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与标准相结合的农业产业化路径分析
2015-06-02姜涛
姜涛
摘 要 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动力是技术创新,而技术核心的确立以及其成为产业发展的基础则是技术标准的确立。“企业+标准+农户”模式是农业产业化的体制机制创新举措。由于农业技术标准化具备“柔性契约”功能、信息揭示功能,因此技术标准化能有效推动农业产业化。针对该模式可能会出现龙头企业与农户在利益博弈中容易出现矛盾、龙头企业对签约农户的生产过程监管难度大等问题,可从多重角度入手,鼓励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以结成利益共同体。政府也要做好农业标准化宣传与监督工作,并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升农户集体议价能力。
关键词 技术标准;农业产业化;“企业+标准+农户”模式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5)06-0032-05
一、引言:由农业产业化的相关文献谈起
农业产业化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途径。中央多次强调要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并以此作为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突破口。学界对于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因素研究颇多,大致可归纳为三类:
一是龙头企业[1]。对于农业产业化而言,龙头企业可以发挥“发展极”的核心作用,具体包括提升农产品附加值、保护价收购优质农产品、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带动剩余劳动力就业、搞活农产品流通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等等,进而带动做强农业、发展农村、幸福农民。
二是组织模式[2]。农业的分工导致各类经济组织的出现,并催生出“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专业市场+农户”、“专业市场+基地+农户”等不同类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这些模式依托契约关系将小农户与大市场连接起来,大大改善了农产品流通难、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要素配置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三是技术创新[3]。对于农业产业化企业来说,技术创新是其获取超额利润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创新成果在转化为利润前必须经过农技推广、科技实施等技术管理流程。与制造业企业不同,农业企业要面临农户非员工化、生产开放化所导致的困境。为促进农技创新向利润的转化,很有必要完善企业内部价格结算机制。
学者们对于农业产业化的研究方法有理论推演、案例剖析、计量实证等,做出了大量的有益探索。但却缺乏从技术标准的视角审视农业产业化途径问题。本文力图从农业技术标准这一重要视角探讨农业产业化的路径创新。
二、从标准的视角重新审视农业产业化
标准化是一种产业和经济的秩序,也是产业存在的技术方案[4]。标准化对内能够带动产业、分工与贸易发展,对外也意味着技术、产业壁垒;对垂直链条而言能分配产业利益,对横向竞争者而言又意味着产品差异化能力的削弱[5]。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动力是技术创新,而技术核心的确立以及其成为产业发展的基础则是技术标准的确立,这是农业产业化的“牛鼻子”,必须牢牢掌握和使用好,确立战略性竞争优势。将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分别阐述农业产业化的“企业+标准+农户”模式。
(一)理论分析
“企业+标准+农户”的模式是农业产业化的体制机制创新举措,主要操作如下(以蔬菜生产为例)。龙头企业通过与农产品需求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确定生产品种、质量与数量要求;再与农户签订标准化生产合同,由企业统一配给良种、肥料,确定种植面积、收购标准、时间与价格。企业将标准化操作流程印发给农户,组织农户参加标准化生产培训,通过现场讲解、示范,让农户掌握标准化生产技术,要求农户按照标准化规程进行生产。具体如图1所示。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定期对农产品进行抽检,如果发现问题就及时要求农户按照规程加以改正,保证农产品符合收购标准。农户在生产过程中如有疑问也可向企业反映,并由企业安排技术人员指导解决。只要农产品达到生产合同规定的关于质量、数量、价格、时间等方面的条款,企业保证全部收购。
尽管农业产业化的组织模式各不相同,但都属于是经营主体依靠契约关系与农户对接,由于农村人口基数大、土地资源相对稀缺且仍承担社会保障职能,这种模式不可避免地会遭遇交易成本过高的难题。技术标准化对于农业产业化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农业技术标准化能够利用规模经济与纵向一体化的双重效应,对企业与农户的生产联合体实施影响,并依靠市场交换提高产品价值;二是能够利用生产经营的规范化,降低甚至消除农户之间的分歧,这种在更为简单条件下达成的契约,会显著降低生产经营中的交易成本。
