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由贸易区中的“自由”问题探讨
2015-05-30林啸章礼强
林啸 章礼强
[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我国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一直没有停止,其中,对自由问题的研究一直居于重要地位。自由具有时代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由也随之发展、进步,对自由问题的研究遇到很多新情况与新挑战。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就是其中极具代表性的一个,本文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有关自由问题的经典阐述以及上海自贸区各方面制度建设的改革与创新,对自由问题以新的視角进行观察。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自由;上海自由贸易区;制度建设;改革与创新
自由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极为重要的研究课题之一。自由在法哲学研究中的具有重要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即可说,法哲研究的主要对象就是自由,什么才是真正的自由,以及如何实现自由。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的自由思想的理论问题,学者们已经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与此同时,在实践领域,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也具有深刻且有效的指导作用,为各项社会制度的建设与改革创新提供了强大的依据。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成立,是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实行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同样离不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尤其是自由思想的有效指引,其中各项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不论是宏观方面还是微观方面都深深的打上了“自由”的烙印。
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关于自由的论述
自由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体现出来。马克思认为不受限制的自由并不存在,他坚持认为自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是受到法律与经济条件等方面制约的。只有在对客观必然性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够更好的获得自由,才能够从客观必然之中解放自己。他指出:“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却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由此可见,自由的本质是一种历史的现象,人是作为社会人而存在,所以人想要在社会中获得自由,就必须尊重社会规律,做到人与社会的有机统一。人人都享有自由,但如果人人都不加限制的使用自由,那任何人都不可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因此,我们需要用法律对自由进行限制,从而使每个人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自由。对于法与自由的关系,马克思有着极为丰富、深刻的论述:“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法律在人的生活即自由的生活面前是退缩的,而且只是当人的实际行为表明人不再服从自由的自然规律时,这种表现为国家法律的自由的自然规律才强制人成为自由的人”;“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产物而已。”马克思指出了自由的法律涵义、法律表现、法律界限,阐明了自由与法律的必然联系。
法律作为一种秩序,充分保障了人自由意志的行使。它虽然表现为强制,但这种强制并不是对自由的反动,相反的,正是规则和秩序的建立使主体在体现自己自由意志的同时不会损害他人的自由意志,避免了因为社会成员各自为争取私人利益最大化而导致的恶性竞争和社会失序。法律作为一种承认并保障自由的社会规范,要求国家在遵循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法律以保障人民自由的实现。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能够精确的反映自由,只有遵循客观规律的法律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人的自由。“因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
由此可见,处在社会中的人所享有的自由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但在现实中我们常常遇到法律与自由相冲突的问题。对于这项难题,马克思给出的答案是:“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可见,当法律与自由发生冲突时自由的实现是优先的。对于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同样如此,自由目标的实现与法律等各项制度的保障密不可分,二者相辅相成,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确保自贸区高效运行。
二、上海自贸区法律框架的建设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其中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在上海自贸区内,对一般性的外商投资,不包含国家明确规定必需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投资,暂时调整了“三资法”中对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并且规定了试行期限为三年。
(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相关决定
2013年8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这是国家目前发布的对上海自贸区建设最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它从宏观的视角对上海自贸区的制度建设提出了要求,对上海自贸区法制建设有着方向性的指导作用。方案的具体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监管和税收制度、组织实施以及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几项内容。
此外,国务院于2013年12月21号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对其之前颁布的相关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中与上海自贸区的规定发生冲突的内容做了调整。具体包括两项内容:首先,是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方面,对一般性的外商投资,对如国务院颁布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等相关法规中有关行政审批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其次,是扩大服务业开放方面,具体涉及船舶登记、国际海运、征信业、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中外合作办学、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以及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等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规定中行政审批、资质要求、股比限制以及经营范围限制等管理措施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三)上海市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总体方案》,上海市政府于2013年9月29日颁布了有关上海自贸区的一系列具体管理办法,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及五项涉及投资方面的管理办法,分别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山貿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上述管理办法及时的将《总体方案》的内容以法律形式呈现出来,为上海自贸区平稳、高效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上海自贸区各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一)政府职能改革的试验区
