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定性探讨
2015-05-30林俊杰
作者简介:林俊杰(1987.8-),男,汉族,籍贯周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大学本科学位,研究方向:刑法。
摘 要:同一个犯罪行为,往往因为行为人认识水平的高低差异,出现不同的定罪和量刑。本文谨以一起简单的行为人砸车玻璃案件,发表个人看法,望与各位同仁相互探讨,共同进步。
关键词: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过失毁坏财物;认识水平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周宁县**镇**村**街12号。
2012年6月至8月初,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吴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周宁县**镇**村一带强行索取赌博人员钱财。同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吴某某、何某某在该村一棋牌馆索要赌博人员钱财时,遭被害人魏某某指责而心生不满。吴某某即打电话纠集周某某前来共同殴打被害人魏某某。不久,被告人吕某某等四人在棋牌馆附近会合,持木棍进入馆内共同殴打被害人魏某某后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又捡起一石块扔向被害人肖某某停靠在路边暗处的奥迪A5敞篷跑车后挡风玻璃,致后挡风玻璃部分凹陷。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左侧耳道听力减退,伤情属轻伤;被损坏的奥迪跑车后挡风玻璃需连同顶篷一起更换,价值人民币86985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吕某某等四人持木棍共同殴打被害人魏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没有争议,但对于被告人吕某某逃跑时砸奥迪跑车后挡风玻璃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吕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物的损坏,仍不计后果用石块砸被害人肖某某奥迪跑车玻璃,且跑车零部件价格昂贵,并未超过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定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被告人吕某某仅知道停在暗处的是一辆车,而未认识到是一辆高档跑车;对于车玻璃的价值,其最多在数千元范围内存在认识,而无法认识到车玻璃要连同顶篷一起更换导致价值倍增。故被告人吕某某在数额较大的范围内存在毁坏财物的故意,对于超出部分不予刑法评价,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第二种意见的基础上,本案属于任意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想象竞合,则一重罪处罚,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评析意见]
综合全案分析,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即被告人吕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第一,案件发生在晚上9点多,天色已晚,小车停靠在距离棋牌馆门口十余米处昏暗角落,借月光依稀可见车尾部轮廓;棋牌馆位于被告人吕某某居住的村庄内,平时赌博人员多为该村村民,全村生活水平一般。被告人吕某某辩称,当时其只知道暗处停着一辆车,应该是赌博人员的,村里没什么钱,不会有什么好车。被害人肖某某证实,其长期在外经商,2012年暑假恰好驾车前来周宁避暑。故对于在村内成长且对该村生活水平熟知的被告人吕某某而言,在当时的灯光条件下,仅认识到暗处停靠一辆价值一般的普通小车辩解成立。
第二,被告人吕某某选择的是一块半个拳头大小的石块,从始至终只砸一下,且全车仅后挡风玻璃损坏凹陷,尚未碎裂。故被告人吕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肆意打砸造成车辆大面积损毁的心态,仅出于泄愤目的实施单一一个破坏力小的毁财行为,即对于较小价值范围内的财物损坏存在故意。
第三,正常情况下,车玻璃损坏仅需对受损玻璃单独进行更换即可,对于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被告人吕某某而言,车玻璃的维修价格仅在几百元,最多几千元范围内有认知。而本案中,奥迪跑车后挡风玻璃与顶篷系同一零件号,导致修理价格高达八万余元,远远超出一般人认识水平。故本案财物损坏的实际价值与被告人吕某某的认识水平严重不对等。
结合上述三点理由,被告人吕某某为发泄情绪,认为暗处停靠的是一部普通小车,选取破坏力小的石块为作案工具,实施扔石块击打车玻璃的低强度毁财行为,仅造成车玻璃部分凹陷。对于较小价值范围内的财物损坏,被告人吕某某存在故意;但对于后挡风玻璃需连同顶篷一起更换的异常情况,导致被损坏的财物价值远超出被告人吕某某的认识水平,被告人吕某某对于该部分财物损坏存在过失,甚至无法预见。故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可评价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与过失毁坏财物(数额巨大)的想象竞合。同时,被告人吕某某因索取赌博人员钱财遭拒,结伙持棍殴打他人后,单独实施损毁财物的行为,系同一寻衅滋事犯意支配下实施的不同行为,故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亦符合任意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就此,被告人吕某某的砸车行为系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过失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寻衅滋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三者想象竞合,需则一重罪进行处罚。其中,过失毁坏财物系民事领域不予刑法评价,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寻衅滋事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故则一重罪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作者单位: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