第一,农业技术标准化具备“柔性契约”功能。在一般意义上,契约是刚性的,即由契约条款所决定的执行结果,且基本上结果可预期。因为技术标准化能产生社会监管与质量认证所导致的权威认同,所以尽管农业技术标准化并不能完全代替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关系,但社会监管与质量认证将提升消费者的认同感与信任度,使得企业和农户的交易更像内部交易,企业的监管成本相应就会降低。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称之为企业和农户之间契约的“柔化”。农产品在农业技术标准化过程中各项信息,利用标准最终检测的方式反映在龙头企业收购的农产品中,这使得信息更加透明。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契约“柔化”的基础在于双方对于标准的高度信任,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则体现出农户在农产品种养过程中的信息,龙头企业通过掌握农户执行标准的相关信息,降低了双方契约的刚性,因而自动实现技术标准化对于农业产业化运行的推动。
第二,农业技术标准化具备信息揭示功能。在我国农业产业化推进过程中,普遍感觉比较棘手的问题是难以约束农户行为。其原因在于,农户的种养行为对于龙头企业而言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龙头企业为获取农产品相关信息,经常需要对农产品进行各类检测,这个信息检测的积累过程既琐碎耗时,而且会提高龙头企业的运营成本,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反观农业技术标准化,则能够使得种养过程的信息透明化、公开化,从而能够预期和规范农产品质量,此外,这还能将龙头企业监管农户的成本在无形中转嫁给社会。诚然,若想真正实现这一转嫁,还需要社会监管体系的规范当前我国正在实施并大力推广的食品农产品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系统,就是这方面的良好实践,各类市场信息能够在这一系统中自由流动,农业技术标准化的施行可以使得龙头企业更迅速、更节约、更准确地获取所需的市场信息。endprint
(二)典型案例解剖:山东安丘现代农业
作为省直管市,山东省安丘市以名牌农产品出口创汇带动模式,以高标准、高品质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被誉为“源头无隐患,投入无违禁,管理无盲区,出口无障碍”的“安丘模式”。[6]安丘的蔬菜加工企业根据不同国家的标准要求生产不同的加工产品,一对一生产销售,既保证生产出高品质农产品,又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使各企业发展相互不冲突。以大姜为例,2012年安丘市大姜总产量约100万吨,占全国的18%。针对国际市场,安丘市抓源头控制,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末端检测,保证大姜质量安全。在标准化生产环节,对所有标准化基地实行统一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指导、组织生产、质量检测、收购销售的“五统一”管理模式。围绕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组织起草制定了出口大姜生产良好操作规范,在2011年6月被确定为国家推荐性标准。欧美、日韩等国际市场对大姜进口有着极严格的检测标准和要求。近年来,安丘大姜在这些市场畅销,2012年出口量达到24万吨(潍坊口岸),占全国出口量的60%。[7]
针对当前国内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疑虑加重的现状,安丘市从2007年开始积极推行“一个标准、两个市场”,形成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农业标准化体系,2011年被农业部确定为全国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整县推进试点,2012年成为全国第一个全行政区域、全产业链覆盖的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市创建单位。目前,安丘拥有安丘大姜、安丘大葱等7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大姜、大樱桃等4个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41个获得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品牌,出口农产品达到6大类200多个品种,年加工能力250万吨,销往日本、韩国、欧美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出口创汇2.5亿美元。总之,设施蔬菜产业已发展成为安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规模化、区域化、专业化、标准化、国际化经营格局初步形成,在面积、产量、效益、加工、出口等方面都有很大突破,最关键是在农业标准化的引领。
(三)主要启示和推论
通过理论阐释和案例解析,能够主要得出两点重要启示。第一,必须调整农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度。既要发展农业生产,但不能仅仅停留在生产和销售初级农产品层面,要力争做到产、储、加、销“一条龙”,将产业化经营效益做到最大化。第二,技术标准化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基础,也是有力保障。山东安丘市的现代农业发展成绩,重要切入点就在于其农业标准化、产业化的生产。
