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山东船只的监管与检查
2015-05-31
本刊记者 曹 凛
清代中前期,清廷在山东临清和沿海的17个县设立关口,根据民船的梁头尺寸,收取船税;对于漕船和战船的监查,山东也有一套严格的管理机制和组织程序。
沿海民船的检查与管理
山东临清,位于漳卫河与古运河交汇处,京杭大运河从此经过,是山东西进、晋冀东出的一个重要门户。临清的砖板闸,是南北大运河通过临清的一个调节河水流量大小的一个重要闸口,设有专业的船只检查和收税部门。商货船和漕船经过砖板闸,都要进行船只检查,“短载”商货船还要进行检丈,按“船头丈尺”收取船料银两。《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三十六《工部·都水清吏司·关税》:“山东临清关砖板闸税四千五百七十二两有奇,货船过关,止收船料,不征货税,自北往南者,名为盐货,每船纳纸价银六钱;自南往北者,名为短载,按船头丈尺,每尺征银一钱七分,船抵临清,先赴大关纳税,然后抵闸, 漕船经过随行不得越漕启版。”量“短载”的“船头丈尺”时,按照梁头则例“量船之广狭,以定税之多寡,名曰梁头”(《清代档案抄本·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十二月监察御史吴震方题本》)。
临清大运河有两个收税检查关卡:一归户部的巡抚衙门,一归工部的河道衙门管理。砖板闸的关卡先是归于工部,乾隆时期交户部管理。藏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图书馆的《清代档案抄本·乾隆四年五月初四日来保等题本》记载:雍正以前“临清州有二关,一为户部关,系巡抚衙门管理收税,解交户部;一为工部关,系管河道衙门管理收税,由河道奏销,解交工部。二关以户部为大关,其工部一关则系砖板闸,(处理)短载、纸价税务。”到乾隆时期,砖板闸归户部管理。1736年“砖板闸税务归并临清大关管理”(内务府藏抄本的《乾隆工部则例·营缮清吏司·抽分》)。
临清两税关征收船税的船只,多为运输粟米的商货船。税关收取这些船只的船料税时,要量取船只宽阔,按照梁头丈尺,以及船上货物的分类及数量,换算成船税。雍正六年(1728年),山东布政使岳浚奏报:“惟有粮食一项,两河商贩最多,向来止照梁头丈尺纳钞。请照浒墅关之例,一体签量计石征收”(《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1辑P650)。而《浒墅关志》卷五《货物则例》记载清浒墅关船税的征收法例是“以量船之宽阔,所载货物分平、加平、补、加补,四项征收钱粮。”
清代临清大运河(部分)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乾隆七年九月初一日山东巡抚奏折》记载:除临清税关,清朝中前期清廷在山东沿海各县船税关口还有17处(此为康熙中叶海禁解除后的统计),如1722年山东的“胶州、莱阳、昌邑、利津、日照、蓬莱等六处船货稍多,委员监收”。《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1辑《江南松江提督总兵官柏之蕃雍正六年十二月初五日折》:“雍正年间,福建同安、浙江鄞县都有商船‘领有本县照票,常往胶州贸易’”。清朝南北方之间贸易的沙船多为小者千余石、大者二三千石的大货船。还比如莱阳县的羊郡岛和蠡岛码头“帆船云集,商贾往来苏浙、朝鲜、津沽”(《莱阳县志》卷二《商业》)。松浦章编撰的《江南商话》记载江南崇明县郁家船行有商船11艘,常年往来“山东生利”。来往威海口的上海沙船“每船运万斤以上”(清《郭嵩焘日记》第一卷P257)。
清代山东渔业发达。如山东莱阳县“四民之外渔为最”(康熙《莱阳县志》卷三《民业》)。青州府“盐灶鱼网之利,实一方居民之所仰给”(嘉庆《寿光县志》卷三《河泊》)。清朝山东渔船的监管和检查,由当地州府衙门负责,依据1703年康熙颁布的针对全国渔船的建造申报条件和检查措施执行:
“四十二年覆准,海洋渔船,只许单桅,梁头不得过一丈,未造船时,先具呈州县,询供确实,取具澳甲、户族、里长、邻佑当堂画押保结,方许成造。造定之日,报县亲验明白,印烙字号姓名,……取具澳甲长、船户保结,然后给照。其照……便汛口地方查验。”而全国的商贾船只和福建渔船可以有双桅。这一规定直到嘉庆年间还在执行(《大清五朝会典·雍正会典》卷一百三十九《兵部职方司·海禁》)。
