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私有化及其实效——以安徽省太和县为例
2015-06-01窦祥铭
窦祥铭
(安徽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就已经提出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也就是向旧的土地制度和产权结构提出挑战[1]。1947年6月,根据中央《五四指示》精神,太和县进行了局部急性土改,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及支援解放战争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稳定新生的国家政权,同时恢复遭受战争重创的经济,在国家的主导下开始在全国推行在老解放区已基本完成的土地改革,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以争取最大多数人对新生的国家政权的支持并稳定国民经济。就太和县而言,土地问题则显得更为重要、更加突出,因为这里既是重要的粮食基地,又是多灾多难的贫困地区。1951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太和县开展了全面土改,消灭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农民个人土地所有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由此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一中国历史上历代农民革命所孜孜以求的理想模式。
1 土地改革实施的过程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反奸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指示肯定了广大农民从地主手中夺回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要求,决定将抗日战争时期制订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的政策。1947年5月,豫皖苏区党委按照《五四指示》精神,积极部署土地改革,号召“直接实行耕者有其田,发动农民用‘斗争’、‘倒地’、‘献地’三种方式,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2]。根据豫皖苏区党委关于土地改革的一系列部署,二地委提出了“前方打老蒋,后方挖蒋根”,“土地还了家,合理又合法”等口号,积极推动各县土地改革工作。6月,太和县委、县政府根据上级党委部署,依托洪山区委,开始了土地改革试点工作[3],先在洪山区的魏寨村,而后在该区的桑营、魏楼、宋寨、刘楼等村,依次进行了土改试验和示范。具体做法是,先在群众中进行土地改革的宣传动员,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土地改革的重要意义,而后培养、训练土改骨干。在作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发动贫苦农民诉苦、对地主开展说理斗争、清算负担,而后即将地主所有的五大财产(土地、牲畜、农具、粮食、房屋)一律平均分给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为照顾地主生活,在分配时适当予留一部分。由于一般的地主和富农,因在生活上得到了适当照顾,情绪也较为稳定,并未出现逃亡现象。7月以后,由于受华北急性土改的影响,太和县土地改革工作也转为急性土改,全面开花。特别是解放军大部队来到以后,每到一处,实行“走马点灯、开仓济贫”的办法,立即召开群众大会,把地主家的粮食、牲畜、农具等全集中在大会会场上,当即分给贫苦农民。由于未做好必要的调查和准备,以致在分配时,曾出现一些乱抢和乱拿的现象[4]。通过土地改革获得土地、牲畜、农具之后的广大农民,情绪十分高涨,为保卫自己的利益,不少青壮年纷纷要求参军。仅刘胡同一个村,就有20人参军,截止到9月中上旬,县大队已扩大到500多人,各区大队也都扩大到100多人,茨河大队虽然成立月余,就发展到500多人,有力地巩固了解放区[5]。
但是,这时的土地改革也产生了一定的副作用。由于当时的政权不稳,许多基层群众害怕“变天”,有的群众白天分到东西,夜里又给地主送回去。特别是后期的急性土改,使土地改革运动一度发生“左”的偏向,一些地主望风而逃,他们互相串联、勾结,组织联防,与政府为敌,一遇我力量转移,便乘虚而入,镇压惨杀基层群众。1947年太和县委、县政府向西北转移时,一些地主武装卷土重来,对土改积极分子进行疯狂报复,就是惨痛的教训[6]。这些“左”的错误的产生,既有党的相关政策不完善的因素,也有深层的社会历史原因。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民平均主义思想,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异常艰苦的战争环境里,一旦土改运动把广大农民动员起来,这种平均主义的要求和过“左”的行动会很容易形成一股强大的冲击力,影响党的土改政策的正确执行。当时由于许多干部还缺少进行大规模土改的实践经验,也是造成“左”的错误的一个难以避免的原因[7]。1947年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解放区在动荡地区尽可能保持原有秩序,避免不必要的牺牲的工作指示,太和县的土地改革工作暂行停止。届时,全县共3个区,44个乡进行了土地改革[8]。
