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治理主要问题剖析
2015-05-30吴达伟
吴达伟
摘 要: 本文旨在结合中国环境下的公司治理。提出了中国公司治理中出现的显著问题,包括所有权问题、董事会问题,相关者利益问题从而从理论上推动中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改革进程的步伐。
关键词: 中国;公司治理;改革
一、前言
自1993年中国公司法颁布到1994年生效以来,已经建立了公司治理的基本模式;但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虽然在公司法颁布前中国已经存在很多处理国企、集体企业、私企和外企之间关系的法律,然而即使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法律框架仍旧提供的是有限股东保护。鉴于依然存在大量的国企,所有权集中的企业仍然占主导地位。中小股东在公司监管方面没有积极性,政府干预管理层的任命和公司的运营。大部分权利集中于少数股东手中,很多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决策缺乏责任感。本文将讨论现行中国经济体制下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缺陷和问题。
二、中国公司治理主要问题剖析
(一)集中的所有权
近些年,上市公司的前三大股东平均持有公司58%的股份。所有公司近一半的前三大股东占有60%-80%的股份。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最大的股东所持股份少于50%,但是控制了大于50%的董事会席位。政府直接、间接性的选举了中国上市公司70%的董事。其他司法权通过少数股东与大股东的关系认识到公平对待的责任。直到最近的改革(甚至之后),控股股东的受托责任在相关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由少数股东引致的损失责任也不明晰。
最近中国法规可能含蓄得引入这一原则,然而,没有阐明责任,处罚或程序来调用这一原则。因此,控股股东滥用职权的案件依旧存在:挪用上市公司长期基础上的软贷款;利用上市公司作为担保来向银行贷款;以不公平的价格来出售资产,这一价格通常没有评估机构的评估;最近修订的公司法试图解决以下职权滥用行为。
(二)董事会问题
中国的董事通常与公司的经济绩效相脱离。他们的报酬不是与公司经济绩效挂钩,如果没有“是由”在他们的任期结束前他们不能提前解雇,及时对于“是由”这一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董事对公司和股东缺乏诚心和合理谨慎义务,尽管法律没有进一步界定这些概念或者创建执行机制。与其他的市场相比,中国的董事会在现行法律体制内缺乏决策权,政府机构和政府任命、证券监管机构有着实质性的决策权。与其他区域的公司法相比,股东会决策权的范围很大,并且董事会的处置权就相应较小。《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的任何披露义务也没有规定任何未履行义务董事的具体责任。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建立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三分之一的董事是独立的。指导意见发布后,平均每个公司设置三个独立董事。此外,大多数中国上市公司没有建立董事会委员会。拥有董事委员会的公司通常缺乏董事提名委员会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不愿意披露提名董事程序或公司治理的原则。
(三)股东大会问题
每年召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义务,在公司法里得到法律性规定和要求。虽然每个股东都可能参加股东大会,但是最近的调查数据表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往往是国家代表和法人代表。并不是所有的公司符合这个要求,有迹象显示,一些董事对股东大会会议的决定置之不理。在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前,股东大会有时与董事会检查该决议。逸事证据表明,只有20%的公司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尽管在很广泛的情况下股东大会的投票看起来很符合法律要求。
(四)股东保护问题
股东保护的主要阻碍是最高人民法院允许法院只听到一个非常有限的证券索赔作为集体诉讼。公司法对少数股东的补救措施就是申请法院阻止董事和大股东持续的违法行为。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指出企业和官员阻碍股东获取信息的具体惩罚措施。证券法也没有明确指出何时以及是否投资者可以对董事和投资专业人士虚假和疏忽的披露造成的损失采取民事诉讼。
中国公司治理的其他问题还涉及到董事会以及上市公司领导层。例如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而整个主板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设置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其是否真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却有待考证,更多独立董事的权利受到其公司所发薪资的数据,无法真正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能。
三、结论
完善的公司治理可以使得公司可以提高生存质量,如获得的资本、增加就业岗位、增加税收收入;增加股东财富。完全的公开披露以及提高透明度可以提高公司治理和资本流动。在当代中国任何大型企业都都不敢忽视全球化的影响和公司治理的意义。因此如果中国市场上企业想实现长足的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公司治理问题,提高公司在战略、管理方面的能力才能提高公司的生存能力和质量。 (作者单位:山东建筑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 杨典;公司治理与经营绩效;中国社会科学;2013-1-10;
[2] 李维安;邱艾超;牛建波;徐业坤;公司治理研究的新进展:国际趋势与中国模式;南开管理评论;201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