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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行为的影响及对策探讨

2015-06-02黄亚林

当代经济管理 2015年6期
关键词:逆向选择农业保险

黄亚林

摘 要 作为对农业风险损失进行事后补偿的一种手段,农业保险对稳定和保障农户的生产行为、引导农户生产行为规模化、振兴农村经济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农业保险试点以后农户的投机行为等问题也制约着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研究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行为的影响可以对农业保险提出有效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 农业保险;逆向选择;生产规模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5)06-0086-04

农业保险作为对农业风险损失进行事后定损补偿的手段之一,对于稳定和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2004年开始农业保险各种模式试点正式在全国启动,对农户的生产行为起到了明显的支持和引导作用,但是农户会产生某些投机行为,这些行为制约着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通过研究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行为的影响并提出对策建议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行为的积极影响

(一)能尽快恢复小规模农户灾后再生产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诸如干旱、冰灾、洪水等气象灾害;蝗虫、鼠、蚁等虫害;炭疽病、黑穗病等动植物疾病等。这些自然灾害每年给中国造成1 000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受害人口2亿多人次,其中农民是最大的受害者。例如1998年的特大洪水,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受到严重灾害,受灾面积3.18亿亩,成灾面积1.96亿亩,倒塌房屋685万间,直接经济损失达1 666亿元。

图1为2003~2012年我国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农作物受灾面积及绝收面积。由图1可以看出,自然灾害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受灾的农户没有农业保险的补贴和赔偿,只能自己扛起损失,对我国高度分散的小规模农户来说是毁灭性的打击。而对于生产大户,也遭受不起自然灾害对生产物质的大范围影响。

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者以支付小额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灾害事故造成的农业财产的损失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度安排,有利于弥补农户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得到经济补偿,增强农户对自然风险的抵御能力。因此,对于农户,尤其是传统型小规模单一制的农户,由于生产物质比较少,标的损失之后带来的影响很大,而农业保险这种转移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保险机制无疑可以使农户能够及时得到补偿,迅速补充生产物质,增加生产信心,投入再生产。

如图2所示,以能繁母猪为例,笔者通过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公司走访得知,能繁母猪的保险赔偿为每头1 000元,费率为6%即60元,而国家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县财政补贴10%,农户自己只用承担12元的保费。发生标的损失以后,乡镇动物防疫站就会配合保险公司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收集农户的“一卡通”,拍摄带有耳标号码的保险标的照片,做好记录并出具查勘报告,要求农户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10日内保险赔偿1 000元就会打入农户的专有账户,农户可以迅速的用保险赔偿来补充生产物质,恢复再生产。农业保险有利于帮助农户分散生产风险,对促进农户增收,稳定生产有着重大的作用。从能繁母猪的投保率在90%以上也可以看出,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行为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得到了农户的广泛认可。

(二)农业保险对农户实行规模化生产引导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我国又是一个以分散型经营为主导的农业国家,有着将近2.3亿高度分散的小规模农户。我国人均耕地不足1.5亩,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40%。同时受传统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影响,农村各类专业合作和互助组织相对缺乏,农户的生产行为较为保守,难以形成规模化生产,产业结构也相对单一,难以形成多元化生产行为。这种分散经营的模式是目前农户生产面临的困境之一,对于农业经济的发展也起不到有利的影响。

如图3所示,农业保险2007年开始实行保费补贴模式试点以来,保护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也引导了农户扩大生产规模,促进生产行为规模化的发展。农户生产的产业化经营把农户组织起来,提高了农户生产行为的规模化程度,从而构成农业保险的组织基础。原来分散的农户通过产业化组织,形成一定的规模,也增加了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同时,农业产业化经营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共同参加农业保险,也使得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行为的引导作用得到更大地发挥。

比如在农业保险中保险公司对养殖能繁母猪在50头(含)以上或育肥猪在500头(含)以上的养殖大户和种植2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会签单到户,单独承保,大户出单,发生标的损失时可以得到优先处理,直赔到户。而小规模的养殖户一般是签单到组,联合出单。农业保险2007年开始实行保费补贴模式试点以来,农业保险对于养殖大户的一定优待政策和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组织与保险公司的配合对农户的生产行为规模化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由于农业保险起步晚,还在发展的过程中,这种作用还不甚明显。但是按照农业保险的发展趋势和政策支持,这种规模化生产的引导作用会越来越大。

