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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对中华法系构建的影响

2015-05-30张婷婷

2015年12期
关键词:法家

张婷婷

摘 要: 从春秋的法治萌芽发展到后来的法家学派,之后的礼、法之争逐渐演化为儒、法之争,一时间儒法相互攻讦。在儒家思想统治下的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对法家竭尽贬斥,苛政酷法、“焚书坑儒”等纷纷成为发家的代名词。时至今日,法家依然没有摆脱严刑酷法的影子,更有学者对法家有一种从骨子里带来的偏见。历史上真实的法家不但为中华法系政治、法律制度构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即使在其退出历史舞台之后仍然对中华法系产生着深远影响。

关键词: 法家;中华法系;三晋文化;儒法合流

一、问题的提出

法家思想作为秦朝暴政的象征和汉王朝拢络人心的牺牲品,在西汉之初被其他各学派所不齿;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术流派,在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下退出了历史舞台。两千多年的历史淹没了太多历史真相 ,因此,为法家正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令人欣慰的是,如果我们用一种历史进化的眼光看待那特殊年代里的法家学派,我们就会发现我们对它误解了太多、太深。法家是存在于春秋战国到西汉初期的,以历史进化论和性恶论为理论基础,以发展经济、一断于法和君主专制为主要治国思想,并对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产生深远影响的学术流派。梁启超先生言:“法家起战国中叶,逮其末叶而大成……直至今日,其精神之一部分,尚可以适用也。①”这一学派在历史舞台上真正的活跃期不过二百年左右,缘何对中国来时产生如此长久影 响?

二、王霸结合的政治模式推动中华法系的进程

虽然法家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地域因素,但法家的产生也与另一个学术流派密不可分,那就是儒家学派。尽管儒法两家多有观念的不同,然而儒法思想的融合始终存在于法家理论思想不断丰富完善的过程中,并在战国末期由儒家代表人荀子对这种融合进行系统总结。这种融合无论对于儒家还是法家来说,都是将对方的思想都渗透到自身理论的深处,因此,即使法家作为独立学术流派退出历史舞台之后,“其精神之一部分”仍然通过儒家思想影响着中华法系的进程。

(一)儒家分化后的另一面——法家的产生与完善

法家的产生和发展与儒家密切相关,可以说法家产生于儒家学派分化出来的子夏一支。子夏看到老师——孔子怀揣着儒家思想治国的理想周游列国,却处处碰壁后,他意识到儒家的思想并不适合当时的社会环境。在孔子死后,儒家学派分裂,子夏决意寻找新的理论学说,于魏文侯时期在魏国创建“西河之学”,为法家形成培养了人才②。

春秋战国的大动乱中,唯强者存。法家思想很快适应了当时政治变革的需要,成 为当时的显学。随着各国变法的深入,法家思想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在法家内部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思想:“法治主义”、“术治主义”和“势治主义”③。战国中后期以后,法家思想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刑罚的作用被过于看重,越来越极端化。二是战国中期以后申不害的“徒术而无法”观点的提出,为韩非吸收,提出了君主集权的思想。此时的法家思想在进一步适应即将出现的大一统王朝的同时,其对刑罚 的过度推崇却也可能导致统一的帝国走向极端。此时儒家代表人物荀子站在务实的立场,极力倡导儒法融合,成为礼法结合的历史第一人。 在传统儒家思想过于重视礼教走向一个极端之时,因不能适应社会需要,从儒家内部分化而产生法家,其思想跟传统法家相比走向了利益个极端——过于倚重刑罚。之后两家思想在荀子那里得到融合,形成新的儒家思想。这就是一个事物的两面,从分化对立再到融合统一的过程。

(二)儒法合流——秦汉时期治国思想的大融合

虽然儒法真正融合始于荀况,然而,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注定产生思想的大碰撞,儒法思想的融合很早就已经开始,只不过到荀子时才进行系统地整合。比如齐桓公田午创建稷下学宫为各家思想的交融提供了场所,成为秦汉之际儒法合流的序曲。

秦朝时期最为系统的儒法融合运动来自吕不韦门客编纂《吕氏春秋》的活动。吕不韦很敏锐地注意到秦国在遵循法家思想治国的过程中专任刑罚的弊端,为了给未来的大一统的秦帝国 ④ 寻找给位长治久安的治国之策,他把以德治国置于首位,无疑是为修正秦国德学术思想政策所做的一种努力。④但是这种努力,随着始皇帝与吕不韦政见不合而吕不韦被迫自杀而付诸东流,但是吕不韦这一行动的意义是不容否定的。

