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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如何带领我国音乐产业走向繁荣

2015-05-30丁湘

艺术科技 2015年1期
关键词:在线音乐盈利模式

摘 要:在这个唱片市场持续萎靡的时代,数字音乐在全球音乐产业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在我国,数字音乐亦成为行业发展的领头羊,在许多行业权威人士看来,数字音乐是带领我国音乐产业走出阴霾的首要甚至是唯一选择。数字音乐如何担此重任,这其中又有哪些问题亟需解决?本文将对此进行集中探討。

关键词:数字音乐;在线音乐;无线音乐;盈利模式

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发布的《IFPI2014数字音乐产业报告》显示,2013年音乐产业的数字收入持续增长,占行业总收入的39%,达59亿美元;订阅服务的收入和用户数量激增51.3%,首次超过10亿美元;付费下载依然是数字音乐收入的主要来源,其数额占数字收入的67%。

而就我国文化部于2014年4月发布的《2013中国网络音乐市场年度报告》来看,截至2013年底,我国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到4.5亿,网络音乐企业为695家,网络音乐市场整体规模达到74.1亿元,比上一年增长63.2%。尽管2014年我国音乐产业的相关报告还未出炉,但预计数字音乐依然会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然而,持续走高的数字背后依然隐藏着问题,要实现我国数字音乐的良性发展,其盈利模式和服务理念都需做出相应的改变。

1 在线音乐

2013年我国在线音乐市场规模达到43.6亿元,相比2012年增长达140%,市场占有率达到将近60%;其中在线演艺市场收入36.7亿元,预计这项收入在2015年将达到85亿元。[1]虽然漂亮的成绩和乐观的形势为不少在线音乐服务提供商注入了一剂强心针,但激动人心的数字无法隐藏数字盗版猖獗、部分内容提供商和版权所有者无法获得其应得收益的事实。付费下载作为全球数字音乐收入的主要来源,在中国却难以创造可观的收入,我国的在线音乐远未脱离免费时代。

在较为成熟和完整的在线音乐产业链中,由内容提供商(如唱片公司)对服务提供商授权后,服务提供商(如音乐网站)主要通过有偿下载和广告收入获得盈利,并以保底费用或分成的方式向内容提供商支付版权费用。而在我国,由于大多数网民对于音乐版权的意识十分薄弱,对“免费的午餐”趋之若鹜,导致许多服务提供商选择以免费服务获得巨大点击量、再以此为筹码和广告公司谈价钱的盈利模式;加上众多唱片公司规模不等又很分散,许多小公司为了生存不得不通过将音乐版权低价抛售甚至免费相让于服务提供商以换取少部分广告收益的方式获得收入,这让某些服务提供商轻视甚至无视音乐版权。与此境况大相径庭的是,一些追求高品质音乐服务的服务提供商为了获得更多、更好、更独特的音乐内容付出了高额的版权费用,而在付费下载鲜有人问津的当下,仅仅依靠广告收入实难扭转其入不敷出的尴尬处境,虾米音乐网便是其中典型。

如何化解上述问题、实现在线音乐的良性发展?首先要提的便是我国音乐产业老大难的版权问题,解决这一问题亦不在朝夕。在过去的两年中,唱片公司和一些独立厂牌已经向中国八家主要的在线音乐服务提供授权,目前大部分在线音乐用户现在使用的是正版音乐,这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势头。[1]而针对依然存在的数字盗版,在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后则要求政府的大力监管和执法部门的严格实施。其次,福茂唱片主席张耕宇曾指出“付费模式是唱片公司持续运转的根本”,引导在线音乐用户付费的问题也十分紧迫。这一方面要依靠相关部门加大监督力度、营造有利于形成在线音乐收费模式的良好网络环境;另一方面则要求服务提供商不断改进形式、提高质量、丰富内容,以此来积累更多的黏性用户。此外,透过各类媒体不断将版权问题广而告之、使用户“尊重版权,抵制盗版”的意识更加深入,并通过一些鼓励政策吸引用户进入付费模式也是十分必要的。

2 无线音乐

2013年度无线音乐市场规模达到30.5亿元(以内容提供商总收入计),相比2012年增长达13.3%。[2]而据艾美咨询《2013-2014年中国无线音乐市场年度报告》显示,截止到2013年底,中国无线音乐用户达到9.12亿,预计2014年将达到9.28亿;手机音乐客户端用户达到3.13亿,随着智能手机的进一步普及,这一数据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随着在线音乐客户端数量接近饱和,酷狗、QQ音乐、百度音乐等在线音乐服务提供商纷纷推出移动端APP,争夺这一用户市场的竞争也愈演愈烈。尽管如此,构成我国无线音乐收入的重头依然是三大电信运营商,音乐服务提供商的收入只占很小部分。

作为我国涉足无线数字音乐的第一人,宋柯在访谈中曾提到当时打动他与中国移动合作的一是中国移动对版权的重视,二是其提出的分成比例,即中国移动从数字音乐下载的收入中收取15%,SP即无线增值业务运营商拿到收入的85%后再与内容提供方对半分成,即唱片公司能拿到42.5%的收入,远高于从销售唱片中获取的10%左右的收入比例。[1]尽管中国移动作为移动终端销售数字音乐的垄断型渠道商具备消灭盗版的能力,但唱片公司对于电信运营商控制力的不足、SP瞒报下载数字等问题使他最终退出了这一市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电信运营商占据垄断地位,在业内没有竞争对手、相关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本该处于主动位置的内容提供商极易成为被动。其二,太合麦田在当时并不具有足够的影响力,这类唱片公司在与渠道商谈判时基本不具备话语权,即使在当前,类似的问题也依然存在。如何在既定的分成方式的基础上从根本上保障内容提供商的利益,最重要的在于第三方机构的介入,这个机构一方面要具备公信力、权威性;另一方面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机构的职能与管辖范围,并受政府部门监督,以此避免不透明办公给行业造成的混乱。

对于移动音乐客户端来说,要实现更大的收益首先要打破与在线音乐服务无异的“免费服务”伴随“广告推送”的盈利模式,其次要提高服务质量、转换服务思路。例如,跨国移动电话运营商T-Mobile最近推出的UnCarrier服务可以让用户在手机上随意听歌且不花流量,目前这一服务已支持一些国外的主流音乐应用,如Pandora、Spotify、iTunes Radio、iHeartRadio等,这不失为一个发展方向。再如,QQ音乐对《中国好声音》《我是歌手》等节目中表演歌曲独家授权的争取,也为其占得先机。

3 结语

尽管我国数字音乐的发展一直保持着迅猛增长的势头,但想要带领音乐产业实现繁荣依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其中之首要就是打破单一的盈利模式、开发更加吸引用户的服务模式。走入数字音乐付费时代还需要各方的努力,只有用户为正版音乐买单,内容提供商和版权所有者获得其应得的报酬,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我国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实现行业内的良性竞争。

参考文献:

[1] 文化部. 2013中国网络音乐市场年度报告[R]. 2014-4.

[2] 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 IFPI2014数字音乐产业报告[R]. 2014-3.

[3] 卿明坤,王宇明.中国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国内外环境分析[J].中国传媒科技,2012(12下).

[4] 佟雪娜.数字在线音乐的产业价值链研究[J].艺术百家,2012(2).

[5] 金晶.网络音乐 想要收费不容易[N].经济日报,2013-3-26(6).

作者简介:丁湘(1988—),女,山西运城人,硕士,研究方向:音乐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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