二、农业保险试点后农户生产行为中产生的问题

农业保险自2004年试点以来,虽然一直在发展,但是仍存在有许多不足。在《农业保险条例》颁布之前,农业保险的立法相对滞后,实行的法律法规并未真正涵盖农业保险运作的具体操作内容。因此,农业保险试点以后农户也产生了许多投机性的生产行为。

(一)道德风险行为

1. 产生损坏保险标的的道德风险

在保险市场上,这种行为来自于:第一,保险公司不能观察到投保农户在投保后的个人生产行为;第二,由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在保险期间大多处于生长期,农户在生产过程中可以轻易对保险标的做出主观性的处置行为;第三,现行的保险政策并没有推行奖励机制,农户的个人生产行为也不与信用评级和费率水平挂钩,无标的损失的农户来年也没有费率的减免等奖励政策。既然第二年要交一样的保费,有些农户便在生产过程中人为的制造一些标的损失来换取补偿。在某些市场风险严重的年份,生产物质投入的成本过高而出售价格过低,有些农户在生产过程中故意损坏保险标的,这种行为在养殖业保险中尤为突出。比如育肥猪险种,在2010年猪肉市场低迷,猪肉价格大跌的时候,辛苦养殖担上生产成本和人力成本可能入不敷出,有农户就故意淹死保育猪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喂食一些钉子等造成标的灭失来换取保险赔偿。endprint

2. 监督机制缺位导致灾后生产积极性缺乏

由于农业保险试点过程中,气象、水利等部门没有协调推进,基层监督体制也不完善,导致许多农户在遭受风险以后,抱着反正有保费赔偿的心理,生产积极性大打折扣,甚至不事生产等待赔偿,没有尽到保险义务。通常农业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修复能力,但是投保农户想到风险损失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就不会在灾后对保险标的进行妥善处理。比如在水稻保险中,由于水稻种植业受地理因素影响比较大,那些土地靠近河堤的农户容易受到洪涝灾害的影响,往往投保很积极,但是灾后的生产行为中却带有明显的倦怠性。比如2011年坝塘镇发生洪涝灾害以后,有些农户存有侥幸心理,觉得反正有保费赔偿,在开展的救灾生产当中积极性不高。

据统计,投保方的道德风险行为给保险公司造成的冤枉赔款要占保险赔款的20%甚至更高。这种种的生产行为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使保险公司承担正常概率之上的赔付率,破坏了保险市场均衡并导致了保险市场的低效率。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完善导致农户产生了这些投机性的道德风险行为,而正是由于这些生产行为又加剧了农业保险市场的失灵,长久以往就会阻碍农业保险的良性发展。

(二)逆向选择

农业保险试点以来,保证了农户生产的积极性,但是在规避生产行为中的风险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往往会产生逆向选择行为。农业保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和自然风险的不确定性导致了保险公司事前不能确定投保农户的风险程度。低风险的投保农户在投保后一般不能得到实际效用,可能会慢慢地退出保险市场,只有高风险的农户才会愿意在面临生产过程中的高风险时选择投保。保险公司的单位费率是根据风险单位的平均损失率确定的,保险公司为了不致亏损不得不提高费率,这样又将有一部分中低风险农户不再投保。这样的循环无疑会导致农业保险需求不足、市场失灵,削弱了农业保险对农户的积极引导作用。

三、促使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行为产生积极影响的对策

由以上分析可知,农业保险试点引导农户生产行为的作用还是比较明显的。农业保险对农户来说就是一颗“定心丸”,遭受风险损失之后农户可以很快地恢复生产行为,农户的生产信心得到了保障,积极扩大生产行为,形成规模化生产。但是由于农业保险发展的一些不足,农户产生了诸如逆向选择和损坏保险标的等投机性生产行为。下面从三点探讨如何完善农业保险,最大化的发展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行为的积极引导作用以及减少农户生产行为中的投机行为。