随着解放战争的逐步推进,国内形势大变,人民解放军已由战略防御转入战略进攻,为战胜蒋介石集团必须继续解决土地问题,中央决定继续深入推进土地改革。1947年7月17日至9月13日,中共中央在晋察冀解放区的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了四项议题:一是关于民主、整党问题;二是关于平分土地问题;三是关于农业生产问题;四是关于负担问题[9]。最后,于1947年9月13日通过了新的土地改革文件——《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共中央于10月10日批准了这个文件并公布实施,这是抗日战争胜利后第一个公开宣布的土地改革纲领性文件。《土地法大纲》是一个彻底的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它的基本精神是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土地法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掀起了空前的土地改革高潮,各地区的中央局都召开了有关土地改革的会议,大力贯彻党的土地政策,总的路线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10]。
1948年2月,豫皖苏区党委为了在新解放区开展土地改革工作,在界首召开了全区土地改革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主要是豫皖苏解放区及所属各地区党政军负责同志,豫皖苏二地委及所属各县、市负责干部。华野总部副参谋长刘瑞龙同志传达了1947年7月至9月中共中央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的土地工作会议精神和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二地委书记李中一同志就二地委土改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作了发言。会议明确指出,地主阶级的土地、牲畜、农具等,要全部平均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务使所有地主阶级必须在经济上缴械,在政治上投降,直到他认罪了以后,才分给他一定数量的土地。对中农(包括富农),则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等办法,加以必要的调整和平衡。太和县委根据区党委的统一部署,在“三查”(查阶级,查立场,查作风)、“三整”(整顿思想,整顿组织,整顿纪律)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土改工作,率领全县人民开展大生产运动。解放战争时期太和县的局部土改,是太和县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伟大斗争,经过土地改革,亿万农民保家保田,踊跃参军支前。早在淮海战役打响前,太和县委、县政府即根据豫皖苏中原分局《关于加强各级战勤组织机构的决定》,成立了支前指挥部,由县长吕超任指挥、县委书记伊萍任政委,下设民运股、秘书股、供应股,负责淮海战役的支前工作。淮海战役打响后,太和县委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党动员,全民动员,全力以赴做好支持前线工作》的指示,在县委所在地双浮召开了由1000多干部、群众参加的支前紧急动员大会。会后,群情激动,人们纷纷踊跃报名参军支前,出现了父为儿报名,妻为夫报名的动人情景。仅沙茨区就组织担架196副,全县共组织担架3150副(每副担架6人),各种运输车辆 (主要是太平车和独轮车)1840辆,参加运输人员和担架队员共7万多人。太和人民为淮海战役的胜利,不但支持了担架,还征集和募捐了大量的物资支持前线。太和县委提出“全县人民要把好粮、好草支援淮海前线,一个钱的东西花一百个钱也要完成任务”的口号,发动全县募集物资,送往前线。全县一千多运输车辆先后共送面粉300多万斤,土布20余万尺,军鞋11万双,还有大量的柴草等。这种巨大的人力、物力的支持,对于加速淮海战役的胜利,消灭敌人的主力于江北,起了巨大的作用[6]。对于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的功绩,毛泽东曾指出,“正是因为彻底的土地改革充分调动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群众的革命和生产积极性,所以它成为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取得胜利的最基本条件”[11]。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大约有2.7亿农业人口地区(不包括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进行了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冬到1950年春,首先在解放时间较早和条件较成熟的华北部分地区和河南的一半地区,即大约有2600万农业人口地区进行了土地改革。这一阶段的土改沿用《中国土地法大纲》的规定并加以调整的要求进行的。第二阶段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公布后进行的。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和颁布了由刘少奇主持制定、经党的七届三中全会讨论后提交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总结了党过去领导土地改革的经验与教训,又适应了建国后新形势确定了新政策,成为指导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12]。