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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与卢梭私有财产观的比较

2015-06-01庞婷

学理论·下 2015年4期
关键词:卢梭洛克

庞婷

摘 要:在政治学的历史沿革中,财产权一直是一个人们密切关注并加以研究的话题。试对洛克《政府论》(下篇)中第五章“论财产”以及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第九章“论财产权”进行比对分析,并通过对二者关于财产权的主要观点进行提炼,找出不同点,进一步探讨二者的论点对历史及现今私有财产观方面的启示。

关键词:私有财产观;洛克;卢梭;自然权利;不平等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2-0019-02

洛克的主要政治思想是站在为议会制资产阶级辩护一方的,主要以抨击当时站在国王一边对“君权神授论”进行维护的菲尔麦爵士的谬论为出发点,完成了《政府论》的写作。而卢梭是对当时法国封建专制社会下产生的一系列由财产不均而导致的不平等现象出现的状况提出强烈抨击,由此也构建了自己关于财产权的理论体系。就二者在财产权的观点方面进行比较,并最终结合马克思主义的私有财产观给我国现下财产权存在的问题指明方向。

一、洛克关于财产权的观点

在《政府论》(下篇)第二章《论自然状态》中,洛克就提出“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1]3。洛克将财产权作为人所获得的自然权利中的一种,将其置于人类自然状态中一种无可厚非的地位,正如之后又说到“人们既然都是平等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4。

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对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关于财产权理论的反驳中就指出,上帝从未给过亚当或诺亚对世界的私人支配权,而只是拥有对天上的飞禽土地上的动物的使用权,而这些,是世界上全体人类共有的。因此在(下篇)第五章中,洛克已经可以把世界最初为人类共有当作前提来使用了。基于这个前提可见,洛克的财产权概念更多的是指私有财产权。在还没有产生财产权的现象和概念时,当人们对于世界上的一切物品拥有共有权利时,洛克所要研究和解决的正是财产权如何确立的问题。

根据《政府论》(下篇)中的内容,可以将他对财产权的论述分为以下六个层次。

1.最初,自然界的所有物品都归人类共有

“不论我们就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土地上的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产生的,就都归人类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1]17-18

2.将全体共有的东西归属自己,无须得到所有人的同意

“如果规定任何人在把共有的东西的任何部分拨归私用的时候,必须得到每一个共有人的明确同意,那么孩子和仆人们就不能割取他们的父亲或主人为他们共同准备而没有指定各人应得部分的肉。”[1]19

3.个人通过掺杂劳动将共有物变为私人财产

洛克的观点即人类最初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中的,因此每个人对于其自身是享有一种支配权的,而其他任何人都不可随意侵害个人的人身权利。“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18

4.个人通过劳动将共有物变为私有财产是有条件的

洛克虽认为人们可以通过加进自己的劳动将共有物变为私有,但却承认这一行为的实施是有条件的。首先,他认为人们之所以可以通过劳动进行索取是因为“还剩有足够多的同样好的土地”,不会因为个别人的索取而影响到别人的占有。其次,上帝给我们对财产的拥有是有限度的,上帝创造的东西不是供人们糟蹋和破坏的,即仅供我们享用为度。

5.私人财产不仅不会减少共同拥有反而会增加社会积累

“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用,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因为一英亩被圈用和耕种的土地所生产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比一英亩同样肥沃而共有人任其荒芜不治的土地要多收获十倍。”[1]24洛克在这里论证的实际上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合理性,因为只有资本主义才是买卖劳动的典型社会。

6.为了不致使浪费,货币应运而生

关于上帝赐予我们的物品,我们将共有物品变为私有财产的限度是以不浪费为前提。也就是判定一个人是否拥有了超过自己本身应该有的财产范围,不是看他拥有物品的多少,而是究竟有多少东西没有使用就在他手中浪费掉。“货币的使用就是这样流行起来的——这是一种人们可以保存而不至于损坏的能耐久的东西,他们基于相互同意,用它来交换真正有用但易于败坏的生活必需品。”[1]30

二、卢梭关于财产权的观点

卢梭认为,财产所有权指的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所有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他人的财产权予以侵害、破坏或者非法占有,这实际上是在从人对物的关系方面影射人对人的社会关系。人们起初并没有“你的”“我的”这些私有概念,也就是说人们在一开始是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不存在财产所有权关系的。即便在后来由于劳动的出现而使人们拥有了原本共有的东西,那也只能是对共有物的一种占有,而不能说是人们因此获得了财产权。

卢梭不认为财产所有权同生命和自由一样是天然禀赋的,他认为所有权是通过与人们订立契约而建立起来的。在《社会契约论》中,他这样说:“集体的每个成员,在形成集体的那一瞬间,便把当时实际情况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它的全部力量,而他所享有的财富也构成其中的一部分——献给了集体。”[2]

在《社会契约论》第九章中卢梭提出,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就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需的数量;第三,人们只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2]。在这里,我们可以说,卢梭所提到的“缺乏法理根据”所指正是自然状态下。

卢梭事实上也承认人们通过劳动去获得财产权,但如果想让这一种权利落到实处,就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力量加以确立和凝固。个人占有的东西只是一种个人对物单纯的占有,这其中并没有法的约束和确立,只有当社会对这种占有予以认可,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个人对物的占有和法律上的占有才能达到统一并且形成完整的财产所有权。