积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探索建立与国际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在上海自贸区内推进以市场为主导,政府服务市场为主,监管为辅,建立高效、透明并且与国际接轨的行政管理体制。包括:“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以及“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援助等解决机制”等。在此之中最核心的内容是由审批制向备案制的转变。
(二)投资领域相关制度的创新
上海自贸区在投资领域的发展目标和前进方向主要为扩大服务业幵放、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及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建立负而清单管理模式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是上海自贸区最重要的制度创新。所谓负面清单,即“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按照公布的负面清单,凡是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项目和领域,任何市场主体在上海自贸区内都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相对于之前的正面清单管理,反映出企业运营的自由化和政府的放权。而准入前国民待遇则意味着自贸区将传统的审核制度全部改为备案审查制度,取消市场准入门滥,改变以往的主体资格审查机制,实行事后的动态监管制度。外资投资不再依赖当前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来进行行政管控,并可能取消外资持股比例或经营范围等方面限制,从而实现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
(三)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
国务院批准的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中有关金融方面的改革涉及方面较广,其中包括利率市场化、汇率自由兑换、外汇管理机制、开放金融服务业等方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人民币资本项下自由兑换、人民币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结算等金融改革提供了风险可控的试验田,以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使之成为世界货币。在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方面,开放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支持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外资银行以及中外合资银行、建立国际交易平台等,拓展多种境外融资方式,这些举措都为日后将上海打造成为离岸金融中心创造了有利条件。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同时积极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方案,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
四、上海自贸区建设中展现的自由
综上所述,在宏观领域,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对上海自贸区法律制度的建设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和各级人民政府纷纷结合实际需要,创新的制定出大量的建设方案及相关规章制度,为上海自贸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全国人大调整“三资法”的行政审批,主要就是为了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扩大投资的便利度与自由度;国务院对相关规定做出了更细致的调整,尤其是在改革外商投资管理与扩大服务业开放方面,对其中有关行政审批的内容以及其他方面进行了调整,同样体现了扩大开放与自由的目标;上海市政府的一系列规章,全面系统的继承了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对上海自贸区法制建设的相关精神,及时的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呈现出来,保障了上海自贸区的运行。这其中所体现的法与自由的关系,与马克思关于两者关系的论述完全吻合,自由不是无条件的,马克思肯定法律是自由的存在形式,法律不排斥自由,自由恰恰要以法律的形式而存在。符合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的法律能够更有效的实现自由。上海自贸区相关法制框架的建设无一不凸显了自由,为自贸区各项功能的开发和总体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最强有力的保障。
而在微观方面,在上海自贸区法律架构的建设取得突破性进步的宏观前提下,上海自贸区在各项具体领域的改革与创新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首先,对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改革重点在于以市场为主导,由原先的事前审批制转变为备案登记制,更加注重事中与事后的监管。由市场代替政府对资源进行选择与调配,赋予市场更多的灵活性和自由性。其次,金融领域的创新范围广泛,其中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汇率自由兑换赋予了人民币的流通与使用极大的自由;开放金融服务功能方面则不论是允许民间资本与外资进入银行业,还是国际交易平台的设立,亦或是境外融资方式的拓展,都减少了对资本的限制,开放了新的市场领域,使资本在自由中更具活力;最后,作为重中之重的投资领域,尤其引人注目。其中的核心制度包括负面清单制度以及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无明令禁止的皆可为”是负面清单制度内涵的根本属性,除了负面清单列举的项目,其他领域均可自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中鼓励投资自由化的意味不言而喻。而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与政府职能改革息息相关,变传统审批制度为备案登记制度,体现了经济的开放度和便利化。以上两者均给予了投资者目前我国境内最自由的投资空间,为上海自贸区的发展提供了最重要的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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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EB/OL].http:// www.gov.cn/jrzg/2013-08/30/content_2477971.htm,2013-09-27.
[6]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EB/OL].http://www.gov.cn/zwgk/2013-09/27/content_2496147.htm,2013-09-27.
作者简介
林啸(1989),男,辽宁锦州人,东华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
章礼强(1964),男,安徽马鞍山人,博士,教授,从事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教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