《土地改革法》与1947年的《土地法大纲》相比较,在若干政策上有了比较大的改变,对可以没收地主财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没收地主一切财产,改为只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等五大财产,避免了以往土改时“打浮财”的做法;同时,规定严格保护中农的土地和财产,改变了以往土改时中农的土地也没收平分的做法;该法还提出了保护富农土地的政策,规定不仅富农所有的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得以保护,而且对富农的其它财产也不得侵犯,对富农出租的小量土地,原则上也保留不动,改变了以往消灭富农的做法;该法还规定,在土改完成以后,给受地农民的土地颁发土地证,以法律形式确认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且,该法还规定了用“自报公议”划分阶级的方法,避免了以往乱划、错划阶级成分的不当做法。可以看出,《土地改革法》在阶级斗争上,表达了中央较为谨慎的态度;在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上,表现出彻底贯彻“耕者有其田”土地制度的决心;在土地分配上,改变了《土地法大纲》彻底平分的做法,而是“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保护了中农的利益;在经济成分上,保存了富农经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13]。
195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太和县全面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当时全县设13个区,174个乡,其中已进行土改的有3个区,44个乡,未进行土改有10个区,130个乡,人口639245人,耕地1708885亩。8月中旬,太和县委先在杨油坊、刘楼、李湖、中心等4个乡进行土改典型试验,至9月2日结束,积累了经验,培训了干部。9月21日,县委又举办500人参加的土改训练班,为全面开展土改认真作了组织准备。太和县全面土改运动分两批进行,第一批开展40个乡,投入工作队809人,其中区干40人,乡干148人,工作队员527人,南京大学师生94人。10月20日开始,至12月3日结束。紧接着把下余的86个乡村作为第二批,至1952年2月上旬基本完成没收土地和其他财产的分配工作[14]。这次土改工作,主要分四步进行:一是宣传动员,整顿农会组织;二是划分阶级,对罪大恶极或持顽抗态度的地主分子进行说理斗争;三是没收分配,以乡为单位,组织没收、征收委员会,分点(多以行政村为点)设立算账、登记、没收、运输、保管、检查等组,进行全面没收。分配也是以乡为单位,统一分配到点,再由点分配到户;四是总结检查,评功表模,巩固组织,处理不法地主,修订爱国条约,掀起生产高潮[8]。1952年,在全面完成的基础上,又立即进行土整复查,对错划的地主、富农予以改正成分,对漏划的地主、富农予以补划。同时,区乡分别成立土地丈量颁证委员会,村建立小组,组织力量对土地逐快插签丈量,逐户颁发土地证书和处理其它遗留问题,至5月下旬历时10个月零五天,全县15个区174个乡全部完成土改任务[15]。
2 土地改革阶段农村土地产权安排的私有化
经过土改,太和县的土地占有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全县共没收、征收土地576616亩,分给无地或少地的贫雇农所有。各阶层土地占有量,大致平衡,其中:贫雇农118112户,516235人,土改后占有土地1491006亩,人均2.89亩,较土改前人均增加0.76亩,增幅35.68%;中农60009户,249928人,土改后占有土地1022869亩,人均4.09亩,较土改前人均增加0.03亩,增幅0.74%;富农3848户,21168人,土改后占有土地94782亩,人均4.48亩,较土改前人均减少0.55亩,减幅10.93%;地主9474户,56167人,土改后占有土地145779亩,人均2.60亩,较土改前人均减少6.5亩,减幅71.42%;小土地出租者①1975户,5860人,土改后占有土地24590亩,人均4.20亩;其它成分277户,1169人,土改后占地4140亩,人均3.54亩。共留公地34666亩,占全县土地总数2743166亩的1.23%,下余98.77%属个体所有(见表1)。在土地改革中,地主失去了绝大部分的土地,富农、中农的土地变化不大,获益最多的是贫雇农。土地改革建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
表1 太和县土改前后各阶层占有土地情况表
旧中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一种 “封建式”的土地产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首先打破了旧中国土地地主占有、佃农经营、辅之以自耕农经营的私有制形态,通过土地改革赋予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在制度经济学派的分析框架中,土地改革属于土地制度的创新或变迁,这一制度变迁是一种“强制性的财产制度变迁”[16],是依靠政治权力和暴力威慑作用而导致的土地产权结构的变化。正如诺斯提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力,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17]。但如果从建立以土地私有为基础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和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开始的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性状来看,土地改革所建立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这一制度安排则呈现出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18]。