光绪《日照县志》卷三《食货志》记载:日照渔船“赉关票由单,装柴米网盐,刺船入海。”这种入深海的渔船又称放洋船,山东放洋船上的水手和渔夫一般为四十人左右。山东渔船的渔网有其特别的规制,一般也要经县衙门的官员验查,才可使用。康熙《青州赴志》卷五《物产》:“海上渔户所用之网,……每网一贴,约长二丈五尺。数十家合伙,出网相连,而用网至百贴,则长二百丈”。
山东漕运
清朝中前期的各地漕船多由江苏清江、江宁、山东临清和福建、广东一带的官营船厂建造,其中河南、山东一带的漕船都在江南一带的清江、上海、松江和扬州等地的官营船厂建造,后因路途遥远,集中改在山东的临清船厂建造。临清船厂设在胡家湾。“徐州卫、河南后帮漕船,向亦在清江船厂成造,……寻(后来)改在山东临清设厂成造。……其济南前帮,则在江南夏成镇成造,嗣又改于临清胡家湾设厂”(《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食货三·漕运》(后简称《清史稿·漕运》))。
漕船建造后,要查验质量。《清史稿·漕运》记载清初制订的漕船质检九法:“船成查验之法九:一验木,二验板,三验底,四验 ,五验栈,六验钉,七验缝,八验舱,九验梢。山东各帮于额运漕船外,向设量存船三十。”
山东一些漕运船队往往预留30只新漕船,以备一些船只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能有新船及时顶替使用。据统计,乾隆五十年(1785年)的“各省漕船,原数(一共)万四百五十五号”。其中清代漕船的检查,开始由船政同知负责。“由船政同知督造”(《清史稿·漕运》),《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三十五《船政》:“(康熙)九年(1669年)议准设船政同知,专管修理粮船。”船政同知是主管漕船监造的官员,为漕运管理系统的副职,正五品,每省路设置一至二员。山东船政同知的下属是船政通判,“山东以武定(船政)同知,东昌清军(船政)同知,济南、兖州、泰安、曹州四(船政)通判。”山东的船政同知和通判负责查看船只出厂的质量 “九验”检查,清初全国的漕船式样统一,后来渐渐在此基础上,有了不同形制。通行在南北大运河的山东、直隶、河南和浙江一带的运粮船,有一种“两节头”的船型:船体为两部分的结构,中间由铁绞链连接,拐弯和调头时可拆卸铁链,方便船只转向。“两节头”漕船长约10.7丈,宽1.1丈,吃水约3尺。
清代漕运场面(部分)
后因船政同治检查不力,改由粮道部门派员负责船质监查,船政通判一职也撤销了。1724年,“嗣裁船政同知,统归粮道管理”(《清史稿·漕运》)。粮道部门的长官是督粮道,山东、河南、浙江、江西和两湖各设一人。全国的巡漕御史有4人,分驻济宁的一名山东巡漕御史也监管山东境内的漕船修造和“船成查验”工作。
船只出厂后的质量抽查,则多由漕运总督亲自负责。船只使用十年后,也由总漕亲自验查质量,可修补的,根据破陋情况“量给加修银,仍令再运”,实在无法航运的,拆除后,用船料继续建造新船。“十年限满,由总漕亲验,实系不堪出运,方得改造。有可加修再运者,量给加修银,仍令再运。按年计算,旧船可用,不验明驾运,督抚查实纠劾,司修造漕船各官,或诈朽坏,或修造未竣,诈称已完,或将朽坏船册报掩饰,或承造推诿,不依限竣工,或该管官督催不力,及朽坏船不估价申报,军降罚有差”(《清史稿·漕运》)。
乾隆八年(1743年),漕运总督顾琮上奏漕船变通事宜三点,其中第二、三点指出:已经使用十年且翻新一次或多此的漕船,经检查后,船体还算坚固的,可卖给当地百姓,所得银两用在新船建造上。二:“配造之船已出运多次,恒欠坚固,嗣后将配造接算原船,已满十年尚能出运者,准其将船在通售卖。”三:“满号之船,向俱分年抽造,其中坚固者,交总漕择令加修,出运一次,许其流通变卖。”乾隆“从之”(《清史稿·漕运》)。
清代的漕运总督工作繁忙,要负责许多具体的漕运事务,包括漕船的质量安全检查、运船修造、漕政事务的查核与管理等。如《清史稿·漕运》记载:漕运总督“掌佥选运弁、修造漕船、派拨全单、……查验回空、覆勘漂流、督催漕欠诸务,其直隶、山东、……七省文武官吏经理漕务者皆属焉。”许多漕运总督工作勤勉,如漕运总督郎廷因工作劳累53岁死于工作岗位上。康熙五十四年康熙圣谕曰:“郎廷极为总漕尽心抚恤,人皆感悦,年年漕船抵通独早,……由其实心亦办事区处得宜也……以前总漕未有能及郎廷极者,昨闻病故,甚为轸恤”(《清圣祖实录》卷三十九)。
