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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固定价合同对合同签订中价款调整问题探究

2015-06-05

山西建筑 2015年12期
关键词:人工费价款承包人

庞 灿

(单县中心医院基建科,山东 单县 274300)

基于固定价合同对合同签订中价款调整问题探究

庞 灿

(单县中心医院基建科,山东 单县 274300)

为使承包商和发包方双方共担合同价款变动风险,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对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超过一定幅度的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的程序及方法进行了详细论述,主要分析了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措施以及工程变更量价款调整的原则,以供参考。

固定价合同,价款调整,工程变更

固定价合同是按照商定的总价承包工程,即承包商需按签合同时确定的总价,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加而变化。

如今BIM技术没有普及,建筑工程施工产品规模大、施工周期较长、材料及工器具设备用量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变化,自然、社会环境、物价波动等的影响,给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也较大。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即使发包人已对项目在有关可研、立项、勘察、设计、招标等各方面做了充分论证,但由于图纸存在变化、参建各方之间沟通不及时,或者设计缺陷及设计与实际施工出现偏差、不可抗力等都可能引起合同价款变更。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如何处理施工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根据以往工程变更、结算等出现的问题,提前在合同的价款调整中进行约定,是各承发包方在工程发包中必须加强管理和注意的首要事项。

引起工程价款的调整多种多样,如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工程量及工程量清单偏差、不可抗力因素等等。当产生合同价款的调整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并非只要发生变化就必须调整合同价款。根据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3年颁发修改的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范本中对合同价格调整内容的约定,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价格调整约定,以便利于承发包双方对合同签订中对价格变动内容有所了解,使双方风险共担,达成共识,以防止在结算中变更项目无合同依据,使造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等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材、机使用费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和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材、机的使用费予以调整。

1)人工费单价发生变化并且符合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办法时,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价格调整办法予以调整。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间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或计算出人工费总额再乘以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出调整的人工费。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另行考虑。这种调整方式是合同双方在签订时常用的一种方式。

例医院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市建设局转发《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资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36元/工日提高到44元/工日。承包方在原投标文件中报价为28元/工日,合同采用固定价合同结算法。但承发包双方未对固定总价合同价格调整方式约定,又加期间甲方未对施工过程中人工费调整问题认可。工程结算无相关依据对人工费价格调整,施工期间的甲方领导因故离开,故在最后结算工程中此部分费用未进行调整,造成总承包方亏损。由此案例看出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约定,但根据以往经验可提前预案,如其他价格波动情况无法在合同中约定,出现情况后及时与发包方联系协商解决。如出现的问题在合同中未约定或与以往合同相比较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双方补充协议,承包方在结算等情况下有章可循,以防出现上述案例中事件。

2)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以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为依据,按如下的风险范围规定调整:

a.如果承包人投标清单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时,工程施工同期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清单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据实予以调整。

b.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同期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清单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据实予以调整。

c.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与基准单价相同时,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据实予以调整。

d.施工机械台班、施工机械使用费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通常情况下,参照建设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比较合理也有利于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即参照施工同期政府信息价的涨落幅度来对应协商如何调整合同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值一般在双方的合同中约定,现以价格变化幅度以 5%为例:

对价格上涨超出5%的材料,价差调整公式为:

对价格下降超过5%的材料,价差调整公式为:

例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遇汶川地震,当时材料价格猛增,钢材由2007年报价时的2 750元/t,猛增为4 800元/t。工程并未因此而停工,结算审核时发现,签证单中有材料施工同期的购买价格,甲方未予以签字认可,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调整幅度进行约定,双方僵持,影响结算进度。依据以上事例,材料价格与已报价工程清单中比会有变动,对待价格浮动问题通常会对材料超过基准价的比例进行约定5%(6%,8%,10%等)以上时予以调整,则5%以内的价格变动是不调整合同价格的,此部分费用由承包方承担,这同时也体现了双方的风险共担。上述的基准价是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给定的材料、机械设备的价格。该价格通常应当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价编制。

2 工程变更量价款调整原则

2.1 变更估价调整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按相同项目单价给予认定。

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也无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变更资料、工程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予以认定。

上述规定为工程发生变更时综合单价的确定提供了合理建议,但仍没有具体规定各种不同的综合单价确认方法。具体详细的估价原则尚需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国内大量学者从公平性以及完整性方面对变更估价进行了研究,经过论证,总结出“无适用或类似子目单价”的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L。

实行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不实行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施工图预算)×100%。

例某建设工程,固定价合同,因后期使用功能与原设计功能不相符。二次砌体及装修过程中出现大量的变更,变更的综合单价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合同约定按施工同期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消耗定额结算,依据此结算方式对承包方较为有利。建设相关部门又对变更工程有新规定,工程变更发生后应由承包人依据施工同期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定额标准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变更工程项目的清单单价,然后依据投标报价时承包人相对于同期市场价的报价浮动率的降价比率确定最终变更单价,予以确定变更工程量结算。这种约定方法可一方面防止一些施工企业企图低中标价高签证变更价格以此来获得中标权谋取利益,另一方面使双方风险共担,而事例中的事件显然有低价中标高价签证赚取利润的嫌疑。

4)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以下规定给予调整:

a.当P0

b.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1+15%)。

其中,P0为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为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L为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2.2 变更合同单价调整方法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调整的工程量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Q1×P1。

其中,S为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为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P1为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为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3 结语

如今工程规模大、结构复杂、功能要求高、综合技术强以及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是经常波动的,引发通货膨胀及物价上涨、价格调整等问题给合同带来价格风险。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价款调整方法或调价条款过于模糊,其包含的因素不能完全反映物价上涨、工程量的实际变化情况,必然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工期、成本。上述文章通过论述固定价合同条件下价格调整的方法,为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解决合同纠纷问题提供理论依据,从而有效的减少纠纷,降低工程风险,实现承发包双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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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price adjustment in the signing of the contract based on the fixed price contract

Pang Can

(InfrastructureDepartment,ShanxianCentralHospital,Shanxian274300,China)

In order to make the contractor and employer both sharing the contract price changes risk, reasonably control of project cost, discussed in detail the programs and methods of both contractor and employer occurrence of major engineering change or cumulative change over a certain range contract price made adjustment in construction process, mainly analyzed the adjustment measures fluctuation by market price and the principle of engineering change price adjustment, for reference.

fixed price contract, price adjustment, engineering change

2015-02-08

庞 灿(1987- ),女

1009-6825(2015)12-0227-03

TU723.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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