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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功能语言学视角下的法律翻译探索

2015-05-30孟超马庆林李雪

今传媒 2015年3期
关键词:系统功能语言学理论与实践现状

孟超 马庆林 李雪

摘    要:法律翻译是一种跨语言跨法系的信息传递过程,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改革开放、对外交流日益扩大的今天,如何有效开展法律翻译是国内外学者共同关注的话题。系统功能语言学认为语言是一套系统化的意义源泉,故法律翻译的过程不应仅看作是一种纯语言符号的转换活动。本文在综述国内法律翻译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以系统功能语言学理论为视角,从三个方面,即系统功能语言学层次观与法律词汇翻译、系统功能语言学主述位理论与法律语篇翻译、系统功能语言学语域理论与法律语篇翻译进行探析,以期对法律翻译研究和实践的纵深研究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法律翻译;现状;系统功能语言学;理论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5)03-0018-03

国家教育部在2008年公布的紧缺人才信息中,法律翻译人才已到十分缺乏的地步。2009年中国翻译市场中,法律翻译的85%份额被外国翻译公司拿走[1]。这种现象与日益繁荣的中外经贸和文化交流的市场需求完全不相匹配。国家推行国际化大都市的建设与发展要求法律口笔译、法律交流、法律咨询等一系列配套服务及时同步并进。法律翻译作为法律交流的桥梁,处于法律和翻译的双重框架中,在法律活动和法律相关活动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人们通常认为翻译就是不同语言间的信息转换活动,而法律翻译不过是语言间法律语篇的转换活动。但翻译学家更强调法律翻译的交际性,他们认为法律翻译是跨文化和跨法系的语际交际行为。法律翻译是不同法律体系及法律文化间的信息传递,法律翻译的过程就是译者进行法律语篇分析对比、语言信息处理和语言表述的过程。在此种意义下,法律翻译的内容已远远大于单纯的“信息转换”活动。

纵观法律翻译发展轨迹,人们虽将法律翻译视作一种跨语言跨法系的交际行为,但如何从语言学角度深层次理解这一社会活动,如何以语言学理论指导翻译活动的有效开展却是每位从事法律翻译研究与实践人员面临的共同挑战。

一、国内法律翻译研究

国内学者曾将法律翻译现存问题总结为:一是拼写和语法错误;二是省译、增译和望文生义;三是术语翻译不妥;四是译文文体不当;五是对原文理解不透;六是语言修养欠佳;七是法律文化差异引起的误译[2]。然而,此类研究主要限于主观经验总结或简单罗列问题,缺乏理论指导及相应解决对策,因而学术价值及应用价值都较有限。近十年,有学者从翻译学角度对法律翻译做出了进一步阐释。宋雷(2007)[3]结合翻译学理论,从法律翻译主体“适格”论出发,区分了“翻译法律”和“法律翻译”两个概念。杨晓强(2012)[4]认为格特和奈达的关联和功能对等的翻译理论对特殊功能文本的翻译有极大的指导作用。陈小全(2012)[5]引介翻译学家切斯特曼的观点,认为译者在对比两种语言时,不仅要找到两种语言中的相似表达,还要确定相似表达的可比共同基础。综观上述研究,国内早期法律翻译有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术语、词汇的辨析、句法、语法的结构以及文体等方面,缺少翻译理论、语言学理论的支持。此类研究虽然能够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却缺少相应的总结和理论指导,最终往往流于形式人云亦云。而引入语言学理论和翻译学理论的法律翻译研究,更加注重理论对法律翻译研究的指导性,研究者除了观察到法律翻译过程中的现象外,还更加注重对翻译过程的描述和分析。

翻译是一种语言活动,其理论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语言学理论的支持。翻译理论研究的发展与繁荣与语言学理论流派的兴衰相生相伴。众所周知,20世纪众多语言学理论流派中,在影响上仅次于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学派是以韩礼德为代表的系统功能语言学派,而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有国外翻译学者开始将系统功能语言学理论用于讨论翻译的性质、类型和方法等[6]。国内学者胡壮麟也曾经运用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语言元功能概念对翻译进行了进一步的解读。他认为,翻译中的对等关系不能只是建立在一种意义(通常是概念意义)上的对等,还需寻求两语言在表达态度、动机、角色等人际意义,及表达媒介、方式等于语篇意义方面的对等[7]。通过前人总结可发现,以系统功能语言学为视角的翻译研究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这为翻译理论研究及实践带来了新视角,对开展法律翻译活动有着较强的指导意义。然而,根据笔者对中国知网学术期刊论文的检索,1982年至今以法律翻译为主题词的学术文章共687篇,而结合系统功能语言学来对法律翻译进行讨论的22篇,仅占总数的3%。以上数据正反映了国内法律翻译理论研究的滞后与局限。法律翻译虽然综合法律与翻译两门学科,但却是法律知识、语言学理论与翻译理论的交叉地,单凭其中任何一个或两个方面的理论或知识均无法成功完成法律翻译过程。因此,法律翻译研究需将三者结合,以寻求理论和方法的突破。

