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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垄断法视角下“Huawei诉ZTE案”案例评析

2015-05-30王楚

2015年48期
关键词:持有人侵权人支配

王楚

一、案件概况

Huawei诉ZTE侵犯SEP(a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标准必要专利)一案,2013年4月,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就该案向欧盟法院提出初步裁决的请求。2014年11月20日,欧盟法院顾问法官Wathelet针对该案发布了他的意见。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

Huawei拥有LTE标准相关的欧洲专利,所有遵守此标准不可避免的要使用Huawei的专利,故此专利被归类为必要。Huawei是ETSI一员,向ETSI作出以公平、合理且非歧视性(Fair,Reasonable,Non-discriminatory,简称为FRAND)的条件授权第三方的承诺。ZTE不可避免地使用HuaweiLTE标准专利。由于Huawei与ZTE所谈判的FRAND授权许可条件并未成功,Huawei就ZTE提出侵权诉讼。

1.双方的争议焦点。Huawei寻求禁制令,命令呈报账户、召回产品并退回损害。ZTE愿意对授权许可进行协商,称Huawei的禁制令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德国法院向欧盟法院提及的问题。德国法院向欧盟法院提及了五个问题,欲确认在何种情形下,为了符合欧盟竞争法目的且专利人已承诺依FRAND条件授权时,SEP持有人将会对遵循标准的制造商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体问题如下:

(1)当SEP持有人承诺以FRAND条件授权第三方时,持有人寻求禁制令来对抗侵权人是否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即使侵权人表明其谈判授权协议的意愿。或是,当侵权人已经提供一个可被接受的、无条件的缔结授权许可的提案时,SEP持有人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假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已经成为侵权人具备谈判意愿的后果,《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EU)第102条就谈判的意愿是否制定了特定的定性的或时间上的要求?尤其是当认定谈判的意愿仅仅从侵权人口头上表示或是必须已经准备就授权许可进行谈判。

(3)如果提交一个可接受的、无条件的缔结授权许可协议的提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先决条件,那么TFEU第102条是否制定了特定的定性的或时间上的要求?提案必须全部包括案件所涉技术领域许可协议通常所含条款内容吗?尤其是,提案是否受限制于SEP已经使用或显示是无效的条件?

(4)如果侵权人履行将要授权的许可相关义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先决条件,TFEU第102条是否制定特定的要求?侵权人基于过往的使用有被特别要求呈报账户或支付费用吗?必要时,支付费用的义务可否因交纳保证金而免除?

(5)SEP持有人基于专利侵权而提起的其他诉求(呈报账户,召回产品,赔偿)是否也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该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在于TFEU第102条。TFEU第102条涉及的内容包括: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滥用、SEP持有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基于FRAND条件授权第三方许可的承诺等。这在上述的五个问题有所反映,归纳为SEP授权实施的法律问题以及根据TFEU第102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以及禁制令救济在何情形下应当被禁止这些法律问题。

二、案件评析

顾问法官Wathelet所独立发布的意见不对法院产生约束力,只是为欧盟法院提供一个解决方法,但其参考意义尤为重大。

(一)顾问法官意见书中的结论

其针对德国法院提及的问题分析的结论如下:

(1)当一SEP持有人承诺以FRAND条件授权第三方时,寻求补救措施或禁制令来对抗侵权人将会导致侵权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被排除于标准涵盖的市场,即使侵权公司表明其客观上准备好、有意愿且有能力签署授权条约。这就导致了TFEU102条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除非已经确定侵权人完全知悉侵权,SEP持有人必须书面提醒侵权人侵权事项、理由,指明相关标准专利并告知为何侵权。SEP持有人还必须向侵权人出示具备FRAND条件授权提案,必须包括所有正常已定及尚未定案部分的授权条件,例如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方式和确切的数字。

(3)侵权人必须以诚恳和严谨的态度回应提案。如果不接受SEP持有人的提案,则必须尽快书面向SEP持有人提出合理的反提案。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纯粹为策略性、拖延性或不具严谨性,则申请禁制令将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如果协议未开始或是未成功的,若侵权人要求FRAND条件被法院或仲裁庭的修正,不被认为迟延或不严谨。在此情形下,SEP持有人向侵权人要求提供银行担保金或是要求在法庭或仲裁庭存入与过往或未来使用专利相关的临时金额,将被视为是合理的。

(5)如果侵权人在签订授权条约后保留在法庭或仲裁庭前质疑专利的有效性、使用及其基本性质的权利,则在协议授权的FRAND条件时,则此行为不可被认为迟延或不严谨。

(6)SEP持有人采取对于确保账户呈现的法律行为并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是由全国性法院去确保相关措施是否合理及适当。

(7)对过去未取得SEP持有人授权而使用该专利而要求支付损害赔偿,目的在于获得先前专利侵权赔偿,则SEP持有人并未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对本案的相关思考

1.禁制令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间的关系。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点就在于Huawei的禁制令是否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当Huawei针对其拥有的SEP向标准组织作出了会基于FRAND条件对第三方作出授予专利许可的承诺时,并基于ZTE表示出进行授权许可的谈判的意愿的背景下,采取禁制令来对抗侵权公司——ZTE将会导致ZTE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被排除在标准所涵盖的市场。根据TFEU第102条的规定,Huawei的禁制令就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有关SEP的授权谈判问题。在意见书中,指出“Huawei与ZTE之间谈判沟通的过程和内容不明确”,“Huawei和ZTE递交的材料对于谈判沟通的解释虽未达到对立的程度,但是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此外,从请求参考意见书中可以明确得知的是,在与ZTE就专利授权许可的谈判过程中,Huawei提出了在它自身看来是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那么法院就需要去判断Huawei授权谈判提案的内容,并去核实在Huawei和ZTE回应所提出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基础上是否存在去沟通谈判FRAND条件的真实可能性。ZTE所提出的交叉许可协议以及特定数额的特许权使用费用的支付在当前的情形下是否是妥当的?这些问题都需要法院去判断和衡量。

此外,德国地区法院参照判例法去判断授权谈判的意愿问题被顾问法官认为是不恰当的。因为纯粹地适用判例法会导致对SEP持有人的过度保护或欠缺保护。顾问法官仍然指出,侵权人极为模糊的喝没有约束力的谈判意愿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足以限制SEP持有人请求禁制令的权利。

3.比例原则的应用。根据竞争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与SEP持有人向法院寻求救济两方面之间要达成平衡。这涉及到比例原则的应用,任何对于权利的限制都必要要尊重基本权利的本质必须遵守比例原则,申请禁制令的权利本身并不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考虑到SEP持有人向法院寻求救济权利的重要性,禁制令的寻求仅在特殊情况下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Huawei诉ZTE案件的最终判决归根到底就在于在两方利益如何达致一个平衡,这需要法官运用比例原则去判断衡量。(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Opinion of Advocate General Wathelet,delivered on 20 November 2014,Huawei Technologies Co.Ltd v ZTE Corp.,ZTE Deutschland GmbH.

[2] 從Huawei v.ZTE案件来看欧盟司法院初步对于SEPs与禁制令救济看法.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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