我国多数地区农业产业化存在管理不规范、市场波动剧烈等问题,使得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不高、创汇能力弱,难以提升品牌企业的影响力。“企业+标准+农户”的标准化生产模式,将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工艺流程以标准的形式明确下来,对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进行全程标准规划,使农产品生产在整体上达到新的高水平,不断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市场占有率,最终带动农业农村发展。
三、“企业+标准+农户”模式中的相关主体职能差异
通过技术标准将龙头企业与农户紧密连接起来的“企业+标准+农户”模式有诸多值得推广的价值,但要真正推广并取得成功,必须对该模式中各个相关主体的职能定位加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促进。
(一)龙头企业在该模式中的职能
第一,农业新品种引进选育试验。龙头企业通过从国内外引进大量农业新品种进行比较试验,对相对较好的新品种进行生产性推广;还可以改进本地优良特色品种以提升活力。
第二,优质农产品生产技术研究。如果龙头企业规模较大且比较成熟,需要在这方面加大研发投入,而假如龙头企业资质尚浅,则可以直接引进技术成熟的农业品种和生产技术。
第三,农产品质量控制监测保障。龙头企业需要全程监控农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等一系列过程,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农产品市场营销体系建设。龙头企业要加大对优质农产品的宣传力度,与大型农贸市场、超市建立紧密合作关系,设立直销点,推广优质农产品;还可以与将农产品作为重要原料的加工企业加强合作。
(二)技术标准在该模式中的职能
基于我国农业细碎化的现状,不可能照搬欧美发达国家的粗放型农场生产,高度分散的农业生产必然会导致农业生产过程上的差异,农产品质量也参差不齐,农业生产过程也不利于记录与管理。因此,在“企业+标准+农户”模式中,标准就显得更加重要。
首先,龙头企业要制定农产品生产的各类标准,例如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农产品肥料要求等。
其次,龙头企业要推进实施农业相关技术标准。实施农业技术标准化,要按照农产品标准化规程组织生产,将生产全过程纳入标准生产与管理轨道,通过举办知识讲座、现场讲解等方式,使农户充分掌握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知识,提升农产品质量和市场认可度。
(三)农户及专业合作社在该模式中的职能
农户或者专业合作社是该模式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在高效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居功至伟。
第一,农户强化对农业标准化的培训学习。农户通过对农业技术标准的培训、学习、实践,熟悉掌握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技术后,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进行生产。农户还能够接受农业科技服务的全程指导。农户取得经济效益后,可预期定能带动其他农户参与到农业标准化生产中,实现以典型农户带动周边农户、进而带动农村区域发展的高效农业产业化道路。
第二,农户统一采用企业提供的农业投入品。企业为保证标准化生产出的农产品符合供货合同要求,会为农户配备良种、农药、化肥等投入品,这能够促进农资生产、流通和销售产业的发展,拓展和扩大了产业链条,提升了产业经济效益。
第三,农户长期积累的生产经验能改进标准化流程。由于农户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会碰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农户将这些信息及时反馈给龙头企业,这能使得企业掌握丰富的推广生产经验,完善生产档案,不断更新与完善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进而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农产品生产实践。endprint
四、 结合技术标准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障碍与对策创新
从技术标准的视角,推进农业产业化具有诸多优势,能实现多方共赢。“企业+标准+农户”的模式具有很高的推广价值,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存在各种阻碍因素。因此要找出障碍,对症下药,通过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促进“企业+标准+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的完善和推广。
(一)“企业+标准+农户”农业产业化模式的推进障碍
在“企业+标准+农户”农业产业化模式推进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要考虑到可能会遇到的种种困难和障碍。
1. 龙头企业与农户在利益博弈中容易出现矛盾
从理论上讲,“企业+标准+农户”农业产业化模式有利于企业和签约农户之间风险同担、利益同享,然而在实践中双方利益上并非完全一致,常常导致利益分配上的矛盾,而且在双方利益博弈中,农户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弱势的一方。以湖北地区颇为常见的养鸭业为例,由于鸭苗、饲料、防疫用药等环节都是龙头企业统一配给,企业就能够从鸭苗、饲料、防疫用药、收购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获得相应利润,甚至前几个环节的利润率高于收购环节。因此,一旦出现问题,损失最严重的是农户。
2. 龙头企业对签约农户的生产过程监管难度大