二、系统功能语言观与法律翻译

首先,系统功能语言学家强调以符号学观点解释语言,认为语言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符号系统。这种符号系统不应仅被看作是一组记号,而应被看作是一套系统化的意义源泉[8]。因此以系统功能语言学视角关注法律翻译不但需要关注语言本身,还更需要关注在翻译过程中语言所承载的意义和语言创造的意义。法律翻译需要通过语言的转换来实现,需要在不同语言间进行符号转换才能实现交流。但法律翻译活动又是发生在一定的案情、法律体系及文化背景下,因此译者有必要关注法律翻译的具体性和社会性。在法律翻译的过程中,无论是译员主观意识或无意识,但客观事实是:只要有翻译活动,就会既承载意义,同时一定程度上创造新意义,如通过翻译引入新概念、新案例、新思想等。

其次,系统功能语言学认为应以系统观点对世界进行较为准确的概括和分类,认为语言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符号系统,是系统的系统。系统具体由低到高可分为物质系统、生物系统、社会系统、符号系统。每一级系统都继承了次一级系统的特性,但同时也产生出了新的特性。从宏观上讲,处在系统层级顶端的符号系统(以语言为代表)不但是一个符号系统,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系统、生物系统和物理系统;从微观上讲,作为法律翻译的对象,法律语篇也是一套完整的系统,具有一定的特性。如裁判文书的写作规范通常要求包括首部、事实和证据、理由、主文和尾部五个部分,这一体例便是裁判文书的“系统”。在进行法律翻译时译者必须在裁判文书系统内按相应规范完成翻译工作。

再次,系统功能语言学认为应有语境观看待语言活动。语境包括情景语境和社会语境。在进行法律翻译时,译者首先要考虑翻译的语篇类型。不同类型的文本其语篇特征必然不同,如将裁判文书与法律法规、诉讼文书与合同进行比较,其差异必定显而易见。在认定翻译源语的语篇类型的基础上,译员需要采取相应策略和方法应对。同时,法律翻译既然以特定方式进行,就应当需要考虑语言的表达途径,即笔译或口译、立法文本或法庭质询、诉讼文书或法律咨询。语境及表达方式的差异促使译者采用不同方法在词汇使用、语篇构成等方面进行相应调整。

此外,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诸多分支理论为法律翻译提供了更为全面和详细的支持,如系统功能语言学的纯理功能观、层次观、语域研究、语类研究、语篇衔接与连贯研究、主位推进模式研究、评价理论研究等等,因篇幅所限,恕在此不做一一讨论。

三、系统功能语言学视角下的法律翻译实践

通过对系统功能语言学的略述,读者便可发现其语篇、功能的、语境的诸多理论观与法律翻译活动的特征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法律翻译从本质上讲是在法律领域的语言交际转换活动,而系统功能语言学则将实际使用中的语言视为其首要研究对象,其主要研究对象不谋而合。由于系统功能语言学对语言论述丰富、理论众多,笔者在此仅简单举例以作抛砖引玉。

