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会计委派制存在的缺失及对策
2015-05-30季东
摘 要:高校实行会计委派制,对于强化校级财务部门管理,理顺二级核算单位的会计行为及对其经济活动的监管,保障高校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对高校会计委派制的概念进行了厘清,阐述了其职责权限及表现形式,剖析了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可行性,指出了其存在的缺失,提出了完善会计委派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高校 会计委派制 缺失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4-213-02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的办学模式日趋多样化的特点。为提升校级财务部门监控职能,充分挖掘财会人员职能作用的发挥,很多高校在其内部诸如校产、后勤和培训机构等二级核算单位试行了会计委派制。高校实行会计委派制,对于强化校级财务部门管理,理顺二级核算单位的会计行为及对其经济活动的监管,保障高校稳定且保持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会计委派制的厘清
1.高校会计委派制的概念。高校会计委派制是指高校校级财务部门向学校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二级院系、后勤及校办产业集团等统一派遣财会人员,依法实施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同时积极参与二级单位的运营管理。校级财务部门对所派遣的会计实行统一管理、定期考核、轮岗、严格督导的一种全新的财务会计管理措施。它能够从根本上分离各二级核算单位与资金间的关联,进而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
2.高校会计委派制的职责与权限。高校推行会计委派制必然涉及财会人员的管理权限及监控职能的调整,校级财务部门应不断完善现存的财务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完善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使二级单位能够充分行使其自主权,另一方面有利于财会人员能够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委派会计的职责:监督所在二级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对其出具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监督所在二级单位的资产运营情况,若发生国有资产流失要承担相应责任;监督所在二级单位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其经营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委派会计的权限:审验所在二级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认定其真实性;制定所在二级单位的财务制度,并负有督促检查职责;针对所在二级单位发生数额较大的收支项目,要会同所在单位的管理者共同签署批准;参与制定所在二级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参与审验所在二级单位经济合同及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所在二级单位的财务运营情况。
3.高校會计委派制的形式。从目前各高校推行会计委派制的情况来看,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首先,财务集中管理。该模式是指成立校级财务结算中心,针对那些与学校财务核算口径大致相同的二级单位,由校级财务部门指定一位会计具体负责几个单位,依照学校的财务制度,与学校同步核算其收支。其次,总会计师制。对那些占有较多的学校资产,业务量较大的集团公司,如高校后勤集团,可施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其以校方代表身份入驻监事会,对公司的发展决策提供参考性建议,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总会计师的收入由学校负责发放。再次,内部统筹委派制,是以财会集中管理为纽带,以行政委派为核心,以人事统一管理为架构,以统一的财务规章为主线,以绩效考核为目标的内部财会人员的统筹委派制。最后,主管会计委派形式,该种模式主要针对那些规模小,资金流量不太大的二级核算单位、校企等施行的会计委派制。
二、高校会计委派制的可行性分析
1.集中核算制。该核算制主要是针对在保障二级核算单位财务自主权及资金使用权没有变化的基础上,对高校所属的各二级单位的财务核算进行统一管理、分户核算的会计委派模式。采用该模式,能保证学校的财务管理集中,利于施行财务监管。但该模式也有一些不足。诸如:该模式制约了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权限,会导致单位管理层对此产生抵触和不满;不太适合那些与学校正常工作差异较大,并且单位规模大、日常核算业务较多的二级单位;该模式下的财会人员不参与二级单位的日常管理,对会计事项的监督行为属于事后监督,无法充分体现会计的监督职能的作用,将影响二级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2.财务总监或财务主管委派制。该委派形式主要指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总监或财务主管由学校统一派任,其职务变更、职称晋升、人事隶属关系、各项收入皆由学校统一掌管,对其以外的财会人员不进行委派,由学校委派的财务总监或财务主管组织二级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该委派方式的优点是容易被二级核算单位接纳,管理方式简单明了。其不足之处是监督作用或许不强,易出现学校派任的财务总监或财务主管受干扰或排挤导致无法开展工作的现象发生。所以该委派形式只适用于会计基础好,同时被委派人员工作能力强,能够顺利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二级单位。
3.财务机构整体委派制。该委派形式主要指二级核算单位的所有财务核算人员均由学校委派,构建二级核算单位的会计机构,期间所有委派人员的人事隶属关系、职称晋升、职务变更、各项收入皆由学校统一掌管的会计委派形式。此种委派模式优点是能够较好地贯彻监控职能,是一种完美的会计委派模式,有利于财会人员开展工作。其不足之处是该种委派模式的成本略高,一般只适用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或新接管的二级核算单位。
三、高校会计委派制的缺失
1.推行会计委派制的法律依据略显不足。高校推行会计委派制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撑,国家目前还未出台与之配套的内部控制制度。当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对于二级核算单位必须实行会计委派制。二级核算单位的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对本单位的人、财、物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委派会计体现的是学校的意志,剥夺了二级单位领导用人的权力;同时又要求二级核算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这与公司法和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是相背离的。
