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彤管”意象本义新解
2015-05-30刘子珍
内容摘要:《诗经·邶风·静女》所见“彤管”,历来众说纷纭,未有定谳。概言之,有四种观点影响比较大,即管笔说、管乐说、针管说和管草说。根据文字学、训诂学、植物学和民俗学等方面的线索,“管”或即“兰”,“彤管”即“红色的兰草”。
关键词:《诗经》 彤管 兰草
《诗经·邶风·静女》云:“静女其娈,贻我彤管。彤管有炜,说怿女美。”其中“彤管”究竟是何物,千百年来众说纷纭,未有定论。但大致说来,以下四种观点影响较大:
1.管笔说。毛亨《传》认为,“古者后夫人必有女史彤管之法”。郑玄《笺》:“彤管,笔赤管也。”汉儒此说影响甚大,后世注家多从此说。如晋杜预注“《静女》之三章,取彤管焉”(《左传》定公九年),云:“虽悦美女,义在彤管,女史记事,教诲之所执。”唐孔颖达《毛诗正义》亦认为此乃“女史之法”。陈子展《国风选译》①、郭锡良主编《古代汉语》②承此说。
2.管乐说。至宋欧阳修始质疑汉儒旧说,他在《诗本义》中说:“古者鍼、笔皆有管,乐器亦有管,不知此彤管是何物也。”朱熹则同样审慎认为,“彤管,未详何物,盖相赠以结殷勤之意耳”(《诗集传》)。王质《诗总闻》则另起炉灶,认定“彤管,乐器之加饰者也”。今人林庚、冯沅君《中国历代诗歌选》③亦倾向此说。
3.针管说。清人王廷鼎《彤管解》认为,“男佩则为笔驱,女佩则为箴筒,彤其色,赠以表要结之意,与遗我佩玖,同为男女投赠物……”(《诂经精舍四集》)。郭沫若先生《卷耳集》将“彤管”译为“鲜红的针筒”④,实承王氏之说。
4.管草说。余冠英《诗经选》则倾向于“红色管状的初生的草”,周振甫《诗经译注》则释“彤管”为“红管草”。此类诸说,虽有新意,但较为含混,不明所指何物。相较而言,闻一多《风诗类钞》将“管”释为“菅”则具体得多⑤。吴炜华《说“彤管”》承闻氏之说,并多有论证,可参看⑥。
由于学者思考的角度不尽一致,目前而言难有定谳。我们则以为“管”或即“兰”,“彤管”即“红色的兰草”。“管”与“兰(蘭)”均隶元部,音近可通。《诗经·郑风·溱洧》云:“士与女,方秉蕑兮。”之“蕑”,《齐诗》与《汉书·地理志》引作“菅”。《大戴礼记·哀公问五义》“斩衰蕑屦杖而歠粥者”,《荀子·哀公》与《孔子家语·五仪》作“菅”。著名的利簋所见“”字,于省吾先生认为应读为管蔡之“管”:“古文无管字,管为后起的借字。从閒从柬古字通,《荀子·修身》的‘柬,理也,杨注谓‘柬与简同。《诗·溱洧》的‘士与女方秉蕑兮,毛传谓‘蕑,兰也。按《齐诗》蕑作菅。玄应《一切经音义》十二,引《声类》训葌为兰,并谓‘葌又作菅蕑二形。按从柬从閒从官之字同属见纽,又系叠韵,故知或柬为管之初文。”⑦从“阑”、“閒”、“官”声之字均相互通用⑧,由此可知,“管”读作“兰(蘭)”应无疑义。
值得注意的是,“兰”意象在《诗经·溱洧》中亦有出现,“溱与洧方涣涣兮,士与女,方秉蕑兮”。根据上文分析,这里的“蕑”应通“兰(蘭)”。诚如《韩诗外传》所云:“郑国之俗,三月上巳,之溱洧两水之上,招魂续魄,秉兰草拂不祥。”《溱洧》的背景是郑国三月上巳节青年男女踏青修禊,上巳节用香草除邪风俗在其他文献中亦有记载。《周礼·春官》有“女巫掌岁时祓除衅浴”之句,郑玄注云:“岁时祓除如今三月上巳如水上之类。衅浴,谓以香薰草药沐浴。”而兰正有“杀虫毒,辟不祥”(《尔雅翼》)功效。
陆玑《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对兰草有较详尽的解释:“‘蕑即‘兰,香草也。《春秋传》曰:‘刈兰而足。《楚辞》曰:‘纫秋兰。子曰:‘兰当为王者香草。皆是也。其茎叶似药草泽兰,但广而长节,节中赤,高四五尺。”李时珍《本草纲目》认为,“兰草、泽兰,一类二种也。俱生水旁下湿处。二月宿根,生苗成丛,紫茎素枝,赤节绿叶。”
先秦文献所谓的“兰”是兰草(即佩兰,或曰大泽兰),或近于兰草的泽兰,总之,与今天所见到的兰科植物兰花差距甚大,是生长于水泽畔的香草,上博简《兰赋》亦可说明这一点⑨。兰草的茎绿色或红紫色,花浅紫红色,泽兰的茎常呈紫红色,即陆玑所说“节中赤”。