1.系统功能语言学层次观与法律词汇翻译。系统功能语言学是由多种层次关系和互补关系构成的理论,其描写的语言层面主要包括音/字系层、词汇语法层、语篇语义层和语域层、语类层。法律词汇处于音/字系层,是法律概念的基本表达形式。法律词汇翻译体现了对特定的法律制度/文化(相当于系统功能语言学所指的语类层)的理解和应用,法律制度/文化的反映。无论何种法律词汇,都处于特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中。不同法律制度的大部分法律词汇在概念上都不完全一致。人们通常认为法律语篇翻译首先应当做到词汇翻译的忠实、准确。但系统功能语言学理论认为准确和规范却首先应建立在熟悉和了解相关法律概念及法律文化基础之上。英语的词义非常丰富,同一个词在不同的语域表示不同的概念,我们应在法律概念的体系里弄清术语所表达的具体含义。例如:“大法官”一词,在不同国家因法律文化差异会有不同译法。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通常译为“Chief Justice”;而英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由于其法律历史原因则通常译为“Lord Chief Justice(of England and Wales)”,二者不可一概而论。而又如“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通常译为“美国宪法”,但这样的表述实际是欠妥的。在美国除了联邦层面的宪法外,每个州还有其独立的宪法(如:Constitution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二者不能等同。因此,该术语译为“美国联邦宪法”,以区别美国州宪法为妥。同样,汉语中的法律术语“被告”的翻译也不可忽视其所在特定法律制度/文化的特殊含义。另外,在英语中,表示“被告”的法律术语与汉语不同,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需要使用不同的术语,常见的有“defendant”, “respondent”, “the accused”等。“defendant”使用较为广泛,既可以指民事案件的被告也可以指刑事案件的被告;“respondent”则指上诉案件或离婚诉讼案中的被告;而“the accused”特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告。系统功能语言学特别强调语言的层次关系,这样的观念促使法律翻译工作者在进行翻译实践之前就建立了良好的意识,从基本单位词汇就开始注重翻所处的特定制度和文化范畴,更好地保证了翻译的准确性。

2.系统功能语言学主述位理论与法律语篇翻译。系统功能语言学始终将语篇作为分析的主要对象,注重语篇当中各成分间的关系和功能。韩礼德曾言,“对于一个语言学家而言,只描写语言而不考虑语篇是得不出结果的;只描写语篇而不结合语言则是不实际的。”系统功能语言学认为每个句子都有独立的主位结构。单独的句子缺少语境,因此有固定的主述位;但接触语篇时,绝大多数语篇都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句子构成,前后句的主位和主位、述位和述位以及主位和述位间随即建立起相应的联系和变化(主位推进),直至形成表达完整意义的整体。英语主位推进模式主要有:主位同一型、述位同一型、延续型、交叉型。主述位理论对翻译有非常实用的指导意义。当进行法律语篇翻译时,译者可先按照语篇中语句出现的先后顺序分析主述位,然后按顺序理清作者的思路,从而正确理解作者,实现准确的翻译。如法律语篇当中的诉讼/裁判文书对原作及翻译的逻辑性和准确性要求都非常高,若无法正确理解原文,翻译则非常容易产生表达不清、混淆概念的问题。以某诉状的汉译为例:

原文:Company T. argues that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applies because the breach occurred in 1999 and Plaintiff (Miss S.) had actual knowledge of its breach of its contract obligations by not giving donations. Miss S. disagrees because she alleges Company T. publicly maintained that it kept its promises until a formal demand by Miss S. in 2011.

The issue of breach was addressed in Zane v. Minion, 882 N.Y.S. 2d 255, 63 A.D. 3d 1151 (2009) N.Y. Slip Op. 05541. In Zane, the plaintiff conveyed his half interest in real property in exchange for a promise by defendant to refinance of two mortgages on the property and, thereafter, to recovery defendant's interest to plaintiff by naming him as the beneficiary of her interest in the property in her will. In reliance on those promises, the Zane plaintiff made the transfer. Approximately 10 years later, the Zane defendant refused the plaintiff's request that defendant honor the promise. Ultimately, and notwithstanding the fact that the Zane plaintiff made no allegation of deception or concealment, the New York Court of Appeals held that the plaintiff's claim accrued when the defendant allegedly failed to honor her promises and that plaintiff's cause of action are not barred by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译文:被告T.公司称因违约发生于1999年,故诉讼时效适用本诉;且原告实际知悉以不给予捐赠为形式的违约事实。因原告认为被告曾公开表示将遵守承诺直至2011年被告要求,故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关于违约之争议点在Zane v. Minion, 882 N.Y.S.2d 255, 63 A.D.3d 1151 (2009) N.Y. Slip Op. 05541案中有详述。该案原告让与其不动产之半收益用以交换被告为其不动产两处按揭提供资金,故,为将被告利益重新让与原告,被告在其遗嘱中指定原告为其受益人。通过此承诺方式,原告完成了资金的转让。约10年后,被告拒绝原告要求其实现承诺的请求。最终,尽管原告未作出诈骗和隐瞒的指控,当被告证实其未能实现承诺,纽约州上诉法院仍裁决原告索赔成立,原告诉由不得因诉讼时效排除。

