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请示”怎能用“意见”
2015-06-02姜英伟
姜英伟
答复“请示”的文种常见有二:“批复”“函”。实际工作中还有用“意见”“答复”“请示”的现象。那么,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能用“意见”吗?
【例文】
××××关于××职业技术学院××校区
运动场建设项目的意见
××职业技术学院:
报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启动××校区运动场建设的请示》收悉。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步加强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意见》,结合你院实际,经研究,提出如以下意见:
一、你院提出,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办学条件,申请启动××校区运动场项目,并申请财政安排建设资金×元。经研究,省教育厅原则同意你院启动××校区运动场项目建设。请做实做细建设方案,按规定认真办理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
二、鉴于你院目前的财务状况,运动场总投资×元偏高,请你院认真梳理建设方案,建议采用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的思路,合理安排建设内容和建设步骤,避免增加学校财务负担,影响学校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建设资金未落实前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省教育厅
××××年×月×日
【评析】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此解释有三个关键词,即“重要问题”“见解”“处理办法”。“重要问题”在程度上小于“重大问题”,大于“周知事项”。也就是说,“意见”所承载的内容应在“重要”范畴内,如果涉及重大问题或者需要周知的事项,则应由其他文种承载。“见解”是指对事物的认识和看法,也就是说,“意见”中应扼要阐述发文机关对所述问题的认识。“处理办法”是指处理事情或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就是说,“意见”中应明确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操作方法等。例文中所涉及的××校区运动场建设项目,依据××省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属于重要问题范畴,正文中也提出了处理办法,表面看来,此例文选用“意见”文种并无不妥。
2.从行文方向看,例文属于下行“意见”。下行“意见”所阐述的问题应该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所提出的办法应该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但是例文所阐述的问题和提出的办法仅限于一个主体(××职业技术学院),并不具有普遍性和普适性,以“意见”行文实在是“大材小用”。
3.《条例》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的发文目的是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怎么做、批准做什么,这就意味着,在上级机关未作出指示或批准前,下级机关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图操作。所以,正确的流程是:问题—请示—批复—操作。根据《条例》的规定,具有答复功能的文件只有“批复”和“函”,它们才是答复“请示”的主角,而“意见”并不具有这样的功能。如果请示事项得到批准,下级机关在操作过程中遇到了新的重要问题或情况,且较为普遍,上级机关觉得确有必要提出普适性的见解和处理办法,此时可用“意见”行文,其流程是:批复—操作—问题—意见(注:亦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通知”文种)。既然流程上有先后,《条例》中也明确“意见”不具备答复功能,就没有必要再给“意见”平添职责。
4.例文中的发文机关“××省教育厅”与主送机关“××职业技术学院”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所以应按照公文处理惯例,要么以省教育厅的名义用“批复”答复,要么以省教育厅办公室的名义用“函”答复,正文中一并提出工作要求,而非意见。所以例文的标题可以修改为《××省教育厅关于××职业技术学院××校区运动场建设项目的批复》或《××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职业技术学院××校区运动场建设项目的复函》等。
5.正文的第二自然段应开宗明义,不必将请示内容比如项目背景、资金情况等再转述一遍。第三自然段应该用确定性的而非建议式的表述。此外,本段包含两层意思,应拆分开来。
【修改稿】
××省教育厅关于××职业技术学院××校区运动场建设项目的批复
××职业技术学院:
你院关于××校区运动场建设项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院启动该建设项目。请做实做细建设方案,按规定认真办理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
二、根据你院财务状况,该建设项目总投资偏高。请认真梳理建设方案,可采用一次规划设计,分期投入建设的思路,合理安排建设内容和建设步骤,以避免增加学校财务负担,影响学校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三、建设资金未落实前,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省教育厅
××××年×月×日
(摘自《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