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水军”的运作模式出发谈其法律规制
2015-05-30邵锴
邵锴
摘 要:网络作为新兴媒体不断发展繁荣,使用功能逐步深化,尽管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是其负面影响也触及到了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近年来产生的“网络水军”现象即是一例。试从分析“网络水军”的运作模式及其参与力量入手,考察其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从而找出对此现象进行调整的法律方法。
关键词:网络水军;运作模式;必要性;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9-0078-02
2014年4月11日上午9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秦志晖(网名“秦火火”)网络造谣一案,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人秦志晖构成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该案被评为“2014年首都十大网络安全案件”,十分轰动。从“贾君鹏,你妈喊你回家吃饭”开始,“网络水军”一路甚嚣尘上,这一次又以这样的形式再一次回到了公众视野。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网络水军”的定性和识别,规制方法也显得笼统。笔者认为,只有抓住“网络水军”的运作模式,最终做到对参与力量各个击破,才能在法律规制问题上有进一步的发展。
一、“网络水军”及其运作模式
(一)“网络水军”概述
“网络水军”是指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以发帖回帖为主要手段、为雇主进行网络造势的网络人员,有专职和兼职之分[1]。相关公司企业、政府部门以此造势和积聚人气,从而使社会大众趋向于其经营计划或者方针策略。
在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风生水起的是各种惹人眼球的话题,一夜成名可以只靠技术性的炒作,话语权的大小依靠粉丝的数量来显现,这其中就必然产生以物质谋求关注,用金钱交换名气的现象,而游走其间的就是“网络水军”。总结起来,“网络水军”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制造话题、消费性产品的推广、删帖、为了商业利益恶意诋毁、网络刷票、为某些政治团体服务、微博粉丝买卖[2]。
(二)“网络水军”的参与力量和运作模式
在“网络水军”运作模式中的各种参与力量主要包括:有利益需求的企业甚至是政府机关、网络公关公司、闲散的”网络水军“群体以及无意中被利用的网民。将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描述参与力量的主要作用。
“网络水军”的运作过程并不复杂神秘,普通交易是“以物易物”或者“以钱易物”的等价交换,那么“网络水军”就是一个用金钱换取人气或者关注,从而达到推广或者诋毁的目的。具体而言:先是利益的主体提出宣传要求→利益第一的公关公司接受订单→无利不起早的散兵游勇接受要约→各式各样的利益行动(删、顶、转、发帖等等)→达到各自利益诉求的商业结果[3]。
由此可见,在“网络水军“的运作模式中,公关公司在利益主体和水军群体间搭起桥梁,整个过程体现出一种委托和雇佣的关系。把上述过程做一个更详细的描述即是:首先是网络公关公司接受订单,包括为企业提供品牌炒作、产品营销、口碑维护、危机公关,也可按客户指令、捏造负面新闻,诋毁竞争对手。其次是分析客户心理以及网民可能出现的各种心理反应。第三是制作帖子,根据心理分析,特别是按照愤青、仇富、同情弱者等因素制作网帖。第四是雇佣水军,雇佣的水军、发帖手多是大学生、残疾人、闲散人员等,100人为1组;公司中1人负责10组,通常掌握五六十个水军小组。第五是密集发帖、转帖、顶贴、投票等,在自己掌握的网络论坛里铺天盖地的狂轰滥炸,形成集束效应。第六是达成各种目的[3]。
在此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是很多网民在无意中成为了水军的帮手或者推动力量。“网络水军”甚至不需要绞尽脑汁去制造话题,只需要迎合公众的口味(民族主义、娱乐主义、地域歧视等等)就能引起一大批偏激的追随者。他们虽然不属于“网络水军”这一群体,但无疑也使得这一问题更加复杂。
二、對“网络水军”运作模式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网络水军”的危害
1.从传播学的角度来说,主要的危害在于进行不当的议程设置,误导网民视线;形成“噪音”,干扰信息接收和反馈过程;导致舆论“绑架”,影响传播效果[4]。
2.从社会学和法学角度来说,“网络水军”看似是一种言论自由的体现,但其实质上恰恰是公民意志的破坏者。对于科学文化素养参差不齐的普通公民来说,很容易受到网络谣言等的干扰从而不断丧失自己的价值判断,其最终结果就是由掌控“网络水军”的大集团、大企业掌握了社会的话语权,以此压制了少数人或者沉默者的意见,形成了“多数人的暴政”,以金钱博取了表面的“民意”,但却从本质上破坏了民主。其次,现今社会政府机关的民主决策不断推进,由此,伪民意很容易影响政府决策,导致政府决策使相关的利益集团获益而非普通民众。