通过比较可发现,英文原文主要采用主位同一型推进模式对本案及引用案例进行描述,其间主述位关系明晰、表达准确:Paragraph 1:T1→T2→T2→T2;Paragraph 2:T1→T2→ T2→T2→T3。而反观汉语译文,翻译时无视主述位在表达信息方面的引导作用,只是单纯地翻译语句,而忽略了其中的逻辑关联,过于频繁地在主位间进行切换,且使用术语不合乎法律规范(仅使用“原告”、“被告”而忽略语篇中实际出现了两宗案件,即本案和引用案),从而极易导致读者产生误读:第一段:T1→T2→T2→T2;第二段:T1→T2→T3→T3→T2→T3 → T2→T3→T4。由此可见,英语语篇中主位推进是语篇连贯的重要手段,它的存在保证语篇信息有序相连,保证内容自然过渡,从而完成信息的延伸与传递。人们通常认为,英语注重形合,汉语注重意合,因此英汉翻译就是要“拆解结构”,使其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但事实上,法律语篇与日常语言不同,法律语篇特别强调逻辑关联和信息表达,若频繁地切换主位,导致误读误判,将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法律翻译过程中,采用系统功能语言学理论,关注语篇衔接手段,采用正确的翻译策略十分必要。

3.系统功能语言学语域理论与法律语篇翻译。系统功能语言学语域理论对法律翻译也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系统功能语言学认为语域包括语场、语旨和语式。语场即产生语言的环境,包括交谈话题及场地、讲话者及参与者参加的整个活动,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抑或庭外调解等。语旨指参与者间的关系,即语言“生产者”与“消费者”间的角色和关系。只有搞清楚了输出、输入方的关系,才能以正确的语言和风格进行翻译活动。语式指语言交际的渠道或媒介,如口头或书面。这三种语境因素共同作用,产生一定的语言效果。语域理论可以帮助译者预测语篇结构,语篇结构也会反映出具体的语域特征。译者在从事法律翻译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上三种因素,以系统功能语言学语域理论为参照,才能正确理解法律翻译活动的本质,开展法律翻译实践活动。如,法庭口译与法律法规笔译在多个方面都存有明显差异。

通过表1对比发现,法庭口译的目的是协助法庭完成案件审理过程,主要采用口语进行翻译活动,其中庭审角色关系较为复杂,需要译者在庭审过程中不断转换,以完成庭审过程;而法律法规笔译的目的是介绍、解释法律法规,主要采用书面语进行翻译活动,其中角色关系较为单一,仅需要译者以立法者的角度对法律法规进行翻译、解释即可。因此法律翻译的类型需要译者采用不同的翻译策略。法庭口译首先要求译者做到即时、简洁、准确,而笔译则首先要求译者做到准确、全面、完整,二者虽然同时从事法律翻译活动,但实现目标与手段均有明显差异,不可随意置换。

法律翻译开展的历史虽久,但国内对其研究却起步相当晚。近年法律翻译的相关研究方兴未艾,研究者以翻译理论、语言学理论为指导,除了观察到法律翻译过程中的现象外,还更加注重对翻译过程的描述和分析。系统功能语言学有着丰富的理论体系,对语言有着独到深刻的见解,其理论为法律翻译提供了全面的、全新的研究视角。译者若能将翻译实务建立在系统功能语言学的理论指导基础之上,必将推动法律翻译研究向更深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顾维忱.论法律翻译人才在涉外经济中的作用[J].河北学刊,2011(4).

[2]金朝武,胡爱平.试论我国当前法律翻译中存在的问题[J].中国翻译,2000(3).

[3]宋雷.从“翻译法律”到“法律翻译”—法律翻译主体“适格”论[J].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7(5).

[4]杨晓强.析法律翻译暨目标语言的创造性[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

[5]陈小全,强凤华.法律位阶与汉语法律名称的英译[J].中国翻译,2012(5).

[6]司显柱.系统功能语言学路向翻译研究述评[J].外语研究,2007(4).

[7]胡壮麟,朱永生,张德禄.系统功能语法概论[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

[8]Halliday, M. A. K. & Matthiessen. 2008. 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 [M]. London: Hodder Education,  Preface p.8.

[责任编辑:艾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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