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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阔叶红松林保护法律问题探究

2015-05-30刘立峰

2015年17期
关键词:长白山保护法律

作者简介:刘立峰(1989-),男,山东滨州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

摘要:长白山阔叶红松林作为我国最大的天然林区,具有典型自然地带过渡性质的森林生态系统,有着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长久以来,受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对长白山阔叶红松林的保护仅仅停留于技术、管理层面,针对其特种森林特征的法律保护尚显不足。本文着重从长白山阔叶红松林的特殊性出发,意在提出一套适合长白山阔叶红松林保护的法律措施。

关键词:长白山;阔叶红松林;保护;法律;生态

一、长白山阔叶红松林概况

长白山阔叶红松林是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森林生态系统,也是亚洲东部保存最为完整的典型生态系统,由于其典型的针阔混交林带的地缘特征,使得其拥有丰富的物种,不仅林木资源丰富,还生长着众多的珍稀林木。丰富的森林资源造就了长白山以林业为核心的经济产业链,长白山在绿色生态食品、中草药、旅游服务、科研科考等方面具有强大、领先的产业前景和产业价值①。

二、长白山阔叶红松林法律保护现状

1、尚未建立专门的阔叶红松林保护区。现有的法律法规,在保护区的设置上基本上是为了保护某个特殊物种而设,而不是针对这一自然地带的典型生态系统而设,所以均为涉及到阔叶红松林的专门保护。

2、林权改革对长白山阔叶红松林生态考量缺失②。长白山阔叶红松林是有着典型的自然地带过渡性质的针阔混交林带,其不仅拥有丰富的温带森林树种,还有一些常绿的阔叶林木,寒温带的针叶林等等,长白山阔叶红松林是一个自然地带的植被群落的统称。然而,伴随着林权改革的进行,林农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在对林业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出现了专门采伐珍贵的红松林,采伐过后的抚育更新阶段却又出现了单纯种植速生林或者红松林的状况,导致了物种的单一性,破坏了生物的多样性。其中在长白山阔叶红松林区出现了红松林纯化现象,即所谓的红松林物种的单一性,对长白山阔叶红松林生态系统造成了极大地破坏。

3、 长白山阔叶红松林区管理部门职责不清。长白山阔叶红松林区存在着诸多的管理部门,有主管林业的行政部门、长白山管委会、长白山森工集团、当地政府等存在着诸多的利益纠葛,形成了一种类似于“九龙治水”的模式。各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着职能交叉、权责不明晰的状况,以致在长白山阔叶红松林的保护中出现了“九龙治水水不治”的局面,在很多情况下,各部门极力的争取自己的利益,却对长白山阔叶红松林保护中出现的问题相互推诿。

三、 长白山阔叶红松林法律保护建议

1、 建立长白山阔叶红松林保护区。长白山阔叶红松林在科研上有重要价值,在国际上也有一定的影响,应该列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另外,长白山阔叶红松林属于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地区,根据《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也可以针对长白山阔叶红松林设立保护区,进行专门保护,加大资金投入,逐步完善生态补偿制度③。

2、加强环境执法。针对长白山阔叶红松林区出现的执法乱象进行行政改革,对于职权交叉部分进行职能重组。在执法权限明晰的情况下加强执法的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不断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改变单一的执法模式,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让人们了解到森林保护的重要性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使潜在的违法者引以为戒,更好地保护阔叶红松林,而不仅仅是事后的惩罚。

3、充分发挥民族地方的自治立法权。④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处长白山区,可以充分发挥其地方自治权,完善长白山阔叶红松林保护的法律体系。《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变通规定》中对林木所有人权利和义务的变通、对“义务植树”的变通及对抽象条款的具体化变通等都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行使变通立法权时值得借鉴的经验。⑤

4、注重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挖掘。⑥首先朝鲜族有着保护环境资源方面的习惯法,例如严禁乱砍、滥发树木,保护野生动物,注重绿化等。其次,长白山地区是朝鲜族的起源地,在长期的生活中,针对出现的环境问题也有着自己的应对措施,例如在护林防火、造林绿化,尤其是林木资源的保护方面都有着自己民族独特的保护方式。⑦这些优良的民族习惯法,可以在立法过程中予以借鉴⑧,以更好的发挥其对阔叶红松林的保护。

另外,长白山位于中、朝、俄三国的交界处,且延边朝鲜族受南朝鲜半岛朝鲜族的影响较大,形成了众多的自治团体,可以充分发挥这些民间组织的作用,加强对长白山区的生态法制普及工作⑨,使人们建立生态法律意识⑩。(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少数民族地区生态自治立法研究(13BMZ002)。

注解:

①唐凤德、韩士杰、张军辉:《长白山阔叶红松林生态系统碳动态及其对气候变化的响应》,《应用生态学报》2009年6月第20卷第6期。

②李媛辉:《面向生态文明的林业法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③乔世明:《少数民族地区生态自治立法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④乔世明:《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环境法制》,中央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第28卷,总第135期。

⑤乔世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变通立法探究》,《民族研究》,2006年第3期。

⑥杨爱华、吴位凡:《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森林资源的法律保护》,《理论界》,2007年第10期。

⑦瞿健文、崔明龙主编:《朝鲜族——吉林磐石市烧锅朝鲜族村调查》,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⑧乔世明:《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研究》,《思想战线》,2006年第3期第32卷。

⑨乔世明:《论少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制教育》,《民族教育研究》,2004年第5期第15卷,总第64期。

⑩吴双全、胡珀:《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环境问题与环境法制建设》,《兰州学刊》,2005年第5期,总第1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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