《楚辞·九歌·少司命》有云“秋兰兮青青,绿叶兮紫茎”,体现出兰草“节中赤”特征。这一特征可以说是我们理解“彤管”的一突破口。因为茎紫红色恰好能解释“彤”之由来,它不是笔管、针管、乐器上的人为涂饰,而是天然之色,无需雕饰。如果《静女》的“管”即兰草,那么何以为“彤”也便不难理解了——“彤管”即红色的兰草。
需要注意的是,在《楚辞》中多有结兰而佩之用。如《离骚》中“纫秋兰以为佩”、“谓幽兰不可佩”、“结幽兰而延伫”。“佩兰”当然可以解释为古人借兰草之香,表现品行高洁,不随波逐流之品质。但闻一多《离骚解诂》认为,“结兰者,兰谓兰佩,结犹结绳之结。……盖楚俗男女相慕,欲致其意,则解其所佩之芳草,束结为记,以诒之其人”。此说对于我们解读《溱洧》中的“兰(蘭)”以及《静女》的“管”无疑大有启发——“兰(蕑)”除了有在上巳之节秉兰袚除不祥之用外,还可用来男女之间赠信物,表达爱慕之意。如,《左传·宣公三年》中也有相关记载。
初,郑文公有贱妾曰燕姞,梦天使与巳兰,曰:“余为伯鯈。余,而祖也。以是为而子。以兰有国香,人服媚之如是。” 既而文公见之,与之兰而御之。辞曰:“妾不才,幸而有子。将不信,敢徵兰乎?”公曰:“诺。”生穆公,名之曰兰。
引文中“将不信,敢徵兰乎”一句是古人借兰作为信物的直接证据。郑文公见到燕姞,先赠兰表达爱意。待合欢后,燕姞为让人们相信自己侥幸怀上的孩子是文公之子,便请求文公将其所赠与之兰作为信物。
《礼记》中也有类似的文献记载。《内则》中提到:“妇人或赐之饮食、衣服、布帛、佩帨、茝兰,则受而献诸舅姑”。这句话是说,如果有人赐给妇饮食、衣服、布帛、佩巾和兰草等物,接受之后要献给公婆,不应私自占为己有。在这里也从侧面说明古代赠兰之风是比较盛行的。
正因兰草有丰富如此的文化内涵,后世便有了“采兰赠药”之说,表示男女示爱以结其信,彼此忠贞之情。这里的“药”指的是“芍药”,同样是一种香花芳草。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细品《静女》全诗,便可跳出经学家“刺时也”(《毛诗序》)、“以君及夫人无道德,故陈静女贻我以彤管之法,德如是,可以易之,为人君之佩”(《笺》)等比附政教的解经套路,从而将它还原成一首朴素、自然、真挚的情歌。
参考文献
①陈子展:《国风选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92-93页。
②郭锡良,唐作藩,等:《古代汉语》,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13页。
③林庚,冯沅君:《中国历代诗歌选上编(一)》,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10页。
④郭沫若:《卷耳集·屈原赋今译》,齐鲁书社1980年版,第168页。
⑤闻一多:《闻一多全集(四)·风诗类钞》,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28页。
⑥吴炜华:《说“彤管”》,北京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03)。
⑦于省吾:《利簋铭文考释》,《文物》,1977(08)。
⑧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会典》,齐鲁书社1989年版,第187页;张儒,刘毓庆:《汉字通用声素研究》,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28页。
⑨陈民镇:《上博简<兰赋>与<幽兰>意象探论——兼说先秦文献中的“兰”》,《上博简楚辞类文献研究(下)》,台湾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4年版,第229页。
(作者介绍:刘子珍,烟台大学人文学院2014级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典文献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