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有限责任价值透视分析
2015-05-30黄本新
黄本新
[摘 要]我国公司法在不断修改中逐渐完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有限责任的价值是多方面的,100多年来沉淀的时间价值巨大,对于公司的发展、成熟具有决定性意义;而有限责任制度存在缺陷价值也是难以克服的;有限责任的人文价值体现出博爱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特色。全方位透视有限责任价值,有利于公司法的实施,也有利于公司健康、有序成长。
[关键词]时间价值;缺陷价值;人文价值
[DOI]10.13939/j.cnki.zgsc.2015.01.153
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相对前三次修改,此次修改更加与国际接轨,也反映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客观需求。企业的生存和运作总是与其所处的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如果说政治体制改革是市场经济改革的动力,那么法制建设便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在法治化的经济时代,企业生存实际上也是一种法治化生存。在公司中的“帝王规则”则是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度的根本是公司责任与公司股东的责任相分离,股东作为投资者无须对公司债务承担除了其投资额之外的其他责任。纵观一百多年公司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不难看出,有限责任制度为公司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至关重要的经营主体或商事主体发挥了基础性的奠基作用。公司法中的众多规则、制度和原则都有是围绕着有限责任制度设计展开的,而有些法律制度本身就是有限责任制度的直接反映和体现。在当今企业诸多形态中,有限责任公司占据主导地位。
自12世纪有限责任制度在欧洲的地中海地区产生之日起,学术界和企业界始终对该制度的价值存在多方面的评价。根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取决定作用的指导思想,本文拟对有限责任制度价值作立体的透视分析,以期对其研究的深入有
所裨益。
1 有限责任制度的时间价值
如果把有限责任制度的时间价值如同财务管理中资金的时间价值等同看待,就可以发现:有限责任制度的时间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价值越来越大。从时间上我们追溯有限责任制度的由来,在欧洲中世纪,索塞特和康孟达是两种主要的经营方式,这两种企业形态方式在今朝还是以合伙形式——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延续下来。只是索塞特不断演变为普通合伙、无限公司以及合股公司等企业形态,这些形态的共同特征是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由康孟达变化而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形态,这些形态的特征则以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1856年英国政府颁发了《合股公司法》(Joint Stock Company Act..),历史上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英国因工业革命对资金的需求量巨大,该制度的确立为商人和政府募集大量资金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到了19世纪下半叶开始,各国铁路的大规模兴建,使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几十年时间逐渐取代了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位置,成为各国市场经济中企业产权的中心形式。到20世纪60年代末,在世界最大的500家公司中,家庭控制的公司已不足1/3,原因是许多家庭控制的公司绝大部分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有限责任制度20世纪80年代才逐渐开始建立,普遍的应用时间还要推后。199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司法,才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有限责任制度。公司法中,將注册资本实缴审批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政府在资源配置的作用越来越小,而市场的作用越来越大,这种改变是历史的进步。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制,英国早在1850年就已更改,我国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认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就是要求除特殊规定的行业外,一般办公司不需要注册资金和验资证明,只要股东认可的资金,就可成立公司。简单来说,一元钱就可以办起公司。经修改的公司法实施以来,大量实体公司的出现,释放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的正能量。
