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典型法律案例解析
2015-05-30黄佳栋
黄佳栋
摘要:大学生的职业生涯教育在力求激发学生求职意识与潜能的同时,更需要始终将法制教育放在重要位置。高校就业指导辅导员工作在学生求职相关法律案例的最前线,这些案例对扭转错误的职场价值观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生涯教育;劳动合同法;法律纠纷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已经有6年了。在经历了2012年底的修订后,目前此法是我国协调劳动者与劳动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保障与依据。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第1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的保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劳动法律方面的教育必然是大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的必然内涵。大学毕业生缺乏工作经验,而社会招聘市场情况复杂、实情难测,可以说“水很深”。因此研究相关案例,融入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我认为将起到积极的警示与反思作用。
一、实习期、试用期权益受损
(一)无实习协议、试用期不为学生缴纳社保金
随着企业用工政策的不断变化,大学生在企业实习期、试用期侵权案例时有发生[1]。
首先实习期与试用期是两个概念。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利用假期去某个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参加实习的对象始终还是在校生[2]。而试用期的规定往往出现在正式的劳动合同中,此时学生已经毕业离开学校参加工作了。其具体的内涵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毕业生所在的用人单位利用这段时间考核评估大学毕业生(劳动者)业务能力等等素养,反正劳动者也可以评估企业是否合适自己的特定期限[3]。因此可以看出前者参与实践的主体主要针对在校生,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后者是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确定无疑的。
用人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是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金的。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纠纷主要是适用民法相关规定。因此,为了防止出现利用大学生相关劳动合同法法律意识不深,混淆实习期、试用期等概念,在实际教育中,本人认为应该有意提醒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就工资、福利、劳动时间、劳动内容等进行约定。同时与实习单位协商购买一份商业保险以避免实习过程中发生因工受伤后产生经济赔偿纠纷。当然,目前从本人工作实际来看,上海市确实不少企业也为学生购买了相关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成立的那天起开始缴纳社保金。但是在本人工作中发现存在不良企业以“我们行业流动性很大,所以试用期间不缴纳社保金,这是我们行业都这么做的”为由来降低用人成本。这也导致许多毕业生信以为真,上当受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企业在学生毕业后入职试用期间不缴纳社保金这样的违法行为无疑是对其权利的侵害。
究其原因,在实际教学中本人发现学生在找到其认为满意的工作后因缺乏经验,对某些不良企业歪曲事实的理由存在笃信不疑的现象。另一方面,从与毕业生访谈中得知,出于对于自己第一份工作的重视,毕业生往往对企业安排百依百顺,这无形中也助长了类似的违法行为。
另外有毕业生意识到了用人单位不在实习期间缴纳社保金的违法行为,但担心承担某些后果而不敢解约。其实这样的忧虑毕业生大可不必,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四十六条规定还需为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从这点可以反映出提醒学生相关法律权益与义务,提倡其为正当权益而理性捍卫对完善大学生求职维权意识十分重要。
(二) 试用期满无正当理由将学生解雇
部分毕业生在试用期满后被告知公司找到更合适的人替代他或者公司调整战略撤销岗位设置等原因而遭到解雇。根据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证明了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内容根据常规法理理解[4],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建立在劳动者不能完成职务描述中的工作内容或者承担工作职责。但是岗位大都有行业界定,有专业的岗位介绍与职位描述,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相关修订。从这一点上来说,法律给了用人单位极大的自主权[5],但是却也为某些不良单位创造了解聘的借口。鉴于这个问题,在实际的学生职业生涯教育课程中,为了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了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不良企业以职员试用期表现不好等搪塞理由无端解雇的问题,在制定相关法律对策教育时,学生应该被提示就录用条件经行细化。一个可行的做法本人认为是就录用条件达成一致,形成书面文件,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能就此达成一个详细的了解,避免出现分歧。
二、 不当合同条款
本人同时发现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用人单位利用学生未谙世事,肆意添加不当条款,违法操作。
(一)签订劳动合同时被要求缴纳保证金
在学生的职业辅导与咨询中,本人发现如今存在着不少不良企业利用毕业生初入职场,经验不足的弱点,非法向学生群体谋取暴利。这样的企业一般以两种形式骗取毕业生财物:一、谎称此毕业生应聘的工作岗位责任重大,深受器重,所以公司将此岗位委托给职业中介招募,因此需要向职业中介缴纳押金。二、谎称此应聘岗位极其重要,应聘者负有保密义务,但是签署保密协定太麻烦,为了替员工着想,就暂时把押金放在某个人处即可。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向录用者征收担保金或者财务作为信用担保是明显的违法行为。然而部分毕业生因为家长所谓“朋友经济”或者“关系经济”的观念灌输,为了给企业留下个“听话”的“好印象”,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这也导致了学生的正当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二)竞业限制
某些毕业生在外企应聘担任了一些可能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岗位,例如翻译岗,就遇到了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竞业限制规定[6]本是为了防止竞争企业恶意挖角员工形成不正当竞争或者员工报复另立门户私取公司机密的行为。但是在毕业生就业时,却出现了某些用人单位混淆概念、小题大做的案例。
