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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电子商务监管经验借鉴与启示

2015-05-30安志宾

2015年12期
关键词:借鉴电子商务监管

安志宾

摘 要: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电子技术在商务活动中广泛运用而产生,它的出现有助于实现交易的便捷化,降低交易成本,但是由于缺乏监管产生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关于电子商务监管的成功经验。本文首先介绍国外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监管概况进而总结了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 电子商务;监管;借鉴

电子商务市场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交易模式,在本质上与传统的商业模式没有区别。但是这种新型的交易模式由于是在电子技术支撑下产生,其交易方式、交易规则以及交易环境具有特殊性。而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形成较为缓慢,传统的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很难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必须创新监管方式。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监管,有必要吸收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一、国外电子商务监管的概况

(一) 英国

作为电子商务领先的英国,在2010年通过互联网给英国创造的经济价值达到1000亿英镑,占英国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7.2%,并呈上升趋势。互联网交易成为英国消费者重要的交易方式,其交易量高于传统市场交易量一倍,销售额更是远远超过传统的销售额。当然在电子交易过程中也出现许多问题,英国为规范电子商务交易,通过大量的立法对交易全过程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规定。首先,由于传统市场和电子商务市场在某些方面有相似性,英国规范传统市场的法律也同样适用于网络交易。比如英国1979年的《商品销售法案》、《商品和服务供应法案》、2002 年的《消费者商品销售和供应法案》等;其次,针对新的电子支付方式,为保障支付和交易的安全,采用欧盟的第2000/46/EC号和《电子支付意见》等;针对消费者信息和隐私,也通过相关法律形式加以保护。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主抓电子商务的监管,主要表现在对电子商务中卖家担保的监管、针对违法经营者发布禁令以及对违反法律的交易行为的惩处。

(二)德国

上世纪90年代德国引入电子商务后,发展很快,逐渐 形成一个成熟的电子电子商务市场,当然也出现一些问题。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德国政府与议会根据其特殊性,制定了相应的法律。1996年通过的《电子通信法》,规定了电子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电子商务服务的有关内容。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而参照欧盟的《远处销售法消费者保护条例》制定的《远处销售法》。针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德国认为这属于私法领域,政府应该是被动得,坚持通过增加透明度、促进信息流动;武装消费者,是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解决问题的措施;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参与,更多依靠市场和消费者自身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韩国

针对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问题,韩国通过完善网络交易法,规范交易各方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得利益,于1999年颁布得《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针对网络交易过程中得其他问题,以前相关得法律也同样适用于对电子商务市场得监管。此外,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经营者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准入的标准,以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有序进行。相比较英国和德国对其监管,韩国政府加大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且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多头监管方式。具体如下:公正交易委员会作为中央的监管机构负责电子商务市场中经营者之间的合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知识经济部监管电子商务市场中侵犯商标权和专利权得行为等等。

二、国外电子商务监管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关于电子商务监管方式和监管理念有许多成功之处,值得我们借鉴。这对我国进一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监管有着重要意义。

(一) 完善立法是电子商务监管得根本保障

通过上述对国外电子商务监管的分析,我们可知完善的法律是实现对电子商务有效监管的前提和依据。相对于传统交易市场来说,电子商务市场存在与其相似之处。因此,那些调整传统市场的法律完全可以同样适用于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范交易双方得权利义务,保护交易有序进行。同时,电子商务市场也存在不同于传统市场的地方,因此,应制定适合其特殊性的法律,我国在2014年3月15日实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正是对这方面的规定。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现存的法律并不能完全解决出现的问题,针对电子签名法、电子信息等方面并不明确,应使这些方面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以便更好地规范交易各方行为。

(二)从本国实际出发,确定对其监管力度和监管方式

上面三个国家关于电子商务监管方面得规定可以大体分为两种:政府尽量减少干预和加大政府对监管。德国和英国从自身实际出发,认为作为私法领域的电子商务应主要通过市场、消费者以及社会组织进行自身管理,政府应尽量减少对其监管。恰恰相反,韩国除了市场自身得调节外,比较注重政府的监管和介入,认为政府强有力得监管方式是实现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发展得有效方式。因此,我国从现实情况出发,由于电子交易市场经营者多、信息不对称以及电子交易涉及多方主体利益等问题,应加大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对电子商务市场各方面进行有效管理。

(三)加强电子商务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由于电子商务在交易方式等方面是伴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也必然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单纯依靠一国现有的法律和监管方式往往难以解决,因此有必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解决面临的问题。例如,2011年我国与德国关于《中德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比较研究》的交流。此外,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区性,在实现贸易全球化过程中也必然对交易各方权利保护提出了挑战,尤其跨地区、跨国的交易,给交易双方所在国带来挑战,应当加强两国之间的交流,为电子商务和贸易的全球化扫清障碍。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欧盟.电信事业个人信息处理及隐私保护指令 .1997.

[2] 陈晓敏、叶子荣.网络经济违法行为特点及监管对策[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4).

[3] 赛洁、耿博伟、陈宏.基于内容分析法的网络经济违法监管模式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11(24).

[4] 蒋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管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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