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任务 狠抓落实全面推进矿山粉尘防治工作
-----在全省矿山粉尘防治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
2015-06-0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金根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金根
召开全省矿山粉尘防治工作现场会,主要任务是总结前阶段工作,研究部署下阶段任务。我们实地考察了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建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洞山石灰石矿,听取了3个单位的经验介绍,这些经验都很好、很实用,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借鉴。下面,就推进全省矿山粉尘防治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探索机制、完善制度,全省矿山粉尘防治工作开局良好
自2013年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提升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水平,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的有利机遇和有效抓手,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矿山粉尘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制定完善了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制度
2014年,经过前期精心准备、现场详实调查、反复严谨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等过程,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环保厅编制并下发了《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等两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矿山粉尘防治工作要求,强化了矿区粉尘的防治措施,提出了防治管理、检测评价标准,制定了开采矿产资源产生粉尘、扬尘的生产活动对非现场作业人员所处环境产生影响防治管理的相关制度。这一系列制度的出台,为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
2.全面启动了矿山粉尘防治专项行动
为了确保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矿山粉尘防治目标任务,继矿山粉尘防治管理两个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后,省国土资源厅又会同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矿山粉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实施步骤、职责分工及保障措施。到目前为止,宁波、绍兴、湖州、衢州市和部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也制定了具体行动方案,为这项工作顺利推进打下了良好基础。其中,宁波市早在2014年就全面启动了矿山扬尘整治专项行动,通过整治矿山爆破、破碎、加工、运输等生产过程,来控制粉尘、扬尘的产生。湖州市提出,到2016年12月底前,所有在采矿山要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实现达标运行。建德、奉化、长兴等地也积极开展矿山粉尘防治行动,并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
3.探索建立了矿山粉尘防治工作机制
一是从源头上建立了采矿权总量调控机制。省厅严格实施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优化矿业开发空间布局,逐级下达矿产资源开发总量管控指标,层层落实责任,有效控制了开采总量,从源头上减少矿山粉尘的排放。经过持续不断的整顿、整治,到2014年底,全省共有持证矿山1246家,比2013年净减少矿山181家,下降12.68%。二是在审批中建立了环境评价优先机制。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之前,严把环评前置关,将环评作为核发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凡是环评通不过的项目一律不发采矿许可证。三是在监管上建立了联动互动工作机制。矿山粉尘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工作内容涉及国土、环保等部门,工作周期贯穿到矿山的设立到闭坑全过程。近年来,各地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基本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联动互动机制。我们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与环保部门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出台了《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及矿山粉尘防治等多项工作制度。同时,将矿山粉尘防治工作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日常监管、诚信体系建设等诸多工作环节,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初步奠定了矿山粉尘防治工作基础
浙江省是在全国率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省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多次得到国土资源部的充分肯定。自2005年开始建设绿色矿山以来,我省一直将绿色矿山定义为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矿山,是实现了生产工艺环保化的矿山。2012年出台的《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矿山粉尘的控制是绿色矿山建设的重要内容。该《办法》明确规定,作为绿色矿山必须达到以下要求:矿区内主要加工设备封闭运行或湿法加工,矿区主要运输道路硬化、防尘措施有效,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时采取保洁措施,矿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以上标准等条件。到2014年底,全省已累计建成绿色矿山311家,建成率达52.71%,其中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23家,省级绿色矿山88家。通过绿色矿山建设,有力促进了矿业开发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了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促进了全省矿山生态环境和矿山粉尘污染的明显好转。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矿山粉尘防治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畏难情绪多。具体表现在:一些同志认为粉尘防治不是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一而再、再而三的想推托,在心理上有不想干的想法;一些同志觉得矿山粉尘防治需要矿山企业投资、环保部门监测、政府部门支持、公众参与等等,实际执行起来难度较大,在思想上存在不肯干的想法;一些同志认为矿山粉尘防治是一项新工作,没有成功经验可借鉴,在行动上“怎么干”心里没底,缺乏干的办法和手段,存在“不会干”的情况。二是工作难度大。矿山粉尘治理专项行动涉及凿岩、爆破、装运、破碎、筛分,转运等诸多环节,矿山粉尘防治点多面广、环节复杂,加上《全省矿山粉尘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确定到2015年底,全省50%矿山要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实现达标运行,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三是监管手段软。在矿山粉尘防治专项行动涉及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中,国土资源部门对不履行矿山粉尘防治责任和义务的采矿权人,缺乏有效的、强制性的办法和措施,矿山粉尘防治工作监管手段还不能满足当前工作的需要。
二、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增强做好矿山粉尘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矿山粉尘防治专项行动,是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的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对于建设生态浙江,改善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地要从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矿山粉尘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矿山粉尘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五水共治”“四边三化”“大气污染防治”等一系列重大部署,将生态环境保护摆在了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虽然我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从我省实际来看,目前1200多个持证矿山中,建筑用砂、石、土矿800多个,石灰石矿近100个,全省80%以上的矿山都是露天开采矿山,矿山粉尘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然严重,迫切需要我们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自觉、措施上得力,把矿山粉尘防治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范畴,正确处理好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2.矿山粉尘防治是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
