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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2015-05-30张庭

2015年3期
关键词:税种财政收入征管

作者简介:张庭(1993.03- ),女,汉,河南信阳人,河南大学经济学院2012级本科生,财政学专业。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收政策已无法满足当前经济转型期的需要。为了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201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营改增政策必然涉及到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划分。本文针对中央和地的财政协调等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地方财政;主体税种

一、前言

自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后,流转税并行两大税种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适用于制造业和服务业。其中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但由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存在重复增税的现象,由此造成了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差异,以及在整个流转环节中逐渐显现出的内在的不合理与缺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央便推出了营改增政策。这一改革将原属地方的营业税转变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增值税,这势必影响地方政府原有的财政收入,不利于地方政府职能的有效履行。因此,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共赢。

二、营改增对中央与地方带来的影响

(一)主要的不利影响

1.财政补贴支出压力加大。试点过程中,对税负增加的企业,大部分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财政补贴的做法,这有利于缓解和消化改革增加的税负,顺利推进改革试点。但财政补贴加重了财政负担,会进一步增加财政支出,从而形成减税和增支两方面压力。

2.影响到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划分比例。营改增是我国税制体系的重大变革,作为流转税的两大主体税种,营业税和增值税在我国财政收入中占有重大比例。营业税是地方主体税种,而现在我国增值税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75:25的比例分配,营业税除部分铁路、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总部缴纳的营业税归中央外,其他的营业税归地方政府。并且,数据显示,大部分省份营业税的收入远高于增值税的收入。因此营改增必将影响到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

3.试点企业纳税收入下降。为了改革的顺利推行,营改增目前是将原有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的税收收入仍划归地方的过渡办法,看似不会对地方财政收入构成影响。但“营改增”鼓励更多企业专业化经营,细化产业分工,理性的纳税人会出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改变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形成更多抵扣项目,或通过购进试点服务可获得较以前更多的进项税抵扣,减少缴纳增值税,从而减少地方政府收入。

4.非试点地区财政收入可能会减少。对于非试点地区,没有进行营改增,地方财政也会收到影响,因为各地经济是紧密联系的,随着试点范围及地区的不断推进,这种影响会变得更加明显。首先,试点地区的政策优势吸引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购买试点地区的生产性服务业,使一部分生产性服务需求由非试点地区转移到试点地区,从而提高试点地区生产性服务业的竞争能力,而消弱非试点地区的企业竞争能力,使得试点地区企业业务量增加的同时,必然会减少是非试点地区企业的业务量,进而影响非试点地区企业的经营业绩,造成税收收入的较少,也就会相应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同时,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向试点地区购买生产性服务后要在本地区抵扣进项税额,本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重复征税,减轻了税收负担,同时这也相当于减少了非试点地区政府的财政收入,试点的过程也是税收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试点范围越广、试点地区越多,非试点地区企业选择余地越大,生产性服务需求转移趋势将越强烈,非試点地区减收效应可能就会越明显。

(二)长期的有利影响。我们也应看到营改增在长期给经济带来的有利影响。营改增有利于服务业的发展,推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减少财政收入随工业经济的波动性,增强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由于“营改增”试点行业属于生产性服务范畴,在整个产业链条中处于中游位置,抵扣链条打通后,使上下游行业均可受益,将推动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试点行业及上下游企业互相作用、共同发展,促进各类投资和生产要素向现代服务业聚集,对服务业发展将产生政策引导和结构优化的作用。

三、探索中央与地方双赢实现模式

(一)重构一个科学、合理的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增值税是对增值额部分进行征税,并最终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增值税的分享收入理应归为消费者所在政府。但在按照销售地课税原则统一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增值税的征收地与最终消费地往往并不一致,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居民的实际消费额进行分配,将原有的以征税地点为基础的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转变为以消费地为基础的分享原则才是一种更科学、 合理的分配方法。

此外,还应将增值税“税收返还” 全面制度化,以发挥增值税平衡中央与地方、各地方政府间的财政收入,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作用。同时, 考虑将增值税改革与完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省直管县” 财政改革结合起来, 协同推进。

在 “营改增” 之后,增值税的税收分配上宜采取均等化转移支付的方法,按照一定的标准化公式,综合考虑各地区的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财政需求等一系列因素进行分配 。“营改增” 之后的增值税分享体制不仅应着眼于地方分享比例的提高, 而且应该在科学、 合理地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方面发挥作用, 以有效解决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下的地区间特别是东、西部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的问题,同时,避免由于增值税在征收管理上实行抵扣法而可能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二)重建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营业税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一旦改革全面推行,增值税取代了营业税,则地方财政将丧失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因此,我们可以考虑重新构建地方的主体税种。当前我国比较适合发展为地方主体税的主要有房产税和资源税。

房产税(物业税)等财产税制在我国已初步建立,成为了工商业发展较快的东、 中部地区地方税体系的支柱财源,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和财产分配差距的作用。此外,资源税的改革在我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说明资源税作为中西部资源输出地区地方税体系的支柱财源具有提高资源回采率、促进节能降耗等有利于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所以,如果将这两个税种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一定能在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在我国分税制改革之初,受当时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征管水平的限制,为了税收的征管方便等目的,只选择了对修理修配部分劳务征收增值税。但是,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的发展,相应的税收征管水平也有了很一定的提高,但要适应当前营改增的推行,仍需进一步的发展完善。例如,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纳税人将大幅增加,相比之下公民的纳税意识仍旧淡薄,一些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如果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少,税负过重就会设法逃税漏税,既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不利于税收的征收。这就要求从征管体制和征管手段等方面进行改革,以适应两税合并条件下的税收征管要求。(作者单位:河南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杨西亚,杨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财快研究,2012,(07).

[2]姜明耀.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

[3]张悦,蒋云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地方分享收入的影响论[J].税务研究,2010.

[4]唐婧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对非试点地区影响及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9 .

[5]许文.“营改增”对地方财政的影响[J].中国财政2013.

[6]徐全红.继续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协同与路径选择[J].河南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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