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几点体会
2015-06-05常兴李正全
常兴 李正全
摘 要: 伴随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对高考的认识发生较大的转变,近期国家对考试招生改革工作进行大力推动,从以上海、浙江作为改革试点的文件看,在考试招生制度、政策、方式方法等多个环节有了较大的调整。
关键词: 招生考试 高考改革 三位一体 选考科目
一
从1979年高考恢复至今,国家统一高考制度一直沿用到现在,期间国家对考试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如考试时间由每年的7月前移至6月,考试科目由原来的“3+2”变成“3+X(文理综合)”[1],填报志愿方式大部分地区由顺序志愿调整为平行志愿,但这些都没有从实质上改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实施意见》对高考改革提出要求,目的是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一门课程,避免发生严重偏科,同时为高校科学选拔人才创造条件。2014年8月29日,教育部宣布将于年底出台考试招生改革总体方案,从以上海、浙江作为试点进行改革的文件精神看,政策上的变动比较大,在时间上要求比较急,特别在几个关键点上有所突破。通过对文件的深入学习,有以下体会。
(一)高考看的不再只是一个总分,而是“三位一体”的综合评价方式。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是指包含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及统一高考这三项内容的高校招生选拔评价体系[2]。三位一体招生将统一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三者结合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方法是,由高校依有关要求确定统一高考、高中学考(简称)和综合素质评价三部分成绩在考生综合成绩中的各自权重,以及高校综合素质测试的内容、标准及方法,并具体组织实施综合素质测试。考生自主选择报考高校,经初次遴选通过后参加高校的综合素质测试。高校根据事先公布的章程,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其中高校综合素质测试注重对中学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及与进入高校专业学习发展相对应的专业性向、专业素养、专业潜质的考核。
(二)弱化了一考定终身的现象。
高考招生改革减轻了考生的负担,主要是通过增加考试机会实现的。改革后,考生的总分由必考科目语数外、三门学考选考科目、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按相应比例合成。其中,外语和选考科目每年安排两次考试,每个考生都有两次考试机会,选考科目在平时进行。尽管与高考挂钩,但与现行集中高考相比,对考生的心理影响及产生的负担是不一样的;有两次机会,一次考试的重要性将降低,一考定终身将会得到弱化。第一次考试时,认为还有第两次,第两次考试时,第1次考试已经有了一个基本分数,考生的焦虑度、心理负担会明显减轻。这种考试模式让综合素质优秀,或高考失误的考生有再一次进入自己喜欢的大学的机会[3]。
(三)打破了文理文科的局限。
以往考生只能选择文科或理科,高考时文科考生以综合形式考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而理科考生考物理、化学、生物,改革后,考生可以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根据拟报考学校专业要求,从以上6个高中学考科目中,任选3科作为选考科目。每一门选考科目,可由考生自己在考前选择,具体在实际报考该科目时而不是考后确定,这样会避免考生盲目地将多个科目甚至全部7个科目都作为选考科目参加考试。
在参加学考时,该科目考生只需考必考题,必考题考试内容为该科目必修内容。作为高考选考科目,该科目考生除了需考必修内容还需考加试题,加试题考试内容既包括科目必修内容又包括选修内容。设置加试题,主要是有利于学生更充分地展现自己的学业水平和学科特长,有利于学生为进入高校后的学习奠定较扎实的专业相关学科基础;同时增加考试区分度,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选考科目按等级赋分,每门满分100分,以高中学考成绩合格为赋分前提,根据事先公布的比例确定等级,每个等级分差为3分,起点赋分40分。
(四)在填报志愿政策上做了重大调整。
现行的填报志愿方式是,各省市自主采用考前、考后,顺序、平行志愿填报方式;行政上划分出各招生批次,主要以提前批次、一批次(重点院校专业、普通院校重点本科专业)、二批次(普通本科专业)、三批次(独立本科院校本科专业)、高职高专批次,考生根据考试成绩分批次,按院校及该院校所设专业依次填报。
