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求偿权实现的法律障碍及解决措施
2015-05-30刘燕飞
刘燕飞
[摘 要]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问题一直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尽管消费者保护法颁行多年,但消费者的求偿权在很多情况下都难以实现。根据规范化的理论研究,消费者求偿权实现的法律障碍主要有举证难、维权程序复杂、生产经营者破产等经营风险等。分析近几年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消费者维权问题可以从合理分配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举证责任、采用更灵活的诉讼与仲裁方式、构建国家赔偿机制或者专项赔偿公益基金、设定部分行业经营者的强制保险义务等四个方面着手解决。
[关键词]消费者求偿权;法律障碍;解决措施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4.170
1 消费者求偿权实现的法律障碍
消费者求偿权实现的障碍是由多种综合因素造成的,不仅涉及经营者的良心和意识,也与社会的消费文化和消费者的消费心态有关,更包括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司法程序的不完善、行政机关的监管不严格、行业协会难以发挥作用等问题。本文仅从法律层面论述消费者求偿权实现的障碍。
1.1 消费者举证难
首先,消费者要证明消费事实的存在,即消费者购买、使用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了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对于消费者来说,发票、购物小票等消费凭证是消费者从事消费活动的重要证据,是交易行为的证明。然而,我国大多数消费者都没有索要和保留消费凭证的习惯,或者不注意保存这些消费凭证,这为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其次,消费者还需要证明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但现实生活中举证成本高,举证程序复杂等问题都妨碍这一过程的实现。例如,在“达芬奇家具欺诈门”事件中,消费者需要提供家具不合格的检测报告,这样会付出巨大的成本:第一,检测费用相对于家具本身很高;第二,家具检测需要采取样本,检测完毕后,家具基本无法正常使用。面对如此大额的花销和代价,消费者往往望而却步。
此外,如何证明消费事实与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实现消费者求偿权的阻碍。法院在消费者索赔案件的审理中,常常要求因果关系的确定性。因此,在不能证明存在这种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即使消费者受到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1.2 维权程序复杂
生活中发生的大部分消费者索赔案件标的金额均较小,而消费者行使求偿权的成本却很高,表现为求偿权行使程序复杂,求偿权费用较高,求偿权行使周期长。因此许多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并不愿意行使消费者求偿权。这一现象的根源也许是现行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在对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机制上,还是局限于私法思维之内,而没有在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视野下,对消费者求偿权的“社会公益性”进行独立的制定相关立法[1]。
1.3 企业破产,无法偿还债务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后,应当优先支付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等,最后再支付普通债权。而消费者主张的损害赔偿恰恰为普通债权,很可能面临企业破产后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三鹿问题奶粉危害30万幼儿健康。在三鹿破产、无任何偿债能力后,谁来接手结石宝宝的赔偿问题?不能获赔的儿童究竟该到哪里寻找救济以及如何获得救济?这些都是消费者求偿权行使的障碍。
2 解决措施
要保障消费者求偿权的行使,不仅需要加强宣传,促使企业加强诚信建设,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更需要相关部门出台更严格的行业标准以及执行更严厉的监管,同时还要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1 合理分配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针对消费者举证难的求偿权行使障碍,应当完善立法,健全消费者索赔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制度,合理分配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等情况。例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目前,在消费者利益保护领域还缺乏类似的规定。如果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而做出有利于消费者举证的不同规定,将会对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提供直接帮助。
2.2 采用更灵活的诉讼与仲裁方式
(1)构建消费争议诉讼的特殊制度。应当在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之上,构建消费争议诉讼的特殊制度,包括小额消费纠纷诉讼制度、消费群体性诉讼制度和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
(2)构建消费者仲裁的特殊制度。消费者采取仲裁的方式实现求偿权,不宜适用仲裁法的仲裁程序,而应适用自己独有的一套消费者仲裁制度。在仲裁程序上,应当设立小额消费纠纷简易仲裁程序。对于标的数额较小、事实情况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消费纠纷,应当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简易仲裁程序。受案范围应当限于小额纠纷或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在审理程序上采取特殊规制,如口头申诉与答辩,审限较短,并且实行独任仲裁员审理制等。目前已有许多地方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3 构建国家赔偿机制或者专项赔偿公益基金
针对消费者无法从经营者获得赔偿的情况,立法机关应当考虑“以受害人救济为核心”,通过法律构建起国家赔偿机制,设立专门的赔偿基金。经营者皆以盈利为目的,为当地政府创造了巨大的税收。当地政府没有理由只享受企业所带来的利益,而不承担企业消失之后留下的负担。在经营者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政府应当成为解决赔偿问题的主导者。这既是保障社会公平的底线,也是地方政府重树公信力的开始。
2.4 设定部分行业经营者的强制保险义务
强制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特定的主体必须投保某个险种特定的保险人必须开办相应的险种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强制保险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求偿权。在我国部分法律领域已经设立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其他国家亦设立了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强制险,要求食品和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我国也可以参照他国经验,设定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义务,形成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赔偿的制度体系。
3 结 论
消费者求偿权实现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在法律层面上,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存在着举证难、维权程序复杂、费用高、企业破产后无力偿还等诸多障碍。或许排除这些障碍并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够解决的,但笔者由衷希望国家能够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最根本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金福海.消费者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陈敏.建立食品药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M].北京: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2).
[3]朱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