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若干思考
2015-05-30王源戴义
王源 戴义
[摘要] 责任保险是保险业发展的高级阶段,它在一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在我国传统财产保险发展速度缓慢、责任保险发展环境有所好转的前提下,探讨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问题意义重大。本文首先回顾了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过程,其次分析了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快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责任保险;法制制度;社会公众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30.046
1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回顾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最初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办了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还有一些在涉外经济领域按照国际惯例办理的很少量的责任保险。这一时期责任保险不仅业务量小,而且社会舆论对于责任保险是否会弱化法律对致害者的惩戒争议较大。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国保险业整体进入缓慢发展时期,责任保险业务也同时停办了。1979年保险业恢复经营以后,国内首先开展的责任险业务仍然是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由于社会环境等种种因素,其他责任保险业务仍然只在涉外经济领域发展。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环境的日趋完善,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增强,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特别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有效地激活了保险市场上消费者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为开发研究责任保险产品、开拓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广阔领域和难得的发展机遇。而各种安全事故的频发,企业间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以及企业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面临的损害赔偿责任日益增大等,都预示着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2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经营险种单一
国内现有责任保险种类少,各保险公司主要保险业务险种大多雷同,而且各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的历史比较短,积累的数据有限,在定价过程中更多依赖于业务经验和市场平均费率,难以按照保险精算原理进行合理的定价。这样,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因此,受技术、经营经验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开发新险种的积极性不高,新险种的推广进度也不尽如人意,难以满足人们对保险的需求。
2.2 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责任保险经营风险大
再保险是责任保险直接业务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责任中,迟发事故占比较高,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责任累积,给保险人带来沉重负担。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对此类业务都十分谨慎,将责任保险特别是职业责任险列入“杂险”范畴,分保时大都需要逐笔谈判。实务中除法定分保外,许多保险公司在承保职业责任险时都需要先在再保险市场上寻找买者,并根据再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率来测算承保费率。而且临时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价格相对昂贵以及分保人对业务比较挑剔的不利特点,即使有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也不敢轻易承保。
2.3 专业型综合人才缺乏,培训力度不够
责任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性强,对承保、理赔人员在界定责任方、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这就需要对责任险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论知识、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保证保险营销人员能准确地引导客户制订合适的投保方案,保证理赔人员能及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在人员培训方面力度不够,现有的培训计划不足以完成对实际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销售人员不能全面领会公司责任险核保政策,出现销售与核保的脱节,影响业务的质量和发展。另外,有的保险公司发展规划中将责任保险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注重责任险新产品开发,每年都有新的险种推向市场,但是在推广上,针对新险种的培训和宣传资料、辅助材料的发行都相对滞后,导致业务开展中销售人员更倾向于业已熟悉的传统险种,这对优化公司业务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2.4 行业间沟通不足,保险业内非理性竞争加剧
由于保险产品自身的特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经常处于对立的位置,特别是投保人对风险状况进行陈述时,常常会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业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沟通,经常会出现某个投保人在一个保险公司出险后,就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按照较低费率承保。有些公司为了保证其业务总规模的发展,违规承保责任保险。如扩展责任保险范围;违反条款规定,允许投保人不记名投保;将责任保险作为财险等险种的附加险向投保人搭售,仅收取少量保费等。
3 加快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3.1 提高社会公众的责任保险意识
公众的责任保险意识源于其自我保护意识。因此,保险公司及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保险意识,努力培养适合责任保险发展的软社会环境。当社会公众懂得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专业机构和个人又需要转移各种民事损害赔偿风险时,责任保险的发展也就水到渠成。
3.2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增加市场有效供给
保险公司在进行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时,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开发有特色、个性化的产品。除了开发那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产品,如公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外,还要努力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如计算机系统故障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等,增加责任保险的有效供给。
3.3 加强责任保险相关数据库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保险公司应加强电子信息数据管理,对承保、核保、理赔等环节进行分险种、分阶段的历史数据采集,并进行加工、处理和分析,为进一步完善核保核赔体系、测算业务风险、科学厘定费率提供数据支持。同时,各保险公司应做好责任保险信息共享工作。通过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如损失数据共享、建立信息查询体系等,实现共同发展。
3.4 建立专业责任保险公司,提高责任保险经营的专业化水平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细分,保险专业化程度日益加深,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相继设立。由于责任保险在经营、承保、理赔、财务核算上都具有区别于普通财产保险的特殊性,所以在责任保险市场较发达的国家,都有专业责任保险公司。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保监会等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建立专业的责任保险公司也将成为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必然选择。保险公司当务之急是加快专业化运营的条件建设,加强对责任保险的研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有条件的公司还应成立专门的责任保险经营管理部门。只有这样,在政策条件具备时有准备的公司才能迅速发展为专业责任保险公司,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