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部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5-05-30王巧玲孙爱萍陈考考
王巧玲 孙爱萍 陈考考
摘要:本文首先以北京市为例分析了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工作的现状:北京市档案部门自2006年开始介入非遗保护工作,在档案业务与非遗保护工作高度契合的具体领域都有参与开展相关工作,但整体来看,参与面相对较窄、参与状态相对比较被动。其次,论文分析了导致档案部门相对被动参与状态的三个方面的重要原因。最后,论文还就如何推进档案部门参与非遗工作提供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档案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遗保护主体档案部门参与非遗
2004年,中国签约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而正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政府职能领域。作为一项新兴的、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的社会公共事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各相关主体的共同努力和协作创新。由于档案部门“留存记忆、传承文化、提供信息”的现代使命定位[1]与非遗保护“为中国社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留存并提供精神财富”的根本目的[2]相一致,因此,从理论上来讲,档案部门积极参与非遗工作,不仅有利于政府非遗保护职能的实现,也有利于促进档案事业的科学发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档案部门参与非遗”成为档案学界一个新的关注热点。然而,目前的相关研究多集中在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工作的优势与劣势、必要性、可行性或实现机制等理论层面的推导上[3][4][5][6],鲜有从实证角度探讨档案部门参与现状的研究。鉴于此,本文拟以北京市为研究范围,深入考察档案部门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实际参与情况,探究其影响因素,以期为促进档案部门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一、参与现状
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了非遗保护工作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调查、认定、记录、建档、保存、传承、传播等。根据相关学者的理论探讨,档案的很多业务工作环节与非遗保护工作的绝大部分具体内容,即非遗的调查、记录,非遗的建档、保存,非遗的传承、传播之间存在着高度契合的关系(详见下表)。[7]
研究结果显示,北京市档案部门早在2006年就开始介入非遗保护工作,在档案业务与非遗保护工作高度契合的具体领域都有参与开展相关工作,但整体来看,参与面相对较窄,参与状态相对比较被动。
(一)在档案业务与非遗保护工作高度契合的具体领域都有参与
2006年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了《关于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此后,北京市各区县档案部门陆续在档案与非遗保护工作高度契合的具体领域,即调查、记录,建档、保存,传承、传播合作参与工作。
1.调查、记录方面:2006年11月,平谷区黄松峪乡档案室协同文化服务中心对全乡的小车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调查,并协助文化服务中心对本乡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确认、记录、整理,并进行归档。
2.建档、保存方面:2006年6月,崇文区(现已并入东城区)档案局与承担区非遗保护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区文化馆联系,就做好非遗档案的收集、保管进行了跟踪指导。近年来,大兴区档案馆一直在征集本区非遗档案资料,陆续征集到礼贤镇“诗赋弦”、采育镇“中幡大鼓”、榆垡镇“武吵子”等相关资料,含珍贵照片342张、文章19篇。
3.传承、传播方面:2007年年初,通州区档案馆和文化馆联合进行了“面人汤”面塑艺术非遗项目申报工作。2008年8月7日,海淀区档案馆精心制作的《华彩海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集萃》在档案馆一层开放式展厅内拉开了长期展览的帷幕,展览集中展示了海淀区入选的10个2006年“北京市艺术家庭”,暨已入选北京市第二批非遗名录的曹氏风筝工艺、“面人郎”面塑、北京京剧盔头制作技艺、北京哈氏风筝、绣花鞋技艺等10个项目。2012年8月15日,朝阳区档案馆在其档案信息网上发布了“国色天香——朝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2011、2012、2013年大兴区档案馆在内部刊物《大兴档案》上相继刊登了礼贤镇“诗赋弦”、采育镇“中幡大鼓”、榆垡镇的“武吵子”等区级非遗项目相关资料。2014年6月,通州区档案馆联合区文化馆在通州区西集镇中心小学举办了2014年“我们的节日——端午节”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让同学们和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来了一次零距离的接触。
(二)档案部门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参与面相对较窄
北京市档案部门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参与面相对较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参与的非遗项目数量有限。北京拥有极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截至目前,北京的市级非遗项目有256项,此外还有数量众多的国家和区级项目。以东城区为例,该区共有区级非遗项目115项,其中市级项目49项,国家级项目24项。与之相比,档案部门参与工作所覆盖项目的数量则比较少;二是参与非遗工作地区的数量相对有限。在北京17家市(县)级档案部门中,明确参与非遗保护具体工作的仅有6家;三是就单个市(县)档案部门而言,尚无1家参与非遗保护具体工作的领域涵盖与档案业务高度契合的所有方面。
(三)档案部门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参与状态
北京市档案部门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参与状态,主要表现在到目前为止,档案部门尚未就非遗档案的形成、收集、保管和利用出台相关的制度规范或指导意见,亦未就非遗档案工作制定系统的工作规划。
二、原因分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档案部门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尚处于不全面且相对被动的参与状态,其理论上的重要主体作用未能得以充分发挥。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亦有很多文章对此做过理论上的探讨。[8]笔者在此仅就实践部门直接感受到的、最为重要的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一)制度环境方面:档案部门的主体身份未获官方“肯定”
