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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巢老人现象解析老年人监护制度

2015-05-30皮艳杰陈英幸

2015年10期
关键词:平等性成年人监护

皮艳杰 陈英幸

作者简介:皮艳杰(1990-),女,汉,河北保定人,研究生在读,河北大学,法律(法学)专业,专业硕士。

陈英幸(1991-),女,汉,河北邢台人,研究生在读,河北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方向。

摘 要: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加剧导致了空巢老人的数量也剧增,老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显得力不从心,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已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据调查,每天都有类似的“空巢老人死于家中无人问津”的新闻出现在公众的眼球。法律永远都是滞后性的,既然出现了这么频繁的社会性事件,说明我国的法律制度肯定是存在漏洞的,因此有必要专门研究老年人的监护这一法律问题。

关键词:成年人;平等性;监护

一、建立成年人监护的必要性

据统计,2015年中国总人口数量超13.6亿人,60周岁以上老龄人口2.1亿,占总人口的15.5%,占总人口的10.1%。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寿命也随之延长,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现阶段我国的老年人口比例增多,老龄人口中高龄老人增速很快,这些都反应出了一个事实:目前我国老年人群体大幅度增加。当一个社会群体增加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法律有必要单独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现代社会人口的高流动性更从另外的角度验证了空巢老人的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二、我国成年人监护的现状

我国《民法通则》中监护的对象只有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包括对其他成年人的监护。2013年实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我国的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但并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法。《婚姻法》中只笼统的规定了赡养义务。从法律实施的先后顺序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分析出:国家对于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已经予以了充分的重视,因相关条件的不成熟导致我国法律规定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并不是很完善。但是我国老年人的监护制度立法势不可挡。

三、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民事主体的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民事主体按民事行为能力分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中为保障每个民事主体的实质平等性,法律设定了一系列制度赋予弱势群体特殊的权利。例如: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为了弥补民事主体行为能力而创设的一项制度,它起源于罗马的监护和保佐,从保护家族利益发展到现在个人权利的延伸,监护更注重的是个人权利的保护。从年龄角度人可以简单的划分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可以说都是监护制度的潜在对象。未成年人无需赘述,成年人监护制度有待完善。人成长到一定阶段身体机能和思维能力必然会下降,当到达底线位置他必将丧失一定的行为能力。此种状态的出现可以类似于未成年人的行为机理。

(二)法律的公平理念

从每个人生下来知道自己有一天会死亡开始,人们就会追求公平的实现,公平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法律虽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也必须考虑到社会的公平性问题。当一类社会问题经常性的发生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只会越来越大,即使法律的滞后性这一客观性原因也无法抚平社会群体面对这类事件的失望情绪。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的再次发生是消除社会矛盾的根本途径。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越充分,实质的公平性体现的越充分。

老年群体在整个社会组成中占重要的比例,其身份在每个家庭中也同样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法律必须注重对其权益的保护。人到老年越来越体会到社会对自己的重视程度,他们的经历、智慧、想法积累了一辈子,国家不能到人生命的尽头用世态炎凉报答他们一生的付出这是不公平的。法律是保护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既然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设定了监护制度,那么针对特定的老年人也必然需要监护制度。

(三)文化认同

文化认同是制度运行的源头活水。[1]每个社会国家的法律之所以规定的不同就是因为历史发展的不同,积累的文化各不相同。文化反映着一个社会整体的价值观念,是整个国家生命的灵魂,一个国家的凝聚力主要体现在社会文化的认同方面。当文化认同了某一制度方面的灵魂,那么这一制度的建立以及实施就会比较顺畅阻力小。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文化古国,5000年的中华文化教育我们要孝敬老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我们这一生都要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父母在我们的心中处于长者的地位。我们接受的教育就是尊敬老人,但是近年来发生的孤寡老人无声死亡的事件一直警醒着我们这一社会文化似乎受到了挑战。空巢老人死于家中,20过天过后邻居闻到异味才发现。类似的新闻事件不胜枚举,同样也引发了网友的热议。老年人生命即将到了尽头本应安享晚年的时间却无人守护“孤独”终老。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教育这种现象是不应该发生的,但事实是真实存在的,重新建立人们心中正确的价值观是刻不容缓的,监护制度势在必行。

综合上述所有的观点表明:老年人的监护制度的设立是存在着众多的理论基础的,无论是基于民法平等性的基础性地位还是整个法律界公平价值的体现甚至社会大环境的推动……这些都不同程度的起到了积极作用。“常回家看家”入法,老年人意定监护的确立都表明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雏形。如何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有待进一步深入的研究。(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 倪娜.《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D].厦门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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