土地改革以乡村为单位,以无偿分配土地的方式,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一律平分,在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距离上远近搭配,使所有农业人口获得相对均等的土地[19],农民除了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外,不再受任何“地租”的剥削。太和县土改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农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土地的自主经营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高度统一于农民;土地产权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流动,允许买卖、出租、典当、赠与等交易行为;国家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征收契税等对土地进行管理。有学者即认为:“土地改革形成的产权制度无疑是一种土地的农民私有制”[20]。 土地改革的意义不仅在于通过没收地主土地以均分方式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更在于地主变成了自耕农,从而实际上使农村成了清一色的自耕农,变成了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这就使土地产权完全归于自耕农,地主失去重获地权(地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占有、使用和处理土地的权利)的可能,在经济上实际被消灭了,从而使历史上循环不已的竞争性产权不复存在,而代之以自耕农对地主地权的替代关系”[21]。经过土改,一类乡封建地主势力已彻底消灭了,群众已充分发动起来,政治上能当家作主,贫雇农领导核心已树立起来。在经济上,没收地主土地及五大财产已合理地分配给贫雇农,农民内部团结,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二类乡地主阶级已基本消灭了,群众基本发动起来,在政治上农民也能当家作主……经济上消灭地主也为较彻底,遗留问题不多;三类乡地主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也基本被打垮,群众也大部发动起来[22]。
3 土地改革阶段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实效
经过土地改革,全县共没收、征收土地576616亩,没收房屋56753间,耕畜11533头,农具27029件,粮食723多万公斤,全部分给贫雇农,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8]。土地改革完成之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都统一归于农民,形成四权统一于一体的“单一土地产权结构”。这一产权结构所形成的产权边界清晰,使农民获得了比较完整的排他性土地产权。土地产权的取得,尤其是其中收益权的独享,极大地激发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土地资产的产出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因而取得了较好的产权效率[23]。正如马克思分析指出的那样,“劳动者对他们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诚然,这种生产方式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它从属关系中也是存在的。但是,只是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它才得以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24]。 因此,太和县土地所有权固定后,大大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农业生产迅速恢复与发展,如1950年粮食平均亩产34.5公斤,完成土改后,1953年亩产达80公斤,增产45.5公斤,净增132%;牲畜存栏1950年93141头,1953年发展到122297头,增加29156头,净增31.3%。在关集区出现了胡培清小麦亩产600斤的高产典型(全国三等农业模范)。这些都标志着农业发展的第一个“划时代”[25]。以谷茨区宋集乡为例,土地改革以后全乡生产情绪大为提高,已组织了106个互助组,妇女也积极参加了锄麦,1952年4月20号一天,445人共锄麦564亩,同时一天拉粪639车,并且村、组、户均有了生产计划[26]。农民在经济上翻身的同时,在政治上也获得了解放,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政府得到了翻身农民的信任和拥护,为新政权的巩固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开展的抗美援朝等运动都得到了受益于土地改革的广大农民的支持。1950年,县内开展抗美援朝运动,广大青年纷纷申请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老人送儿孙、妻子送丈夫的感人事迹屡见不鲜。1951年5月,抗美援朝运动形成高潮,全县共参军2100人,超额完成任务80人[8]。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改运动本身就是一种以国家权力来确定土地产权分配的运动,是制度经济学意义上的“强制性财产制度变迁”。尤其土改以土地等财产的多寡来判断个体与国家权力的距离及其社会地位,充满了国家权力主导绝对平均主义的政治色彩。尽管从表面上看,土地改革前是土地私有,土地改革后仍然是土地私有,从产权制度上来说并没有多少变化,但是后一种私有,是建立在靠政府来否定部分人(地主和部分富农)私有基础之上的[27]。换言之,土地改革以后的私有制,已经融入了国家的权力,尤其是土地改革说明:土地和财富增加反而会导致其所有权的丧失,也就是说,国家法律将不会最终承认和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