(二)以运作模式为核心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治理“网络水军”的非制度方法(普及民主观念以及新闻行业恪守的真实性原则等)见效太慢,不利于迅速改变现状。因而,笔者认为采取制度方法来规制“网络水军”现象是必要的。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以此使得由于“网络水军”所产生的具体案件能够拥有较为统一的处理模式,而不是依赖业已存在的相关法律法规打“擦边球”和法官的自由裁量。
法律规制方法应当围绕”网络水军“的运作模式来展开。“网络水军”现象本身十分复杂,这就是现代法律难以规制的原因,或者即便有所规制,也尽量使法律条文的规定界限模糊,希望以此拓宽打击范围。然而“网络水军”的运作模式却十分清晰,有迹可循。不同的法律规范有着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例如民法以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调整对象,刑法则关注那些需要受到刑事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经过上文对“网络水军”运作模式及各参与力量的分析,笔者认为,通过不同法律规范或者几种法律规范的结合,以“网络水军”的运作模式为核心,有条不紊地对各参与力量进行法律规制会显得思路清晰,不失为一种选择。
三、从“网络水军”运作模式出发的法律规制
(一)“网络水军”法律规制的现状概述
总体上来说,国家法律尚未明令禁止有偿的转帖、跟帖行为,国内外相关研究也较少。国家法律并未形成一个统一有效的整体来对策划严密、行为分散、制造谣言和传播话题快速而有效的“网络水军”形成重大的打击力度,导致受害者往往维权成本偏高但效果有限。具体而言,诉讼法难以解决取证困难的问题;行政法侧重和局限于网络信息安全;民法中网络侵权责任无法界分网络公关公司和“水军”群体的民事责任;刑法中“网络水军”一般可以依照自诉的诽谤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而受制于现代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罪名的制定,才能较好地以公诉手段惩治这种影响恶劣的行为。
(二)对“网络水军”运行模式中各参与力量的法律规制
1.利益需求者(客户)的法律责任:古语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5]“网络水军”并非自发形成,看中了网络商机以及可能给对手造成毁灭打击的网络力量的大企业才是他们得以聚集的金主。这些利益需求者,是“网络水军”背后的行动根源,因此要想规制“网络水军”必须从客户入手。从行政和经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说,要细化规定利用“网络水军”的不正当竞争方式,进行严厉打击;民事法上,以共同侵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使得受害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刑法角度,加快制定相关罪名,依据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理论,追究利益需求者的主犯责任,使其对教唆、指使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2.网络公关公司的法律责任:一是对网络公关公司设立时进行严格审查,进一步禁止某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网络公关公司的设立。刑法上,网络公关公司的组织和构架是其展开行动的重要基础。组织化的力量为其行为的“成功”提供了保证[6]。对网络公关公司的行为按照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以罚金作为刑法处罚方法,就可以断其财路,使其失去资金来源,从而造成打击。
3.“网络水军”群体及网民的法律责任:具体到水军中的每一个个体,则基本上都会显得渺小无奇,因此其责任很难说会达到刑法评价的程度。同时,这个庞大的群体是动态的、开放的,不断地有人加入,也可能不断地有人退出,从而在刑法上也处于难以追责的窘境[6]。针对这种情形,除对于为首者可以在刑法上设立相应的罪名进行规制外,受害者仍然保留有依据网络侵权规定追究他们民事责任的权利。至于无意间充当了“打手”的网民群体也不在少数,但是相较于“网络水军”,他们既无故意,甚至不存在过失,也并非与前述主体存在意志或者行为上的关联,说到底网络空间本身即是一个需要一定社会容忍度的场所,因此可能难以追究其责任。对于相关言论过激,确实值得法律评价的相关人员,可依照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追究网络侵权的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邓爱华.谁是“网络水军”[J].科技潮,2011(2).
[2]徐静.“网络水军”的表现形式分析[J].中国市场,2012(15).
[3]杨枝煌.网络水军类型、多重信用及其治理[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1(4).
[4]杨.网络水军的负效应与网络媒介素养的提升[J].东南傳播,2012(11).
[5]司马迁.货殖列传[C]//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
[6]刘高.网络诽谤的刑法应对——从网络水军切入[J].法治论坛,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