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2015-05-30闵诗文姜欣
闵诗文 姜欣
摘 要:湿地之所以是地球上独特的生态系统,是因为它是由于水陆相互作用形成的,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政府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对湿地进行保护的制度。目前,我国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正在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因此,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对于学术界来说是一个极为困惑的难点问题,我国的学者们对于湿地的研究相对来说是比较分散的,并且大多数都是处在理论层面的研究上,其缺乏系统的补偿实践、手段、措施和内容。文章对国内外已经实施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简单的比较,并为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简单的构想。
关键词:湿地 生态补偿机制 外部效应 机制构想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4-094-02
一、引言
全球的湿地面积占地球面积的6%,大约有570万平方公里,虽然湿地的面积相对较小,但它却供应了部分盐生生物和全部淡水生物群落的生活,有着水陆都有的特性,形成了一个有着高度多样性和庞大的生物食物链,被誉为“生物超市”。随着科技和经济迅速的发展和进步,给人类带来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使得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然而,大家却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问题,人类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大家都放肆破坏湿地资源,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氛围与秩序。解决这些问题,一定要建立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我们要保护好湿地,并且现在将保护湿地的生态补偿机制已明确列入到规划中了,加大保护的力度,采取各种方式来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来促进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及经济理论依据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
生态补偿机制是指为了完善和保护生态服务系统,利用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和手段,以内化的各种活动带来外部成本的原则的一种合理分配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激励制度。它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管理方式,有效地解决了生态环境的问题,从生态补偿的政策来看,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应该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来促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可持续发展,建立与我国相适应的生态补偿机制。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经济理论依据
1.外部效应理论。在19世纪末,马歇尔曾在他的著作里提出将外部经济定义为:“某些类型的产业发展和扩张是由于外部经济降低了产业内的厂商的成本曲线。”对于厂商来说,这种现象是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的。马歇尔的外部经济理论已成为了公共经济理论发展的基础。在现实生活中,需要外部力量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例如政府可以通过税收等经济手段使得边际成本能够等于边际税率,使其内部化。在生态补偿领域,外部效应理论也同样适用,其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为了有效地管理,应该将二者相结合,正外部性可以激励人们对生态进行合理的保护,协调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当然,负外部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对于那些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放肆地破坏资源,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氛围与秩序的行为,应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2.公共产品理论。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可以分为私人的和公共的,纯粹的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的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作为公共产品的生态产品,由于非竞争性的消费往往会导致过度使用,从而产生了“公地的悲剧”的现象,由于非排他性的消费往往会导致供给不足,从而产生了“搭便车”的现象。面对这样的问题,不仅可以借助政府的管理,还可以通过制度的创新,让提供公共产品的生产者得到相应的经济效益,进而作为生态的保护者便可以像提供私人物品的生产者一样得到一定的鼓励。
3.可持续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是指不仅要满足当代人们都需要,还要满足后代人们发展的需要,使得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发展,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氛围。可持续发展理论在生态补偿中一般可以分为代内补偿和代际补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补偿以及区域之间的补偿三个层次。
4.生态资本理论。自然资源能直接在当代社会生产或再生产,可将其称为可更新的与不可更新的自然资源总量和环境自身转化的能力,能够进行质量和再生量变化的自然资源,可将其称为生态潜力。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增长,人们已经不仅仅局限在追求物质上的需求,对生态的追求也日益增长,因此,生态资本的作用力便越来越明显。
三、国内外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比较
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笔者查阅了网络、书籍和期刊上关于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资料,简单地对比了一下国内外关于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可知国内外对湿地的利用和保护都有着一定的制度保障,例如《湿地公约》、《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等法律制度都是关于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为了使其能够有法可依。虽然在国内也制定了一些关于湿地的机制,但是这些机制并不够完善,在这方面,国外的机制相对来说,比较全面和完善,并且国外对湿地生态补偿已经从原来的以政府为主的投资转移到由政府、私人企业共同投资,调整了相关利益者与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关系,其有效地发挥了政府和市场共同管理和调节的作用,并充分地利用了以内化的相关活动带来外部成本的原則。
由于目前我国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正在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因此,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对于学术界来说是一个极其困惑的难点问题,我国的学者们对于湿地的研究相对来说是比较分散的,且仅仅是处在表层的研究上,对于湿地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还是不够深入的,我们应该结合本国国情,总结国外成熟的经验,使其成为我国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借鉴。
四、完善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构想
目前,国家和地方对于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需要日益迫切,如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合我国长远发展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已成为人们的一个紧急的任务。但值得高兴的是,我国人们对于湿地的保护意识在不断地加强,因此,我们应该深刻反思自己地错误,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结合国内外可行的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一)确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明确指导思想
可持续发展是指不仅要满足当代人们需要,还要满足后代人们发展的需要,使得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发展,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氛围。“可持续发展”最先出现在20世纪末,由国际自然保护同盟制定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本是源于生态学,是一种管理资源的战略,后来被广泛地应用到各个领域。
湿地是地球上独特的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极其重要的资源,它不仅能够为人类提供经济效益,还拥有强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湿地对洪水的防御,对气候的调节,对环境的美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如今人们为了得到更高的经济效益,大家都放肆地破坏湿地资源,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氛围与秩序,直接威胁了水资源的保障体系,为了规范人们的不正当行为,国家必须建立关于湿地的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然而,这就需要正确的指导思想去指引,恰巧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而成为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它对于法律机制的建立起到了正确的指导作用。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强调在保护湿地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地开发经济。
(二)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的法律机制和监督机制
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很多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湿地,例如:《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的颁布、《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实施、《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的出台,这些条例都是在强调保护湿地的重要性。因此要想提高湿地的管理水平,一定要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地规范,保证湿地保护的各项工作落实,使其有法可依。
监督机制是保障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必不可少的制度。在有关于湿地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中,应该明确列出对于湿地生态造成的破坏和损失,以及发生巨大失误等后果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为了规范行为,还应该建立监督管理体系,如上级进行湿地生态补偿拨款,应该明确其数目,以及这些湿地生态补偿金额的使用情况,以防止出现贪污腐败和质量不好的湿地生态工程。
(三)实施社会参与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程,这需要政府、社会和公民的积极参与,需要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并予以监督。建立社会参与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社会协调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湿地生態补偿机制。
[基金项目:沈阳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编号:F15-198-5-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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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沈阳工程学院 辽宁沈阳 110136;第一作者:闵诗文,沈阳工程学院技术经济系保险学专业学生;通讯作者:姜欣,沈阳工程学院技术经济系讲师,研究方向:公共财政政策、生态环境。)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