2.委派会计的“双重身份”决定了会计监督职能的弱化。从会计监督职能的角度来分析,委派会计兼具两方面的职能:首先是代表二级核算单位实施内部监督职能;其次是作为校方代表对二级单位经营者的运营管理行为合规性及会计业务处理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这个度很难掌控。若委派会计由校方考核,其一门心思履行监督职能,结果就会使委派会计参与决策的功能弱化。若委派会计由二级核算单位考核,则监督效果会弱化。若委派会计由学校和二级单位共同考核,其受制于上下双方的控制,或许会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
3.委派会计缺乏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存在会计道德风险。在推行会计委派制过程中,委派会计是代表学校下派到二级单位的,其自身效用目标明确。委托代理制决定了这一效用目标无法与学校的效用目标达成共识。当前由于缺乏针对委派会计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使得其有可能过多考虑自身利益,而与二级单位合谋共同损害学校利益,这是委派会计潜存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此外,委派会计身份的特殊性导致其在二级单位的处境尴尬,若扩张其权力,将导致委派会计与二级单位彼此协作难度增加;反之,将使得二者的利益趋同,致使其可能与二级单位管理者合伙,共同谋取学校利益,这势必阻碍学校与二级单位的合作。
4.委派会计的综合素质有待提升。健全和完善各项财务制度是高校会计委派制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相对于委派会计而言,作为二级核算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对其自身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当前许多高校都实行了会计委派制,就整个会计群体而言,熟练掌握单项业务的人较多,而兼具综合素质的人较少;熟练掌握传统业务的人较多,而兼具创新业务的人较少;熟悉传统操作技能的人较多,而兼具精通计算机操作的人较少。这种情况已远不能适应当今会计业务现代化发展的需求。
四、完善高校会计委派制的对策
1.健全完善法规政策,使委派制有法可依。高校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财会部门在不被干扰的环境下正确地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及规章,维护会计工作正常开展。因此,针对目前高校会计委派制缺乏明确的法规条文支撑的现状,建议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尽早出台与委派制相匹配的法规和政策,不断弥补委派制的不足。同时,要结合各高校会计委派制推进的具体情况,尽快着手解决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问题,以利于更好地发挥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不断规范会计行为,鞭策高校会计委派制的健康发展。
2.妥善處理与二级单位间的关系,彼此寻求协调发展。高校推行会计委派制,委派会计与所在单位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这就需要双方不断地沟通和适应,避免走向对立。首先,要与所在二级单位的领导进行沟通,处理好“双重领导”关系。委派会计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发挥高参助手作用,不断提升二级单位的运营效益;其次,要理顺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履行高校财经制度赋予自身的岗位职责,定期向学校汇报所在单位的财务状况,全力支持二级单位各项经济活动;主动接受二级单位的监督,力争做到服务不偏方向,监督不失原则;最后,要处理好各种监督间的关系。高校经济活动既有财务监督,还有审计等部门监督,委派会计要配合其他部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升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
3.建立健全委派会计考核奖励机制。依据委托代理理论,委托方的收益在社会外生变量一定的条件下,主要取决于代理人的努力程度,而努力程度与收益是成正比的。为使委派会计的收益与其自身努力程度相匹配,使会计人员既能维护学校利益,又能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校级财务部门应尽快出台有关委派会计人员的绩效考核、奖惩制度,明确界定委派会计的责权。同时,校级财务及人事部门应针对委派会计自身及业务水平进行双重考核,依据考核的结果对具有重大突出贡献者提出升职建议,完善其薪酬水平与业务成果的挂钩,发挥激励机制的功用,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当家理财的作用。
4.完善委派会计自身建设,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当前各单位会计失真现象频发,究其根源与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有很大关联。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对高层次会计人员的需求不断增加,对其综合素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但目前的会计人才市场还无法满足这种要求,会计委派制的实施也无法避免违纪事件的发生。所以,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财会人员已迫在眉睫,这也是继续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保障。会计是技术与理念并重的职业,如何科学地运用其职业判断,对于会计人员来说是一种挑战。因此,强化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既要提高委派会计的执业道德水准,提升其职业判断力,同时还要加强对其后续教育的管理,提高其应对各类复杂情况、合理组织会计核算和监督的综合能力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赖超.试论高校会计委派制[J].时代金融,2011(4)
[2] 凌芸.高校会计委派制的探讨[J].2011
[3] 李淑云.高校会计委派制探微[J].中国证券期货,2011(11)
[4] 冯星华,童伟英.高校会计委派制的形式与优化[J].中国市场,2011(9)
[5] 冯晓苏.高校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对策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3)
(作者单位:沈阳工程学院财务处 辽宁沈阳 110136;作者简介:季东,沈阳工程学院财务处高级会计师,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管理、财务管理。)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