康熙时期,国家对山东漕运非常重视。山东运河每年11月水浅,部分漕船无法航行,雍正亲自下旨,调微山等地的湖水往山东运河,1709年“山东运河,每年十一月朔煞坝挑浅。……微山等湖收蓄众泉,为(山)东省济运水椟,不许民间私截水源”。
1742年,乾隆拨款全国各地漕运机构包括山东等地,以应对检查船体、船用设备和修备船用器具的花费。乾隆七年“以各省截留漕船,……视程途远近,船粮多寡为衡。山东、河南每船给银五十两,……以充各军在次修船置备器具”(《清史稿·漕运》)。漕运属军务,每当漕船队运粮时,还有水师护航。国家设“漕运总督水师标营,分中营、左营、右营、城守四营,以中、左、右三营任护漕之责”(《清史稿》卷一百三十五《兵六·水师》(以下简称《清史稿·水师》))。
清中后期的1853年,太平天国占据清朝多个城市,运河漕运被迫终止,山东临清的漕运也遭受重创,漕船基本全部被焚毁。1855年黄河改道,山东段运河逐渐淤废,漕运改经海路。清末的1901年,全国停止运河漕运。
山东水师
据《清史稿·水师》记载:与直隶和福建两省相同,清代山东没有内河水师,只有以汉人为主的绿营外海水师。水师长官为水军都督、游击、守备、千总、把总、外委千总、外委把总等。山东水师1644年成立,驻扎在登州水城,有沙唬船和边江船13艘。1704年改20艘沙唬船为赶缯船,成为山东水师的主力战船,同时配备双篷 船、脚船(小船)等船型。后增驻胶州、宁海、莱州、旅顺口、成山、马头嘴等海岸。战斗船型仍以赶缯船和双篷 船为主。
山东的新战船从登州府和胶州府的船厂出来时,需经山东的战船承修官进行质量检查。承修官是雍正时期设立的新战船检查官。《清史稿·水师》记载:1732年,雍正令“各省战船设承修官,以董(董:监督、管理)造船之役。”
清代水师战船
承修官一职,指承担战船修造所有工程的监查和管理官员。清制,凡千两以上银两的官营工程,都需由工部派员查估质量、银两数目,并将数据登记入册,送工部保存。可见承修官属工部领导。战船保固限内,承修官要对战船质量负责,在沿海战船三年一小修、五年一大修、十年拆造期间,都要实行跟踪检查制。
除承修官外,一同进行新战船质量检查的还有道员。道员(道台),是省(巡抚、总督)与府(知府)之间的地方长官。会同“监视督造”的官员还有军界的督、抚、提、镇、委等副将。“山东登州、胶州南北二汛(的)海口赶缯船、双篷船;福建大号赶缯船……各水师船之船身大小,木板厚薄,咸遵定制。令道员会同副将等监视督造”(《清史稿·水师》)。
承修官、道员、督、抚、提、镇,委等副将验查沙唬战船的质量。沙唬船是沙船和唬船的简称。沙船,清魏源《圣武记》卷十四:“请言舟制……曰沙船,调戗使风,三桅、五桅,一日千里,大帆长驰,增以舷栅。江海是宜。”沙船桅杆和船帆多,方头方尾,不怕坐滩。甲板面宽敞,干舷低,能装载许多士兵或货物。采用大梁拱,使甲板能迅速排浪和前行。据统计,道光年间,我国沙船总数就在万艘以上。明清沙船盛行,明沙船桅杆多使用杉木,乾隆时期,沙船桅杆“以松接杉”,海上航行主要靠帆的风力,也备有大小橹各一支。沙船除作为主力近海战船外,也是山东主要的沿海商船船型。唬船在明末是戚继光水军的一类战船,又称叭喇唬船16或20桨,底尖面宽,有一根龙骨,船只结构坚实,布篷为帆,甲板上有遮蔽的舱室(明茅元仪《武备志》)。
承修官等还验查主力战船赶缯船的质量。山东水师的赶缯船多从沙唬战船的船型改制而来。《清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四《兵考十六·军器》记录雍正十年(1732年)规定“山东外海战船,照雍正六年浙江题定之例,赶缯船身长七丈三尺,板厚二寸七分……”。承修官等查看赶缯船上配备的武器装备的质量。清《闽省水师各标镇协营战哨船只图说》记载各省近海的赶缯战船上普遍装备百子炮。百子炮“安于两舷边,视船之大小,酌配六七个、四五个不等。”
承修官等还查勘双篷 船的船体尺寸是否如式。清双篷 战船的“船身长六丈六尺,面梁肚阔一丈七尺五寸……”(《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1册,第342号)。
清中前期山东水师的沙唬船、赶缯船和双篷 船等主力战船,保卫着黄渤海一带的中国领土,不让外国侵略者从海上入侵:他们与朝鲜水师对峙,警备着“历重洋而来”的各国商舶战舰的一举一动,守卫着“威(海)、旅(顺)、齐、鲁、关山,遂与畿疆并重矣”(《清史稿》卷一百三十八《兵九·海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