本人在工作中曾经遇到过这么一个案例:企业涉嫌利用劳动合同限制人身自由。用人单位因为毕业生在周末会见了在竞争单位工作的好朋友而被扣除奖金,理由是声称该职工违反了部门规定。而实际上该学生仅仅是与好友周末聚会。此毕业生在公司机要部门新任职翻译岗位。据了解,在工作中的确涉及保密义务。但是这个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宪法明显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利。然而该学生并没有追究此事,据其称是为了给公司留下“忠诚”的印象,选择了忍气吞声。
上述案例充分体现出在学生职业规划辅导教育方面,在着力激发学生职业规划意识和潜能同时,我们高校开展职业生涯教育必须始终重视法制教育,以激发学生就业法制意识,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为重要前提。
三、学生三方协议纠纷
近几年来,尤其是高校毕业生出现井喷阶段,围绕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出现的争议也屡屡有所见报。究其原因,一方面,毕业生不重视三方协议的重要性,以完成任务的方式随意与企业签订了三方协议,一段时候后就自行离开了。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反感毕业生这样不诚信的行为,与学生出现了纠纷[7]。而学校方面由于人事资源有限也很难起到调停、监督的作用[8]。因此有关三方协议的相关问题一度十分敏感。
面对部分毕业生出现的为了完成任务,与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然后随意离开的现象,在学生的职业教育中应该明确提出这是会引发民事纠纷的。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其有效期一般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因此有别于劳动合同,毕业生签下了名字就意味着其已经理解并且同意协议的所有内容,因此学生如果随意离开,公司方是有权追究学生方违约的责任的。缺乏诚信,不顾协议后果随意变化就业单位的现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学生对待遇、薪酬的攀比而转而找寻更优厚的岗位、公司。其实这样的学生表现也给高校的职业生涯教育提出了警示[9]:大学生日常职业生涯教育的理论出发点更多的是聚焦在学生层面[10]。本人认为在引导他们树立积极向上的择业观、就业观时,用人方的责权分析也不可忽略。诚然毕业生选择职业、岗位时考量家庭、生活的因素而希望有份高收入的工作,这无可厚非。但是无论是出于怎样的职业价值观,一旦做出了选择,发生了双方的经济关系,达成了承诺,就应该信守承诺,否则在如今我国法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任何人都将为自己不当的行为付出代价。
四、 劳务派遣纠纷
劳务派遣目前存在于不少外企雇佣的员工中[11]。其中高校语言类的毕业生也占了不少比例。同时劳务派遣作为公司目前一种较为常见的用工模式[12],其涉及的相关法律案例也值得我们深思。
在劳务派遣这样的用工形式中,劳务派遣公司就如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联系纽带承载着十分重要的责任。然而在现实中,本人发现某些劳务派遣公司却为了谋取利益而不惜触碰“红线”。比如有某毕业生供职于某家劳务派遣公司内部岗位。后来因外企需求,此公司因为用人需求时间、人数的原因决定将此毕业生在内的数名员工都派往了此外企。然而派遣公司并没有与其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而是告知这也是其岗位职责的一部分,同时后经了解此派遣岗位用工方给出的工资比此毕业生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工资要高出许多。后经过劳动部门调查原来是此劳务派遣公司克扣了用工单位给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同时也隐瞒了实际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这样的做法明显侵占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针对劳务派遣这样的用工形式,本人认为毕业生在择业时关键需要了解其实质的三方关系,清楚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实际的与毕业生发生劳动关系的主体所应该承担的义务以及责任,杜绝所谓“少惹事”、“只听上司话”等错误观念,坚决抵制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
职业生涯规划课的内涵不能仅仅局限于生涯规划这个切入点。正是为了激发学生对未来职业的规划意识,行业、职业的市场现状同样是不可忽略的教学因素。正是因为这方面复杂的现实情况,在教学过程中,我们更应该融入求职阶段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我们在课堂上研究这个问题,本人认为我们需要做的是基于法律条文帮助学生在未来求职中“防患于未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规避相关法律问题。(作者单位:上海海洋大学外国语学院)
参考文献:
[1]刘会青,大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的探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pp.3-4
[2]王田雨,大学生实习期人身伤害法律问题研究[J],河南城建学院学报,2013(4):pp.4-5
[3]李莹,劳动合同试用期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pp.4-5
[4]李铁喜,浅论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法律规制的缺陷及完善[J],惠州学院学报,2009(2):pp.4-5
[5]高翩翩,李德虎,黄朵,大学生求职法律侵权问题及求职法律维权意识培养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2012 (7):pp. 6
[6]董保华,由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争鸣引发的思考——兼与叶静漪教授商榷[J],法学,2010(10):pp.3
[7]粘怡佳,高校应届毕业生“三方协议”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现代教育科学,2013(5):pp.3-4
[8]陈敏,废除高校毕业生三方协议初探[J],鸡西大学学报,2011(8):pp.2-3
[9]李改芹,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及对策[J],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 (1) : pp. 2-3
[10]孔夏萌,高校职业生涯教育课程研究[D],西南大学,2013:pp10-12
[11]全总劳务派遣问题课题组,当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调查[J],中国劳动,2012(5):pp2-3
[12]全总劳务派遣问题课题组,当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调查[J],中国劳动,2012(5):pp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