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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鉴

2015-06-08张晓政

月读 2015年6期
关键词:吏治御史县令

张晓政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源远流长。《管子·桓公问》记载黄帝立明台、大禹立谏鼓、周武王设灵台等,用以采察民意、求贤纳谏,被认为是古代监察制度的滥觞。西周时已经出现了具有一定监察职能的官职,秦汉时独立设置监察机构(御史府、御史台),至唐宋成熟,明清完备。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世界监察制度史上具有重要而独特的位置,它的发展与成熟有诸多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对吏治的高度重视,所谓“治国必先治官,治国之本在于治官”。法家人物尤其重视吏治,韩非子甚至提出:“明君治吏不治民。”这是因为:吏治不正、腐败盛行,首先破坏的是人民对政权的信任与尊敬,进而影响到政权的形象、权威与执行力,更严重的是毁损了社会风气。特别是对于“人治”文化传统浓厚、道德评价为先的古代中国来说,本应作为道德楷模、行为表率的官员如果嘴上一套、实际一套,将造成人们思想上的愤激与无序,使政权与人民离心,使怀疑与不信任情绪蔓延,进而造成社会运行的混乱、道德的滑坡、诚信的缺失和国家凝聚力、向心力的削弱。

古代监察制度诚然为澄清吏治、抑制专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未能挽救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在王朝末年,政治腐朽、吏治腐败的一大标志是监察机构不但陷于瘫痪,而且同流合污,加速了王朝的覆灭。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在王朝承平之时,监察机构往往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权臣,如桓温、蔡京、秦桧、严嵩等,在他们最炙手可热之时,也曾受到弹劾。至于皇亲国戚、宰辅重臣被弹劾者,更是不足为奇。

大致说来,古代监察制度至少有这几个特点值得注意。

一是位尊、秩低、权重。“秩卑命尊、官小权重、小大相制、内外相维”(顾炎武语)是古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色。御史台、都察院历来是中央机构的重要组成,监察官地位尊崇,如秦汉时御史大夫兼副丞相,与丞相、太尉并称“三公”;东汉时御史中丞在朝会时与司隶校尉、尚书令专席而坐,人称“三独坐”;唐朝宰相入宫廷商议大计,须有谏官随同与闻。与此同时,监察官大都品秩不高,不及行政机关。如唐朝御史大夫从三品,且时有缺置,实际长官为正五品的副长官御史中丞,其余人员只在六品至八品之间。明初更曾将都察院降为七品衙门,负责稽察六部日常工作的六科给事中最高不过七品,最低只有九品;代皇帝出巡的巡按御史仅为

七品。

尽管官阶不高,但监察官的权限极大。自晋代以后,监察官“分督百僚,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有阙必规,有违必谏,朝廷得失无不查,天下利病无不言”。如汉朝刺史仅六百石,相当于低级县令,却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官。唐朝监察御史仅为八品,低于一般县令,但“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对此,清代史学家赵翼解释:“官轻则爱惜身家之念轻,而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

二是严格选任。监察官作为“治官之官”,其选任比一般官员更加严格,标准更高,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除了一般要求如清谨介直、刚正不阿外,另有一些硬性规定,如明朝规定,除经由庶吉士(从进士中再考取优异者入翰林院观政学习)产生外,其他人员担任御史须试职一年,经考核合格后方得以实授。其中最引人注意的莫过于要求监察官拥有地方从政经历。如唐朝规定,御史须有地方官经历。宋朝规定,监察御史须经两任县令。郡县治,则天下治。丰富的阅历与基层的历练,近距离地与人民接触,使地方官更知晓人民疾苦,更明白何为人民所想、所需,更谙熟行政业务、政教得失以及官场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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