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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适合未成年人发展的网络语言环境

2015-05-30姜红玉

2015年29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未成年人

姜红玉

摘要:言论自由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互联网影响的不断扩大,网络言论自由逐渐成为公民主要的言论表达方式。青少年越来越早的接触网络,由于身心发育程度不够,正在越来越多的成为网络语言暴力和网络谣言等的受害者与加害人。随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我国加大立法来保护青少年免受来自网络的侵害,但是还存在很多不足。我们的立法应当更完善、更科学,但仅靠法律是不够的,社会各界应统一起来,打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发展的绿色网络环境。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未成年人

四川泸州曾某由于失恋在微博上直播自杀。他曾发出两条微博放弃轻生,然而网友却疯狂辱骂。众多网友留言“不行,必须死”、“真矫情赶紧死”等,导致曾某最后在家中烧炭死亡。2013年底,一名高中女生在服装店购物,因被怀疑偷窃而引发了网友疯狂的人肉搜索,女孩因不堪压力而最终选择了自杀。现实生活中,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正更多地向虚拟的网络世界发展。校园的未成年人成为最大的受害者之一。然而,网络语言暴力的实施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也是未成年人。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网络言论自由是在言论自由的基础上产生的。言论自由借助于网络这个巨大的平台,使人们联系更加紧密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政治、社会问题。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互联网新兴媒体的发展,使言论自由范围不断扩大,人网络为言论自由的表达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平台。网络言论自由就是公民享有的,由法律规定和认可和保障的,通过互联网公开发表言论和传达思想、发表意见、以及观点等而不受他人约束和惩罚的自由。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鸡曾说,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因此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那些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会有这样的权利。[1]对于言论自由也是这样。要切实保障公民在网络中的言论自由,必须平衡其与公共利益及个人权利的关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明确网络言论自由边界[2]国我国宪法、刑法、与民法都有关于限制言论自由边界的规定。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刑法比较严厉的规定了利用言论来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商业良性竞争、以及用淫秽物品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应受惩罚性;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不得用言论来侵犯公民名誉权等行为。根据法律对言论自由的规定,可以得到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首先网络言论自由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其次网络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他人权益,这之中又包括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等。

二、未成年人受网络言论影响的原因

(一)网络空间言论的特点

1.网络的匿名性。它调动人们参与网络空间言论互动的积极性,但隐去了身份识别的同时也逃避了更多的责任。用户可以随时自由进入和退出网络平台,并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言论。这种匿名性也导致追责困难。网络语言暴力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出现,互联网匿名、互动的方式使得人们放松了“说话要负债”的意识。容易将网络变成个人“扩音器”及情绪发泄的工具。而这类社会现象反映的不仅是法律容易失去管制的空间,并且也包庇了该用户应履行的相应责任。

2.网络的即时性和互动性。它使信息能更快速地在人们之间传递,其传播结果和却令人震惊。它的表达方式已不同于以往传统媒介的信息表达过程。再加上,其即时性和互动性使信息发布者和接受者可以双向或多向同时交流,通过互联网的平台,一个事件在几秒钟内就可迅速传播到身边每个信息空间。

3.网络的无中心性和开放性。它让网民更加随意发表其言论。互联网的无中心性和开放性为每个人提供了一个可以任意发布言论的自由空间。并且,在此空间中,每一个网络用户之间是平等的,这不仅促使网民数量急剧不断上升,而且也为网络谣言和网络语言暴力的泛滥提供了开阔的滋生平台。

(二)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原因

1.自身认识程度低。因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程度还不够,好奇心强烈,加之辨别力弱,极容易被网络谣言欺骗,甚至还会做出不利于自己和社会之事。青少年在使用网络语言时极易受暴力倾向的影响,受到影响后30%的青少年会成为网络语言暴力的直接受害者,其余大部分会以旁观者的心态对待网络语言暴力,这样都会对青少年情绪、心理健康产生很多不利影响。

2.网络在未成年人中普及率高。如今90后、00后被称为新一代互联网“原住民”,在许多大城市中,70%的青少年在小学或初中便开始接触网络,甚至出现“居不可无网络”的生活状态。据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副主任蔺玉红介绍,目前我国城市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92%,农村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80%,互联网民职业中,学生群体占比23.8%。这使得他们在遇到问题时不与父母老师沟通,容易产生远离现实社会、而逃进网络虚拟社会的倾向。

三、我国关于未成年网络保护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的网络保护方面有了更完善的规定。如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二)我国法律对未成年网络保护的不足

然而,由于我国的网络立法还并不完善,在网络信息等方面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保护不够到位。

1.我国在网络管理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关于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和网络谣言与网络语言暴力治理以及互联网上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等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以致出现问题后无法可依。

2.我国现今还没有出台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没有体现出未成年人用户与成年人用户应加以区别对待的理念。基于网络的特殊性,相比于现实生活中的不良信息,网络中不良信息更容易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利影响,而我国现有法律只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34、36条等条款中笼统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网络信息以及禁止在中小学附近设置上网服务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此类场所等。[3]缺少对未成人网络保护的专门立法是我们在网络立法方面急需改进的一大问题。

四、如何加大保护未成年人网络语言环境

(一)制定一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

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保护关键在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在我国法治社会中,国家法律是保护权利的最强有力的手段。由于网络发展异常迅猛,未成年人网络言论环境的问题越发严重,所有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建立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的网络言论的空间。

少年强则中国强。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净化网络言论环境。网络文字是最能影响未成年人情绪、心理健康的因素之一。确立信息分级技术与过滤技术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必须明确界定限制或禁止未成年人接收的信息内容范围;明确信息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商与运营商等在保护未成年人免于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害中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二)对未成年人加强网络安全的教育

2015年6月1日,第二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本届宣传周主题是“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6月1日至7日在全国各地同步开展。这是举国实施净化网络语言行动的有利契机,中宣部副部长、中央网信办主任、国家网信办主任鲁炜在启动仪式上呼吁全社会携起手来,大力培育有高度的安全意识、有文明的网络素养、有守法的行为习惯、有必备的防护技能的新一代“中国好网民”。做“中国好网民”始于青少年,始于净化网络语言。而且网上网下有责,家里家外有责,大人小孩有责,媒体和社会有责。这关键在于官方带头、媒体做样、民间给力,在于依法、文明办网和依法、文明上网两者紧相随。

(三)要下大精力净化网络环境。

互联网越来越发达,就更要进行规范与管理。这既不仅是互联网不断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已经相继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加上有实名制的推广、运用,但是,法制建设仍然滞后,这些疏漏也成为网络谣言的产生、传播一及危害的“灰色通道”。我们每个成年的网民都要接受法律约束,“要做到思想自由,最基本的条件是不因观点的表达而遭受法律制裁。”[5]

(四)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未成年人

家长、老师,甚至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需要对青少年这一群体特别关心关爱,并及时与他们进行思想沟通,要用正能量来引导他们。除了传统方式外,通过网络架起“桥梁”也可以更加有效。既可以利用网络开展思想政治品德教育,也可以通过网络来教授青少年鉴别信息善恶的知识与能力。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不仅是家庭、更是社会的重要责任。互联网的发展对青少年来说是双刃剑,我们能做的就是扩大好处,缩小害处。这就需要我们社会成员要同努力,努力给青少年健康上网、绿色上网营造出良好的语言环境,让网络谣言、网络语言暴力没有立足之地。(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54.

[2]申自强.法治视野下网络言论自由及其规制路径[J].领导科学,2014.(6):18

[3]陈道英.我国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J].河北法学2012.(10):15

[4][英]伯特兰·罗素.《社会中的自由》[M].张永红,付维科,译.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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