在国家层面10年来颁布的非遗保护工作官方指导文件中,从来没有明确提到档案部门;在文化部牵头组织、10几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非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中,也没有档案部门的席位。[9]
北京市地方层面的情况亦是如此。2006年,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根据使用《意见》的具体名称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在有关公共文件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遗传播和展示的规定中,也只列举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科技馆,没有档案馆。2014年,北京市非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行政部门成员单位由2006年的12家增至16家,但遗憾的是,其中仍没有档案局。
在当前中国的体制背景下,主体身份未获官方“肯定”,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档案部门的非遗保护参与工作得不到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其主体地位也很难得到其他相关主体的认可。根据笔者的实地调研,缺少经费支持和缺乏足够的权威正是档案部门目前在参与非遗保护工作中面临的两个最大困难。
(二)现实需求方面:档案部门传统的专业优势尚未成为迫切需求
我国非遗保护很多具体工作还处在开展初期,非遗档案的累积数量和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尚未在现实中形成对专业的档案管理和安全保存体系的迫切需求。但目前这种情况正在逐步发生变化,2014年11月,北京市非遗保护中心主动就非遗档案安全保管问题向市档案局相关工作人员寻求专业建议。
(三)部门内部方面:档案部门在思想认知和工作机制上的准备不足
受传统的主流档案观,即“国家档案观”,及基于传统档案观建立的档案业务工作机制的深刻影响,档案部门在思想认知和工作机制方面对非遗保护参与工作准备不足。传统主流的“国家档案观”下的档案来源于正式组织,而非遗档案根植于民间社会。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一方面,传统档案观的官方特性对具有民间草根特性的“非遗档案”有着天然的“排斥意识”[10];另一方面,档案部门以前基于传统档案观而建立的档案业务工作机制不能完全适应非遗档案工作的需要。根据笔者的实地调研,这也是导致档案部门相对被动参与状态的重要原因。
三、对策建议
基于前文的分析,就档案部门如何进一步加强非遗保护工作的参与力度,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在档案部门内部就建立“社会档案观”对于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意义达成共识
通过在档案部门内部的意识变革,促使内部工作人员认识到:向现代公共档案部门转型,突破传统的主要服务于党政机关的“国家档案观”、建立服务于社会的“社会档案观”,是当前新的历史时期下档案部门必然要面临的发展趋势,以及在上述背景下积极参与非遗保护工作、在新的领域进行实践探索创新,对档案部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推进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从内部优势与外部现实需求入手,通过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逐渐建立与非遗档案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目前档案部门最具有专业组织优势的地方,一是现有馆藏中可能包含与非遗相关的档案资源,二是专业的档案管理和安全保存体系。因此,档案部门应从内部的这两个优势出发,结合外部的现实需求,首先摸清馆藏中已有的非遗档案资源,利用现有资源参与相关非遗项目的申报、保护、利用、传播工作;其次,积极与非遗保护中心及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建立联系与合作关系,加强对非遗档案的建档、保存的业务指导。最后,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通过与相关高校、研究机构、社会公益组织等民间力量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加强非遗档案相关工作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总结,逐步建立与全面参与非遗保护工作及现代档案事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三)积极创造良好外部制度环境,争取列入非遗保护联席会议
档案部门要积极争取加入非遗保护联席会议,通过获得官方话语权来为本部门参与非遗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尤其是地方层面的档案部门,不要受国家层面指导意见或具体做法的束缚,而放弃争取列入非遗联席会议成员资格的努力。这是因为一方面,中国目前的治道变革时代背景鼓励地方层面自下而上的公共治理创新;另一方面,非遗保护属于新兴的、复杂的公共事务,正是亟须各方积极探索创新的公共领域。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层面的私人档案信息资源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2BTQ046)、北京市教委2015年度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北京市档案部门介入社会记忆建构的现状及对策研究”、北京市档案局2014年度科研项目“档案部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及参考文献:
[1][6][7]王巧玲,孙爱萍,陈文杰.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工作的优势与劣势分析[J].北京档案,2013(6):11-13.
[2]曾平.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立场与核心理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学理解读[J].中华文化论坛,2011(3):68-74.
[3]曲卫华.谈档案部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与途径[J].山东档案,2007(4):21-22.
[4]尧欣.档案部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探析[J].兰台世界,2010(13):12.
[5]倪永宁,徐拥军.档案机构如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北京档案,2011(8):37-38.
[8]王巧玲,陈文杰,谢永宪.档案部门在非遗保护工作中被边缘化分析[J].兰台世界,2013(20):15-16.
[9]王云庆,陈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警惕档案机构边缘化[J].档案学通讯,2011(1):12-16.
[10]徐欣云.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中的“新来源观”研究[J].档案学通讯,2013(5):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