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巨大作用,正因如此该制度得到了高度评价。1911年,时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尔(Butler)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这样的评价有限责任的价值,一点也不为过。正如18世纪那场从根本上改变了生产力的工业革命,把英国从欧洲的边缘带入世界的中心,将一个不起眼的阴暗潮湿的小岛变成了日不落帝国。现代社会几乎是一个公司的社会,公司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着人们。没有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很难想象人们会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有限责任的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有限责任制度具有鼓励众人投资、资本巨大聚焦功能。有限责任制度的巨大价值在于促进了投资的迅速增长,从有限责任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其对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主要是通过鼓励人们投资来实现,而投资的迅速增长只有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才能实现。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制度具有限制、减轻和分散投资风险的功能,这无异给予公司股东一种法律上的承诺,给投资者安装上了安全阀,使得投资者的最大损失不会超过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从而企业能大规模吸收众多投资者投入大量资金,进而聚焦大量资本。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如果必须等待积累以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通过股份公司的方式筹措资本,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如今,在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国,股东超过100万个的就有二十几家公司,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的股东达300万个,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股东也有超过200万个。在美国,占人口65%以上的人都是公司的股东。
第二,有限责任制度具有降低监督、缔约成本功能。首先,公司尤其是大型公司的企业,通常是由投资者以外的人——职业经理人进行经营管理,投资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得不严密监视其职业经理人。但是过分的监督其实是不必要,而且过度的监控是需要极高成本。其次,有限责任也大大降低了股东之间相互监督成本。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由于合伙人之间承担的都是无限连带责任,使得合伙内部的监督成本一般比较高,投资者不得不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监控其他投资者,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在有限责任机制下,股东当然不必去监督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因而这样的监督成本可以有效地节省。再次,有限责任降低了缔约成本。有限责任机制消除了投资者围绕责任问题订约而承担的开支,如果不确定有限责任,在一个单独的合同中,作为个人的交易方要与强势的企业达成有限责任条款是非常困难的,也是相当烦琐的。社会化的大生产促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促进了企业专业化管理的需要,企业专业人员专职经营或签约,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益,而有限责任则为之降低了经营管理成本。
第三,有限责任具有明晰产权,优化资源配置价值功能。产权是人们对各种资源拥有的权利,产权的设定和交易就意味着各种资源的重新配置和组合。有限责任在降低投资风险、吸引投资的同时,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产权的优化配置和组合。在宏观经济方面,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实现经济结构的合理优化,促进经济各方面的协调发展;在微观经济方面,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投资者的自我约束,形成合理的企业行为。资本本身是难以实现价值增值的,只有投入到物质资料的再生产过程中才能增值,成为真正的资本。有限责任制度,使产权强化了资本的实际支配和利用,不仅使资本的社会化支配和非自主使用变成现实,也为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资本的功能和作用提供了可靠条件。
《国富论》是一本影响世界经济的书籍,正是在英国工业革命前夕出版。其作者亚当·斯密在当时针对英国和法国的制度作了一个有趣的对比:在英国,有限责任制度的实施和产权得到了保护,而在法国则没有。结果是,在英国企业家愿意投资,而在法国企业家就不愿意投资,不愿意投资就不会有发明,就不会有进步,最后导致英法两国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随着公司法的进一步的实施和产权的保护,我国投资者的热情不断增高,新的公司大量涌现,资金的外流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2 有限责任制度缺陷价值
既然是透视有限责任制度,就不能不指出它的“癌细胞病灶”—— 缺陷价值。其缺陷价值是有限责任制度本身优越性的自然价值的对立面。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既有良好价值的一面,也有缺陷价值的一面。其缺陷价值的表现主要三个方面:
首先,债权人利益被削弱。公司一旦经营不善,作为“内部人”的股东有着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双重选择。作为“外部人”的债权人在公司亏损或破产,公司大厦即将倾倒时,逃生的路径少得可怜,跑不了的也能期盼于破产救济中极其少量有限清偿,这种规则产生的经营行为“负外部性”的特征,成为引发败德风险忧虑的肇因,有限责任制度也成为伦理价值上千夫所指的标记。难怪即使在英国1855年有限责任法议案提交讨论并获得普遍赞誉的同时,也未获得法律出版物的认可,《法律时报》甚至将该法案称为“无赖特许状”。这个“癌细胞”一旦在公司中恶性扩散,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足清偿债权人的损失,将由那些对公司经营不善完全无过错的外部债权人承担,这当然不公平。有限责任制度忽略债权人利益是公司法中存在的世界性难题,只要是有限责任,这个难题就很难解。另外,这样的缺陷并非在其他制度下就荡然无存,如合伙企业中,因为极不谨慎的投资过度行为,使得公司或其股东不能偿付其所负债务的事件也常有发生,一旦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而股东资产也有限时,所谓无限责任也就名存实亡了。为了解决这个难题,许多学者提出用“动态有限责任制度”、“责任保险制度”、“经理人信用评估制度”等方法来消除、平衡有限责任制度,目的是保护“外部人”债权人的利益不被削弱,但其效果甚微。这些方法旨在防止癌细胞扩散,希望是癌细胞良性,而非恶性,只是在公司的实践中很难实施,道理很简单,鱼翅与熊掌不可能兼得。
其次,引发利益不平衡。有此公司利用法人人格地位,做出许多不良行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滥设法人、空壳经营、直接操纵、业务混同等。当公司因法律或契约义务受到法律追究责任时,完全可以凭借公司的独立人格作掩护,只是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随着公司集团的出现,这种现象更加严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障。引发利益不平衡也体现在公司内部,当公司内某个小股东在特定的条件下希望转让公司的股权,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缺乏現成的股权转让市场,假定公司的其他股东并不打算购买该股权,小股东也找不到公司以外的人购买。由于在表决权上的劣势也无法使公司回购该股权,小股东的困境在现行有限责任制度中缺乏适当的救济措施,股东的权益受到相当损害。
再次,受害人的要求被忽略。债权人分为两类:自愿债权人(Voluntary Creditor)和非自愿债权人(Involuntary Creditor),自愿债权人又称合同之债的债权人,非自愿债权人又称侵权之债的债权人。在经济生活中任何人都有可能因为有限责任企业的侵权而成为非自愿债权人。当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事故出现问题,被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的受害者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公司要赔偿的数额大大超过了公司的资产总额时,有限责任制度常常使这些非自愿债权人得不到足额、满意的赔偿,冲减了一部分因公司的冒险甚至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有限责任制只是保护了投资者而不利于消费者,甚至该制度沦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受害人的要求无法得到满足。2008年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三鹿奶粉致使超过5万婴儿受害,而最近的福喜事件,麦当劳、肯德基等洋快餐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公司,大量使用过期变质肉类,导致成千上万的消费者在洋快餐中,身体健康受到影响。这两起事件的当事人受到了应有的处理,而有限责任制又使得受害人在公司之外再无请求的对象。
3 有限责任制度的人文价值
从空间第一维价值的方向看,有限责任制有其合理的一面;从第二维价值的方向看,有限责任制有其缺陷的一面;从第三维价值的方向看,有限责任制有其人文价值的一面。这种三维、立体地透视有限责任制的价值就全面些、深刻些、透彻些。
公司制是以有限责任作为脊梁的,被奉为圭臬的“有限责任制度”是在文人的口诛笔伐中诞生的,“道德沦丧”是它的人文标签。然而时过境迁、风雨过后,有限责任的实施在时间价值上,展现在人们面前的,不是恃强凌弱、尔虞我诈的市井百态,相反,有市场的地方即有美德,有“有限责任”的地方就有幸福。至少人类有记载的历史以来,至今还没有一种经济制度有“有限责任”的市场经济这么有效率。以“有限责任”为特征的市场经济不只是资源配置,它是一整套的法律体系,有它的道德基础,有它的人文关怀,有它的制度结构内涵在其中。
投资者或企业家被认为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他们创造财富的同时,为社会带来了相当多的就业,实践中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与此同时,他们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风险,越是前沿,越是需要他们的智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风险、成本与收益是投资者不能回避的现实,商业智慧就体现在对三者关系的处理上。哪个因素是投资决策的首要选择,难以定论,只是风险控制能力的强弱与资本规模的大小成正比,投资者不可能把一个鸡蛋同时放在两个筐子中。巨大的风险和有限的收益的组合不太可能成为社会底层的首选。简单而言,在有限责任规则下,债权式投资不会成为社会底层主流的投资方式,而更加激进的股权式投资才是他们的唯一选择。前几年,全民炒股的狂热与奋进就是最好的证明。而有限责任的精髓正在于将社会底层的投资风险转嫁给具有风险控制能力的社会投资这类人,具有风险控制能力的社会投资人理应受到人文关怀和法律的保护。正是由于这种有限责任,从而能够集中更多的资源,赋予对社会底层更多的关爱,也是人文“博爱”的价值体现和自觉的社会实践。有限责任的根本在于对社会基层的帮助与关爱,旱涝保收式的投资往往以垄断、权贵为基础的,只有面向社会的企业,特别是面向社会底层的企业方能贯彻平等、自由的价值主张,有限责任模式下的企业正是经济自由、经济民主最佳载体和推动者。
