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发展探讨
2015-05-30许安
许安
摘 要:工伤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我国最为广泛的一种险种,也是关系到我国广大劳动群体切身利益的保险种类。它的实施,不仅对我国社会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对保障社会生产力,保障受伤员工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然而,由于我国劳动市场过于庞杂,在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以及解决办法,对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工伤保险;问题;解决措施
一、工伤保险的概述
工伤保险是世界各国都普遍采取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它的普及具有划时代的现实意义。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其它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上给予负伤、致残和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制度。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他几个最主要的险种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都有着重要意义。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1.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大量工作岗位可以提供给农村空闲劳动力,这也就导致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问题——我国有着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农民工在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却也承受着与其付出不成比例的社会保障。工伤保险作为保护劳动者的最有效也是最为接受的方式,在农民工这一群体中还存在着严重的发展滞后问题。虽然我国政府已经高度重视日益严重的农民工权益问题,但是工伤保险的现状就是,至少还有1/3的农民工还未能得到相应的制度保障。农民工作为体力劳动者,其工作强度大,危险系数高,特别是一旦出现职业病或者伤病,将直接影响其农业耕种的收入,对其家庭收入将造成致命打击。加之,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够强,一旦出现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很难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农民工问题始终是我国社会保障工作难以逾越的一道难关。
2.退休回聘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虽然退休回聘人员不像农民工问题那样,涉及到数以亿计的劳动者。但作为企业发展的常见方式,退休回聘人员群体真真实实存在着,而且不同于农民工问题的是,农民工明确在工伤保险的保护群体之中,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发展的滞后性,尚未对退休回聘人员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导致了这一特殊群体的工伤认定存在着不确定性。这就使得这一部分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后,很难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劳动市场中的弱势群体。
3.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工伤存在着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即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这时需要协调工伤保险制度与民事赔偿制度,以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并体现出权益的平衡。从法理上来看,无论工伤事故发生的责任在谁,劳动者都应该成为工伤保险的保护对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金。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由于申请程序繁琐,一些工伤不严重的劳动者更倾向于向第三方即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这样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得到解决,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即第三方是否能够履行赔偿承诺的问题,而且赔偿金额没有硬性规定。虽然依照法律,劳动者可以进行自主选择,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劳动者同时向工伤保险机构和第三人申请赔偿金时,法律并未予以明确,此时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形。
三、解决对策
1.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体系。农民工问题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农民工权益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目标。同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等一样,农民工工伤保险体系的建设工作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很难在短时间内实现问题的根本解决,也很难凭借社会一方的力量得以解决。要想真正将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覆盖全社会,将农民工这一庞大的弱势群体纳入保护范围,不仅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法规规范,也需要企业的自知自觉,同时需要完善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最主要的是要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将工伤保险真正建设成企业用人制度的一部分。通过全面的努力,坚决杜绝一些企业打着临时工等幌子,借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坚决将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者与雇主通过法律合同的形式联系在一起,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并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于不能履行责任的企业进行惩处,以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劳动环境。
2.退休回聘人员因工负伤应认定为工伤。退休回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返聘期间,劳动者与雇主存在着事实雇佣关系,虽然我国在法律法规的完善上还有这许多工作要做,现存的工伤认定等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漏洞,但可以通过行业规定以及企业规定等方式对尚不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对于退休返聘期间出现的受伤、职业病的劳动者按照工伤进行处理。虽然这样的处理对用人单位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从长远来看,这样的人文关怀对于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培养员工企业认同感有着重要意义。且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规的健全,退休回聘人员的权益终将得到保障,企业率先以身作则,是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举措。同时,这样做也是有着一定法律依据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虽未有明确的法规对退休返聘这一特殊群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毫无疑问,这些人员与受伤的企业正式员工一样,处于需要保护的弱势一方,对其保护所起到的作用与法规制定初衷一致。
3.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发生竞合时增加对工伤事故受害人的保护。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得到的赔偿金额很难弥补实际损失,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当工伤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应适当给予其政策倾斜。比如当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发生竞合时,应该允许双重赔偿模式的存在,即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又能要求相关侵权方提供侵权损害赔偿。一方面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另一方面可以使得劳动者得到更大限度的保护,同时可以兼顾保障的稳定性和问题解决的高效性。这种规定可以同时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从而在制度效果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一致,并藉此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结语
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为劳动者提供了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在雇佣关系中对弱势一方给予了充分尊重和保护,使得劳动者可以更好地参与到社会建设中。工伤保险作为保障我国社会稳定的基础险种之一,其健康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发展历程,虽然近些年经济建设取得较大成就,民生保障工作也有了很大进步,但还存在诸多发展不均衡和不全面的问题。特别是针对当今社会发展出现的农民工工伤问题、退休职工返聘上岗工伤保险问题以及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发生竞合的问题,及时解决这些发展中的问题对于促进我国工伤保险的发展水平,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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