西汉建国之后,虽然曾一度废除秦国法律,奉行黄老之学的无为而治。然而,随着国力的增强,不仅被废除的秦律又被汉朝统治者重新看重,而且建国之初被舍弃的法家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继续与儒家思想进行融合。董仲舒虽然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但是他本人对法家思想却并未完全否认,而在不知不觉之中把法家思想融入到了儒家理论体系。西汉以后,各朝统治者虽然表面依然奉行“独尊儒术”的政策,但实际上是儒家的王道与法家的霸道杂陈,德刑相互配合,形成一种“外儒内法”“阳儒阴法”的模式。法律儒家化彻底完成儒法整合,儒家与法家思想共同推进中华法系的进程。

三、法家为中华法系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

要谈论封建制度的起点和封建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绕开以法家理论为指导思想建立起来的秦朝的法律制度。“百代犹得秦政法”准确概括了秦朝政法制度对之后各王朝的深刻影响。这种制度的继承和延续也是法家思想的继承和延续,所以说法家思想为中华法系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基 础。

(一)中国历代成文法典的制定是以《法经》为基础发展而来

法家代表人物李悝在魏国实行变法,制定《法经》,分为《盗》、《贼》、《网》、《捕》、《杂》、《具》六篇。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继位,有感于秦国的贫弱颁布《求贤令》,广纳天下贤才,商鞅携带李悝《法经》只身入秦,从公元前359年通过制定一系列法令在秦国开始变法。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以法家思想构建了完善的法律体系。

《 汉书》载汉王元年冬十月,沛公还霸上,十一月,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及至西汉初年,汉朝统治者陆续废除一些秦国的法律。然而稍有历史常识之人不难明白,统治者此时废除秦法是一种政治策略,一方面显示自己推翻秦朝统治是为了天下百姓免受暴政苛法,另一方面汉初国家经济凋敝,人口稀少,人民饱受战乱之苦,人心思定,废除暴政苛法是国家休养生息的必然要求。国家稍稍安定之后,汉高祖便命令丞相萧何依据“秦法,取其适于时者,作律九章”,这便是汉朝法律的核心《九章律》。自魏文侯以李悝为师,造法经六篇,至汉萧何定加三篇,总谓九章律,而律之根菱已见。可见,汉初废除秦暴政苛法只是一种政治策略,而以法家思想构建起来的法律制度并未被真正抛弃,因此,中华法系在发展的过程中,其法典的制定始终是受到法家思想影响的。

(二)依据法家思想构建的国家机构体制和官僚体制始终存在

战国时期秦国经过一系列变法构建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始皇帝更是对法家集大成者-韩非赞赏非同,“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秦朝完全是依据法家思想构建自己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地方,商鞅变法时郡县制已取代分封制,地方郡守由君主直接任命,沉重打击了奴隶制贵族的利益;在中央,统一的秦帝国依据君主集权理论构建了中央政府的三公九卿体制,他们各司其职,军政大权完全由君主掌握。

诚如邢义田所说,在秦汉大一统政治组织中,“这样的一部机器一旦建立,依法而治的原就难以动摇”。而秦汉“律令学则以行政中庞杂的法令规章为对象,以知如何处理行政实务为主”。⑤而这个官僚机器中的官吏,就成为传承法家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这种体制的存在本身就显示着法家对中华法系制度构建的卓越贡献。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注解:

①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北京联合出版社,2014年版,第173页。

② 战国时期,以子夏为首的一批儒家学者感到儒家思想无法面对当时的实际情况,便萌发了以法治国的思想。子夏于魏文侯时在西河设教,创建了西河之学,正式传播这种思想,但子夏最终没有完成儒家向法家的转化。据说,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子夏重新回到了儒家的阵营之中。而在子夏的众多学生之中,却有两个成为早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他们是李悝和吴起。

③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北京联合出版社,2014年版,第159页。

④ 《吕氏春秋·有始览·谨听》中说:“今周室既灭,而天子已绝。乱莫大于无天子,无天子则强者胜弱,众者暴寡,以兵相残,不得休息,今之世当之矣。”这明显是为大一统制造舆论,可见吕不韦已经在为统一后的秦帝国寻找治国思想。

⑤ 杨生民,《战国秦汉治国思想新考》,金城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

⑤ 见邢义田“秦汉的律令学——兼论曹魏博士的出现”,载邢义田《治国安邦:法治、行政与军事》,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23-24页,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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