方政府。(3)政府活动或公共工程,如果属于范围广、规模大,需要高度的技术水平才能完成的项目,其支出责任属于中央政府;反之,那些一般性的,且需要适时监督的活动或者公共工程,其支出责任属于地方政府。
美国经济学家塞力格曼(Seligman)强调在和合理划分政府间支出责任时,一是要遵循效率标准,二是要考虑规模标准。他认为规模较大的支出责任属于中央政府,规模较小的支出责任属于地方政府。[6]
不过并不能直接把上述观点应用于本文,因为上述观点是西方主流财政体制下的产物,而西方尤其是美国的财政体制属于“财政联邦主义”,我国财政体制属于“财政单一主义”,两者对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的影响有所区别,所以必须加以适当地修正和补充。
本文认为,要在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下合理划分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必须遵循以下一些原则:(1)受益原则。对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凡受益对象是全国公众,或事关国家范围内整体利益的,支出责任属于中央政府;凡受益对象属一省民众,或与一省利益有直接关系的,支出责任属于省级政府;凡受益对象属一县民众,或与一县利益有直接关系的,支出责任属于县级政府。换句话说,全国性公共品应该由中央政府提供;省级公共品应该由省级政府提供;县级公共品应该由县级政府提供。(2)行动原则。政府的公共服务行为凡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的,其支出责任属于中央政府;政府公共活动如果需要在各省因地制宜、分别进行决策的,其支出责任属于省级政府;政府公共活动如果需要在各县因地制宜、分别进行决策的,其支出责任属于县级政府。(3)技术规模原则。对于那些技术要求水平最高、涉及范围最广的政府事务和项目,其支出责任属于中央政府;对于那些技术要求水平较高、涉及范围较广的政府事务和项目,其支出责任属于省级政府;对于那些技术要求水平一般、涉及范围较小的政府事务和项目,其支出责任属于县级政府。(4)上级帮扶原则。对于有些下级政府必须承担但又没有财力承担的支出责任,其上级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比如县级政府承担了一部分义务教育的支出责任,但如果某个县财力困难到难以承担其本应承担的部分,此时就需要省级甚至是中央政府的帮扶。(5)跨区域向上转移原则。一些支出责任的承担可能涉及到跨区域的问题,如果由该区域的某一或者所有的同级主管层级政府独立或者共同承担此项支出责任,那么其协调难度是很大的,此时最好的办法是转移到这些涉及区域的上一级政府来承担相应支出责任。比如跨县的支出责任应该转移到省,跨省的支出责任应该转移到中央。(6)尊重历史原则。多年来,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形成了诸多惯例,本文认为除了极少情况下需要调整外,绝大部分情况下应该尊重历史,以前怎样划分的以后照旧。因为无论将支出责任在政府间怎样划分,即使有些划分并不合理,只要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财政体制能够做到财力和支出责任相匹配,那么这样的财政体制就是有效的,同时维持制度的稳定性也非常重要。
五、我国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现状
相对事权划分而言,我国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更加缺乏法理基础,因为我们基本找不到几条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但是与事权划分相比,支出责任划分更加直观,因为某级政府的年度决算表就如实反映了该级政府实际承担的支出责任,对于县级政府而言,其年度决算表不仅反映了其独立承担的支出责任,还反映了其和上级政府(省级政府、中央政府)共同承担的支出责任,因此和本文的研究目的更加吻合,所以下面仅以贵州省P县为例来详细分析这一问题,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表1以贵州省P县为典型案例,详细说明了我国2014年政府支出责任在政府间划分的实际,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一)各级政府对县级政府支出责任帮扶的比重
在P县2014年的69447万元财政支出中,即在其总支出责任69447万元中,县级承担了45000万元,占总数的64.8%;州级仅承担1989万元,占总数的2.86%;省级承担了10224万元,占总数的14.72%;中央承担了12235万元,占总数的17.62%。可见州级对县级支出责任的帮扶基本可以忽略,这说明了尽快将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纳入“省直管县”改革的必要性,也肯定了本文只考虑支出责任在中央、省、县三级政府间划分的合理性。
(二)县级初次分配财力远远不能满足其支出责任
P县财政收入不能足额承担其支出责任,2014年该县县级财政收入仅为22448万元(初次分配财力),而同期其支出责任却高达69447万元①①实际支出责任应该大于这个数字,因为其整体财政收支状况是“入不敷出”,所以必然会产生一些没有得到足额承担甚至是完全没有承担的支出责任。 ,其缺口是巨大的,只能靠着上级的帮助才能勉强度日。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这一趋势还将继续下去。同时并不是特例,整个西部尤其是贵州省大部分县都是如此,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基层政权的稳定,所以必须想办法解决这一问题,这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之一。
(三)中央和省对县级支出责任的帮扶缺乏制度化
