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次贷危机后国外金融监管经验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2015-05-30赵佳慧
作者简介:赵佳慧(1991.11-),女,汉,内蒙古包头人,在读研究生,内蒙古财经大学研究生院金融学专业,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经营学。
摘要: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引起了世界各国对金融监管现状和问题的高度关注。本文首先分析了这场次贷危机产生的原因,然后介绍了危机后各国的改革对策,最后根据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希望能为我国今后金融业政策制定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参考性意见。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监管;改革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必然要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再一次证明,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审慎有效地监管是维护金融稳定与促进金融创新共同发展的必要保障。所以我国必须抓紧完善金融制度建设,构造适合于现代市场经济的金融体系。
一、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原因
次贷危机使美国金融监管方面的缺陷浮出水面,不仅在金融衍生品监管中有很大的缺点,而且对有关金融机构的监管也存有欠缺。
第一,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太过疏忽。其高估了市场的自动调节能力,认为交易双方可以自控风险,因而对金融衍生产品很少干预。由于监管放松,贷款人将还款保障依赖于房屋价格持续上涨的基础上,又随着衍生产品设计的复杂性越来越高,使市场参与者无法明确的估测出其中的风险,导致风险太过扩大,超出了其可接受的限度。
第二,金融监管部门对房贷机构的监管存在缺位。当时次级贷款市场持续高胀发展,房贷机构都减小了贷款资格审核的力度,很多收入不稳定的人都可以贷款购房。这些行为超出了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界限,而监管当局也没有及时进行引导和管理为这次危机埋下了隐患。
第三,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不够透明。信用评级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美国的金融监管部门都没有权利对其进行本质上的审查,市场参与者也就更不可能明确知道评级是否真实。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信用评级没有实质性外界监管其评级的可靠性没有保障,这使得评级的不透明也成为了危机爆发的推动力。
二、危机后各典型国家金融监管的改革
(一)美国金融监管机制改革
第一,增加了美联储的监管权。今后美联储监管的金融机构不仅包含商业银行,还有投资银行和其它有可能带来金融风险的商业机构。
第二,建立新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在美联储内组建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金融机构、贷款企业等进行实时监管。同时“商业行为监管局”也要确保各金融机构对规章制度的实施程度,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新建联邦委员会“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给抵押贷款经纪人制定统一的执照颁发标准,使他们都包含在监管范围内,并使其行为规范化。
危机前美国实行的是少干预政策,主要依靠市场的调节,此次危机后美国开始对金融机构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尤其是设立专门的机构防范系统性风险。改革的主线是增强保护消费者权益,扩大监管部门的范围及权力,修补金融机制漏洞促使市场稳定有序运行,以免美国重蹈次贷危机覆辙。
(二)英国金融监管机制改革
第一,明确英格兰银行的核心地位,保护和增强英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第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市场的投资机构必须明确公布与产品有关的信息,使消费者在可有效估测投资风险大小的情况下,进行投资消费。另外,当有金融机构亏损严重面临破产时,监管部门要努力做到使消费者损失最小化。
第三,企业需建立自有的风险监管机制。金融企业必须制定内部管理和防御风险的机制,各企业需明确其本身模式的实施原理,以便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
英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监管体制,仍然采用统一监管模式,但对原有的体系进行了补充。通过奖励的形式,鼓励企业研究开发自有的管理运营风险机制,使企业规范海内外投资,这有助于发展并改善投资标准提高投资机构运作的透明度,且有利于降低市场参与者的投资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三)欧盟国家的金融监管机制改革
第一,欧盟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其职责是管理全部在其范围内的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系统宏观监管的有效性。
第二,欧盟监管当局改为由原金融业的监管委员会组成,主要负责调解各成员国产生的分歧,提高各国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其监管的同一性,加强微观金融监管。
第三,为了使金融监管有序进行,欧盟专门成立了指导委员会,促进三大监管机构与各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合作,加强宏观和微观层面的紧密配合。
欧盟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改革做到了宏微观齐头并进,既要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一体化监管,又要促进各成员国的共同一致监管。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的设立,不仅能够使各机构的职能更加明从而提高监管效率,而且可以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风险促使整个金融系统稳健运行。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三方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目前我国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主体,共享监管信息维护金融稳定。银监会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行业,证监会主要监管证券和期货行业,保监会主要管理全国的保险行业。随着金融业不断向客户多层次、产品多样化及服务全面化的方向发展,而监管三方又缺乏相互的协调机制,从而出现了金融业务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的现象,使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有效性都受到影响。
(二)监管手段单一。目前我国金融行业主要实行行政金融监管措施,通过实施强制性的命令和指示来监管金融市场,其调节能力较弱而且随意性较大。各监管部门极大的缺乏事前监管,再加上仅仅靠行政监管这个单一的监管手段,使得整个金融业的金融风险上升。
(三)金融创新监管不足。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需求也不断上升,但由于创新业务越来越复杂,大部分消费者都不具备足够的金融知识,因而对新产品的认识也不够成熟,导致消费者利益在金融创新中很容易受损。而现阶段我国仍然对传统金融业务的监管比较重视,对金融创新还缺乏有效监管。
四、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建议
(一)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有效结合。我们可以借鉴其它国家金融监管的改革经验,在已有机制上逐步建立一个统一监管和分级负责的金融监管体系,将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相结合。比如,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进行全面监管,同时明确划分各监管机构的权责范围,使利益冲突最小化。
(二)创新金融监管手段加强监管力度。处于当今的信息化时代我们应在金融行业发挥计算机的巨大优势。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建立计算机信息监管系统,对各金融机构的数据进行非现场监管,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监管人员的效率,也能大大减少现场监管的误差,同时可以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信息,做出更为准确的风险预防决策。
(三)推动金融创新强化金融创新监管。次贷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就是对金融产品的监管不严密任由其发展,危机后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中都提高了金融产品创新监管的力度。然而在我国金融衍生产品较缺乏,不能满足消费者的市场需求,严重影响了金融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结合本国国情,根据消费者的需要,发挥金融机构的市场主体性和创造性,既要拓宽业务领域推动金融创新深化发展,同时又要使金融创新控制在一定的监管范围内。
(四)确立维权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自次贷危机爆发以来,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在世界各国的金融行业政策中占的比例日益增大,在欧美等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中都强调了维护顾客利益的重要性。我国应确立明确的金融消费者维权机制,明确交易规则,增强金融产品的透明度,加大金融专业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客户理性消费,使消费者权益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曹春.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浅思[J].中国证券期货,2013年01期
[2]邹雨潇.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性现状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J].商场现代化,2015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