(一)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1. 贯彻实施农业保险法律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历时六年终于在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它表明我国政府对建立现代农业风险管理制度的坚定信心。条例中明文规定为切实保证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依法使用,规定禁止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等任何方式骗取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农业保险条例》填补了《农业法》和《保险法》未涉及的农业保险领域的法律空白,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政府在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同时要严格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同时要尽快出台配套性的细则,规范农户生产行为,杜绝道德风险产生。

2. 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

农业保险的主体中,基层政府承担了很大一部分的宣传、执行工作,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些基层政府缺乏专门的管理部门,或者干脆把行政支持变成了行政干预。制定行政支持的具体措施,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又要尊重保险公司的自主权,避免过度干预。乡镇基层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办公室,配备专业人才,对从事农业保险的业务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组织各种农业保险组织的业务技术人员,交流经验、学习、研讨提高业务技术管理水平,合理协调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保险公司应完善服务体系

1. 完善监督机制

与其他机构相比,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保险公司更有可能去履行监督职责。为最大程度地控制投保人的投机行为,保险公司不仅在签约之前需要对投保农户的个人情况和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了解,在合同签订之后也不能放松,必须随时监督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和被保险农户的生产行为情况,避免产生主观损坏保险标的的生产行为,并协助被保险农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如图4所示,通过尝试借助农村基层组织(农技站,村委会,气象、水利部门和乡镇动物防疫站)的力量建立农业保险中介组织。通过农业保险中介组织提供的信息、调查、分析和监督等活动获取被保险农户的行为信息后,保险公司就可以比较准确地判定标的损失是由于意外风险还是投保农户的主观生产行为有意造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农户投机行为的发生。以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为例,要强化耳标监管体制,对能繁母猪和育肥猪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做到“四见”:见猪、见人、见标、见榜。承保分户清单、理赔分户清单、财务支付清单三单必须一致,理赔到户,杜绝以死代活等骗取保险赔偿的生产行为。

2. 构建合适的奖励机制

由于近几年大灾风险少,而很多农户把保险看成一种投资,认为只要投入了就一定要有受益,而在风险比较少的年份农户投入保费得不到实际的经济效益有可能就会导致损坏保险标的的道德风险。因此,可以构建合适的奖励机制,建立投保人的信用评级与费率水平挂钩的制度,对于当年保险责任范围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农户在第二年投保时可以适度的对保费进行优惠;而对发生过损坏保险标的等投机性生产行为的信用评级恶劣的投保人实行惩罚性费率。这样既可以鼓励农户积极投保,调动农户防灾防损的积极性,发挥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行为的支持引导作用又可以避免人为损坏保险标的的行为发生。

3. 加快农业保险产品创新

完善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行为的引导作用要着眼于创新保险产品和开发多元化险种。第一,加快对传统产品的改造,认真分析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漏洞,合理使用免赔额既可以减少农户投机性生产行为,又可以减少处理小额赔案的费用,降低保险成本。第二,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如水稻、小麦和养殖业猪、鸡等实行强制保险,对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或经济上有能力投保的农户也实行强制保险。在实行过程中要注意对收入低下,无力承担保费的农户加大补贴力度。对其他农产品的生产可以实行自愿投保,或者以村为单位,应保尽保。这样不仅可以避免逆向选择,还可以增加保险的有效需求,降低保险费率,减轻保险公司的压力,缓解市场失灵问题。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行为的引导作用。所以在实行强制保险的过程中,要依靠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

(三)提高农户的诚信意识

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户树立诚信意识。农户生产行为中的投机行为归根结底是由于农民的主观能动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保险知识,做到电视有图像、电台有声音、报纸有版面,并采取张贴宣传画、印发传单等农户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帮助农民树立风险保障意识和诚信意识。利用典型案例和发生在农户身边的保险赔付事件宣传保险作用,逐步增加农户对保险的客观认识,认识到投机性的生产行为不仅阻碍保险市场的发展,最终还是削弱了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行为的积极作用,获得农户的认可从而积极支持和参与。这不仅有利于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更有利于整个社会诚信氛围的形成。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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