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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法律保护探析

2015-05-30孔佰洪后宏斌吴倩

2015年28期
关键词:女大学生法律保护

孔佰洪 后宏斌 吴倩

作者简介:孔佰洪(1987—),男,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助教,法律硕士,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后宏斌(1992—),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2012级法学系本科生。

吴倩(1995—),女,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2013级法学系本科生。

摘 要: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加深,经济、政治一体化的推进,高等教育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在校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权益保障的问题日益突出。导致此种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在于对在校学生的劳动保障身份确立的偏差上,造成了法律上的空白,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本文试从劳动法角度对女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校外实践期间法律保护相关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法律保护

一、女大学生校外实践的内涵

校外实践即把学校课堂中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并加以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女大学生校外实践就是在学习了所学的专业知识后,为了理论联系实际,将知识运用到具体实践过程中,锻炼自己的动手能力、管理能力等实际操作能力的一种称谓,以应对未来全社会女性整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压力。

女大学生校外实践具有三个突出的特点:其一,实践目的的单纯性。参与校外实践的女大学生或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或是为了提升个人综合素质能力,获取良好的就业渠道。其二,法律关系性质的差异性。校外实践期间,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存在教育行政管理关系,也可能存在短期劳务关系。其三,权益易受侵害性。当前,在校女大学生为了赚取生活费用或者工作经验,利用课余时间、假期到用人单位进行校外实践的现象较为普遍。具体的劳动中,初出茅庐、涉世未深的女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时有发生,例如女大学生被单位同事性骚扰、劳动报酬被扣发、押金被骗走却没有找到工作等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国家没有针对女大学生这一弱势群体进行专门立法,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亦不完善,遇到相关劳动争议难以得到倾斜性保护;另一方面,对在校大学生的劳动法律地位,学界存在争议,女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障缺乏理论的有力支持。

二、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及不足

——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之反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的勤工俭学行为,不应该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以不缔结劳动合同。根据本条可以得出,在校女大学生并非合格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其本身有其独特的身份特征,对校外实践的目的进行分析,其在校期间参加校外实践是其检验自己学习成果、获取工作经验的过程,并不是为用工单位创造价值的过程,不能认定为正式的参加劳动。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在校女大学生的学籍信息、档案信息均归属于学校,具有完整的组织人事关系,如果再存在一份劳动人事关系,则不利于国家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以下以“女大学生李某某诉某绘画工作室劳务合同纠纷案”具体分析。

2013年4月,某高校女大学生李某某到张某在张店的绘画工作室工作,最终被录用合格到山东阳信工作,任辅导教师主要负责高考美术培训工作。任职期间从2013年4月10日至2015年3月18日,基本工资2900元,每月核发奖励2100元(每月实发1950元),双方约定,如果工作业绩好,年终奖励3~6万元。工作前几个月,张某一直按时给被告核发工资和奖励,后几个月一直存在拖欠情况,为使学生学习得到连续,李某并未给学生停课,仍然继续上课到约定的工作期间,结束后,绘画工作室共计拖欠工资及奖励19000元,绘画工作室出具欠条。李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兑现年终奖金等。

笔者认为,申请人为在校女大学生,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因缺乏主体要件故不应认定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另据当事人陈述以及欠条、前期报酬发放情况,张某给被申请人提供劳务以及被申请人接受劳务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可。故本案宜按照劳务合同处理,由被申请人支付欠条约定的劳务费以及奖励款。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完全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拒绝承认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在校学生不符合劳动合同主体资格,虽然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实践的需要,但从国家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从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出发,在校学生虽然不符合劳动主体资格,但是从在校大学生校外实习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其符合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特征,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将其排出在外似乎对在校学生的劳动权利的保护有失偏颇。鉴于以上客观事实,在校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应该享有除计算工龄、社会保险之外的其他劳动权利,这样将有利于保护在校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的合法劳动权益。

此外,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件、学生证件,部分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女大学生缴纳“押金”现象普遍存在。同时,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侵害女大学生工资、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侵犯女大学生人身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劳动权益保障之提升

女大学生是未来劳动力市场的不可或缺的一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祖国的未来,针对当前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笔者认为各方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出改变和努力。

首先,提高女大学生自身素养。女大学生在校外寻求校外实践时应提高警惕,学会识别单位的性质及人员的真实性,以免受骗。当前女大学对于劳动法律未有接触,对侵权行为的内容及申诉方式较为陌生。当具体的侵权行为发生后,女大学生因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殊性处于弱势地位,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和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多数女大学生采取妥协与放弃的态度。另外,有少部分的学生受到侵害后付诸于法律,但因举证原因或没有足够经济实力等原因而放弃。作为女大学生个体,要端正校外实践态度,转变实践观念,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遇到侵权行为的发生,能够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明确实践接收单位责任。鉴于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时间短、具体实务操作能力差、占用用工单位资源以及安全顾虑等诸多因素,当前许多企业和单位不愿意给女大学生提供校外实践的机会。作为用工单位,要勇于承担责任,不断提高单位形象,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探索合理地激励和约束机制,给参与实践的女大学生提供和谐的用工环境。

再次,加强高校校外实践工作管理。当前高校人才培养时间周期长,与市场需求脱钩现象普遍,作为高校要严格校外实践管理,注重管理,加强监督,成立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权益维护中心,建立非诚信实践单位资料库。学校可以在就业指导部门增设一个相应的维权部门,对于女大学生在校外实践期间出现的权益受损现象给予帮助。

最后,完善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立法上出台针对于女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法规,明确校外实践期间女大学生的身份;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相关用工单位接受女大学生进行校外实践活动;构建和完善合理的女大学生权益司法保障和救济体系。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

本文课题为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参考文献:

[1] 董保华,陆胤:《企业雇佣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载于《中国劳动》,2007年第6期。

[2] 郭杪:《关于大学生兼职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探讨》[J].载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3] 雷芳,王杰兵:《论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法保护》[J].载于《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9 期。

[4] 高鹏飞,倪立勇:《高校学生劳动权利的法律保护》[J].载于《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第4期。

[5] 李静思,王巍:《从全日制用工角度看大学生兼职》[J].载于《劳动保障世界》,200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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