当然,投资者或企业家也有可能把风险外化,转嫁给公司以外的债权人,这正是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人,都是有缺陷的,要由有缺陷的人来组成一个无缺陷的社会,这种设想本身就不符合逻辑。制度也不例外,有限责任制度是人为的制度,当选取一种制度的同时,可能就意味着对另一有价值制度的放弃。有限责任制度也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公平是人们展现的、卓绝的价值追求;效率是实现公平的一种手段,效率是实现公平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公平关乎人的根本,是人生的目的,而效率要实现公平的良好手段。在一个公司,首先要考虑的是分配的正义与公平,只有这样,公司制度才能生存,这样的作为往往不得不牺牲效率。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就应先考虑效率。只要有了效率,分配公正就有基础,否则,公平就会落空。
在改革开放前,我国的企业是追求公平而不惜牺牲效率,结果使国民经济步入崩溃的边缘。改革过程中,我国在理论上注重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但现实是偏爱效率忽视公平,致使经济发展的同时贪富差距越来越大。无论是以牺牲社会公平为代价的经济改革,还是以牺牲经济效益换回的社会公平,同样都是不可持续的。社会的公平应当以不牺牲市场经济的效率为前提。有限责任制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制度,这其中蕴含的人文精神是市场的精髓,有限责任企业的发展与社会文明、伦理的进化是互动的,文明、进步的发展社会孕育优秀的企业,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企业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限责任制度正是这种推力。
4 结 论
经过一百多年来的实践检验确定下来的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是社会发展和法律进化的结果。尽管欧美西方国家和我国多次修改公司法,但有限责任制是无法更改的。有限责任制度是基于商业目的而产生的最有效的法律上的发明,它突破了民法中风险自负的原则而虚拟出法人这个主体来独立于股东之外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制度无论对于现代西方经济的发展,还是对我国现代公司企业制度的建立都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它的价值是不容置疑的。尽管它有诸多缺陷,但瑕不掩瑜,它的总价值当然是利远远大于弊。
希望有限责任制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一切问题,显然是不现实,也是把它的价值扩大化的空想。公司法在我国实施到现在只有二十年,而在欧美西方国家实施有150多年。在中国的公司法建设过程中,传统文化缺乏西方国家那样经过长期历史沉淀而产生的一套关于公司运作的制度、观念和土壤,我国的市场规则和市场交易习惯还没有完全成熟形成,也没有沉淀为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伴随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伴随中国的市场经济建立过程,有限责任的价值逐渐完整地凸显。
参考文献:
[1]李昌麟.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6.
[2]蔡立東.公司自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61.
[3]Paul L.Dowers 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M].UK:Sweet & Maxwell,1999.
[4]刘康复.论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和功能[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46-47.
[5]夏雅丽.有限责任制度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分析[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3):81-83.
[6]Adolf A.Berle & Gardiner C.Means.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M].US:Transaction Publishers,1933:368.
[7]薛维然.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制度的再认识[J].沈阳大学学报,2011(10):19-21.
[8]李德智.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价值分析[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125-127.
[9]EASTERBROOK and FISCHEL.The Corporate Contract[M].LR :Columbia,198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