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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嘉兴市本级自谋职业参保管理的分析与思考

2015-05-30肖旭

2015年12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

肖旭

摘 要: 近年以来,随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和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我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在逐渐增大,为减少社保基金压力,贯彻落实社保监管制度,按照“控总量、调结构”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基本情况,就加强市本级自谋职业人员参保管理作出分析和思考。

关键词: 社会保险;自谋职业;参保管理

一、我市市本级自谋职业参保的现状

(一)非本市户籍自谋职业参保人员总量增多

1、社会环境宜居和社保待遇优厚的基本市情吸引了较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前来自谋职业。嘉兴于1999年就提出了“宜居嘉兴”的口号,是浙江推进城乡一体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先行之地;同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着力推进“全民社保”,稳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截止今年9月底,户籍人员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7%以上,并已连续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在全国范围内处于较高水平。经系统对比,市本级有超过12万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工作,其中自谋职业的参保人员有9000多人。

2、目 前我市较为宽松的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政策背景使得非本市户籍人员为了享受较高的待遇而在本市参保。我市基本政策为“首次参保须具有本市户籍,外地人员曾在企业就业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再次参保时无户籍限制”,目前我市外地户口的迁入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准入制。劳动力流动、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是大趋势,而相对宽松的入户政策,使外地一些临近退休人员较容易地入户、转移养老保险并享受本地较高的养老待遇,这种上升趋势将使养老保险基金负担进一步加 重。

3、国家政策对待遇享受地按照“从户籍、从长(十年)”原则的确定使得我市在实际的养老保险工作中直接感受到非本市户籍人员自谋职业参保需求的逐步增加。近十年来原非本市户籍人员养老保险转共有5145人移至嘉兴,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转入1038人,占十年总转入数的20.2%。究其原因,一是66号文件对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参保、转移及待遇享受作了明确规定,待遇享受地“从户籍”首要原则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理解。二是2004-2010年平均每年有500人左右转入,并逐步开始退休享受本地待遇,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幅射效应。

(二)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参保人员总量增多

1、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参保在管理上存在无法区分具体人员的问题。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劳动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费。 目前,个体工商户参保其缴费与自谋职业人员缴费相互混合,在具体经办中由于管理制度的缺失无法明确区分个体工商户和自谋职业人员。

2、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参保在技术上存在无法辨别是否存续的问题。目前,我市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缴费实行一户通方式,统一从个体工商户雇主银行卡中扣取,如个体工商户雇员劳动合同终止或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其本人已不能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现实中因为缴费责任主体不明确,上述人员可能仍然继续参保。

二、加强市本级自谋职业参保管理必要性

1、在政策和制度层面,加强自谋职业参保管理能使我市自谋职业参保获得政策依据,防止制度体系的混乱。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市原来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与再次参保办法不同导致缺乏政策依据。同时,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城镇户籍人员可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缴费,把农村户籍人员排除在制度之外,从立法理念来分析,自谋职业人员参保地应为户籍地,否则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自谋职业身份自由参保,制度体系将十分混乱。

2、在经济贡献率层面,加强自谋职业参保管理能消除非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对地方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并无明显益处的影响。自谋职业人员的从业形态多种多样, 涉及的行业也十分广泛,多为企业下岗、离岗、失业人员,主要受雇于小规模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或从事临时工、季节工等劳务活动,或从事个体经营;还有一部分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主要从事建筑、装修、安装劳动,或保安、保洁、绿化管理、饮食摊点、家政服务及其他服务性职业。我市劳动密集型产业中有87%的员工学历都为高中以下,资质水平和技术水平层次低,对社会经济的贡献不高,加强自谋职业参保管理有利于贯彻落实我市对新居民“控总量,调结构”的政策要求。

三、加强市本级自谋职业参保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非本市户籍人员自谋职业参保建议

1、统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明确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建立劳动关系为条件。《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社保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宣传提纲》、《解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讲稿》规定,“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就业就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当事人在市本级参保缴费,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上述嘉人社〔2013〕89号文件也明确规定,非本市户籍流动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以建立劳动关系为条件。

2、重申国办发〔2009〕66号文件有关规定,即外省流动就业“4050”人员设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加强外省流动就业40/50人员参保管理,按规定设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经办管理,不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参保缴费,其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不予转入;适当增加入户门槛,即增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者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率,目的是进一步加强经办管理,防止一些临近退休人员仅仅是为了得到比较高的养老金待遇而转移就业。

(二)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参保建议

应重点解决管理和技术层面问题,建议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参保要具备劳动合同和营业执照等要素,并按单位管理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参保缴费,具体有如下五条建议。

1、个体 工商户参保管理区别于自谋职业参保和企业职工参保管理方式。鉴于个体工商户在工商登记性质、纳税方式、主体资格、出资方式等方面的特殊性,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除了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筹资标准等方面与自谋职业人员和企业职工有所区别外,在参保手续、扣款方式、变更登记等方面也应有制度性的区 别。

2、个体工商户雇主、雇工缴费扣款按个体工商户开户银行账号。个体工商户应由雇主开设统一的银行缴费帐号,变通原来实行的一户通方式,由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确缴费责任主体。

3、个体工商户雇工参保应以劳动关系为核心进行参保关系的变更。参保须提供个体工商户地税登记证(地税税号)、营业执照及协议书;协议书须明确合同期限,合同到期后立即中断参保;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的,个体工商户应向社保办理减少变更登记手续。

4、个体工商户地税注销或非正常,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保立即中断。参照第3条以劳动关系为核心,个体工商户有被地税注销或其他非正常情况的,个体工商户应向社保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5、将告知程序前置,事前将个体工商户参保情势变更及其处理方式告知办理者。调整个体工商户的参保登记手续,参保时书面告之上述第3、第4条内容,并签字。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参考文献:

[1] 任丽娟,《完善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对策研究》,武汉科技大学,2007,11-15

[2] 卢驰文,《中国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研究》,中共中央党校,2010,5-10

[3] 尹文耀、叶宁,《中国灵活就业人口及其对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分析》,浙江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2011,7-11

[4] 杨洁,《灵活就业人员及其社会保障对策研究》,武汉大学,201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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