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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一种刷光评价方法”是否属于可授权客体

2015-05-30周建

2015年28期
关键词:智力活动刷毛刷子

周建

摘 要:发明申请的可专利性是发明申请能够授权的第一道门槛,第二道门槛才是三性评判。发明申请的可专利性涉及到专利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文中通过论述“一种刷光评价方法”是否属于可授权客体,详细讲解涉及智力活动、算法或程序的发明申请的具体判断方法。

关键词:“一种刷光评价方法”;可授权客体

不授权的客体包括:1.不满足专利法第2条,不够成技术方案的申请;2.属于科学发现或者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此类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3.专利法第5条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4.专利法第25条还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结合的设计。其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属于专利排除的情形,第二种情形既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第三种、第四种情形属于专利例外的情形。

判断“一种刷光评价方法”是否属于可授权的客体。

发明主题:刷光评价方法

申请号:CN201310053830

权利要求1:一种刷光评价方法,在通过刷光去除存在于产品表面的缺陷的情况 下,判断在使用所述产品时可从所述产品分离的缺陷是否完全被去除,其特 征在于,运算刷子的前端相对于刷光部位的表面的按压力即刷子按压力,根据所述刷子按压力运算与所述刷光部位的表面平行的切线方向刷子 压和与所述刷光部位的表面垂直的法线方向刷子压,在所述切线方向刷子压比判定值高、且所述法线方向刷子压比所述判定 值高的情况下,判定为使用所述产品时可从所述产品分离的缺陷完全被去 除,所述判定值设定为比使用所述产品时作用于所述刷光部位的表面的压力高的值。

错误观点:该发明申请属于不可授权的客体。理由:该发明申请与案例“质量控制方法”类似,刷光评价的项目和标准都是认为的规定,评价的过程也仅仅包含应力的计算和判断,因此刷光评价方法的主题名称和内容都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质量控制方法案例,权利要求:一种治疗妇科炎症的胶囊制剂的质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质量控制方法由性状、鉴别、检查和含量测定组成,其中鉴别是对地稔、头花蓼、黄柏、五指毛桃和延胡索的鉴别,含量测定使用高效液相色谱法对胶囊制剂中没食子酸的含量测定。

案例分析:该权利要求涉及药品的质量控制方法,一般来说,质量控制方法都是人为的规定,测定哪些成分,控制哪些指标,检测哪些项目,都是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的。因此,质量控制方法的主题名称就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乍一看,刷光评价方法与质量控制方法似乎很相似,都是用于判断目标某种参数是否合乎某种标准,适用标准似乎也应当相同。

阅读说明书之后,充分理解权利要求1的内容后,再来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刷光评价方法与质量控制方法存在根本不同。首先,刷光评价方法并不是人为的规定,它反映了自然规律:柱孔运动结合面上的表面缺陷是由其结合面的刷光程度或者光滑程度决定的,而刷光程度或者光滑程度与刷毛刷光终了时的变形量/应力矢量是正相关的,也就是说表面缺陷是由刷毛受到的应力矢量决定的;并且,刷光评价方法也不是单纯的算法,它不是单纯的对刷毛的应力进行计算和判断,刷光评价方法是对实际刷光当中的刷毛的应力进行运算,这就涉及到具体刷光动作刷毛的变形参数(例如说明书中提到的,在进行刷光时,在刷光部位,以刷毛末端为原点,刷毛前端的当前坐标),“所述判定值设定为比使用所述产品时作用于所述刷光部位的表面的压力高的值”,判定值的设定也是以符合具体使用标准时的表面刷光度为标准的,该判定值不是人为规定的,该判定值也反映了自然规律。

“刷光评价方法”属于可授权的客体。具体分析:该解决方案是通过利用应力计算算法实现刷光表面光洁度的定性判定,从而判定出被刷光产品的光洁度是否达到使用标准。该解决方案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采用物理学应力算法对刷光中的刷毛的应力进行计算,并与产品光洁度达到要求时的刷毛应力进行比较,利用了刷光时刷毛所受应力与产品表面光洁度相关的自然规律,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目视判断方法效率低,依赖于作业者经验的技术问题,达到了快速稳定判定产品表面刷光度是否满足使用标准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对刷光中的刷毛应力进行计算,并与当产品表面光洁度满足使用标准时的刷毛应力进行比较来判定产品表面刷光度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总结:在判断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时,从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和特征部分两个方面整体考虑。如果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只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构成技术方案时,则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做出修改。判断权利要求的整体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判定。从正面判定,权利要求是否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如果是则构成技术方案;从反面判定,是否是单纯的算法,单纯的算法没有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如果是,则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从反面判定,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未利用自然规律、人为设定的规则或方法,如果是,则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审查指南.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审查指南.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审查操作规程,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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