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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政协提案工作的实效性

2015-05-30孙礼

2015年33期
关键词:政协提案协商民主实效性

孙礼

摘 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主要渠道作用”,“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因此,政协提案是一项关涉全局的基础性工作,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和方式,与此同时,提案也是政协委员反映问题、履职尽责的主要手段和途径。政协提案的提出与办理不仅是一个协商互动、增进共识的过程,更是为党和政府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重要方式和主要渠道。笔者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精神指示,针对目前政协提案工作现状做出科学的分析与判断,为进一步提升政协提案工作的实效性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思路,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政协提案;实效性;协商民主

一、政协提案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

1、提案质量良莠不齐,可操作性欠缺

从提案具体内容来看,由于很多政协委员个人素质残次不齐,或是不同工作岗位、职责的差异性和局限性,缺少对相应工作全局性的把握,对党委、政府中心外的工作缺少认真观察和仔细调研,对事关民生建设、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生态建设的大问题研究不多,而对自身所肩负的工作研究过多,这便造成了政协提案内容的局限性。其次,缺少具有针对性的调研。个别提案主体在正式提出提案之前缺少相应地调查研究,对很多实际问题任凭主观思维来闭门造车,或者是对媒体时下关注的热点新闻进行盲目追踪,因此提出的提案内容略显理论支撑不足,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欠缺,缺少相应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等。

2、提案类型单一,无法全面反映社情民意

目前,政协提案多以建议型提案为主,大多集中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平衡问题、环境污染与治理方面、教育养老等社会民生领域,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针对开发旅游产业展开深入讨论研究,大多属于建设性意见,固然有用,但是鲜有批评监督型提案。民主监督作为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监督模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本应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全国各地方均有将进一步弱化的趋势,从某种程度上来分析,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等相关提案主体运用提案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职能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与此同时,政协提案所反映问题的角度、立场代表性欠缺,无法代表全面,部分提案在某些方面欠缺事前充分的调研和分析,反映的问题稍显片面、偏颇,针对性不强,而社会民众普遍关注、社会发展矛盾问题没有充分反映出来,更有部分提案与自身所在界别、部门利益挂钩,有一定的功利寻租性,这种提案形式,把原本应以其他方式、渠道向上级组织申报审批的项目以政协提案的变相方式提出,不仅不能代表提案主体所联系的那部分群体的利益,更无法充分反映问题的实际情况,不利于经济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3、提案办理存在形式主义,缺乏相应的反馈监督机制。

提案反馈满意度较高不代表提案实效性较高。政协提案办理实际情况一直在处于优化提质阶段,但是仍然存在办理过程中形式主义的问题,满意率与实效性脱钩的现象。针对可以实现答复的提案,相关部门会及时进行反馈,包括即使存在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限定时间内办理的提案,也会在规定时期以内给予相应回馈,但是会有部分提案相关问题存在重回馈而轻办理的突出问题,并且回馈形式格式方式笼统化、模式化,缺少相应的针对性,部分答复更像是部门汇报,官话、套话居多,实质内容较少,表态性内容过多,实操性措施较少。相关承办部门大多以积极正面的书面答复、承诺来换取提案主体相对应的满意率,但是答复往往不等于办理,更是无法实现提案主体的意愿。

二、提升政协提案工作实效性的路径探索

1、制度与机制并行,全面推进政协提案工作科学化

首先,注重激励机制。要想从源头上平衡好政协提案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必须采取科学公平激励机制,将优秀的提案者与杰出提案相结合,与媒体相协作加大对其宣传表彰力度,并且在一定期限对优秀提案装订成册,组织学习,在进一步创新提案工作激励机制过程中,应勇于善于建立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的科学民主评议制度,完善对提案者所在界别、单位的表彰工作,尝试建立将优秀提案与相应承办部门评选机制,进一步激励多方面参与、支持、做好提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以往过度重视数量向数量与质量并重导向上引导。其次,审查交办制度。政协提案工作机构应与相协助的部门单位建立联动机制,针对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按照提案内容所涉及的职能范围,认真研究好准确的承办单位,集中统一送交到有关单位,而对于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则应做好前期沟通工作,及时送交到相对应的单位承办。再次,提案办理内部运行机制。承办单位接到具体提案,必须在明确分工、时限等相关规定前提下,由主要领导制定实践方案,采取科学民主的方式征集意见,并及时交给具体部门承办。最后,健全答复机制。提案的承办单位针对提案的不同类型、重要性在不同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自政协全体会议及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立案的提案之日三个月内,其中涉及宏观发展战略重大问题的要在五个月之内。

2、加强民主建设,适度增加批评监督型提案数量比重

政协提案从宏观上讲是为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服务的,从微观具体来讲是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建言献策的。但是直观现实,虽然很多政协提案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难发现大多属于建设性意见,并且多集中于经济、民生等社会领域,固然有用,但却显有提出反对否定的提案,而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策制定、履职尽责更是多年来处于空挡。在十八大反腐力度不断加强的条件下,很多领域暴露政策制定的欠缺科学合理、人员贪污不作为的现象和行为,但是大多数提案均将此领域作为雷区,主动绕行,其本身就降低了政协提案类型的多样化发展。批评监督型提案不仅是健全民主建设的重要途径,反映民主建设水平的重要衡量指标,更是让提案主体有更广阔的调查研究空间,对于整个国家政治生活是有利于一系列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工作行为的重要途径。

3、进一步加强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提案工作相关条例以及各级党政部门对政协提案工作的具体要求,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首先,整体布局、明确职责。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的日常工作日程,相关领导根据不同工作的具体要求以及提案办理工作中可能或实际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承担起相应责任。针对具体类别提案,确定专人负责办理。不同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和合作意识,不断发现提案工作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并积极沟通采取科学合理方式方法予以解决,不断完善党、政与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承办单位负责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联合负责,将具体工作要求指示落实到实处,督办单位相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更要按照政协提案具体规定,依据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核查。党委和政府承担起完善和健全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职责,将其纳入业绩、政绩考核体系,定量与定性考核衡量相结合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指标,将考评提案办理工作质量的具体指标融入到具体工作中去。(作者单位:中共辽阳市委党校)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摘要.

[2] 《参政党利益整合功能的社会生态考量》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3] 《政协委员手册》中国文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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