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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政府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作用与功能

2015-05-30李迎春

经济师 2015年4期
关键词:功能定位知识产权作用

李迎春

摘 要:技术创新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原动力,对于企业、产业乃至一国经济的增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种创造知识的活动,技术创新的进行是和一定的激励制度紧密相关的。在推动知识产权创造环节中,政府肩负着重要责任。文章从界定知识产权的含义及其与政府的关系入手,指出了我国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政府 知识产权 作用 功能定位 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4-012-02

一、相关概念界定

1.知识产权。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法律所赋予的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相对于有形财产,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权,其特殊性在于权利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当今国际通行的维护人类创造特权,促进技术创新最有效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核心是由国家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一定时期对其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从而鼓励智力创造活动。这一特殊的产权制度以市场经济为作用空间,以知识成果的产权明晰界定及有效保护为主要特征,为技术创新提供了一种内在的动力机制和一个外部的公平竞争法律环境,对促进技术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2.政府对知识产权创造的激励作用。对于技术创新而言,在技术创新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能存在着溢出效应(spill-over effect)。[所谓溢出效应,即指一个组织在进行某项活动时,不仅会产生活动所预期的效果,而且会对组织之外的人或社会产生影响。]技术创新所具有的溢出效应,决定了其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下,可能存在的“搭便车”现象。一般而言,由于模仿成本大大低于创新成本,因而模仿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创新者的应得利益,不创新者反而从模仿中得到好处,从而导致创新竞争蜕变成一种有害的“对峙博弈”,进而使得人们对于技术创新的热情降低,技术创新活动减少。

对于由溢出效应引起的技术创新活动的减少,最好的解决途经便是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以保证技术创新者对创新成果的所有权明晰,从而提高人们对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在这一过程中,最有效的责任主体不是厂商,也不是技术创新者个人,而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有能力颁布法律条文保护创新者产权制度的政府。

二、中国知识产权创造中存在的问题

自《专利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以专利申请授权量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创造呈现出明显的逐年增长趋势,这不仅反映出国内企业及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更折射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活上的进步。但与此同时,也仍存在着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

1.专利申请数量激增,但真正拥有核心技术的创新数量不多。从国内专利申请授权累计总量的发展趋势来看,自1985年以来,专利申请与授权数量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但具体来看,三种专利的国内申请受理量一直呈现畸形比例,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相对过多,而发明专利申请量则较少。以2007年数据为例,国内外三种专利申请受理累計总量较2006年累计总量增长比率达21.1%,其中,2007年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较上年同期增长16.5%;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受理量较上年同期增长12.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受理量较上年同期增长32.8%。

2007年的数据也显示,中国国内三种专利申请受理总累计量中,实用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比重相对较高。而相比之下,日本、美国三种专利申请受理总累计量中发明创造专利都占到专利申请总量的绝对比重。因此,可以说虽然中国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受理总量远远高于其他国家,但就专利内部结构来看,以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居多,真正的发明专利比例偏低。笔者认为,这从一定侧面反映出我国创新体系的不合理结构,也反映出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及激励知识产权创造过程中忽视基础研究及高科技开发等问题。

2.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比例较小。从国内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者身份来看,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者都占有相对较大比例,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比例较小。SIPO数据显示,截止2007年12月底,全国总累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量占总申请量的39.5%,而非职务发明占60.5%。2007年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量的比例有所上升,达到47.1%,但仍低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量。从国内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受理量的单位构成来看,企业一直是重要组成机构。2007年数据显示,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已经占到国内同期发明专利申请受理总量的80.9%,从发明创造申请受理总累计值也可以看到企业占到同期发明专利申请受理总量的78.7%。相比之下,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创新成果较少,尤其是科研单位、机关团体的专利申请受理总量相对较低。如何切实促进产学研合作看来是一个长期的话题。企业的发明创造专利成果绝大多数集中在外观设计专利上,这实际上也反映了科研力量与生产一线结合还欠紧密。

3.专利密度不高。由于各国人口数量、专利制度等的不同,如果单就专利申请数量进行简单比较显然不能看出国与国之间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别。因此,可以按照国家规模和经济活动的大小对专利申请数量加权,然后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获得更有实际意义的对比数据。例如考虑人口因素的每百万本国居民申请专利数量、每十亿美元GDP本国居民申请量、每百万美元研发投入本国居民申请量等,都是可以对一国专利申请授权情况进行进一步解释的有效指标。

