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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再思考

2015-05-30王延超

今传媒 2015年12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正义合同法

王延超?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最早讲述的是一种契约精神,人们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交易,法官亦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案,以彰显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又源于道德,在现今社会,它在法律领域的作用愈加重要。如何理解和运用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这既是严肃的理论问题,也是实际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问题。本文从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由来着手,具体分析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和内涵,并对之进行总结和思考。

关键词: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5)12-0031-02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进行正常活动还是从事法律工作,合同法可以称之为最为寻常也最为有用的一门法律了。正如我们在出门旅游時都需要签订合同,在办理任何银行卡健身卡时也需要签订合同,更不用说买房了,这是因为这种无处不在的需要更加强调了合同法的重要性。其次,提及公平正义,不禁想起某次研讨会上,一位教授曾问过这样的问题:“一个人最先要具备的应该是哪项素质?”彼时,笔者毫不犹豫地说起了“正义”这两个字。而现在,也愈加感受到作为一个法律人,不仅仅要公平正义地对待案子,对待当事人、同事以及身边人,更要凡事皆处以公平公正的态度,不能贪图眼前的暂时利益而放弃最初追寻法律这条道路的初衷。现今这代法律人是希望的一代,是创造法律未来的一代,但如果我们开始从事法律的工作,却依然不思进取,整日和贪官污吏混杂一起,不去推动中国法律的进步,不能把理论付诸于实践,那么我国的法律何时才能真正被世界承认,又如何能够真正达到依法治国?

一、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由来

合同法是由社会经济活动所组成,亦可说来源于生活。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伦理的特性或者就内涵而言更具有道德的特性,这和合同法本身似乎有一些不协调,甚至格格不入。尽管如此,我们应该意识到存在一种特有的伦理游离于市场经济外也徘徊于理论体系外,即便存在市场经济的黑暗功利性质,但交易的原则依旧是等价交换。正式等价交易构成了伦理的基础,强调遵循交易规则、诚实信用等道义规范,因此,只有合同法把道德理论伦理结合起来重视起来才能达到合同法应有的效果[1]。

在诚实信用原则还没有成为成文法之前,它一直被认为是属于道德范围内应该讨论的问题,那么为何诚实信用原则会从道德的理念慢慢走进法律的范围?首先我们必须明确道德和法律这两个概念,道德往往指的是日常生活中通过长期的磨合所形成的习俗,即人们自我默认或者制定的一种伦理上的概念,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往往仅受到自我内心的约束,但政府是无权干涉的,比如让座、不随地吐痰等等,这些都没有明文规定,只是从道德伦理方面提醒人们这些是需要随时注意的。与之相比,对法律而言,它需要明文规定,起到的作用则是约束人们不能损害他人利益。法律所规定的不仅要符合人们日常的所需,也要符合道德的规范。这就意味着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需要合理合情,只有这样方能成为一部完善的法律。但是通过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种种事件,我们不难发现法律也有缺陷和不足之处,往往有些事情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这个时候就需要运用道德伦理的约束力,因此,毋庸置疑,道德和法律两者是相辅相承、不可分割的。

当人们逐渐意识到诚实信用原则至关重要,并且逐渐发掘其在买卖双方是处于必不可少的地位的时候,很多成文法国家把这条规定罗列为民法中的一条法规。这条法规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以往法律中存在缺陷的一些弊端,也推动了司法实践的发展,同时也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大的保障,双方当事人不会因为受到欺诈而损失自己的利益。在本质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不单是道德领域的,更是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的一种调整。

二、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

英国的托尼维尔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合同是为了让事情变得更好,侵权人应对把事情变得更坏而负责,而违约人应对事情没变得更好而负责。不难看出,合同交易对当事人有着明确的规定。概括而言,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含四个方面:1.合同自由;2.合同安全;3.合同正义;4.合同效率。

1.合同自由,合同自由的理念主要包括五大内容:

(1)合同订立自由

合同订立自由有两大重要程序:要约和承诺,只有这两大程序的形成,才构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要约和承诺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权利。当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免会从各自不同的利益出发,因此,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必然会妨碍效益优先的实现,而此时就需要诚实信用原则发挥其作用,维护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的投入,可以相对简化、优化合同订立的程序,更好地解决合同订立问题。