基于农业技术标准化的信息揭示功能,“企业+标准+农户”农业产业化模式能更好地揭示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信息。尽管有标准作为“柔性契约”,但企业仍难以做到全程控制,无法完全了解农户在整个过程中到底是如何种养殖的,即生产过程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企业可以对少数农户进行检测,但成千上万的农户就难以逐一检测,而农户种养方式、添加药物上的差异,都可能导致农产品的品质下降。农户作为技术标准化推广实施的重要主体,如果标准化生产不能实现增产增效增收,就可能对标准化生产消极处理甚至排斥。
(二)结合技术标准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政策创新
农业技术标准化具备典型的“柔性契约”功能、信息揭示功能,因此,农业产业化的“企业+标准+农户”模式颇具推广价值。实际上,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税收、土地等政策上可以享受诸多政策优惠。针对龙头企业与农户在利益博弈中易出现矛盾、龙头企业对签约农户的生产过程监管难度大等问题,应当从多重角度入手,鼓励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真正做到与农户风险同担、利益同享,结成利益共同体,真正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中坚力量。
1. 促使企业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
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企业与农户实力悬殊。要通过企业和农户共同努力,推动农户与企业的权责对等,促进标准化生产合同的公平性,达到多赢的局面。
第一,大力培育辐射带动力强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还兼具带动农户的条件与责任。“企业+标准+农户”农业产业化模式实施效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当地的龙头企业。因此,龙头企业是否具备先进的经营理念、良好的生产效益、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至关重要,选择这样的公司作为龙头企业是该模式成功与否的关键。
第二,通过完善契约以确保农民稳定增收。“三农”的核心是农民增收问题。对农民而言,增收才是硬道理。倘若农业产业化不能实现农民增收,那么这种产业化模式绝谈不上成功。因此,龙头企业能否与农户的利益休戚相关,核心问题是农民在这种产业化模式中是否持续增收,是否从农户利益考虑并以标准化生产合同形式确定下来,让农户看得见、摸得着,才会放心与龙头企业合作。
2. 政府做好农业标准化宣传与监督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技术标准能够发挥纽带作用,即在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上,通过标准的制定确定产业发展路径与规则,将农业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以及农户组织起来,遵守相同技术规则以形成竞争力,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政府可以在该产业化模式中发挥重要角色:运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手段,增强龙头企业以及农户的标准化意识,完善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标准化信息服务;运用分级配套的形式设立自然灾害补偿基金,增加支农相关的信贷投放,完善农村基础设施配套,促进“企业+标准+农户”模式的顺利实施。对运用“企业+标准+农户”农业产业化模式取得显著成绩的龙头企业和农户给予表彰与奖励,引导企业自觉应用农业标准,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对于该模式运转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摩擦,要在标准化生产合同的签订、执行、修订反馈等环节加强协调与监督,既保障农户的经济利益,又不会挫伤龙头企业运作该产业化模式的积极性。
3. 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农业产业化的“企业+标准+农户”模式中,单个农户与龙头企业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为使双方的力量更加匹配,需要将农户组织起来成立专业合作组织,利用合作社农户的一致行动提升集体议价能力,还能起到优化农村资源要素配置、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
农户的分散性与异质性决定了农民合作难度较高,但如果合作社被资本主导,其力量过强或中间商对于生产以外环节的控制,容易使农民成为资本的“附属物”。因此,合作社这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的创新,离不开政府培育与规范。首先,强化农户的主体地位,强化合作社农户在管理、决策等方面的参与权,从以股权分配主导合作社发展的公司治理模式,转向以农户参与协商为主要决策方式。[8]其次,提升农户的责任意识,逐步降低合作社发展中对外部扶持的依赖,增强内生动力与发展后劲,并落实好“民管、民办、民受益”原则,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企业+标准+农户”模式中的坚实环节。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