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文化同现代法治的冲突
2015-05-30闫红
作者简介:闫红(1991-),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摘要:2014年7月9日,四名猴戏艺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进行猴戏表演(表演的猕猴是猴戏艺人自家繁殖饲养的),在表演过程中被当地的森林公安抓获并刑事拘留。随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均免于刑法处罚。这一案件引发了我们队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相冲突的反思。
传统文化作为意识形态上的一种反映同法律的规范和思想都存在一定的冲突,传统文化的传承会受到社會、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我们的传统文化有很多优秀的遗产,正是这些传统文化构成了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脊柱,我们需要传承我们的文化。在保护还是制约传统文化的发展的法律选择上,我们应当做出慎重的选择。如何发挥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是立法者甚至司法者所要衡量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传统文化;现代法治;冲突;传承
2014年7月9日,四名猴戏艺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进行猴戏表演(表演的猕猴是猴戏艺人自家繁殖饲养的),在表演过程中被当地的森林公安抓获并刑事拘留。当地公安机关在查清所携带的6只猕猴都有合法饲养证的情况下,以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证”为由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批准拘捕。2014年9月4日,黑龙江东京城林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2014年9月23日,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均免于刑法处罚。针对此事件,引起了社会争议。同样,这一事件也值得我们反思一下我国传统文化同现代法治的冲突的现实存在问题。
一、传统文化活动同法律法规的冲突
猕猴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根据该法规定,野生动物运输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动物行政部门及相关授权单位的批准才能携带出县境。本案例中的耍猴卖艺人有合法的饲养证,并一直在河南新野县从事猕猴的繁殖和饲养活动,2014年7月9日,他们将6只猕猴运输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进行猴戏表演,这一过程需要将猕猴运出原繁殖饲养县,因此需要有关单位批准才可以将猕猴运出河南新野县,但猴戏艺人并没有得到批准就实施了野生动物的运输活动,这一活动是明显违法。
猴戏归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规定的传统技艺;根据该法28条和30条的规定表明该法支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传承和传播的活动,并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经费;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基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而规定的有关运输的要求,按照现有规定,要想运输猕猴,在前往出发地林业部门办理运输证时,必须要有接收目的地同意,且只能在两点之间运输,不能乱跑。就本案例来说,假设这四名猴戏艺人办理了运输证,那么他们这能在目的地进行猴戏传播的活动,这跟猴戏艺人在传播猴戏时需要四处流浪、无固定目的地是完全不一样的,这样的规定是不利于类似猴戏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的。传统文化是基于一个群体的生产生活并承载着一个民族的信仰和世界观的思想的反映。法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级并随着国家、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落后于人类文化的产物。在我国的现代法治建设活动中,我们应当尊重我们的传统文化,但是尊重不意味着纵容,法治建设是基于当前社会的现实存在,对我们社会成员的一种约束,这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法治活动,传统文化的发展是有一定的历史性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历史性的活动会影响着社会,为了使社会向着向上的方向发展,一些历史性的活动必定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传统文化也是如此,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还有不少是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例如:学徒学习一门技艺,需要在未成年时从事最苦、最累的工作,而这是同我国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冲突的。这就产生了传统文化同现代法治的冲突。
二、传统文化同法治思想的冲突
传统文化的本质是精神的,是一种世界观的反映,人类因地域、民族、经济的不同形成不同的意识形态,最终以传统文化的形式反映出来。传统文化是对一个民族的生产生活的一种传承,对一个民族的发展有着历史性的影响,传统文化承载着一个民族强大的精神力量,对一个民族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活动有着指导性的意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侧重于对行为活动的规范,是一种外的规定,对于传统文化中大量的思维和心理活动,立法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宗教和巫术。
一些传统文化的传承有时候会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在传承的过程中会产生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可是,在很多民俗学家看来保留传统文化的原汁原味是非常重要的。在民俗学家看来保留传统文化的原汁原味对传统文化来说是一种原生态保护,只有保留这种原生态的状态才能很好的诠释这种传统文化所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还原当时的社会文化生活的状态。这种观念直接影响着立法工作者,若要原汁原味的保留传统文化,必定会出现同社会发展相冲突的情况。就猴戏这个传统文化为例来说,若要保留这个传统文化的原汁原味,必须要训练猕猴,训练过程中如果猴子不听话就要对其进行鞭打、不给饭吃等惩罚措施;在猴戏表演的过程中如果猴子没有按照主人的要求进行也会遭到鞭笞,从而发出哀鸣的叫声。这些行为是同动物保护法相冲突的,而我国制定和实施动物保护法的目的就是抑制这些伤害动物的行为的出现,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类似猴戏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若要原汁原味的保留是必会出现同我国法治思想相冲突的。这根本原因就是传统文化的形成和法律思想的发展存在一定时空差异。
三、传统文化保护与制约的法律倾向性
传统文化对社会的发展的影响力要远大于立法。我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和典范模式都是特有的,受到我国五千年传承的文化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是不可被取代和超越的。
首先,我们应当肯定传统文化对我们无处不在的影响。一个人从降生到成年都是处在周围文化对他的浸染和熏陶之中,他自己也总是处处模仿,这种潜在的心理力量是不可抗拒的。他对下一代的影响往往是主动的、有目的的,积极的使原有传统一代代延续下去。传统文化的传播是一种复杂的现象,各民族都有使自己的观念或习惯影响其他民族的潜在意识,最终往往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文化取代落后的文化意识。
其次,我们应当明确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的意识。人们对祖先遗留下来的东西(包括风俗、知识、成见等)不会轻易放弃,而要千方百计地将他一代代流传下去。传统文化是在传承中不断发展壮大的,这种传承有纵向的传递也有横向的播布。中华民族有5000年的人类文明史,我们的传统文化有很多优秀的遗产,它们构成了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脊柱,我们祖先曾用自己的文化和传统影响整个世界,我们应当去传承我们的传统文化。
最后,我们要思考如何去保护和传承我们的传统文化。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我们抱怨我们年青一代要被西化了。各个民族都努力使自己的文化向全世界范围内渗透,所以在保护传统文化的基本要求中,是要原汁原味的保护和传承,还是有制约性的创新和发展传统文化,在这个选择上我们应当做出慎重的决定。
总而言之,我国传统文化同现代法治的冲突,是我们法治发展要调整好的一个重要问题。钱穆曾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由此可以看出传统文化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和现代法治的建设是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和阻碍作用的,如何发挥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是立法者甚至司法者所要衡量的一个重要问题。(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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