三、洛克、卢梭在财产权观点上的差异

1.财产起源问题上的差异

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下人类从出生便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因此任何人不能随意侵害他人的权利,即便是进入政治社会也是如此,政治社会本就是因为要保护人们的财产权应运而生的,因此更应该合法合理化地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如果政治社会不能保护人们的权利,则没有继续存在的理由。

与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财产权”内容相比,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只表明了对财产的事实占有而没有论证其所有权的合理性。卢梭认为,劳动只能产生财产的占有权,要想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必须通过社会契约进行。于是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为了权衡得失时不致发生错误我们必须很好地区别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自由,与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并区别仅仅是由于强力的结果或者是最先占有权而形成的享有权,与只能是根据正式的权利而奠基的所有权。”[2]卢梭否认财产权同生命和自由权一样是人类天然的禀赋,他认为财产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类劳动的产物,是与人本身相分离的,与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2.平等问题上的差异

洛克提出人类因为掺入自己的劳动而获得了对原本共有的东西的财产权,并提出只要是人类劳动获得的东西并且没有浪费那么自身对物的财产权便是毋庸置疑的。他认为不平等的财产权能激励人们的劳动,由此可以增加人类的共同积累,促进人类财富总量的增长。富有的人理所应当是勤劳的人,而贫穷的人必然是没有付出劳动才导致自己的贫穷,因此贫富是由个人的勤劳与否决定的,也就是说洛克认同不平等的财产权起源于不平等的劳动。这里他明显忽略了没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一直接导致贫富悬殊的重要因素。同时洛克也没有明确,既然人们通过劳动获得的东西是属于自己的,那么最初始的物品的所有权究竟归谁所有。

在货币的问题上,洛克认为货币存在的基础是基于人们的认可和同意,那么人们实际上也就同意了货币必然会导致的财产占有等不平等的后果。而根据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说,金银充当货币是由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不是基于人们的默许而产生的。

卢梭与洛克不同,并不是一味地肯定财产的重要性,而是深刻地提出了财产的私人占有产生的不平等现象。如果说洛克是以人的自由才获得了财产权,那么卢梭就是把财产的私人占有与平等和自由的关系进行综合论述,进一步做出了否定性的论断。

卢梭认为只有生命和自由是绝不能让与他人的,而财产,也就是物,是身外的。所有权不过是一种人和人之间的协议与契约,因此财产权和生命权、自由权是不可以相提并论的。在自然状态下,人和人之间是友善的,一旦掺杂进了物质的东西,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变得物质化,也就是说私有制的出现开启了人类堕落化的模式,人权关系向物权关系转化。当洛克看到了财产的威力时,卢梭却在其中发现了潜在的危险与危机。

在平等问题上,卢梭认为不仅应该保证政治方面的平等,同时更应该保证人们在经济权利上的平等,应该没有一个人富到可以去买卖他人,也没有一个人穷到去出卖自己的身体。卢梭认为理想社会应当使贫富差距尽量缩小,贫穷和富有任何一方独大都会导致不平等现象的加剧,最终的现象将会是社会动荡。可见与洛克把人权和财产权统一的思路相反,卢梭更注重分析二者的对立面。

四、通过对比二者观点并结合马克思的私有财产观得出启示

洛克之前的政治家哲人们从没有像他一样将财产权作为一种天赋权利,更没有把国家政权的建立与保护这种天赋权利相结合起来,因此洛克的这一理论提出开创了自由主义的先河,他提出财产权是人类不可被剥夺的自然权利,并提出进入政治社会后更要保护财产权的存在,以此达到限制政府权力的作用,从实践上保护公民自由。

卢梭关于财产权的观点更加偏向于私有制的出现与平等的丧失,因此卢梭关于财产权的观点更富于民主色彩和平等精神,我们意识到财产权不仅需要进行维护,有时还要进行限制。人的本性是向善的,这点与马克思的私有财产观是相同的,起初并没有私有财产的观念,而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由于异化的劳动产生的。随着私有财产的逐渐出现,人们越来越关注个人财富的问题,因为拥有财富不仅可以使生活富足,同时还能使人们获得社会地位,甚至得到人们的尊重,但是随着不断地追求财产权,人们渐渐地丧失了从前的良知和美德,只知道追名逐利,在国与国之间甚至发动战争,致使人性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的阶段,拜金主义不断滋生,我们不得不重视由财产权的争夺而产生的种种问题,在欲望的驱使下,市场原则不断被打破,社会公德被践踏,从而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不能任其发展,但如何控制并且消灭这一现象,马克思提出,实现共产主义,私有财产是一定要消亡的,但这要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前提下完成,而不是用政治手段或其他人为的手段去消灭私有财产,我国的历史实践已充分证明,这样的方式是行不通的。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必须确立并保护私有财产观念。改革开放以来,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方面,我国法律也进一步完善,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对私有财产权的重视,已经把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的保护放到了同等重要的位置,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洛克的国家应作为公民私有财产保护者的观念的反映。

在财产权愈发重要的今天,我们不仅要注重人们正常的社会价值观念的构建,更要强调有效抵制金钱利益的诱惑,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有力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英]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24-26.

[3]陈留彪.洛克财产权理论的内在逻辑[J].经济研究导刊,2011.

[4]汤伟.洛克财产权的起源、意义及评判[J].兰州学刊,2006.

[5]郭广.卢梭财产观的哲学透视及其现实启示[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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