每年中央和省都会对县级政府支出责任有一定的帮扶,当然中央也会对省级政府有帮扶,但整体而言,这些帮扶绝大部分是以项目资金方式进行的,其中又以一次性专款为主,比如P县2013年共接受上级财政补助59032万元,光一次性专款就有32949万元,加上其他的专项资金,实际上59032万元中绝大部分都是项目资金。我们知道,我国现在项目资金的下达基本不能做到有制度可循,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再加之一般性财政补助的计算的因素取舍也值得商榷,因此县级政府对其再分配财力在一定程度上是失控的,必须想办法解决这一问题。
(四)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缺乏明晰化
结合以往年度的决算表,很容易发现P县的县级政府支出责任每年都在变动,总量都在上升,结构也在变化(中央和省级政府也是如此),并且看不出其中的变化规律,这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我国现行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并不明晰,各级政府对自身未来年度的支出责任并不能做到心中有数。这可能造成上级政府将不清楚的支出责任凭借其行政权力直接下压给下级政府,下级政府要么举债承担,要么通过不作为的方式逃避,不管那种情况出现都会影响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和谐,因此我们也必须解决这一问题。
六、优化我国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的政策建议
如果说优化政府间事权划分的目的仅仅是让政府间在履行各项具体事权时各司其职,防止出现“越位”、“缺位”和“行政重叠“现象的出现,那么优化政府间支出责任的意义则要重大得多。这是因为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实际上就是界定了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的具体范围,据此各级政府能够对未来年度将要发生的财政支出心中有数,这样政府预算才可能摆脱随意性而走上科学性。②②因为真实性是科学性的前提,只有划分清楚了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各项预算数据才可能具有真实性。同时结合对财力的初次分配制度(分税制)和再分配制度(转移支付)的分析可以得知,我国现行分税制能够基本算清各级政府的初次分配财力,先将一级政府的初次分配财力和支出责任相比较,此时要么出现缺口、要么出现盈余,然后再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削峰填谷”的作用,就真正可能实现支出责任和财力相匹配的完美情况,这是和谐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集中体现。要做到这点,至少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一)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划分必须做到明确化
明确化要求在划分政府间支出责任时做到明晰,各级政府对其承担的支出责任心中有数,具有可操作性。为了做到这点,本文将在我国现行政府支出责任具体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尝试着将十五大一级支出责任分配给中央、省、县三级政府。由于是尝试性的研究,并且二级支出责任、三级支出责任种类太过繁多,所以本文的划分比较粗略,还有待于以后的进一步完善,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二)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划分必须做到制度化
制度化要求在划分政府间的支出责任时,必须把所有的相关事项通过立法的方式固定下来,使各级政府都对自己应当承担的支出责任心中有数,并且也必须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承担其支出责任,上级政府不能把其支出责任压给下级政府,下级政府也不能以不作为的方式逃避其支出责任的承担,否则它们都必须承担违法的代价。要做到制度化,需要建立和改革以下制度:
1.建立明确划分政府间支出责任的法规体系
由于我国缺乏划分政府间支出责任的法规,但固定化、制度化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又是优化我国现行财政体制尤其是优化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前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相关法规体系。结合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划分政府间支出责任和事权的法律体系不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为主,再辅以其他法规,构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才可能有效。这一法规体系将明确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界定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的具体范围,使各级政府能够对未来年度将要发生的财政支出早做规划,使政府预算具有科学性。
2.其他配套制度改革
本文的出发点是建立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但落脚点是优化我国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而要做到这点,除了按上文所研究的具体办法尽快建立明确划分政府间支出责任的法规体系外,还得考虑划分政府间财力制度的优化问题。
