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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探讨

2015-05-30佘小婷

2015年12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

佘小婷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转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未婚同居,其中涉及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群。非婚同居,又称为无婚姻同居,泛指一切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鉴于我国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将结合现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对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看法。

关键词: 非婚同居;两性结合;法律效力

纵观我国国情,很多地方都存在着重仪式而轻登记的风气,许多单身男女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办一场结婚仪式,便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甚至有的人径直生活在一起,或以夫妻名义,或以情侣名义。我国非婚同居的人数日益增长,但相关法律并没有赋予其明确的法律释义和地位。那么在当前阶段未婚同居这种民事行为,会对行为双方产生怎样的影响和法律效力,便是社会舆论关注的重中之重。

一、法律释义

非婚同居,从字面上看,指的是不具有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形式但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异性。泛指一切欠缺婚姻法定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同性同居。未婚同居双方须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自愿协商一致;2、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长期共同居住;3、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未具备结婚的形式条件。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未婚同居,但却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解释和规定。以下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阐释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效力

依据非婚同居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三个方面探讨其法律效力:人身方面、财产方面和子女方面。

(一)人身方面。 非婚同居因不具备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故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不受婚姻法的调整,这也是其和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的重要区别之处。非婚同居不因时间的延续而转为合法婚姻,也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而衍生的姻亲关系。这种因同居状态而产生的伴侣关系,从双方达成一致开始,以一方或双方的退出而终止。此种人身关系体现了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不受公法的调整和约束。

(二)财产关系。 非婚同居当事人在一起生活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财产和债务问题。不同于婚姻当事人的法定财产制,法律并未对非婚同居当事人的财产制度作出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无禁止则为允许。非婚同居当事人可以在同居前或者同居后就双方的财产或者债务作出约定,以防日后纠纷。当事人虽然不能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提起诉讼,但可以其中的财产纠纷提请法院裁决。合法夫妻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在婚姻存续期间,在一般情况下收入会列为共同收入,债务也会认定为共同债务。但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同居关系不在法律约束范围内,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若无直接证据证明,则当事人的收入和债务都应该归个人所有。既然合法夫妻的权利义务不存在于非婚同居关系中,那么非婚同居也就不享有依附于人身关系的扶养权利和财产继承权。也即是说,非婚同居当事人没有义务扶助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且在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补偿和精神赔偿。若在非婚同居存续期间,一方不幸离世,另一方只能依据遗嘱或者遗嘱扶养协议来取得对方的财产,而非法定继承。

(三)子女方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成人的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能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但另一方无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则推定有证据方的主张成立。但就非婚同居而言,如果没有亲子鉴定,很难认定亲子关系成立。若一方不愿意承担抚养义务而拒绝做亲子鉴定的,除非有明确证据指向当事人是孩子的亲生父母,法院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才会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合法夫妻只需双方达成一致且有一定经济能力,则可向有关机构申请收养小孩。但非婚同居当事人只能依照一般收养人的条件来收养小孩,即需满足《收养法》规定的年龄条件。如男性收养女婴,需双方年龄差在40岁以上。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以后,另一方对收养子女也不负有抚养成人的义务,只能由收养人独自履行。

三、法律思考

非婚同居属于松散的临时共同体,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开始和终止的时间,不受法律的强制约束。这种同居模式看似自由,但却隐藏着极大的风险性和不稳定性。若法律对某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当这方面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不能向相对应的公权力寻求救济。

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盛行,这是大势所趋,也是现代人崇尚自由的体现。法律对此应有怎样的态度呢,是否应该及时以弥补空缺呢?在我看来,法律应该保持中立的态度,即是对非婚同居不作为。非婚同居本来就是一种自由的民间行为,虽然不违背公序良俗和人文伦理,但这种行为所搭建的临时家庭不稳定,容易遭受外界的侵蚀。而且,这种关系因缺乏公立性和证明力,一般难以认定关系的存在,公权力机构也不容易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非婚同居由来已久,也得到了当代部分人的赞成和推崇。在法制逐渐完善的今天,男女两性结合及其效力已有专门的《婚姻法》对其进行调控和约束。但仍然有部分人群放弃有合法外衣的婚姻,选择了非婚同居,其意图就是规避相关法律的调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若无强制规定则当事人享有最大的自主选择性。既然非婚同居并未对社会造成一种严重的冲击,也没有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如以一种平和的态度看待,不过一种生活方式摆了,没有必要非要纳入法律强制调整范围内。至于非婚同居中所涉及的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解决即可。若非得给非婚同居加一个保护膜,只需补上关键的要件成为合法夫妻。

四、结语

不管社会怎么进化,男女两性结合,无非都是求得依靠和温暖。很多人说,我不计较名分,只求相伴相守。可是,在现如今的法治社会,如果不能为此刻的温情加上法律的外套,又怎能抵挡得住外界的风雨来袭呢?与其战战兢兢地祈祷白头偕老,不如成为彼此合法的伴侣,坦然面对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为佳。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 范李瑛.夫妻关系的立法与现实问题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年

[2] 赵玉梅.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J],理论月刊,2011年(3)

[3] 王素云.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新论[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4)

[4] 王娟.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12年(4)

[5] 何丽新.非婚同居的规制不会冲击结婚登记制度[J],政法从论,2011(2)

[6] 杨朵朵.老年人非婚同居后患无穷[J],老友,2009年(2)

[7] 袁仕友.非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J],湖南农业,2009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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