WIPO的《2007年专利报告》中指出,截至2005年底,按每百万人口的本国居民专利申请量排名,日本以2,876件高居榜首,比上一年减少0.3%;韩国以2,530件位居第二,同比增加15.6%;美国、德国和澳大利亚依次排名三至五位;中国排名第24位(2004年第27位),同比增加41.2%(2004年51件)。按每十亿美元GDP产生的本国居民专利申请量排名,韩国位居榜首,日本、德国、新西兰和美国分居2至5位,中国排名第9位(2004年第17位) 。相对中国近几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国际上的地位提升速度来说,这些比例显然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三、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作用与功能定位

1.创立国家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政策的确定是具有导向性和推动性作用的,政府作为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者,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中应起到绝对主导的作用。从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创新的发展历程来看,曾经出台实施的“863”计划、火炬计划、“超级863”计划等都表明了我国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产业的政策目标。政策的制定决定了一个国家整体技术和产业的发展趋势,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最终会促成整个社会知识产权创新的繁荣,从而促进行业或领域技术及产业的发展,带动国民经济的整体推进。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的历史时期,TRIPS规则是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国际贸易体系给我们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这就决定了政府既要顺应市场经济的规律,根据国力,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在优势行业和领域谋求发展,又要充分体现政府的意志,在确保经济繁荣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有选择、有重点地发展少数关键技术及产业。

2.强化企业经营活动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意识。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应该是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力军,但是我国企业现在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仍不够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专业管理人才缺乏,管理经验不足,未能主动地将知识产权战略切实纳入科研和生产管理的全过程。事实上,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其在改善并解决这一问题上是大有作为的。比如可以通过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的合理结构,提高对基础项目研究及高科技开发的支持,有计划地培训企业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并鼓励企业参与甚至主持有关项目如科技攻关项目、科技支撑计划等,以弥补仅靠市场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所无法解决的问题。

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推动建立企业主导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鼓励企业共同出资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共担风险、共享成果,对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项目,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对政府财政支持的企业参与或主导的项目,在知识产权归宿、资金利用效率和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应该均衡考量。就目前而言,政府主要还是对企业增加信任度,以推动企业参与为主旋律。而且政策应开放,不限于央企。

同时,作为区别于其他财产权制度的知识产权制度,政府可以在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审查机制,对不同保护对象的保护水平进行调研、调整,从而达到优化知识产权创造的结构,提高知识创新质量、确保科技对经济增长持续稳定的促进作用的目的。

3.积极培育驰名(著名)商标、知名商号,树立标杆。为了达到优化知识产权内部结构的目的,政府还可以通过一定的转移支付、优惠政策等积极培育一些国内外驰名的商标、商号,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创造的市场价值。比如,对新认定为“世界驰名商标”、新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嘉奖等措施。积极培育我国自己的好品牌、老字号,这并不违背WTO国民待遇等原则。当然,相应出口补贴等措施宜谨慎出台。

除此之外,还要鼓励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的数量和质量,增强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的能力,促进商标、版权、专利的融合使用和综合保护,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以使商标、商号持续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杜绝短视行为。

4.完善鼓励知识产权创造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近30年的时间里,政府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自1985年我国实施专利法至今,仅仅25年的时间,政府通过加大研发投入、减免税收、对申请人进行物质奖励等一系列措施鼓励自主创新活动,2003年至2007年间,我国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以每年9.75%的速度增长,而同期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率高达28.4%,增速居世界之首(根据相关政府网站公开资料算出)。在政府的主导下,我国商标申请量也是连续几年保持了世界第一,文化创意产业也是蓬勃发展的态势。

当然,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土壤还很贫瘠,数千年来崇尚圣贤文化的底蕴要纳入市场经济中成熟的知识产权思想还会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这样的大背景下,政府加大力度完善扶持政策,鼓励知识产权创造非常必要。为了提升企业的竞争力,鼓励掌握关键技术,开发应用技术,不少国家都对专利申请人(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给予直接的财政资助或相应的费用减免。近年来,我国政府也通过一系列的财政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加强自主创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出台了《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缴纳有关专利费用有困难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对有关费用减缓缴纳;2008年,中国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拥有一定数量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高新企业认定的标准之一。

参考文献:

[1] 顾金亮.美国政府资助R&D计划与我国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1)P17

[2] 杨玲莉,董成文.关于高校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思考[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2,14(2)73-76

[3] 文家春,朱雪忠.政府资助专利费用对我国专利制度运行的效应分析与对策[J].中国科技论坛,2008(11):21-25

[4] 马忠法.专利申请或授权资助政策对专利技术转化之影响[J].電子知识产权,2008(12):36-39

(作者单位:宁波市鄞州甬致专利代理事务所 浙江宁波 315000)

(责编: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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