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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2015-05-30徐亚琦等

2015年2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

徐亚琦等

作者简介:徐亚琦(1990-),女,汉,河南漯河人,管理学学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丁亚琪(1990-),女,汉,河南郑州人,理学学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刘鹏(1990-),男,汉,河南许昌人,理学学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研究方向:会计电算化。

摘要:创业板市场是一种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创业板市场于2009年10月30日设立,成为我国中小型成长企业的一个重要融资方式,是落实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本文依托对前有文献理解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几点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建议。

關键词: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创业板市场指协助高成长性创新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司集资并帮助其进行资本运作的一种新型金融市场。准入门槛较低,能够很好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问题。但其宽松的上市条件对公司也有很大的经营风险。同时,创业板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问题容易出现,所以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要大于其他证券市场。

因此,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强调成长性信息的披露,同时也要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信息;重视对公司风险信息的披露;相对于主板而言,创业板市场要求披露大量的非财务类信息。

一、 创业板上司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资本规模较小

1、创业板市场股本总额与主板市场相比比较少,仅要求达到3000万元;2、创业板市场持有股东人数就要求1000元以上的200人即可,少于主板市场1000人;3、创业板市场没有规定企业必须盈利,与主板市场必须连续3年盈利相比轻松许多。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行业分布较为集中。截止2012年3月28日在我国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合计为303家,其中制造业197家,是数量最多的行业,占创业板上市公司的65%,紧接着是信息技术行业,共有64家,其余各行业总计42家,只有14%的比例。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大多是高成长企业。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创业板上市公司都是企业发展最旺盛的成长期,销售额增大,利润和现金流量增加,市场占有率不断扩大,盈利能力不断增强的特征,对企业有关成长性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形式不规范、内容缺损

1、创业板市场都是一些高新技术企业,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实物资产的依赖程度并不高,但却非常依赖于无形资产,像技术、能力、品牌和商誉等,但多数公司的无形资产在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中得不到真实的反映;2、目前的财务报告中很少有对企业未来业绩预测信息的披露,使得投资者不能有效的采取投资措施,或者说不能很好的把握公司的市场行情;3、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年报着重于披露企业的财务信息,而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非财务指标很少。

(二)信息披露监管效果不佳。信息披露的监管有证监会和交易所“两道防线”,但在实际过程中,问题还是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此外,一些中介机构没事切实发挥其监管的作用,尤其是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过于依赖政府监管。

(三)信息披露形式不规范。标准化信息披露可以使报表等信息使用者得到对自己有助益的信息,好的信息可以帮助公司获得更多的投资,因此,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得到资金,使用各种合法的甚至非法的方式夸大公司效益,最终得到资格在创业板市场上市。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制度规范体系和监管机制存在缺陷

1、我国没有建立一套合理健全的信用体系与我国市场经济现状相匹配,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同样没有建立相应的信用体系;2、创业板市场虽然已经经过了几年的发展,但是跟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创业板市场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制度法规体系不完善。3、对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监管的权威机构是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是向国务院负责的直属事业单位,不具有较好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监督力度较弱。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股权过于集中,大股东控制能力非常强,导致董事会不能发挥监督功能,而监事会很难独立行使其权力。这些权力机构不能互相制衡,决策权和管理权都集中在高层管理者手中,甚至能够自己监督自己,这就为公司利益集团披露信息的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

(三)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信息复杂性。处于创业板市场的企业一般都是新型的高成长科技型企业,此时企业发展最旺盛的成长期,销售额增大,利润和现金流量增加,市场占有率不断扩大,信息数据十分复杂,创业板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会受到以上内部因素的制约,降低信息披露质量。

四、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体系。要尽快完善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体系建设,弥补各项漏洞,使之前在主板市场犯过的错误不再重复发生,保持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统一,从各个方面确保我国有关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有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建设的完整健全。

对信息披露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恶行应该加大惩罚力度,对违规行为的个人应该给以严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惩罚,这能够抑制那些有害于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建设的各种行为,提高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

(二)改善创业板市场中的企业治理结构。首先,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该保持独立,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要切实起到监督的作用。最后,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三)完善外部监管体制。首先,应该加强对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职业道德教育,对专业人士的职业资格也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其次,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该对上市公司的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一旦出现问题,坚决从严从重处罚。

(四)强化投资者教育,健全公众监管机制。创业板市场自身的特点决定着投资者要承担更高的风险,需要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能够对披露的信息做出更加合理的判断和分析。同时,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让其熟悉上市规则和交易规则,增加其与投资相关的知识储备,提高其投资盈利能力,以此来保证整个市场的安全稳定。(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婷.论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J].现代商贸工业,2011(16):22-23

[2]吴霞.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探讨[J].科技广场,2011(2):185-187

[3]王燕.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其监管[J].商品与质量,2010(3):31-31

[4]姚建萍.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1(7):26-27

[5]戴新民,刘先兵.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若干问题[J].经管论坛,2010(6):60-62

[6]徐遂康.浅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J].时代金融,2011(9):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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