“霾”,既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又影响人的心理健康等,已成为当前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形成“霾”的原因有很多,粉尘扬尘也是其中之一。当前,优先治理“霾”已经成为政府的重点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融入到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切实做好矿山粉尘防治工作,落实好“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真正做到环保优先前提下的矿产开发,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以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
3.矿山粉尘防治是树立部门良好形象的有效途径
浙江省一些地方,矿山“开采规模小、开发布局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矿山还存在管理粗放、技术落后、矿山环境差等现象,特别是一些开采规模小的露天开采矿山,仍然是“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的状况,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此反响强烈。如果我们不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把这些问题有效解决好,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就没有底气,国土资源部门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我们一定要处理好“资源与环境、人与资源、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通过矿山粉尘防治,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升国土资源部门的形象。
三、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全面完成矿山粉尘防治工作任务
矿山粉尘防治工作任务重、时间紧、技术性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决心,务实、高效地推进矿山粉尘防治工作,使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矿山周边的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两美”浙江建设提供矿山生态环境支撑。
1.咬定目标,逐级逐矿分解矿山粉尘防治任务
全省矿山粉尘防治的目标是:到2015年12月底前,全省50%的矿山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实现达标运行;到2016年12月底前,全省75%的矿山实现达标运行;到2017年9月底前,全省90%以上矿山实现达标运行。各设区市、有矿山粉尘防治任务的县(市、区)都要紧紧围绕上述目标,抓紧编制出任务到矿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排出进度表、任务书、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开展粉尘防治工作,千方百计把进度抓上去,每个有任务的县(市、区)都不能拖全省后腿。确保到2017年,全省建成一套完善的矿山粉尘防治长效管理机制,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非现场作业人员所处环境的粉尘影响明显降低,矿山粉尘、扬尘防治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全省矿山大气环境明显改善。
2.强化责任,同心同力推进矿山粉尘防治工作
一是强化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矿山企业是矿山粉尘防治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如何,对矿山粉尘防治工作的推进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矿山企业要自觉落实矿山粉尘防治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粉尘防治的责任和义务,要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制定企业矿山粉尘防治工作规章制度、年度计划、重点环节粉尘防治措施,扎实开展矿山粉尘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粉尘防治设备设施与主体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除尘率、设备完好率和同步运转率。对防治工作开展不力或逃避防治工作责任的矿山,将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予以停产整顿。二是要强化部门的监管责任。矿山粉尘的防治工作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共同负责监管。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矿山企业粉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督促;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矿山粉尘的监测和环境执法。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不仅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更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以分工不分家的精神,将力量拧成一股绳,形成工作合力,相互支持,共同担负起矿山粉尘防治工作责任,为推动矿山粉尘防治工作全面、高效的开展做出积极贡献。
3.狠抓落实,保质保量完成矿山粉尘防治工作任务
一是要提高认识抓落实。矿山粉尘防治工作既是严峻挑战,也是难得机遇。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消除“不想干、不肯干、不会干”等情绪,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厅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履行好矿山粉尘防治工作职责。二是要突出重点抓落实。要做到高标准防治、严要求监测、多环节监管。“高标准防治”,就是在防治标准上体现一个“高”字。要围绕《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绿色矿山建设等的要求,结合每个矿山的地理区位、资源品质、开发方式等实际情况,按照因矿制宜、分类指导、尊重差异的模式,逐矿逐项落实防治措施,确保粉尘防治措施切合实际、质量过硬、成效明显。“严要求监测”,就是在矿山粉尘监测上坚持一个“严”字。各地要严格执行现场抽查制度,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矿山企业粉尘防治情况进行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低于本辖区内矿山总数的10%;本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实现达标运行后,可改为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本辖区内矿山总数的10%。“多环节监管”,就是在矿山粉尘防治监管手段上体现一个“多”字。矿山粉尘防治的关键是将“环保化开采、清洁化加工、无尘化运输”贯穿于矿山开采生产的全过程。如果监管不力,不仅达不到“一年打基础、二年上台阶、三年大发展”的成效,甚至就会出现“一年装设备、两年试运行、三年晒设备”的状况,最终变成粉尘防治就是走过场、流于形式,质量得不到保证、成效得不到巩固。为此,还要将矿山粉尘防治工作融入到绿色矿山建设、矿山日常监管、诚信体系建设等诸多工作环节,全面巩固、提升防治工作成效。三是创新机制抓落实。矿山粉尘防治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成功经验可套用。要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当地群众参与监督管理的联动机制,变“内部监督”为“社会监督”;建立与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变“部门监督”为“综合监督”;建立与日常动态巡查、矿产督查、采矿权人诚信体系建设相融合的互动机制,变“单项监督”为“综合监督”。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促使矿山粉尘防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四是要优化服务抓落实。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对于企业在矿山粉尘防治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主动上门服务,听取意见,搞好协调,帮助解决。要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努力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技术改造,动员矿山企业在科研和技改上加大投入力度,努力采用先进的采、选矿工艺,为矿山粉尘防治提供技术支撑。矿山粉尘防治设备设施及其他配套环保设施建成后,矿山所在地县级或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组织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竣工验收。五是要强化宣传抓落实。各地要充分借助宣传的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教育,大力宣传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等规范性、技术性文件内容。同时,加强对矿山从业人员和采矿权人的矿山粉尘防治的知识培训,提高防治能力。通过宣传,增强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动社会监督力量,营造矿山粉尘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实地考察
做好矿山粉尘防治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希望大家继续发扬一鼓作气、连续作战的精神,以等不得的紧迫感、拖不起的责任感、慢不得的使命感,打好这场攻坚战,坚决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建设“两美”浙江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