改革后,高校可以根据办学定位,选择不同考试招生模式;确定是按专业类还是按专业招生录取。高校还可以根据专业需要,确定招生要求。包括选考科目范围、综合素质评价使用等。高校应在招生两年前向社会公布分专业(类)的招生选考科目范围,科目数至多不超过三门,考生的三门选考科目中,只需一门符合报考高校选考科目要求,即可报考该校相关专业(类)。部分专业也可不提出科目要求,考生选择任何科目均可报考。在填报志愿时,考生按“专业+学校”平行方式填报,在选报的“专业+学校”志愿中,各“专业(类)”志愿既可以报考同一个高校中的不同专业(类),又可以是不同高校的同一专业(类),更可以是不同高校不同专业(类)。而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等要求,高校可在当年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
二
从改革试点方案看,该规定要求将从2014年秋季入学的高中学生开始,分年逐步实施。2015年10月开始实施选考科目两次考试。2016年10月开始实施外语科目两次考试。2017年开始全面实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高校应在招生两年前向社会公布分专业(类)的招生选考科目范围,也就是说,要在2015年制订2017年的招生计划方案,在设定招生专业(类)时应考虑目前的招生条件并对未来两年可能发生的各种改变做到充分预计。各考高可在以下方面进行探索。
(一)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后期分化。
院校在各省设定招生专业时,一般希望将招生计划尽量覆盖到目前开设的各专业,但按文件要求,专业(类)确定选考科目后,在2007年一般不得修改,意味着两年后一定不能减少报送专业(类)、一定不能改变选考科目,只能新增专业、增加专业(类)的学考科目范围。按大类招生,最大优点是可以扩大专业类的覆盖面、减少专业设置个数,对未来变化产生的影响降到最低。但大类招生在后期分化时,往往会产生办学条件、师资力量设置与学生意愿分流专业人数不协调的问题,还要各院校根据自身情况,酌情考虑。
(二)确定专业选考科目是可遵循两个原则。
1.专业要求于选考科目关联度高。
根据院校办学定位与培养目标要求,确定考生所需选考科目,使选拔的人才与专业培养所需人才达到一致。例如某院校“药学”专业,对化学科目要求最多,在确定的选考科目中就要将化学放在第一位,其次可根据相关度再选择物理或者不选择其他科目。
2.专业对考生报考选择面广。
合理设定科目范围,保证计划足额完成。在招录过程中,足额完成招生计划最重要,所以在确定选考科目范围时,在关联度相近的几个科目中应尽量多地设定,让更多考生符合报考要求。
三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的招生体制处于试点阶段,在考试流程和内容等方面,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还是未知,当前的改革制度主要存在四个方面问题:高校招生受到各方面压力较大、选拔模式公平性的质疑、招生制度规范化需加强及大学和高中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目前教育部门和高校也缺乏手段对生源进行合理化宣传与引导[4]。
但是从长期发展看,考试招生改革势在必行。招生制度需要不断完善,以便使高校招生制度更规范与合法[5],这次高考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设计,彰显选择性教育理念,促进学生健康发展,高校科学选拔人才,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在改革初期,各项配套政策势必会产生较大变动,需要招生工作者认真学习、深入体会、全面把握、准确执行,尽心尽力地为推进教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吴根洲,李灵琴.高考科目设置变革述论[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3,15(9):40-44.
[2]林上洪.浙江高校自主招生的模式创新“三位一体”综合评价[J].考试研究,2015,1:28-33.
[3]徐慧燕.浙江省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制度执行现状研究[J].统计与管理,2014,4:38-39.
[4]王国华,裴学进.地方高校“三位一体”招生制度及其完善策略[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3,3:86-88.
[5]王威.试论高校招生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高校论坛,2014,(3):16.
课题名称:2013年天津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中期认定项目
课题编号:2013JYL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