(2)合同选择缔约相对人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订立的对象。这种自由是针对合同签定当事人有权选择与何人订立合同,这就意味着合同签定当事人可以更好地实现其自由。但是当代社会中公用事业领域的不公平竞争、不公正垄断行为的不断出现,使得消费者的利益无法真正实现,当事人无法真正享有决定合同订立对象的自由。因此,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是这一自由实现的至关因素。

(3)合同内容自由

当事人有权自由地决定合同条款的内容。只要当事人决定的合同条款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也不有碍于社会公共事宜,那么就不能干预妨碍当事人决定合同内容,法律应该承认这些内容合法有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是有权对内容进行相关补救措施的,同时如果当事人决定的合同内容违背了法律法规、妨碍了社会公共事宜,那么这种合同则是无法生效的。

(4)合同变更解除自由

当事人有权变更合同,即在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关于变更合同的途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自由协商来决定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无论是变更合同的具体内容,还是解除合同,都可以自由协商解决,这种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一部分。

(5)合同形式自由

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这种形式可以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等。而在现实生活中,现代合同法中合同形式的发展变化呈现出一种方便、简洁、高效的趋势,也不再桎梏于繁文缛节的传统形式,这也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在我国,理论上所讲的合同自由原则基本上是以合同的缔约自由为基本原则,也正是由于这种缔约自由的出现才能很好地实现其他合同自由,即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其理论基本与欧盟的理论不谋而合。但是在古典的合同法中,形式自由是不能够被完全认同的,也不能够得到很好的应用,在这里,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古时人类承认神明的存在,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在确立形式时候的變更,也正是由于这种所谓的神明的存在,当事人往往可以订立超出意志之外的东西。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自由的名义下为所欲为,古典合同自由的范围依然是在法律范围之内的自由,即仍然要受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制约。只不过由于历史的原因,当时的法律对于合同自由所做的限制,较之于现代社会的法律,显得极为有限而已[2]。

在合同法中,只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才可能充分实现合同自由,也只有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巩固下,合同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才能真正走向形式与实质上兼具的自由。

2.合同安全

合同安全是针对预期的利益,是对合同能够得到切实可行的保障。如今的市场经济活动充斥着缺乏诚信的交易,究其根源,是缺乏诚实信用观念,在合同法领域,安全指的是交易活动的安全维护,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建立安全交易市场秩序的必需。

3.合同正义

合同正义原则更多指的是一种公平正义,即双方当事人都要受到平等的对待,而且无论是双方当事人获取利益还是损失利益,都要同等对待。这种正义的关系主要是一种交换的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交换的正义”。

诚如博登海默教授所讲:“它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3]”即便在今天,关于正义是什么仍然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提出无疑体现了正义从观点到制度的变化,诚实信用原则和正义平衡了利益关系,带来了更为崭新的合同法。当然,得益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正义可以更好地被实现。正如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系列规定和途径,可以帮助并保护在合同中处于弱势方面的一方,这也是一种维护正义。此外,正义与诚实信用原则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都不允许妨碍社会利益,都能有助于平衡利益之间的关系,总而言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更好地实现正义。

4.合同效率

上文已经谈到了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都有助于交易安全的实现,而提到交易行为,总会牵涉到一个词,就是效率,因此,效率也与合同法有着密切的关系。最完美的效率是使得交易能够以最小的成本支出获得最大的利益结果。当我们联系诚实信用原则与效率时,首先提到的就是交易成本的效率化,即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合同的订立。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诚实守信不仅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道德的规范和伦理的要求,也是买卖双方对责任义务的履行和承诺。所谓诚实,就是要求我们权利人主体要守诚信,不能因自己的违约、失约行为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所谓信用,不是单纯指一个人的个体信用问题,更主要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能做出一些超出合同范围、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事情。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自己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在笔者看来,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单是纸上空文,或是范围模糊不清的概念,它更应该是一个约束双方当事人能更好满足双方利益、约束双方不正当行为的原则。在经济社会结构不断变化的今天,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保障了合同中交易价值的实现,促进合同法体系的改善,也更切实地维护了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其实现今社会所需要的不仅是那些树新风、讲文明的标语,更应该切实地让人们意识到有所约束、有所顾忌,即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才是至关重要的问题。笔者坚信在这个以依法治国为前提的中国大环境下,法律的权威会越发彰显,法治的改进也会愈发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崔健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 崔健远,戴孟勇.合同自由与法制(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传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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