土地改革以后,得到土地的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劳动光荣”成为最时尚的口号,广大贫雇农由分到了土地、农具、耕畜等,有相当一部分迅速上升为中农,农村出现“中农化”的趋向。根据《中共太和县委关于魏庄乡目前农村阶级变化及农业合作化全面规划的调查报告》:由于实行土地改革,广大群众分得了土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和治淮等。因之几年来,该乡经济发展较正常,中农化程度也较快。据调查统计:全乡土改时共有贫农512户,占总农户的64.9%;中农218户,占总户的26.7%;富农14户,占总户的1.9%;地主38户,占总户的5.6%;小土地出租者7户,占总户的0.9%。而土地改革后的变化情况是:贫农214户,占全乡总户数的27.2%;新中农298户,占总户数的37.5%;老中农216户,占总农户数的27.4%;富农16户,占总户数的2.1%;小土地出租者7户,占总户数的0.9%。中农化程度较快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贫雇农在土地改革中分得了土地、牲口、农具等生产资料,劳力得到了解放。如赵大庄赵俊领,土改前8口人,2.6亩地,常年有人逃荒要饭,土改时分14.4亩地、1头牲口及4件农具,生产、生活遂逐渐上升,现已成为够吃够用的新中农[28]。但也有部分农民因天灾人祸、不善经营等种种原因,生活贫困,不得不卖出分到手不太久的土地,再次沦为赤贫。初步统计,自1952年至1955年底,全县土地买卖、典当共19821宗,面积35448.64亩。以1953年第二季度为例,全县买卖、典当土地共109起(其中买卖81起,典当28起),面积117.31亩,其中6月份一个月内就买卖土地72起,典当21起,合计面积100.894亩。土地改革后,太和县民间土地交易总势趋于频繁(见表2)。有的学者认为,正是因为土地改革没能防止两极分化,使得中国才不得不迅速向集体化过渡[29]。
表2 太和县1952—1955年土地买卖、典当情况表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太和县土地改革确立的农民土地所有制,是党和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产权制度变迁,真正实现了农民长久以来“耕者有其田”的理想,最大限度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这一变迁的出发点并非对已有产权的保护,而是对既存产权的重新安排和调整,本质也是融入国家权力的经济机会的一种重新配置。如此的产权变迁方式一般不大容易发生,也不应经常发生,往往只有在国家重建或政权更迭时发生。而如果经常发生这样的制度变迁,就难以给产权所有者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也就不能有效实现产权的积累和激励功能。然而,以土地农民私有为特征的单一的土地产权结构并不是我党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进的目标模式。事实上,这种私有产权结构根本不在我国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所界定的制度选择集合内,加之落后、分散的小农经济所固有的排斥生产力发展的缺陷及贫富两极分化同公平原则的背离等,都决定了这种产权结构在我国当时条件下的命运只能是短暂的[30]。但这一时期太和县农村土地私有制的成功运作与实践也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土地私有化本身与社会制度、社会形态和意识形态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在设计合理的情况下,它与社会主义制度和公有制是可以兼容并存的。回顾历史我们能清晰地看到,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正是由农民家庭经营创造了农耕文明的辉煌历史,两千多年来,农民不断发动起义以求得土地,这不仅反映了农民作为农业生产者最朴实的愿望,也反映了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很多人都没有充分注意到这一特点。历史实践证明,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土地改革以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这一政策或目标是正确的。而至于未来如何发展,如何实现现代化?如何在更远的将来实现土地国有化?这些都有待于将来的实践与创造。
注释:
①占有少量土地,因缺乏劳力(如鳏寡孤独、自由职业者)而佃人耕种,称为“小土地出租者”,不作地主、富农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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