(1)优化分税制
分税制决定了各级政府初次财力的分配,所以优化分税制的根本问题在于分税制的具体规定能够清晰、明确,各级政府可以根据这些规定计算出其一定时期内的初次财力,至于优化分税制的其他问题,由于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以这里不再深入探讨。
(2)优化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县级财力保障制度
作为一个制度体系,在明确了各级政府通过分税制可以获得的初次财力和通过划分政府间支出责任的法规确定的财政支出以后,接下来只需要优化政府间财力再分配的转移支付制度,使其能够做到调节一级政府初次财力和支出责任之间的缺口或盈余即可。也就是说,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弥补这个缺口或者向上转移这个盈余即可。由于西部地区,特别是贵州省大部分县按这个办法都会出现财力缺口,所以在建立明确政府间支出责任的法规体系和优化分税制以后,优化转移支付制度将有助于贵州省县级财力的保障,这和中央的号召又是一致的。而要优化转移支付制度,结合我国实际,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是合并具有均等化作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建立县级财力保障转移支付制度。具体做法是合并现有具有均等化作用的所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如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及上解、以奖代补等转移支付,在中央、省和县级财政建立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调剂专门帐户,用以统筹其下级政府以及本级各部门的财力保障,各级政府的一般预算收入必须全部存入这个专户,其所有的一般预算支出也从这个专户列支。具体的办法是该调剂专户如果有缺口则由上级政府调剂专户按缺口足额下拨,该调剂专户如果有节余则将该节余全额上划给上级政府调剂专户。
二是优化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专项转移支付并不是平衡性财政资金,其主要的功能是促进地方发展,因此可以在现有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激励性指标,并且用因素法完全取代基数法,优化现有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特别的是,为了激励富裕地区的积极性,本文建议设立一种新的专项转移支付,名称叫财力保障节余专项转移支付,具体的做法是当某省或某县财力在满足其财力保障后还有节余,就将节余的一半即50%作为奖励通过财力保障节余专项转移支付下划给该省或该县,但该项转移支付只能用于促进地方发展的范围而不能用作其他领域。
三是建立政策性转移支付制度。这就需要我们在保留现有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工资增长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现有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上,认识到这一类型的转移支付都是为了体现国家的相关政策,可以把它们合并为政策性转移支付。
四是建立省对县的省以下转移支付资金划拨机制。实行新的转移支付制度后,除了在各级政府都建立的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调剂专门帐户外,专项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转移支付均只采取省对县的形式,这样可以保障资金划拨的及时性,同时这也是“省直管县”改革的必经之路。
五是建立中央完全对省的转移支付资金划拨机制。现阶段我国中央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有的到省、有的到县,省财政往往难以准确统计和管理。然而,建立县级财力保障体系后的财政支出压力最终将转移到省级,为了方便省统筹财力保障,该体系建立起来后,应该将中央对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集中到省级。
六是协调好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在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管理权限。理论上讲,所有的财政资金,包括转移支付资金都应该纳入财政管理。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的转移支付,特别是中央对下级的转移支付并不全是来自财政部门,中央各部委也掌握了大量的转移支付资金,尤其是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于政出多门,地方政府对这些“跑部钱进”的转移支付资金完全不具有可预测性,而且由于诸多部门实行垂直管理,财政部门对这些资金往往只能望洋兴叹。然而建立县级财力保障体系后的财政支出压力最终将转移到省级,所以应该由省财政来管理和协调所有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央各部委包括中央财政对下级的转移支付资金都不应该跳过省级财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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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明明 吴锦丹 萧敏娜 常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